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56 毫秒
1.
源于我国固有的御史体制的台湾监察制度,以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说为理论基础,经过历次修宪后,台湾监察院之定位已由原来的“上议院”演变为“准司法机关”,最后定格为“国会监察史”,其职权主要涵盖弹劾权、纠举权、纠正权与审计权,虽具有独立之权威,但其功能却日益萎缩。  相似文献   

2.
孙中山先生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古代的考试权和监察权,创立了独具特色的“五权宪法”理论。“五权宪法”与“三权宪法”的不同不仅仅表现在五权和三权的形式上,更体现在理论基础、实现方式以及制度设计的理念等方面。  相似文献   

3.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被西方学者誉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二条"万里长城",监察官员历来被称作是"风宪""耳目"和"言路"之官。身为"风纪之司"的明代监察御史品秩虽不高,但权力极重,确有"使一县之众必由于令,一郡之众必由于守,守之权归于按察,按察之权归于天子,则天下如网网之相维、臂指之相使矣"之功。正因监察御史的作用不同一般,对其选授的标准也就更加严格。明代对监察御史的选任经过历朝不断完善,形成了一套严密而独具特色的制度。  相似文献   

4.
“监察建议”能否作为行政程序证据,既有裁判观点存在重大分歧。通过对各级法院45份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对于“监察建议”能否作为行政程序证据之所以产生分歧,是因为对“监察建议”的性质判断存在误区;对其作为行政程序证据是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以及是否抵触“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不同。有鉴于此,实现“监察建议”作为行政程序证据的法治化可以将“监察建议”区分为“未进入行政程序型监察建议”、“行政程序启动型监察建议”和“待证事实认定型监察建议”。另外,通过修订《行诉证据规定》限制性地认可“待证事实认定型监察建议”作为行政程序证据适用,并且扩充“监察建议”的证据材料形式,可对其作为行政程序证据的效力进行补强。  相似文献   

5.
监察组织制度应是监察制度体系的核心部分,但现行立法均未对其重点关注,致使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如何处理、监察组织内部如何设置机构等缺乏规范依据,对监察委员会职权赋予的多少、办案组织人员配置等缺乏判断标准。参考“行政任务”引入的“监察任务”概念可以作为监察组织制度的立法导向。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权、组织等均以达至监察任务之需要为基础,又以实现监察任务之必要为限度。确保监察组织制度在法治化、规范化的过程中可以统摄于一,有助于监察委员会在实践中依法、依职权开展工作。  相似文献   

6.
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成为中央集权制度的重大特色,对后世影响深远,但由于秦制的价值取向是效益最大化,其于终极价值领域的悬空为后代监察制度的德治取向留下了成长空间。西汉以降,监察制度的运行,除了遵从“政”之原则,还有兼具“教”的意义。宋代监察对隋唐体制有了重大突破,实行台谏合一,台谏制度成了党争的催化剂;明代以六科为代表的监察官员位卑而权重,在“癸巳京察”事件中出现的重大政治风波显示出明代监察体制“政”与“教”的失衡;清代的监察制度一度陷入以密折专奏为核心的异化监督,其根源在于君主极权的单线治理格局。“政”与“教”成为中国传统监察制度价值取向中至关重要的内容,传统监察制度之流变亦映射出二者间极为微妙而又错综复杂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中国历史上治贪惩腐颇有成效者,当推秦代。秦治贪首先立法极严,堵塞一切贪赃孔道。其次,严格官吏的任用、考核、监察之法,尤严官吏腐败行为的监察举劾,使违法贪赃者极少逍遥法外。第三,法贵有信,重在执行。“法”的核心在“信”,信者,树法之至高威信,信赏必罚,对贪赃之官决不姑息;权者,手执至高无上之“法”,形成不可犯之威信,其政权必具无上权威。  相似文献   

8.
《监察法实施条例》有效解决了监察证据体系零散、监察取证程序粗略等问题,在助力“法法衔接”上取得明显进步。但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难题并未就此消弭,其在证据资格来源、“依照本法”的意旨等方面仍留有争议,故有必要对以上方面进行再分析。具言之,监察证据的刑事证据资格来自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权,《监察法》第33条第1款属于注意性规定;“依照本法”需区别对待初步核实阶段取得的证据与职务违法调查取得的证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亦是监察取证的基准法,但在审查判断时不能优先适用;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外,还需增设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与瑕疵证据排除规则,同时搭建绝对排除、裁量排除、补正不能排除的多层次排除模式。  相似文献   

9.
孙中山主张在西方普遍实行之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的基础上,再加中国古代的考试权和监察机,希望通过新“两权”来制约官吏,整肃束治.解决挂着中华民国招牌之新政府交治败坏的问题。孙中山对考选权、监察权的强调,正是重视对政府用人和官员行为的监督、限制。这既是治疗当时中国政治顽症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近代民主精神的重要体现。  相似文献   

10.
《南都学坛》2016,(1):7-10
司隶校尉是汉代国家的监察官,集中央监察与地方监察于一身,集监察权、治安权、领兵权、议政权、荐举权、社会事务管理权于一身,权大位重。但是这些权限不是初设即有的,而是有一个渐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其监察的地域范围也经历了一个由不固定到固定的演变过程。这表明二者之间有其必然的联系,对"京畿七郡"特定区域的监察,揭开了司隶校尉权力演变的内在原因。  相似文献   

11.
台湾地区“立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修正了“民法”用益物权和占有章。用益物权和占有章所修正的内容体现了法律现代化的要求。在用益物权章,修订了地上权的规定,鉴于土地立体利用之需要,增订区分地上权;废除永佃权的规定,增订农育权的规定;地役权章的修正非常大,鉴于需役及供役之客体已经从土地扩张至其它不动产,为符合这一变化,将“地役权”之章名修正为“不动产役权”;此外,关于占有的修正,增订了占有权利推定之例外规定;修正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等。  相似文献   

12.
唐前期的监察效率较高,确保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但唐中后期,监察制度遭到破坏,监察权力被削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处于权力中心的特殊个体宦官缺乏有效监督。由于唐中后期宦官专权,逐渐从监察机构手中夺取了监军权、知馆驿权和推鞫权等,从而致使唐监察机构的权力弱化。  相似文献   

13.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研究要发扬经世致用的学术传统,做管用的学问。本文通过“改革目标不能偏”的问题之思,探析监察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通过“工作职能要跟上”的内涵之辨,证成纪检监察一体运行的制度价值;通过“各项规则要跟上”的运行考量,提出监察流程和管控机制周延完善的一孔之见;通过“配套法规要跟上”之立法检视,为《监察法》与相关法律衔接提出建言;通过“协调机制要跟上”之实践观照,破解反腐败合力聚成的难题和梗阻。  相似文献   

14.
台湾岛内“台独”分子,为达到分裂祖国的目的,重弹台湾主权归属“法律地位未定论”之老调。对此,本文从多方面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剖析与论证,评述台湾归属中国是天经地义的。  相似文献   

15.
乾兴元年真宗驾崩,在起草“遗诏”时,是否于命刘太后“处分军国事”上增一“权”字,《宋史》两处记载截然相反,《王曾传》称王曾坚持添入“权”字,而《丁谓传》却云是丁谓“增以‘权’字”。据当时诸记载,可知《王曾传》的说法源自王曾之弟王皞,但其说法并未为北宋中期编纂《仁宗实录》《两朝国史》的史官所认可。本文通过辨析王曾、丁谓究竟谁欲于“遗诏”增一“权”字,揭示仁宗即位初年,王曾、丁谓政争之起因、过程以及其隐藏于文献记载背后之隐衷。  相似文献   

16.
中国文化思想体系中没有现代政治学意义的权利概念。“权”“利”分离甚至互相对立。“权”的原初意义为称锤,其衍生义为判分正误、当否的原则,谁对“原则”有支配权,谁就是有“权”者。在儒学理论体系个‘权”(判分正误、当否的原则)唯一归属于上天。但是,在实际上,“权”归属于皇帝反过个封建统治者阶级。皇帝和封建统治者阶级以此“权”裁定天下万事,有“权”也最有“利”,“权”“利”实际上是统一的。人民则表面有权,且须以此“权”去排斥“利”,实际上就既无“权”也无“利”。因此,人民要有权利,就必须同时拥有“权”(判分正误,当否及利益划分是否合理的原则)与“利”。“权”利分离必然导致人民权利的整体性丧失。  相似文献   

17.
清代监察官员的选任、升转与考核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察制度是清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其监察功能,与监察官员素质有很大关系。清代统治者对此认识较深,从其选任、升转与考核等方面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形成了对监察官员的一套较为完整的管理体制。本文以大量的文献材料,对这些制度进行了考证与研究,以期对当前我国监察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起到“察古知今”、“鉴往知来”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经权思想是儒家哲学的重要内容.自从孔子将经权提升为哲学方法论范畴之后,汉儒、宋儒和明儒分别阐发了“反经合道”说、“权便是经”说和“经是已定之权,权是未定之经”说或“经乃有定之权,权乃无定之经”说.这三种经权观恰好构成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过程.  相似文献   

19.
明代言官与皇帝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代言官是对十三道监察御史(简称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简称给事中)的统称.由于明代谏无专官,让御史和给事中兼负进言之责,所以也称他们为言官.这样明代言官既有纠举弹劾之权又有进言上谏之责.明代在言官的设置上颇费心机,使言官秩甚卑、权甚重、赏甚厚.因为秩卑其爱惜自身之念轻,权重则职司不受阻碍,赏厚则求效之心激切.明代言官仅为正从七品小官,其秩甚卑,却可以进谏皇帝,弹劾阁臣大僚,其权甚重;可以超迁为按察  相似文献   

20.
无论在美国法上还是在德国法上,先买权总是相对于第三人的一种特权。其配置之基础。绝非对于共有关系之简单否定,毋宁是在促进经济利益最大化之目标下,寻求单独所有与共同所有之间的平衡。从立法论角度考虑,使优先购买权具备形成权性质,更有利于立法政策之贯彻。“物权效力说”与“债权效力说”之争论是一场围绕伪命题的争论,至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究为对人的优先购买权抑或对物的优先购买权,则是一个依立法政策为转移的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