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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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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它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的心理.经济合同违约行为是当事人一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行为.从主观方面可能  相似文献   

2.
法律顾问     
《社区》2004,(7)
我哥哥犯的是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陕西省宝鸡市一读者来信问:我哥哥最近被判了刑,我们觉得他应该是诈骗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请问专家,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有何不同?答:区分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要看行为人获取财物的主要手段是欺骗还是胁迫、要挟,即其犯罪的客观要件。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是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产生错误或陷入错误,或在他人出现错误的情况下,利用他人未能察觉真相而给予信任而取得财物或财产上的不法利益,其结果是给他人造成财产性损害,从而危害社会。而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关键是实施了要挟手段,使被害人尽管…  相似文献   

3.
通过从时间和行为方式两个方面来入手,重点分析介绍了四种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签订、履行合同以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得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及对合同义务的不作为,是合同诈骗罪的本质行为特征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根据现行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相似文献   

5.
意识能力是处分意识的前提,无意识能力的自然人不能认识财物移转的性质与后果,无法作出处分意识。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是将自己支配之下的财物移转于他人,受骗者只有对有权处分的财物才能作出处分意识。欺骗行为与处分意识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仅仅单纯接受他人错误交付的财物不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中的交付意识不同,处分意识具有自愿主动性,但自愿性并非完全排斥胁迫因素的存在。  相似文献   

6.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的、作废的、冒用的信用卡或者以恶意透支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在实践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所以要依法认定信用卡诈骗行为,并依据刑法不同的规定,对犯罪分子予以不同的惩处。另外,遏制信用卡诈骗罪,还要注意打防结合,从不同的角度加强对这种犯罪的防范。  相似文献   

7.
诈骗罪的成立应以被害人已经或可能遭受财产损害为必要。财产损害是指整体的或实质上的经济损失,不是指特定财产的丧失。不应该把骗取财物的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财物的情形,当诈骗罪来处理。  相似文献   

8.
诈骗罪的成立应以被害人已经或可能遭受财产损害为必要。财产损害是指整体的或实质上的经济损失,不是指特定财产的丧失。不应该把骗取财物的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财物的情形,当诈骗罪来处理。  相似文献   

9.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的本质在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诈骗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欺诈,非法占有不等于不法所有。合同的效力、欺诈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行为人收受对方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可能产生违约责任或者构成侵占罪,但在对方给付财物之前,即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同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构成侵占罪或者诈骗犯罪。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的区别在于骗取财物是否数额较大,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存在一定的法条竞合关系,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占有他人财物之前还是之后。  相似文献   

10.
分析诈骗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关系可以发现,通过强迫手段侵害财产处分自由的强迫交易罪在我国刑法中被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且量刑远低于诈骗罪,因而诈骗罪不可能处罚通过欺骗这一平和手段侵害财产处分自由的行为,内涵于财产处分自由之中的实现财产处分目的不是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基于此,虽然骗取捐助行为中被害人没有实现捐助目的,但由于其并没有对捐助行为的经济回报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不存在财产损失;同理,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归责于行为人.再考虑到骗取捐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诈骗罪和相关罪名的刑罚不匹配,因而骗取捐助行为不成立诈骗罪.但骗捐行为可由其他罪名规制,且有必要设立"骗取捐助罪"专门打击骗捐行为.  相似文献   

11.
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教义学结构决定了一个行为不能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考察欺骗并胁迫而索财行为的性质,不能以被害人的实际心理状态为依据,也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而必须借助于社会一般观念对行为的客观性质进行分析。以欺骗、胁迫、索财三个行为要素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可将欺骗并胁迫而索财的行为分为单一胁迫型、单一欺骗型、以骗为主型和以吓为主型四种行为类型。对于单一欺骗型与以骗为主型的欺骗并胁迫而索财行为而言,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它为行为人的索财行为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因而成立诈骗罪;对于单一胁迫型与以吓为主型的欺骗并胁迫而索财行为而言,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它是行为人的索财行为得以进行的事实保障,因而成立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12.
从刑法规范的技术分析来看,“周老虎案”的当事人主观上仅有贪利的动机,其行为并不能直接实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故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在司法层面上,社会危害性理论与犯罪构成之间存在对立紧张关系,不能将社会危害性置于判断成立犯罪的前提。此外,我国刑法应建立并落实对所有主体平等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3.
道德是一个实践问题,而不是一个理论问题,不是一种话语方式,而是一种活生生的实践。道德性不是以一种话语的方式存在,而是以一种实践的人格方式存在的。道德来自压力,人类理性的缺陷告诉我们,光从理性上来把握道德,不等于是道德的实行。政治道德来源于政治环境。政治环境的文明、民主、法治是决定道德的高尚、平等、友谊、公开、坦诚、热情。反之人们耍特权、欺骗、秘密、奸诈、冷漠。  相似文献   

14.
澳门与香港不同的是 ,澳门并非葡萄牙人采取武力手段取得的 ,而是采取行贿、欺骗和讹诈的方法从明清政府手中逐渐取得的。直到鸦片战争时期 ,澳门的主权仍控制在明清政府手中。《天津条约》、《北京条约》只是允许澳门归葡人“永居管理” ,并非割让给葡  相似文献   

15.
盗窃罪立法实证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深入研究盗窃罪的理论前提就是要对有关盗窃罪的立法沿革进行较全面的考察,其内容不仅包括中国历代王朝对盗窃罪的主要立法情况,同时还应包括外国盗窃罪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6.
社会经济由单一的产品经济转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受阶值规律的支配,改革的阵痛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经济立法和管理体制上的某些真空地带,使得经济违法案件逐年增多。其中,尤以利用合同进行经济诈骗最为严重。因此,剖析这类经济犯罪的基本特点,认定划清经济合同纠纷与诈骗犯罪的界限及其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根据我国刑法第151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当前,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是经济犯罪的一  相似文献   

17.
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内涵、外延以及合同形式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具有重要影响,依据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来界定的合同应为狭义上的合同。随着社会的发展,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对象除了财物外还应扩大到财产性利益,而合同形式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应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相似文献   

18.
民事侵权的欺诈与刑事诈骗在类型上具有对应关系,实务中对于涉及欺诈行为的案件,应当进行体系性审查。严格遵循对诈骗罪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秉承刑法谦抑性原则。“违法数额标准说”契合我国定罪+定量的立法模式,但可能会导向唯结果论的弊端;“非法占有目的说”具有合理性,但将其作为罪界划分的标准,需要面临系统性的解释工作,并防止要素审查顺位的僭越。基于对诈骗罪定式结构的考察,采取“行为限缩路径”,分别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欺骗效果三方面检验欺骗行为的可罚性。按照层级式的判断逻辑,对欺诈类型的案件进行检验,可以有效避免经济纠纷的刑事化处理。  相似文献   

19.
赵远 《南都学坛》2011,31(1):99-104
保险诈骗罪认定方面的疑难问题尤为复杂和重要而值得探讨。在主体方面,保险诈骗罪应为特殊主体,而单位构成保险诈骗罪应具备三个特征:在主观方面,保险诈骗罪必须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在客观方面,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可以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犯罪停止形态上,保险诈骗罪应以是否骗取到数额较大的财物作为区分既遂犯与未遂犯的标志;而对于内外勾结共同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应以其是否利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条件,区分其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20.
金融诈骗罪的独立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市场经济现阶段,金融诈骗罪作为一类高智商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我国的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金融机构或他人财物、信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致使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危害的行为,它脱胎于但不同于传统的普通诈骗罪。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对集资诈骗罪等有关金融诈骗罪给予了规定。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肯定了《决定》的一些情况,增设了很多新的罪名,并在分则第三章中专设一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一节所包含的罪名分别是: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共8个具体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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