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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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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规则主要有自由主义模式、限制主义模式、折中主义模式等三种立法例,基于信赖关系校正、股权自身独特属性要求、公司人格维系等诸种原因,我国公司立法应当采纳折中主义模式作为构建路径。在具体规则构建中,应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应当受到限制,同时赋予公司章程以自治性,保证其他股东必要的知情权与"同等条件"下的购买权。另外,还应对其他股东的恶意行为予以必要规制,并增设"归一性"股权转让条款等。  相似文献   

2.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通过股权转让的同意条款和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则。其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则构成股权转让限制的第二道防线,属于实质规则。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虽然对《公司法》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加以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明确"同等条件"内容,建构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责任追究机制,已然成为今后公司立法修正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3.
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下许多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公司模式,它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点。但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其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更显突出,这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和运营应充分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在股权转让这一问题中,应认识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是股东的权利,与此同时,也应充分考虑股权转让与公司人合性的维持、其他股东利益的维护。唯有如此,才能在受让方与转让方之间,双方当事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期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虽然注意到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各自关涉的利益差异,并分定了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的规则,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对于内部转让,首先,应肯定股东自治原则,即确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其次,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应当明确告知股东可以通过章程安排内部转让规则,并进一步设计最佳具体规则供其选择。对于外部转让,应消除转让同意表决机制的冲突,明确转让异议股东强制收购制度的前提条件,并考虑导入公司回购股权制度。  相似文献   

5.
在公司法体系内,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依据有形式证据和源泉证据之分,多重确认依据易导致股东资格确认标准的混乱失序,也是我国实践中股东资格确认和股权转让纠纷数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厘清各种确认标准之间的功能区隔,确定简明、清晰、高效的一元化股东资格确认标准。就公司内部而言,章程可只记载初始股东信息,将股权变动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省略出资证明书。就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登记与外部的公司登记而言,两者在时间和效力上可以合二为一。将公示的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是解决我国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的良方,但这一制度仍待完善。首先,应明确股东名册置备的具体义务主体及其责任,并充实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其次,应实现股东名册的电子化,并将其置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中。  相似文献   

6.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相关理论的简陋使得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成为了司法实践的难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问题就是其中一例。本文采用“效力未定说”对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加以理论和实例分析。  相似文献   

7.
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隐名出资人是否享有此权利关键在于其股东资格的认定。学界、司法界在这一问题上观点不一。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实质要件说”中的“参照股权转让规则说”应当得到适用。享有股东资格的隐名出资人欲自己实际行使包括账簿查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应将股权变动的情况通知公司。有效的通知到达公司后方可产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相似文献   

8.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是指股东由于自身过错,其行为妨碍或者严重影响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共同权益,致使股东之间基于信任关系的人合性难以维持,在解散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利益的情况下,通过章程或者公司法强制剥夺该股东在本公司的股权,使其丧失股东资格的一种行为。由于我国当前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很多股东肆意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权益,尤为突出的是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而我国公司法并没有除公司自治之外的法定股东除名的条文,因此有必要为股东除名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9.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常态转让是指并非出于股东自愿而是基于法定事由引起的股权转让。我国《公司法》未对股权非常态下的转让做出规定,而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形普遍存在,面对股权非常态转让纠纷,由于无法可依,不同的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能不尽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司法工作的公正和顺利开展。实际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非常态转让,并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也不影响其“资合性”。因此,我国《公司法》应修改并补充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常态转让的内容。  相似文献   

10.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赠与是限于股东向有特殊身份关系的非股东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为了维系公司人合性,《公司法》第71条的“转让股权”应包括股权赠与。但在人合性不强或者不影响人合性的情况下,允许股东自由赠与。股权赠与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障碍聚焦于同等条件和行使期限。作为同等条件的核心因素,同等价格应参考评估机构对股权的估值确定。行权起算点并非书面通知之日,而是其余股东得知股权估值之日。该路径设计有助于股东在股权赠与过程中增强风险和协商意识。  相似文献   

11.
资合性兼人合性的特征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设计提出了特殊要求.为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维护股东利益,公司法赋予其他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来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但由于在具体操作规则的设定上忽视了公司的团体本质,没有认识到股东权利的特殊性,脱离了公司在这一过程中的地位,导致了一定的现实困扰.对此,应当重视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的团体与成员的关系,确立公司对股东的保护义务,在遵循公司法团体本位的前提下,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操作规则.  相似文献   

12.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规定比较简略,不够明确和具体,缺乏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本文参照国外和台湾地区的公司立法例,对明确我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完善股权转让的形式和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的特殊问题。与有限公司股权的一般转让不同,股权的强制执行必须协调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性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之间的矛盾。国外的公司和强制执行法律对此多有规定。就我国公司法对此问题的现行规定而言,明确规定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该制度亟需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14.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以自己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股权分割,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然而,该司法解释机械照搬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忽视了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的不可分割性,混淆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股东转让股权的本质区别,是对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以自己名义出资实乃夫妻共同出资行为的否认,严重侵害了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此,公司法与婚姻法应当科学设计自然人股东离婚的股权分割制度,实现二者在立法上的有机衔接,以保障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股权作为股东的一项民事权利,具有整体性、复合性的特点,代表着一定的财产价值,具有可继承性,应遵循概括继承的原则。作为法定的引起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的继承将导致公司股东和股权结构的变化,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的继承做出限制性规定。但公司章程的约定是否应该有法定的底线,如何平衡公司现存股东与死亡股东继承人之间的利益,仍需要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的限制制度,其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该条款在法律适用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但需要解决该条款在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而且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公司章程,是有限责任公司存续之必备要件,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其之于公司正犹如宪法之于政治国家一样重要。在法律性质上,作为一种主要规范股东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既具有契约性又具有团体性,但其契约性较团体性更强,因而公司法应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作较为宽松的规范,以充分尊重和保护股东的自由意志,从而充分发挥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特价值。  相似文献   

18.
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在现有规定下,可能出现股权转让僵局。从放松股权转让限制的角度出发,建议删去优先购买权,仅保留其他股东的同意权,通过完善同意权规则,平衡股权转让中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19.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20.
人合性是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而非外部关系,是有限责任公司本质属性。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理性基础且通过其彰显自身,两者之间存在互动关系。我国《公司法》很好地实现了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平衡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了法律对股东的制度关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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