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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出资瑕疵是指出资人或股东进行的不符合法律、章程或出资人协议约定的货币或非货币出资,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延迟出资、未足额出资和不适当履行出资等表现形式。出资既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又是股东依章程而产生的约定义务,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初来源,而出资瑕疵会使公司失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所以正确认定股东出资瑕疵及其表现形式,对于维护公司本身、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瑕疵出资股权时,对于受让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哪些责任,理论界观点不一致,立法对此更无涉及.通过借鉴国外立法,在国内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受让股东在已知或应知受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下,需积极主动地与瑕疵出资股权出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赋予受让人明确的救济权,即受让人可行使对出让人和公司其他发起人的追偿权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受让人能举证证明股权出让股东故意隐瞒出资瑕疵的,可提起合同撤销之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导致股权瑕疵出资的,受让人可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相似文献   

3.
虞嵘 《江汉论坛》2004,(10):139-142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以列举的形式对出资方式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有待解决的争议,比如以非法获得的现金出资的合法性问题、用以出资的实物定性问题以及工业产权出资这一提法稍显狭窄。同时,在有关股东出资责任的主体、适用及归责原则方面也存在着某些缺陷和不足。因此,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完善股东现行出资制度,完备股东的瑕疵责任机制和资本充实责任,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模式,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公司的存续和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司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资义务是股东依照约定和公司法规定产生的特殊合同义务.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概念.股东资格是依据出资授受协议产生的地位、名义和资格,股东权利是股东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限制股东权利,有权诉请股东单独或者连带承担出资补足的责任.为了更好地平衡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关系,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引入股东除名制度,取消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5.
资本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出资义务是公司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出资瑕疵不仅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损害了足额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影响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隐名投资是一种非常态的投资形式,因出资瑕疵而引发的民事责任也更为复杂,根据商法公示公信的外观主义原则以及民法意思自治的真意主义探求,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应对隐名投资出资瑕疵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戚枝淬 《兰州学刊》2005,(3):202-205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股东出资方式、对出资的处分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本文在对股东未足额出资、股东不适当出资、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四种典型的出资瑕疵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主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实体上明确规定出资瑕疵的责任认定及承担方式;程序上完善对瑕疵出资者诉讼制度,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公司及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股权转让本身就意味着较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的股权,受让股权就意味着受让更大的商业责任和风险。从一则案例谈及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并进一步分析瑕疵股权转让导致的责任承担问题,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角度阐述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风险防范,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股权转让的风险。  相似文献   

8.
关于公司出资人认缴出资的瑕疵问题,中国新《公司法》突破旧法,引入了撕开面纱原则,守约人拥有了直接的违约诉权.但是,如何认识出资瑕疵的新风险,如何解决追缴时效走向呆死、股东权利不与认缴比例挂钩及资产转移限制放宽的出资新问题等方面,本法尚未明确.对此,在实践中的最佳应对措施可以考虑利用章程强化董事谨慎职责、完善连带制度及创建催缴权与请求权的联合机制.  相似文献   

9.
杨善长 《晋阳学刊》2014,(5):135-140
在隐名出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公司法解释三》区分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分别采取不同的调整规则。在内部关系上,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实际出资人是股权的最终归属者;在外部关系上,依据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登记的内容确定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的身份"转正",必须受到其他股东同意权的限制,笔者认为,此限制应当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适用一致的同意权比例标准,即"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外观主义理论,并基于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名义股东应与实际出资人就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李华 《理论界》2012,(3):54-56
隐名出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显名股东与隐名出资人因股东资格确认等原因引发权益纠纷不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不完善,如何解决隐名出资相关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本文从隐名出资的法律特征、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确认、法律纠纷的处理等方面进行探索,寻求相对合理的解决途径,希望对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隐名投资纠纷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1.
理论界对新《公司法》第43条有关出资比例的理解,有实缴说、认缴说及折衷说三种.从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实践、表决权的功能、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本身的特点、未出资股东与出资瑕疵股东的差异性以及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等原理考量,在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采用认缴说,将该出资比例解释为认缴的出资比例较为适宜.在表决权的行使过程中,要考虑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依据及股东未按约定的出资期间及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时表决权的限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12.
李华 《理论界》2012,(4):76-77
股东资格的认定,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公司实务问题。可以说,任何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都与股东资格的确定有关,深入探讨股东资格认定规则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从认定股东资格的实质条件与形式条件入手,归纳出股东资格认定规则,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3.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途径,对于公司决议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应当将股东知情权瑕疵纳入到公司决议的程序瑕疵范围,同时根据股东知情权瑕疵的程度不同,判断公司决议瑕疵的效力样态。对于当前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的兜底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对股东知情权瑕疵导致的公司决议瑕疵提起公司决议瑕疵诉讼,从而更全面的保护股东知情权。  相似文献   

14.
股东资格认定的事实依据纷繁复杂,实践中关于股东资格认定的纠纷多种多样,必须从理论上探究解决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思路.股东资格认定首先要区分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商事法律关系的,应当遵循外观理论,适用商法规范,以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效率;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应当遵循意思真实原则,重实质而轻形式,适用民法规范,切实保护真正投资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权利能力理论是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法理基础,有关权利能力的民事法律规定是未成年人能够取得股东资格的法律依据.行为能力只是表明了主体行使权利的能力,不是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无行为能力规则对未成年人股东资格取得的某些限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并无公司法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16.
张云 《天府新论》2007,(Z1):181-182
从性质上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是一种特殊的出资转让,该出资转让既要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资合性,又要实现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人股权的继承是一项在公司实务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途径。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应定性为股东出资行为,以公司法为基础,完善股东出资、法人运行与配套措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股东出资方面,应限定出资标的物范围,完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制。在法人运行方面,为农民股东优先配置可转换的、可累积的及可参与嗣后分配的优先股以基本实现其“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目的;为农民股东配置优先股赎回权、清算优先权与股份回购保险以基本实现“保本退出”目的。在配套措施方面,国家应灵活运用宏观调控措施以改善农业弱质性问题,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破除农民失地失业困境。  相似文献   

18.
人文主义公司制度的典型表现形式是,人力资本成为股东的出资,参与公司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配。人力资本出资的可行性取决于人力资本具备适格性,人力资本具有出资的有益性、可支配性、债权人保护可能性,符合股东出资的适格条件,具有出资的现实可行性。  相似文献   

19.
王建文 《江西社会科学》2022,(11):153-161+208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确认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法学界也发表了数量可观的论著,但大多不是立足于公司法的组织法属性而展开,《公司法》框架下的法律适用方案明显不足。因此,充分认知股权让与担保的融资功能与股权转让功能,可对股权让与担保中未被司法解释涵盖的交易形式提供《公司法》框架下的解释论。股权让与担保往往具有结构性融资交易行为属性,因而和一般让与担保具有根本区别。在我国,不能将《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确定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后果的唯一依据,而应立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实际交易结构,区分不同情况,在《公司法》框架下对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资格作具体认定。此外,反思《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规定的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裁判规则,可在《公司法》的组织法框架下,合理确定外部关系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20.
雷田怡  赵天丽 《天府新论》2007,3(Z1):179-180
股权继承,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行为。由于股份的财产权性质,决定其可以作为继承客体,应当赋予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权利。股权的继承有三种模式:强制转让、自由继承、有限制的继承,其中自由继承较为可采。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关于死亡股东的继承人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但比较原则和笼统,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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