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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作为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动机限制死刑的适用,可以犯罪动机的社会性质作为切入点.犯罪动机属于有益社会动机的,不应适用死刑;犯罪动机属于中性动机的,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犯罪动机属于有害社会动机的,是否适用死刑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未造成多人伤亡的极其严重后果或者犯罪动机反社会的性质未达到特别恶劣的程度,也可考虑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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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废除论提倡生命高于一切、反对同态复仇和践行保障人权的法治观;死刑保留论以经济效率性、死刑预防性和刑罚道德诉求为基本论据。死刑存废之争对司法上合理锚定我国死刑适用范围和划定适用标准并无助益,死刑仍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刑罚方式,我国应当跳出死刑存废之争的泥潭,坚守死刑限制适用的司法立场,明确死刑具体适用标准才是当前我国刑法学者的使命和担当。应当以“生命权平等性”原则作为死刑适用的基本标准,只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人,才有可能被适用死刑。如此既符合刑罚报应主义、预防主义、罪刑均衡原则,也契合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精准贯彻“生命权平等性”标准,有助于协调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关系,也能为司法者提供明确的死刑适用标准,最终塑造尊重生命权的法治文化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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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在刑事法规范、死刑执行、法学研究以及社会文化等层面都具有其特点.日本在刑事法规范中限制死刑、在死刑执行的问题上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由于死刑判决与执行的谨慎适用、过度赋予死刑犯申诉权、过度扩大法务大臣的自由裁决权等导致日本死刑在预防犯罪方面起不到威慑作用,且审理时间过长,消耗司法资源巨大;加之当今日本社会秩序相对稳定,近年的欧美化发展使得死刑在日本民众心中的道德基础松动.在学术研究方面更多的日本学者认为应废除死刑,日本死刑的特点使其在日本刑法中的作用已变得可有可无,可以预言废除死刑是日本刑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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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09,(2):191-204
本文以最高法院示范性案例中的全部“死罪”案例为样本进行法律解释学的实证研究,发现了犯罪中是否构成死罪、死罪中是否适用死刑、死刑中是否立即执行的一些重要不同,并根据这些发现认为,法律解释既是规范判断又是自主判断,应尽可能提高法律本身的明确性以呼唤死刑适用更大程度上向规范层面的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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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具有防止错杀、控制死刑适用、统一适用死刑的功能.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功能的发挥应当进行理性思考,不能奢求死刑复核程序解决死刑案件中的所有问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死刑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以及一审、二审程序的工作,使死刑案件得到综合的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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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规定的死刑有两种,即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即死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死缓由法官自由裁量,两者之间并没有一个公开的、明确的标准。李昌奎的案件有自首和积极赔偿以及邻里纠纷等情节,不管是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法律适用都是正确的。云南省高院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再审,这个理由很让人疑惑。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结果也是民意与法律博弈的结果。这个结果将司法独立这个制度性的法律论题再次摆放在了中国人的面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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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刑法>第48条所规定的死缓前提条件的设定缺乏科学性、实质条件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死缓犯走向条件的设定缺少合理性.为此,宜将"应当判处死刑"中的"应当"改为"已经",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改为"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改为"应当在宣告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其他情形用司法解释";还应当以立功情节为基础,以无"重罪"为前提,构筑起死缓犯生存走向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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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舍死缓)复核程序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具有结合的可能性:死刑(合死缓)复核不加刑,即在死刑(舍死缓)复核阶段不得加重原判刑罚.对于死缓复核案件,不得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发现漏罪时,若影响到死缓改判或者案件整体评价,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若漏罪不影响死刑改判或者案件整体评价,可以作出核准裁定,不必发回重新审判.在原判决罪名选择不当时,若行为性质认定正确,则不能变更为性质更严重的罪名,但是应当"函告下级法院,以引起注意";若行为性质认定不正确,属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簌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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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围绕如何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角度展开了诸多探讨,目前大致形成了以下三类观点:同一论、分层论与放弃论。这些观点值得反思:首先,证明标准的研究与设计问题不应被回避;其次,定罪标准应统一;最后,量刑标准应分层。依据无罪推定、有利于被告人等基本刑事法原理,对于死刑案件的定罪与量刑证明标准有必要进行分类建构。关于定罪证明标准,可分为定罪积极规范的证明标准与定罪消极规范的证明标准,前者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者可构建"合理可信"的标准。关于量刑标准,也应当从积极规范与消极规范两个方面分别建构:量刑的积极规范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量刑的消极规范证明标准应适度降低,适用"优势证明"标准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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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新确立了污染环境罪,但并未明确其罪行形式,因此,理论上便存在“双重罪行说”和“过失说”之争.本文认为,这两种观点均不可采信,一方面,如果缺乏法律文理根据,则既不能认为某种犯罪同时包括故意与过失,也不能认为该罪属于过失犯;另一方面,既然成立本罪不以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为必要,也就表明将其理解为过失犯的实质根据并不存在.此外,倘若将本罪理解为过失犯,便会导致过失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成立犯罪而部分故意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却只能宣告无罪的现象,这显然有悖于责任主义原理.质言之,本罪应属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12.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09,(2):178-190
死刑废止论正在成为一种为刑法学界所广泛接受的理念,废止死刑目前也被当作是一项目标而不再根据现实国情和罪情去思考。促进此种理论共识形成的诸多因素之中,极为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废止死刑国家的数量统计,以及建立在这一数量统计基础上的“废除死刑是一种世界性潮流和趋势”臆想性认识。客观地看待废止死刑国家的真实数量,反思已经被法学界全面认可的统计数字的非科学性,并深入思索死刑存废的国际现状,对于立足中国国情去理性地思考死刑的存与废,并警惕学术研究中的数字陷阱和数字诱导,意义重大。从中国的历史阶段和整体情况来看,死刑在中国不宜立即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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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刑法第313条规定,法院拒不执行裁判不构成犯罪。法院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其拒不履行应由其履行的裁判义务应当入罪;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其拒不遵照上级法院裁定审判不应入罪,但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法院作为司法执行机关,其拒不强制执行裁判应当入罪,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规定,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可能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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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刑法理论和社会实践结合的产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愈加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固然是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对于何谓"使用"公款及选择何种路径分析挪用公款罪中的"使用",理论界尚缺论证。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法律解释主要采用的是语言分析的方法,运用语言分析的方法对挪用公款罪中的"使用"一词进行阐释和剖析,既保证了刑法解释体系中文义解释的最高位阶地位,又能正确地探求法律意旨。"使用"作为挪用公款罪法律规范中的基本要素和细胞,应界定为"交换",既包括价值方面的交换,也包括符号方面的交换。用"交换"来表达挪用公款罪中的"使用",符合刑法规范科学性、合理性、谦抑性的要求,同时也使规范用语的边缘扩展变得明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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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控制危险驾驶行为所可能导致的风险,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涵盖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模式的危险驾驶罪。从犯罪形态上讲,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并且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具有情节犯的特质。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理论上应当是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犯罪即告既遂,但基于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的指导和制约功能,其还是应当受到刑法第13条但书的制约,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驾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初衷排除了适用缓刑的可能,而缓刑制度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其又可以适用缓刑,二者之间呈现出二律背反的现象,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还是应当对其限定条件地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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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公共场所秩序法益的保护,以弥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犯罪罪群体系上的处罚罅隙.高空抛物行为及其发生的场域复杂多样,应采取具体危险犯的判定模式,"情节严重"之标准要求足以引起公共场所周边不特定公众的紧张与恐慌,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仅限于故意,排除过失形式.在主观认识要素上要求行为人对抛掷物品的材质、密度等物理特性以及抛物之时空环境具有认识或认识可能性.为了避免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高空抛物罪的规制范围不宜过于扩张.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势必会对刑法体系中的其他罪名产生竞合或交叉,有必要从解释论上予以衔接、融贯,构建高空抛物行为司法应对的系统方案,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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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刑事诉讼活动体现出来的人权保障内容更加丰富.为了实现准确打击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目的,体现"慎杀、少杀、防止错杀"的死刑政策,在死刑适用问题上理应设置更加严格的程序方面的要求,而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最核心、最关键的程序问题就是证据证明.自2007年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证据证明问题一直是司法实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为了更好地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应有作用,最大程度地体现其应有价值,需要在理论研究和立法层面对死刑复核案件的证明要求、证明过程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以实现程序设置的目的,最终达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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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贿赂犯罪刑法治理体系的科学评估,是评鉴立法与学理正当性的重要机制。中国贿赂犯罪刑法治理体系以“分体式”“行为群”、法益实质损害为中心加以构建,在法理结构与犯罪治理功能上存在着“三重危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贿赂犯罪刑法体系更新应当实现:在立场选择上坚定积极治理主义导向,转变刑法功能定位,前置刑法介入基点,弱化刑罚强度,增加刑法干预能力;在优化方案上建构“分体+分层式”的治理体系,全面革新“分体式”罪名体系,细化法益保护层次,建构“微罪—轻罪—重罪”的罪名序列,基于刑法评价确当性与精细化的要求,增设利益冲突型、不法馈赠型贿赂罪,以揭示法益损害为中心准确设定构成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