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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十七、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有哪些应尽的义务? 答: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应尽的义务主要有: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十八、《规定》制定了哪些方便流动人口的便民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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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与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是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一项实质性内容,是促使流动人口在正常、有序流动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计生法律法规、把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纳入综合治理轨道的基本方面之一。然而,从当前各地核发与查验《婚育证明》工作情况来看,相当数量的外出外来人员由于客观上或主观上的因素,在离开户籍地前,没有领取《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自然无从向当地计生部门办理交验手续。显然,这些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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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有效地控制我省人口增长,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流动人口的生育政策,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出生人口数由出生地登记,并通知户籍所在地统计出生人数。第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临时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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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主要有七条工作职责: (1)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3)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相似文献   

5.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26条。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第二条界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和管理部门;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了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以及到达现居住地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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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应从工作思路、工作效率和工作措施等几个方面改革创新,才能顺应新时期人口和计生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 1.创新效率,提供快捷服务。为方便育龄人员外出和外来务工,计生部门要为他们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一是对外出务工人员实行“一简”、“二禁”、“三上门”服务:“一简”是指简政放权,把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权限下放到乡级计生办;“二禁”是指严禁一切搭车收费,严禁超标准收取工本费;“三上门”是指上门宣传流动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上门签订有关计划生育合同,并由乡级计生办统一送县级公证处进行合同公证,上门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果育龄人员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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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治理,形成合力。公安、工商、劳动、计生、房管等部门,要围绕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开展工作,以澄清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为重点。首先,落实暂住人口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队伍,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其次,要改现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一改公安部门“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暂住证”的条款,应为“对流动人口中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员按规定登记办证的同时通知计生管理部门管理的”责任书,公安部门应按《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登记办证,同时要监督计生部门把计生工作抓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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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于2002年2月在流出人口较多的河北、山西、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重庆、陕西12个省(市)的120县(市、区)进行了跨省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的典型调查。调查内容为流入省份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情况,尤其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查验情况。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山东嘉祥县工商局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把好登记注册关、入市经营关、定期检查关、信息互通关、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管理关等五个关口,使全县个体工商户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审证率、验证率、建档率均达100%,无一例计划外生育。1郾把好登记注册关。各工商所在办理营业登记时,对流入辖区内15日以上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先审验其婚育证明,与其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并严格坚持做到“五个不办”,即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办,未落实节育措施的不办,未经计生部门审验的不办,未经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审验的不办,违反计生政策未做处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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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北镇市流动人口站充分利用春节期间人口流入、流出集中的时机,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为流动人口送去温暖和祝福。开展流动人口全面清查。对流出人口进行逐户排查,摸清流出时间、地点、办证情况、婚育情况、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联系电话等实情。对流入返乡人员中无《婚育证明》人员,提醒返乡时办理并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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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的“瓶颈”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8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这一管理原则是在流动人口日趋增多、对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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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口计生局实行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2006年以来,向流入人口发放《张湾区流动人口优质服务手册》,公开承诺为流入本区的流动人口实行"七免一优"服务。"七免",即免费发放人口计生宣传资料、进行人口计生政策咨询,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免费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免费进行孕检并出具有关证明,免费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免费孕期跟踪服务和产后随访服务,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优",即优价查治妇科病,最大限度地为流动人口节约开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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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涉县更乐镇制作名片式"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卡",免费发放到育龄群众手中。 便民服务卡服务项目包括;办理新婚手册程序、办理一胎登记卡程序、办理二胎生育服务证程序、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等;设立了服务电话、监督电话以及24小时咨询热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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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两证” (“婚育证明”和“流出证明” )持证率低,是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老大难问题。仅以辽宁省锦州市城区为例,流动人口中“两证”持证率不足 50%,他们既不办证,又无固定住址,成为城市超生的隐患。   最近,锦州市政协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发现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联合办公的综合管理体制尚未形成,计生部门无能为力,其他部门又当成额外负担,导致对进城后不办理任何证件的流动人口管理失控;区、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稽查队伍尚未形成,发现问题也无力解决;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经费不足。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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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现辖2个县级市和5个区,总面积4375平方公里,截至2013年底,全市常住人口469.2万人,户籍人口366万人,流动人口150万人。近年来,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要求,紧紧围绕"均等化、一盘棋和动态监测"三大任务,积极探索,整合资源,强化协作,示范引领,注重打基础,突出抓重点,努力破难点,不断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式,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率93.5%,满意率达96.8%,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荣获市综治委社会管理创新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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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三 《人口研究》2003,27(2):74-76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第一部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 2 0 0 2年 9月 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国务院先后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三部行政法规 ,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施行。这“一法三规”是现阶段我国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法律法规依据 ,它标志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制体系的框架基本建立。此外 ,国家计生委、大部分省 (区、市 )和较大的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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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二则     
问: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依据什么法规征收社会抚养费?答:这个问题涉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辖,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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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流动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80年代后期,我区形成了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两大类。这一客观人口环境的出现及其发展,要求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打破区界、市界和省界,冲破对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老格局,改变单一抓户籍人口生育的旧模式,由原来只抓户籍人口的行政区划的封闭型管理,转变为对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一起抓的开放型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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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初期,数十万流动人口来到厦门创业、生活,促进了厦门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同时也给厦门的社会管理各个方面尤其是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厦门市委、市政府已充分认识到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于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为此,市政府于1991年发布了《关于审检外来人员婚育节育证明书的通告》,《通告》的颁发标志着厦门市将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了规范有序的管理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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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先后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三部行政法规,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施行。这“一法三规”是现阶段我国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法律法规依据。“一法三规”的颁布实施以及各省(区、市)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志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制体系的框架基本建立。此外,为了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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