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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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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张威 《南方论刊》2008,(5):35-35,37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是犯罪性质的转化,只要罪犯实施了暴力等行为就构成既遂,而无所谓转化型抢劫罪未遂问题。  相似文献   

2.
邹婧 《理论界》2005,(5):81-81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论处。此条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本文仅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适用条件问题谈一下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认识。  相似文献   

3.
马建文 《学术论坛》2006,(6):144-147
区分抢劫案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在于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强度上。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抢劫罪是指《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抢劫罪,不包括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事先作了抢夺和抢劫两种准备,甚至准备了实施抢劫所用的工具,但在作案时没有实施侵犯人身的行为应以实际实施的行为来定罪。在强力抢夺财物过程中,强力遇到障碍而转变为排除被害人反抗暴力的,无论是否出现伤害、死亡结果,应以抢劫罪定性。  相似文献   

4.
抢劫罪的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行为、行为对象、行为时间、准抢劫罪等,是抢劫罪的一些核心问题。对比各国抢劫罪刑法立法的不同表述与我国抢劫罪刑法理论的不同观点,所谓抢劫罪的“其他方法”,实际上是一种准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并且在立法上最好将“暴力”、“胁迫”、“其他方法”的含义予以明确。抢劫时间是当场,包括方法行为的当场与目的行为的当场。抢劫的暴力行为,可以是针对虽与财产没有直接关系但可能自愿与犯罪作斗争的人。抢劫罪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抢劫财产性利益,假如这种财产性利益的实现必须有被害人行为的话,则被害人的行为就是这一抢劫成立的一个必要的条件。行为人抢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构成抢劫;行为人在不符合自力救济的条件下,抢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抢劫,因为其侵犯了国家对公私财物的管理秩序。作为事后抢劫罪构成条件之一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应当构成犯罪,至于是既遂形态还是未遂形态则在所不问,但不能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如果没有使用也没有显示凶器,其行为更为核心的属性是抢夺,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合理性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5.
转化型抢劫罪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现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一种学理解释,它是从盗窃、诈骗、抢夺转化而来的,其犯罪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之客观诸方面要件。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理解应用其犯罪的客观要件,以便有效地打击犯罪。  相似文献   

6.
准抢劫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国内刑法学界多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或准抢劫罪,少数学者称之为事后抢劫罪。关于准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主体及其既、未遂问题,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而又疑难的问题,学界见仁见智,相关司法解释亦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准抢劫罪的既、未遂问题应采用与普通抢劫罪相同的标准:一般情况下,以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只有在致人重伤、死亡构成准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才能直接定为既遂。  相似文献   

7.
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严重犯罪之一.对于转化抢劫罪的问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及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只有行为人先行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的,才适用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似无必要.  相似文献   

8.
由于刑法立法上的不明确,司法解释不统一,转化型抢劫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在刑法理论界存有争议,司法适用上存在困惑.通说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与一般抢劫罪没有区别,均为年满14周岁.司法实践中普遍地遵循通说主张,不当地扩大了转化型抢劫罪主体范围,加重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处罚,违背了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原则.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应是有区别的,其刑事责任年龄应为年满16周岁.  相似文献   

9.
关于对抢劫罪加重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通过对我国刑法规定的关于抢劫罪八种加重情节的立法本意和认定条件的分析,以期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准确、有效地打击抢劫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对加重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问题,刑法理论界争议很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抢劫罪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和未遂问题。然而对于七种情节加重犯的既未遂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认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不存在既未遂问题是基于司法解释中对于抢劫罪基本犯既未遂标准的判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认为抢劫罪结果加重犯同样存在犯罪既未遂问题,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既未遂问题只存在于基本犯未遂这一种情形。  相似文献   

11.
从消弭盗贼,维护社会治安出发,清代建立了一整套预防和治理体系,但最后却似乎背道而驰.出现了“失盗又遭官”的局面。从“治盗”到“讳盗”,从“讳盗”到“诲盗”,从“失盗”到“遭官”,我们有必要梳理一下这一条线索。从而呈现清代地方司法状况以及背后的逻辑。  相似文献   

12.
宋代"妖言"罪源流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贾文龙 《河北学刊》2002,22(2):125-129
中国古代法律多以“妖言”罪名钳制思想 ,严厉打击妄言天命行为。唐律将其区分为涉及国运休咎和人命休咎两大方面。宋代“妖言”罪名内涵扩大 ,北宋早期禁“夜聚晓散” ,后期禁“吃菜事魔”。明清时期开始有了“邪教”的称呼。  相似文献   

13.
严格地说传统犯罪学就是犯罪原因学,这种犯罪学忽略了犯罪的存在,只研究作为犯罪学对象的部分内容而非全部内容,严重阻碍了犯罪学学科的发展。为了犯罪学的科学性,为了犯罪学的发展,犯罪学必须完整、全面地研究自己的对象,必须从犯罪原因学走向"犯罪存在学",即真正的"整体的犯罪现象学"。  相似文献   

14.
关于缩减刑法分则"法定犯"罪名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分则过多规定"法定犯"不符合现代刑法"省刑"、"谦抑"思想,法治社会不是条文越多越好.刑法有自身的调整范围.不是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发展到严重程度就都构成犯罪.现行刑法中许多"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达不到犯罪程度,甚至不属于犯罪的性质.法定犯使空白罪状过多实际上把部分刑事立法权变相地交由行政机关行使.与立法法的精神相悖.基于以上考虑,建议大幅缩减刑法分则"法定犯"罪名.  相似文献   

15.
田兴洪 《兰州学刊》2007,(9):101-105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管理制度;2."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关于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规定;3."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是指"导致传染病菌种、毒种散布、传播";4.认定"后果严重",既要考虑传染病菌种、毒种本身性质是否严重又要考虑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造成的实际后果是否严重;5.本罪的主体不仅应包括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专职人员,还应包括受合法单位委托临时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相似文献   

16.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经历了长期而又艰难的考验与争论后,在中国立法史上取得的阶段性胜利。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最终实现却依赖其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适用。目前,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适用中还存在着种种缺憾,为了克服罪刑法定司法化的障碍,其理想设计即是规则与解释和裁量的平衡适用。塑造其坚持在罪刑法定原则实际代价中的人权保障与罪刑法定原则框架下的社会保护相统一的刑事司法品格,从而树立起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法治领域内的权威,使其名符其实地成为刑事法律中的帝王规则。  相似文献   

17.
论职务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职务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可分为内化机制、外化机制和内外化机制。每个机制的过程、方式和原理各不相同。在内化机制中,行为人的世界观起了决定作用;在外化机制中,职务犯罪动机和犯罪人格是职务犯罪心理的实质内容;在内外化机制中,职务犯罪心理主要呈现两种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8.
以刑制罪作为一种定罪的思维路径,不仅有其逻辑基础,而且有着深刻的法理根基。它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以刑制罪,一要理性认识法定刑的质,二要在比较中明确法定刑的量,三要注意刑事政策对法定刑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当前刑法理论学派之争正在趋于折衷,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也应该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路径来适应世界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在强调客观方面的同时,关注共犯的主观努力,同时对共犯的中止行为提出一定的要求。依据牧野英一"因果的共犯理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应从因果关系理论的视角来构建,即时间性、自动性、脱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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