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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重构:犯罪客体新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仲兴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3(2):53-59
针对我国通行犯罪客体对象理论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该文从起源性、协调性、涵义性、法定性、逻辑性、功能性、认知性、实践性等多视角、多层面出发,结合横向与纵向比较、内部与外部分析、理论与实践探讨等进行反思,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对犯罪客体对象理论体系的改造提供了新的进路;进而通过重新框定"犯罪客体"的内涵和外延,对其作出了迥异于当前通行理论的全新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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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远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2):110-112
侵占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应包括公有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包括不动产、被包装物、无形物、违法财物、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隐藏物;侵占罪应增加例外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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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结果的单一本质学说或与犯罪客体相联,或者与犯罪对象相关.但这两类犯罪结果学说与刑法理论都存在矛盾之处.以单一本质为基础形成的多层次犯罪结果学说,不仅在划分技术上有瑕疵,且从两重本质的关系来看,犯罪客体侵害是对包含犯罪对象侵害的犯罪事实进行价值评价后得出的结论,不是因果意义上的结果.因此与犯罪客体相分离的、因果意义上的结果才是犯罪结果的本质.犯罪结果不仅是犯罪价值评价的素材,也与刑法在目的上意图防止的损害结果密切相关.所以在解释与运用上,犯罪结果应该与刑法的目的相关,且能够适用于结果犯与行为犯的认定,从而使对犯罪的通盘评价植根于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5.
童伟华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1):73-78
刑法中的对象即行为对象,它是实行行为所作用或影响的、并有可能体现实行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属性的人或物。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不是表里关系,作为行为对象的人和物只能与行为一起构成客观事实,它是犯罪客体的判断对象。行为对象不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而是选择要件,在体系上它归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 相似文献
6.
高飞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7(6):112-117
用法益取代权利和社会关系,将犯罪界定为侵害法益而不是侵害权利或社会关系的行为,并非简单的词语的变换和更替,而是涉及到对犯罪本质认识的根本进步.法益的提出将价值的评判引入定罪的层面,使得犯罪的范畴不再仅仅局限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而是扩展到对社会和公众侵害的范畴.这也为当环境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威胁人类生存根本利益的严重问题,而其他法律又不足以规制和保护时,我们将生态作为一种法益列入刑法的保护对象,将严重侵害或威胁生态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提供了最大的空间.作为一种新型法益,生态法益的提出引发了我们对犯罪本质的重新思考.随着这种法益的受重视程度以及受到或可能受到的侵害或威胁的严重程度,刑法必然作出相应的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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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波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156-164
根据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入罪化的准则是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不过,并非所有的法益侵害行为和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都应被予以入罪化,还需要借由从属性原则和伤害原则对其进行限定。以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基础要件作为考察依据,得以推知我国风俗犯罪实行行为的设定不尽合理,表现为相关实行行为的规定失之于笼统、粗疏,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明确性与周密性,致使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与法益保护原则相悖。缘于此,有必要在犯罪论层面对我国风俗犯罪的创制进行检讨,以便能够适时厘正设定失当的实行行为,并将相关的风俗犯罪予以出罪化,进而规范风俗犯罪的处罚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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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罪名之一,其本质在于对国家权力的反抗,但是其犯罪对象并非妨害公务的行为,而是行为所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对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本文认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以及保障上述人员执行公务的物品。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在我国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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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假冒专利罪的法律规定,有赖于正确理解假冒专利罪的客观要件。界定假冒专利罪的客体时,不应忽视该罪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保护。假冒专利罪只有一种客观表现形式,即他人有效的专利进行假冒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以及以非专利产品或者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行为,应排除在犯罪之外。 相似文献
12.
张翔飞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2,15(3):122-125
侵犯著作权犯罪包括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具体犯罪,两罪侵犯的客体系复杂客体,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具体行为多样,其中的出版行为和制作行为有特定的含义,刑法第217条规定构成该罪的复制和发行、制作和出售行为应该分别同时具备. 相似文献
13.
杨莉英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1(3):75-78
针对司法实践中理解、适用串通投标罪存在的歧义,探析该罪的客观要件内容,认为该罪的成立应以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招投标活动为前提,并对该罪的具体行为方式、罪与非罪的标准以及实践认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邱帅萍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4):13-17
行政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基于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规并严重危害派生生活秩序而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及其他客观事实特征。严重危害派生生活秩序是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行政犯罪行为的关键。在行政犯罪客观要件诸要素中,结果要素占有重要地位。行政犯罪行为的结果及其认定均具有复杂性。 相似文献
15.
张永江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4):50-56
关于我国刑法典第23条第1款所规定的犯罪"未得逞"的含义,我国刑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犯罪结果说、犯罪目的说和犯罪构成要件说。这三种观点都有片面性,难以解释所有犯罪的未遂犯。应该用"犯罪客体说"阐释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实行行为没有侵害到而只是威胁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说"能对我国刑法学界通说所概括的四种犯罪既遂形态类型作出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16.
韩雪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85-89
复行为犯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在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独立成罪的、异质的、具有手段与目的关系的实行行为的要素行为的一种犯罪形态。根据既遂标准的不同,可以将复行为犯区分为行为犯型复行为犯和结果犯型复行为犯两种形式。基于犯罪客体对犯罪既遂判断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应以目的行为的完成作为行为犯型复行为犯成立既遂的标志,以目的行为完成后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结果犯型复行为犯成立既遂的标志。 相似文献
17.
彭峰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4):52-54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其中,“帮助”在方式上多种多样,且不以被帮助人的犯罪事实为前提;“毁灭、伪造证据”应该包括隐匿、变造证据;应根据立法目的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准确认定“证据”的范围。 相似文献
18.
杜宇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0(2):187-200
“刑事和解”的出现显示了对犯罪的另一种理解可能。以传统犯罪理论为背景,以比较分析为基本路径,可以全面展现两种犯罪知识与理念的“交锋”。从宏观角度看,两者对犯罪的不同理解根源于观察路径和方法论立场的重大分歧 :传统理论着眼于“远距离观察模式”,形成了“国家中心主义”的犯罪观;而和解理论则立基于“近距离观察模式”,发展出“被害人中心主义”的犯罪观。在这样的逻辑脉络下,两者在社会危害性理论、刑事法律关系及被害人同意等问题域中,产生出辐射性的对峙与紧张。作为某种反思性的维度,“刑事和解”在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中具有相当的解释力,为重新估价和改进传统犯罪理论提供了重要契机。 相似文献
19.
寿险欺诈犯罪是保险诈骗中最为突出的一种,具有危害多重性、主体多元性、行为隐蔽性、资金流失性等法律特征。寿险欺诈的行为特征决定其存在数罪并罚问题;教唆或强迫被保险人自杀的行为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法人进行寿险欺诈必须实行“双罚制”,既要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要依法判处罚金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