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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当前,贿赂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占整个职务犯罪的比例较高,深入探讨贿赂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极具意义.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利弊,不应单从理论上对其或褒或贬,而应回归贿赂犯罪的侦查实践去考量,在此基础上挖掘其现实价值及意义.同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能被滥用,必须受到“少用”“慎用”原则的规制.由此理解贿赂案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出现的相关实务问题.  相似文献   

2.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T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仅对6人适用指定监视居住,调查表明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指定监视居住的功能异化为羁押措施、侦查保障措施,指定监视居住替代逮捕的功能未能实现。完善指定监视居住适用问题的措施包括:规范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的讯问,合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监视居住场所内的人身自由,强化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内外监督等方面。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或批准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使得办案机关对于居所的要求、场所的选定等问题缺乏可操作性。本文针对当前办案机关对居所问题认识分歧较大的现状,深入探索依法指定居所应当厘清的有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4.
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完善了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但监视居住的立法目的与制度设计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应突出监视居住的定位,进一步区分居所型监视居住和指定监视居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5.
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程中发挥着维护监居场所秩序、保障办案安全、尊重保障嫌疑人合法权利等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面临着一些履职适应初期的阵痛与困惑,以及可能制约司法警察队伍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亟待通过改革措施、完善制度来加强、改善。  相似文献   

6.
新刑诉法针对三类犯罪案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引发社会各界热议。如何理性对待该制度并在实践中规范实施是重要议题。目前,该制度在立法层面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存在合宪性等瑕疵,公平性隐患犹存且救济不足。在实施层面也潜伏危机,滥用风险高,易转为变相羁押。当前,亟需对该制度完善立法,规范实施,拓宽权利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7.
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本次刑诉法修改过程中引起了较大争议,本文就本次修改监视居住法律定位、适用范围等问题和指定监视居住修改的重大意义做些解读,以期能够为准确把握刑诉法修正案关于调整监视居住措施的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8.
自监视居住制度规定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之始,对其理解与适用的争议就未停止过。这些争议主要集中于监视居住的属性与适用条件、执行场所与方式、人权保障、措施变更以及刑期折抵方面。本文拟从上述争点入手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以期厘清该制度在适用中产生的问题与争议。  相似文献   

9.
基于对司法能动主义的争议和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工作的特点,在适用指导性案例时应遵从一定的限制性规则:适用的前提是穷尽制定法;适用案件范围要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程序上由主办检察官提出适用,查明案例时应当区分必要事实和非必要事实,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应当标明所适用的具体指导性案例,并健全检察机关司法文书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10.
张稳 《南都学坛》2014,(3):81-83
随着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的实施,我国的犯罪侦查模式出现了显著的发展与创新:侦查措施趋时丰富、对侦查权的监督规范机制渐趋完善、嫌疑人诉权保障制度进步明显等。与此同时,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仍然是整个侦查模式中的薄弱环节:检察机关在有效发现犯罪线索方面的主体作用难以发挥、对嫌疑人可适用的强制措施难以满足侦查实践的需要、对嫌疑人的有关侦查措施尚不够完善健全。对此,应该通过赋予检察机关以机动侦查权等措施使其在犯罪线索发现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通过强化监视居住的监视力度等以满足侦查实践的需要、通过增设诱惑侦查措施等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收集犯罪证据的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11.
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相关人员的转隶,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成为亟待厘清的问题。纵观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史不难发现,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中出现了专项适用、倾斜适用和软化适用等三个不同阶段。究其缘由,或源于特殊时期的社会管控需求,或源于我国长期重刑轻民的思维惯性。而本次改革,恰恰为检察机关的主业回归提供了绝佳的契机。在合宪性原则的要求下,检察机关的权能定位应当围绕法律监督职能进行: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继续加强已有的提出检察建议和提起抗诉两种法律监督方式;另一方面,也要拓展调查监督、公益诉讼、企业合规等新兴业务领域,回归宪法对检察机关职能的本源定位。  相似文献   

12.
监视居住制度存在内在缺陷,各种完善方案也存在缺陷。借鉴国外经验,从实现立法宗旨角度看,监视居住宜分解为限制居住和住地逮捕。基于此,监视居住适用条件设置应该按照限制居住和住地逮捕两种措施分别设置。  相似文献   

13.
作为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在具体实施中,并没有对其与其他权力在行使主体方面予以角色分离。权力行使主体的角色混同产生了消极后果,并导致人们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运作方式的批评与质疑。未来检察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部门应当独立设置,由其单独行使法律监督权力。法律监督主体的独立化有正当性基础,其实现需要做到三个"相对分离"。  相似文献   

14.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程序原告和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适用反诉、调解,不承担败诉后的诉讼费用。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举证责任、审前准备、一审、上诉、执行、再审之诉与抗诉程序中的具体规则,应当明确规定和科学设置。  相似文献   

15.
经常居所是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概念,既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确定准据法的重要连接点,也是《民法典》中规定的具体法律规则的重要内容。在法律适用上,对于经常居所的准确界定,有助于《民法典》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在涉外民事法律纠纷中的准确运用。以此为前提,在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对于经常居所的理解与确定应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的视角下,首先明确其与住所之间的规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将经常居所的确定标准归纳为两项:一是客观标准,核心考量居住时间因素;二是主观标准,核心考量居住的意思。在经常居所不明时,应以现在居所作为补充;在没有经常居所时,应综合考虑其他规范连接因素,在属地法主义和属人法主义之间为民事主体权利的充分保护寻得适当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16.
指定辩护制度是以主权在民、正当程序和控辩平衡等理论为依据,其适用范围取决于权利保障与政府公共资源的平衡结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指定辩护制度存在缺乏对公共资源进行量变考量的法律调整、列举范围相对狭窄、指定辩护阶段滞后、对"无力"情形照顾不周等问题。因此,应从科学界定"应当"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入手,将基于职权和基于申请而产生的指定辩护情形规范化,规定指定辩护制度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  相似文献   

17.
民事调解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程序,被人们广泛使用。但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在实践中民事调解容易扭曲而影响其发挥作用,需要检察机关对其予以一定的监督。构建民事调解的检察监督制度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以书面审查为主、调查取证为辅,同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具有填补立法空白,赋予法院或仲裁机构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大量采用平等地对待内外国人、平等地适用内外国法律的双边或选择类型的冲突规范,大量采用符合现代涉外民商事频繁交往背景下当事人经常居所地连接点,以及法律适用中人文主义理念增强等优特点。但在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外国法内容的查明,自然人住所,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适用中的人文主义理念,民事主体,第四条的解读等方面仍存在运用、理解或缺陷问题。  相似文献   

19.
自监察委员会体制改革以来,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逐渐被"检察监督"所替代。但在宪法没有修改,法律监督仍然是宪法原则的前提下,"检察监督"不但不合宪,而且给人以法律监督没有底气的感觉。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的重要国家职责和使命。监察体制改革以后,宪法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并没有改变,检察机关仍然承担着法律监督的重要使命。我国检察机关的全部工作目标都与法律监督相联系,检察体制改革不能偏离法律监督的方向。应当反思的是,我国社会特别是检察机关及其主流检察理论长期以来对法律监督的理解及思维方式是否合理。在新一轮国家体制改革中,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既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的一种挑战,也是一种契机。中国检察人应当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充实法律监督,完善法律监督,真正担负起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使命。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具有填补立法空白,赋予法院或仲裁机构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大量采用平等地对待内外国人、平等地适用内外国法律的双边或选择类型的冲突规范,大量采用符合现代涉外民商事频繁交往背景下当事人经常居所地连接点,以及法律适用中人文主义理念增强等优特点。但在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外国法内容的查明,自然人住所,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适用中的人文主义理念,民事主体,第四条的解读等方面仍存在运用、理解或缺陷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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