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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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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俊 《北方论丛》2006,(6):145-149
对于无单放货的法律属性,我国海商法理论和实务界一直众说纷纭,现有的研究成果多从承运人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角度进行研究。事实上,承运人、代理人及其他相关人都可能实行无单放货行为,而不同主体情况下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和责任主体均不完全一致。承运人本人实行无单放货行为,有可能构成侵权,也可能构成违约,甚至要因欺诈而承担刑事责任;在代理人无单放货时,则要根据代理人是否获得授权而确定责任主体和性质,对无单放货的法律属性应根据主体的不同作出整体性的考虑。  相似文献   

2.
文章以港口履约方无单放货为例,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的规定,探讨了我国法律对港口履约方无单放货的相关规定以及<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规定对我国的相关影响,同时分析了我国航运业引入<鹿特丹规则>的障碍以及解决途径,最后得出积极、肯定的结论.  相似文献   

3.
陈承帼 《学术论坛》2007,30(7):153-158
目前,我国海事案件的专业管辖已经名不符实,在实践中造成了司法的不统一;地域管辖明显力不从心且这一矛盾无法在现有体制下得到解决;级别管辖与普通案件的级别管辖不一致,造成诉讼中的不统一、不便利和不经济;海事法院的设置,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增高;海事案件管辖制度和海事法院的设置明显存在法律依据和理论根据方面的不足.据此,撤并我国海事法院、将海事案件划归地方法院管辖,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行使审判权和维护司法统一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4.
修杰 《南方论刊》2007,(4):32-32,31
传统的海商法理论和实践认为,无单放货是伤害托运人利益的行为,需要承担严格的无单放货责任。但随着航运业的发展,仍然按照传统的做法,不考虑具体情形,将任何形势下的无单放货责任全部归结为承运人,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看都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试图从承运人的角度出发,对其在无单放货后所能采取的诸多抗辩理由进行剖析。  相似文献   

5.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几点看法和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舒晓 《江汉论坛》2002,(2):60-6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立标准应包括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实体标准是看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程序标准是看法院对其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有无管辖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方式应予改革,应废弃“通知参加”方式,增加“当事人追告”方式和“诉讼告知”制度。鉴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利的诉讼地位,建议确立第三人主体资格的异议制度,并取消对其诉讼权利的过多限制,以充分发挥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韩香 《理论界》2011,(8):47-50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法律依据,法院原则上必须受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约束。但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并非绝对,法院在某些案件中可依职权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制约;而当法院违背处分原则进行裁判时,则应该通过追加判决或者赋予当事人上诉权或者申请再审权来进行纠正。  相似文献   

7.
刘继勇 《理论界》2006,(3):112-113
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因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要求凭单交货。但实务中无单放货却频频发生,导致纠纷不断。本文基于提单的物权效力探讨承运人对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并提出立法建议以完善凭单交货制度。  相似文献   

8.
随着RCEP的生效和各项跨境贸易便利措施的不断落实,中国—东盟跨境贸易的数量、质量和规模必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当然,我们在看到中国—东盟双边贸易向好发展的同时,也要预防和妥善解决好与贸易有关的法律纠纷问题。物流当事人的识别、货物滞留或拒收是跨境物流弥久的传统法律风险,也是中国—东盟跨境物流中突出的法律风险,而无单放货则是RCEP背景下中国—东盟跨境物流中最应防范的现实法律风险。国际贸易术语的合理选用和适度拓展,商业保险的理性选择和适度创新,以及摒弃投机心理的非合规经营和订立合同时的超前预防,是防范和应对跨境物流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跨境物流法律纠纷的解决,诉讼是要尽量避免的选择,和解与调解兼顾了经济和效率可供当事人选择。但对于不可避免的对簿公堂,仲裁理应成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纠纷解决的首选;对于小额纠纷,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定分止争中的功能和作用。  相似文献   

9.
法律价值推理的方法及其公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继成 《东岳论丛》2005,26(1):93-100
在法律推理过程中,人们可以通过行为使结果“出现”(由无到有)、“保持”、“消失”(由有到无)的变化来发现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变化,并通过对之进行行为功利、准则功利或系统功利的价值评价,从而就会发现生活事实的法律意义,使生活事实转换为法律事实。事实到价值的判定公理、价值到善恶以及善恶到规范的转换公理填平了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之间的逻辑鸿沟,实现了由事实判断向规范判断的过渡,打通了事实判断向规范判断转换的逻辑通道;价值强度公理和选择公理有效地解决了法律推理中的价值冲突问题。这些方法和公理就是法律推理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的逻辑根据,就是从案件事实之“是”推出当事人之“应当”的逻辑机制。  相似文献   

10.
受事实探知绝对性理念的影响,当事人处分权无论在立法还是实务运作中都受到了限制。实际上,在民事审判中,受当事人处分权等条件的制约,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探知只能是相对的,而人们之所以能接受法院赋予当事人处分行为以法律效果,是因为在社会有限资源的分配中,程序公正是获得社会广泛认同的坚实基础。法律确认当事人的处分权只是处分权实现的第一步,要使处分权真正落实就必须确立事实探知相对性的理念,使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从当事人出发,确立其程序主体性地位,建立以处分权为中心的一整套权利体系。构建以处分原则为指导的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最高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初审法院的规定,带有超职权主义色彩,存在着缺失.应明确界定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高级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只受理二审上诉案件或三审上诉案件,允许当事人越级上诉到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可以进行事实审也可以进行法律审,不受制于当事人上诉时声明的部分;最高法院仅作为三审上诉法院,受理针对重大法律问题提出的上诉,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同时为当事人三审上诉设定条件,实行上诉许可制.  相似文献   

12.
一种逆向比较:法官的法律推理和当事人的习惯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主要法律推理形式是司法三段论,在形式上属于演绎逻辑,反映“观念的关系”,具有确定性;但在实质上,司法三段论反映的是“事实的关系”,不具有确定性。因此,法官将法律条文作为大前提推导出当事人的法律后果,但是当事人不是根据法律条文而是习惯来推导出自己的法律行为。法官的司法行为和法律直接相连,但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并不和法律直接相连,而是和司法裁判的结果直接相连,引导当事人行为的不是法律而是司法裁判。法官的司法行为产生规则之治,而当事人则服从习惯之治,即规则之治展现给当事人恒常的结果,完整的法治是由规则之治和习惯之治所构成。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卷入经济纠纷并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经济纠纷案件在全部经济纠纷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如我院自1991年1月至1992年10月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有54件,占案件总数的32%。由于对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认识不一,所以,对其民事诉讼资格的确定也很不一致,经常出现此案与彼案相矛盾,一法院与他法院相冲突,甚至上下级法院也相互对立的现象。这种现象直接影响了法律的正确适用和法制的统一。因此,依据法学理论,从客观实际出发,研究探讨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资格,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极其必要的。  相似文献   

14.
国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国家的多样性,导致了当民商事案件产生冲突时,可能存在多个国家的法院拥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尽管如此,并非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的管辖,都能够对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冲突产生最好的效果。虽然有些国家法院确实具有管辖权,但却不能有效地解决冲突,导致当事人的不便以及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不方便法院原则"就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方法。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民事、经济关系日益增多,大量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涌入法院。据统计,1986年H市各级法院共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740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1.4%,比1982年增长53.8%。新形势下,“告状难”问题也日益突出。所谓“告状难”,是指法院应该受理的案件而不予受理的情况。据有关人士透露,这类案件至少占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收案总数的30%。  相似文献   

16.
法律规定与案件之间不是单一的符合关系,把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的司法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充满了变数的过程。司法过程的不确定表现为其动态性、反复性和裁判结果的非唯一性。动态性表现在司法过程是法官与当事人相互交往、相互影响的不稳定的动态过程;司法过程的反复性是指法官判案并不是经过一次完整的诉讼程序就算完结了,每一个诉讼行为都可能反复地再现;裁判结果的非唯一性表现为不同的法院或者不同的法官对同一个案件作出的判决结果可能不尽相同,尤其是对于疑难案件。  相似文献   

17.
在全球化趋势下,国内法院受理跨国案件的范围日益扩大,也遇到严峻的问题与挑战。国内法院首先需要把握国际豁免和国家行为理论的发展,在限制豁免理论对扩大受理范围的要求与尊重国家主权之间达到适当的平衡;国内法院还需要权衡案件与本国最低限度联系的原则和案件涉及跨国案件当事人"对一切"义务的原则;在受理依照国际法对本国政府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案件时,更需要克服来自本国行政部门的干预。  相似文献   

18.
鄢焱 《学术探索》2013,(8):50-53
本文分国内、涉外和海事三大类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规定,并指出:申请撤销经依法批准设立并登记、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受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撤销海事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如无则由;建议今后修订法律时将地域管辖统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法院修改为仲裁地法院。  相似文献   

19.
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在地方法院和海事法院之间几经移转,引发了学界与实务界的巨大争议。这种管辖权究竟应做如何划归?学界和实务界对此始终莫衷一是,由此严重制约着相关司法实践的有效开展,不利于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合理审结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因此该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20.
张晓飞 《学术论坛》2006,(8):162-165
有权解释论认为,只有受理合同争议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认识缺乏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法律效力的载体是法律,法律没有规定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合同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在争讼中,法官或仲裁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对合同的解释是形成裁决的基础,法律赋予生效裁决以法律上的效力,而不是合同解释本身。合同解释的结果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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