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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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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担保法》未对违约金性质作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专门解释 ,其要义是定金担保中定金罚则与损害赔偿应该并用 ,因此 ,有必要对其相关适用问题作出具体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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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未对违约金性质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专门解释,其要义是定金担保中定金罚则与损害赔偿应该并用,因此,有必要对其相关租用问题作出具体研究。  相似文献   

3.
论“质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定金、留置四种;但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则明确规定,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从而在我国法律中出现了“质押”这一新概念。 质押担保方式在我国债权担保实践中并不是一种新的担保方式,《民法通则》将其列入抵押的范围而未单独列出。但是,抵押和质押有许多性质上和法律要求上的不同点,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是将其列为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的。新的《担保法》明确区分了抵押  相似文献   

4.
从定金罚则看,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定金为违约定金,其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十分有限。不仅如此,比较定金罚则的安全价值与其所产生的低效率、不公平、损害自由等负价值,现行定金制度功不掩过。要解决这一问题,在《合同法》修订之前,应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引入经济胁迫概念,允许当事人撤销部分明显不公的定金合同;并运用目的性扩张方法,填补立法趣旨不适合型漏洞,亦即:将《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的规定扩张到定金上,允许法院等干预定金数额。当然,最根本的解决方法还是废除定金罚则,变违约定金为解约定金。  相似文献   

5.
1995年IO月1日起实施的《担保法》,突破了《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担保方式(定金、保证、抵押、留置),增加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一质押。抵押与质押只有一字之差,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混淆。现就抵押与质押作一比较,谈点粗浅认识。一、概念之比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  相似文献   

6.
当事人享有期限利益的合同中常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属于什么性质,法律未作出规定,学理及司法实务有"质押担保性质"、"定金性质"、"违约金性质"等见解,履约保证金之性质,应视合同具体内容而定,不应一概而论.正确认识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及适用不仅是学理研究的需要,亦对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当合同约定满足定金要件时,应视为定金性质,除此情形之外应视为一般金钱担保.由于履约保证金作为金钱担保方式与定金作为金钱担保的属性相似,兼具损失补偿性与惩罚性,在处理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条款并存时的适用规则,可参考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的责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履约保证金无法弥补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损失.履约保证金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部分,具有惩罚性质,给付履约保证金一方不得请求退还.  相似文献   

7.
所谓无效保证,是指保证合同不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因而不能在法律上生效的保证。《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留置和定金是主合同当事人之间自己设立的担保,不涉及第三方;而保证是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这样就必须涉及第三方;抵押和质押如是由第三方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就涉及第三方,如是债务人自己提供抵押  相似文献   

8.
强调了工程保证担保的含义,论述了担保的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方式不能用于工程担保的原因,从而说明工程担保只能采用保证方式.  相似文献   

9.
定金法律制度是合同担保制度的一种,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主合同债权的顺利实现。笔者对合同定金的性质从其定金的本质作用上进行分析,提出了与传统定金性质不同的看法并对定金适用的条件等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对于合同定金在适用时应注意六个方面的事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0.
担保是民商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了债的担保 ,人的担保 ,金钱担保中的定金 ,物的担保中的抵押、质押、留置。我国法律应当对实际中行之有效的金钱担保方式中的押金、保证金以及所有权担保方式中的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加以规定。另外 ,违约金不具有担保的性质 ;提存不是担保方式 ,而是债终止的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11.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 ,其结果须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未来不确定的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包括或有收益和或有损失两大类。  一、或有损失的产生原因  一般而言 ,或有损失除了发生的各种纠纷以外 ,大都由企业的担保行为和票据行为引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 ,并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担保方式的概念、内容以及发生纠纷后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法定程序。在会计实务中 ,企业通常仅在报表附注部分披露为其他企业债务提供的保证行为和将资产进行抵押的行为 ,对定…  相似文献   

12.
读者问:我们参加了某楼盘"1万抵8万"的活动,交了1万元定金。开发商说到开盘时如果我们不想要房子,定金可以退。等到开盘时,我们没有挑到满意的房子,犹豫了几天,现在想去退钱可以吗?律师解答:根据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释,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  相似文献   

13.
合同担保历来是合同原理及合同实务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合同法的效力,维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实现合同双方予期的目的,或妥善处理违反合同的责任,都有积极作用。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合同法都有担保的一席之地。外国法关于担保的基本规定大体相同,对担保形式的规定则有区别。各国普遍确认定金、保证、抵押、留置为常用的担保形式,这是其共同点。一个明显的不同点主要集中于违约金,许多国家把违约金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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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2012,(3):2-F0002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北京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是从事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的专业性担保机构。 201O年8月,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在担保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相似文献   

15.
杨金奇 《社区》2005,(20):37-37
买房先签一份认购协议书然后交付定金,这已成为房地产行业交易的一个惯例。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有关“购房定金”的纠纷屡见不鲜。特别是一些购房者在交完定金后,由于种种原因不想买下订购的房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已付的定金到底能不能退还?购房者违约不退2004年底,许先生在没有和家人商量的情况下,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一套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总价值61万元的房子,并按照认购书约定交了2万元定金,约定在7日内缴交首期款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事后,许先生的家人来实地看房后,发现该房屋的户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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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担保的委托监管、统一授信、质押银行等多种运作模式存在共同的监管、公示层面的隐忧,即派员监管模式下的监管人地位及公示形式选择问题,其在采取动态质押担保方式时矛盾尤甚。《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依据形式主义的要求,统一了动态质押的设定、存续和公示,是对传统民法中动产“占有质原则”的不当坚持,不符合我国动产担保自由设立的立法趋势,悖于《担保制度解释》整体的功能主义基调,也催生了监管人责任的无端扩大,应予以变更。建议修改《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中关于通过“实际控制”设定和公示动态质押的规定,采取通过概括描述进行登记的方式公示设定动态质押之动产,贯彻《民法典》对动产担保自由设定的认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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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许多单位和个人订立经济合同时或在合同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常常由一方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钱。这一定数量的钱,可为预付款,也可为定金,均取决于双方的约定。但二者在法律上却有本质的区别。 定金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具有预定赔偿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付定金的一方违约,他便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如果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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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将仲裁协议、诉讼费用担保和不起诉契约等情况作诉讼障碍,由被告主张妨诉抗辩开启调查程序,采辩论主义的调查方式。《仲裁法》本将仲裁协议作诉讼障碍而由当事人主张,但《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却将"仲裁协议的不存在"作诉讼要件而采职权调查方式。中国立法和理论缺乏对诉讼障碍的规定和研究,导致《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将诉讼要件和诉讼障碍混淆。《民诉法解释》对仲裁协议调查方式的规定,不当侵害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更不恰当扩大法官诉讼要件中调查权。建构诉讼障碍制度,将仲裁协议作诉讼障碍而由当事人主张妨诉抗辩开启调查程序,采辩论主义调查方式,方是仲裁协议调查方式的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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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同时又分别从公司对外担保权主体、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担保数额等方面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以寻求一种利益平衡.然而,新《公司法》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在防范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20.
解约定金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解除制度。合同解除的实质是将不当配置的资源组合予以解散,为资源优化重组创造机会,以减少和避免资源浪费。解约定金灵敏度高、适应性强、操作灵活、设计精巧,不仅能恰到好处地把握合同解除尺度,而且实现了解约双方的互利共赢。《担保法解释》第117条背离了解约定金制度宗旨,破坏了解约定金制度的和谐与完美,应当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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