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4 毫秒
1.
法律法规对国家出资公司、金融机构等主体课以合规管理义务的正当性在于该类主体在资本来源、公共职能等方面的特殊性。公司被课以合规管理义务意味着在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的内容中增加了合规管理,但不意味着董事对公司当然负有合规管理义务。合规管理的含义在中国的规范语境中已被固化为通过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合规事项进行管理的活动。在董事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下,董事应对公司中下层职员执行职务遵守法律法规事宜履行监督义务,该监督义务派生于董事对公司的勤勉义务,是勤勉义务的次级义务。除了被课以合规管理义务的特殊类型公司外,董事是否应通过合规管理即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形式履行监督义务,取决于公司的具体情况;是否应建立与建立何种合规管理体系属于董事的商业判断,除非从常识角度认为该合规管理体系的内容存在显著缺陷等情形,法院对合规管理体系的内容判断应保持谦抑。  相似文献   

2.
合规制度是企业为依法依规经营,防控企业风险,获取法律激励所建立的治理机制,是特殊的公司治理方式和政府管理工具。社会企业除承担社会使命外,与普通企业面临相同的公司治理问题,包括企业合规问题。然而,社会企业具有不同于普通企业的特性,在适用传统的企业合规制度时会面临诸多问题。一方面,社会企业内部存在着组织目标、治理结构、运营资金匮乏与适用传统企业合规制度的矛盾;另一方面,社会企业外部面临着政府规范合规“滞后性”以及“无差异”的问题。对此,应结合合规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社会企业的基本特性,从以下两层面进行解决:公司治理层面要培育多元化的董事会,培养基于价值观的合规文化,吸纳利益相关者参与合规构建过程,选用崇尚使命的员工队伍;政府管理层面要广泛开展社会合作,识别企业合规需求。   相似文献   

3.
基于“个人自治”的私法保护路径已经无法满足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要求。数据时代下共享社会的有机性、个人信息标识性以及国家社会治理的需求性共同塑造个人信息的公共性,由此生成维护个人信息公共利益、预防个人信息风险、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公法保护路径,弥补了传统个人信息私法保护路径的单一性、有限性、扩张性缺陷。但公法保护路径仍存在法理依据不明、个人信息专责保护机构缺失、信息保护节点导向性不足等问题。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公法规范体系,提出以基本权利作为公法法理依据设立个人信息保护专责机构,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保护机制,以加快形成我国公私并行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4.
当前以大型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数字平台和企业影响力日益强大,成为全球算法治理机制的重要力量。企业算法合规是一种基于“算法风险”的专项合规管理,是企业为了有效防范、识别、应对可能发生的算法违规风险所建立的一整套公司治理体系。企业算法合规因具有改进算法治理模式、降低企业治理风险、提升权利保护水平、改进传统企业合规治理方式的优势,在算法治理中具有必要性。同时,中国特色企业算法合规的开展以“以人民为中心”为价值导向、以“创新与伦理的平衡”为应然边界、以“全面渗透与多层参与”为行动指南、以“公开透明和灵活持续”为执行要求,与当前算法治理的现实需求相吻合,因此具有成为算法治理新路径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5.
算法时代已然来临,算法技术的发展为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隐形的风险。目前,算法治理面临困境,增强数字企业算法合规意识,强化算法合规治理已刻不容缓。企业算法合规有利于改善算法治理困境、最大化规避数字企业风险、遵循保护人权的国际标准、优化传统合规治理方式,是符合时代要求的专项合规计划。企业算法合规应有明确的指导原则并建构系统规程。未来,我们可以从构建企业合规风险评估及信息传达机制、优化企业算法合规方案的监督完善机制、强化企业算法合规的外部激励机制、构造尊重人权的“道德基础设施”等方面优化企业算法合规路径,完善企业算法合规的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6.
控股股东缺位是我国现行公司治理制度的重大缺陷之一,与我国公司股权结构以"股权集中型"为主之现状不符,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制度架构与实际架构脱节的重要成因。公司治理实践表明,股东会议的高效决策和监督制衡两大预设功能较难实现,彰显资本威权、促进沟通交流才是股东会议的真正功能,组织决策中的"授权"模式比"同意"模式更适应公司商业判断场景。股东会逐步淡化决议功能后,控股股东应承接其移交的决策权力,在公司治理制度中居主导地位。控股股东主导公司治理时,应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信义义务,其享有的特殊权利之一应为股东会职权代行权,如此方能实现权利与义务相匹配,体现其主导公司治理之实质,并为其公司治理权利义务的细化提供理想载体。职权代行机制应属公司法上的任意性规范,代行时的控股股东应为团体性、特定范围之概念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立法者应以明示列举禁止情形的方式限制可以职权代行的公司决策类型。职权代行所需表决权比例应以全体股东表决权总数为基准。职权代行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他股东的知情权、股份回购请求权等权益。  相似文献   

7.
缘起于美国的企业合规经历了从监管合规到刑事合规的演变。期货合规肇因于期货市场的双重风险,与刑事合规之旨趣南辕北辙,因此,《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立法者明确提出了监管合规的命题。监管合规以合规激励为核心,是监管者、被监管者乃至第三方共同参与的、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矫正和预防机制。现阶段,期货合规激励在实体规范和程序设计两方面都存在不足,实践中也显露出多种问题,亟待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来予以回应。我国期货监管模式有必要从压制型监管向回应型监管转化,建立市场友好型、企业合作型及政府回应型的期货监管合规模式。在期货监管合规激励的制度建设方面,应尽快制定合规管理指引,强化合规信息披露,健全行政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8.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董事会治理。董事会设立的目的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机制。本文从现实出发,找出了董事会成员、机构设置及职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董事会治理的对策,从而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  相似文献   

9.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法律制度体系现代化,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路径。私法是我国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多种价值,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国社会关系的私法调整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私权保护意识淡薄,私法理念和体系不发达;改革开放以来的私法制度规范的大量移植存在橘枳之别;兼收并蓄的私法体系导致不科学的私法司法问题;私法体系和公法、社会法体系以及其他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差;成文法传统导致的立法滞后和僵化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治实现的视角完善中国私法制度体系,构建和完善符合"服务型政府"要求的私法规范,通过立法科学安排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完善公民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科学界定私法自治的边界以协调平衡复杂的利益关系,因应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完善依托于《民法典》的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私法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0.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大改进,有利于解决内部人控制及大股东滥用股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在公司治理空洞化、监事会功能弱化的特殊背景下产生的,决定了其发育的不充分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其中,应着重处理好独立董事的选任和工作方式、职责职权、激励方法及与监事会的关系等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1.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等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合规合法、资产安全、财务等信息真实完整等目标的过程。出于促使企业合规合法经营、风险管理等的需要,应借鉴美国、日本的立法及司法经验,在我国确立董事的内部控制义务。董事内部控制义务是董事在一定条件下对非自己原因直接造成的公司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董事内部控制义务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规章制度、依法合理设置公司内部机构及明确其职责、有效实施内部控制、适时修正内部控制机制等内容。董事内部控制义务是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化与内在化的体现。  相似文献   

12.
数据合规作为信息网络社会中企业合规的具体类型之一,它通过促进信息网络公司依法依规处理信息数据,实现企业利益与国家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平衡,有利于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领域的“国家监管”向“合规治理”模式转变。信息网络公司作为数字经济时代和网络社会的“看门人”,数据合规是其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必要途径。从数据的完整生命周期来看,数据合规风险主要包括数据收集中的合规风险、数据提供中的合规风险、数据跨境中的合规风险等不同类型。企业需要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制定相应的合规政策,在数据分类分级基础上确立不同类型数据的处理流程和内部规则,建立贯穿数据收集、存储、处理、提供、销毁等完整生命周期的数据合规体系,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设置以数据安全负责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为核心的数据合规组织机构。  相似文献   

13.
推动公司法和反垄断法衔接是健全市场主体制度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呈现出市场主体概念识别矛盾、市场主体行为运行背离和市场主体责任承担失衡三重冲突。在市场经济的整体视野下,公司法与反垄断法看似和而不同实则殊途同归。公司法的自治性特征与反垄断法的规制性品格相辅相成,二者在调整对象、立法目标与优化工具的普适追求上不谋而合,并借助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日渐勃兴的法律演进逻辑而存在坚实的规则调和基础。在理念上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应当求同存异,保持终极目标一致性与规则适用异质性的平衡;在市场主体概念界定上,应当以完善后的公司法为主要规则参照,适度扩大实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完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识别规则;在市场主体行为运行环节,需要重视强监管下的反垄断法规定,丰富“本身违法”原则在商事交易习惯中的适用条件,革新市场支配地位的集团化认定标准,增加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公司登记程序,关注公司退出机制中可能出现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在市场主体责任承担领域,二者应当共同建立起公私融合的治理体系,对内鼓励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内部治理,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对外优化执法机构的责任约束和制裁形式,积极回应市场需求。  相似文献   

14.
金融机构践行适当性义务是实现农村金融适配性的枢要。然而,现行适当性义务公法、私法规范以证券期货投资产品及高端金融消费者为基底构筑相关规则,而农村地区的主要金融需求是融资类产品,且大部分农村金融消费者呈现低理性、弱专业能力及低抗风险能力等特征。为了弥合农村金融实践与立法预设画像之间的偏差,现行适当性义务公法、私法规范应当结合农村金融特征及农村金融消费者个性特征升级扩容。具体而言,农村场域下适当性义务公法、私法规范存在部分涉农产品销售未得规制、农村特殊群体未获充分保护及行为标准、涉农服务要求有待细化等症结。对此,宜通过制定“金融服务标准法”统一相关私法规范,修订相关公法规范,优化内容包括将适用产品范围涵盖贷款型产品、增加特殊金融消费者类型并明晰金融机构相应的适当性评估行为标准及客观化涉农服务要求,以充分发挥适当性义务的制度效能。  相似文献   

15.
风险投资对被投资企业绩效具有积极影响。基于风险投资与公司治理理论,提出风险投资对创业企业治理结构及风险投资通过公司治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影响等研究假设,运用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风险投资能够显著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风险投资机构介入公司治理可以增强对管理层的激励,从而对创业企业绩效产生显著影响;风险投资对创业企业公司治理水平的直接影响不显著。政府应规范风险投资行业标准,管控投机行为;创业企业要充分利用风险投资机构的优势资源,加强内部监控机制和重视对管理层的激励;风险投资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抵制短期行为,加强合作互鉴,提高服务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相似文献   

16.
也论公司治理结构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和立法经历了一个从股东本位主义到利益共同体主义的发展过程。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正处于这一转变之中。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国有股比例高导致治理效率低下 ,国有股权代表不确定导致国有股权难以得到很好维护 ,对小股东利益保护不力 ;董事会性质不明、董事和经理职权不清 ,董事资格规定不明 ,经理职权膨胀 ;监事会的职权软弱不全 ,难以有效行使等缺陷。这些缺陷应在坚持效率优先、利益兼顾 ,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的原则下 ,得到有效的克服 ,以使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完善起来  相似文献   

17.
数字经济浪潮下,平台垄断问题日益突出,平台垄断治理出现转型发展的趋势。为克服传统治理弊端,有必要引入竞争倡导理论来构建平台垄断合规体系。这一体系的实践路径是:紧抓平台主体、行为和数据要素,建立分级合规制度,健全运行审查制度,强化敏感数据管理制度;建立垄断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的系统规程。基于此,为确保该体系的实现,必须强化多维度机制供给,健全政府引导机制,建立合规激励机制,培育公众信任机制。  相似文献   

18.
数字经济浪潮下,平台垄断问题日益突出,平台垄断治理出现转型发展的趋势。为克服传统治理弊端,有必要引入竞争倡导理论来构建平台垄断合规体系。这一体系的实践路径是:紧抓平台主体、行为和数据要素,建立分级合规制度,健全运行审查制度,强化敏感数据管理制度;建立垄断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的系统规程。基于此,为确保该体系的实现,必须强化多维度机制供给,健全政府引导机制,建立合规激励机制,培育公众信任机制。  相似文献   

19.
相较于其他法律而言,民法典对公司合规制度的规制不但涉及的内容更加基础和全面,关注的视角更加广阔和多维,而且目标安排也更加稳固与长远。由于我国民法典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为基本定位,以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为立法目标,因而对作为基本市场主体和社会财富最重要创造者的公司,不但要通过良好的规则设计为其营利性活动提供广阔的空间和注入强大动力,而且还应当通过合规制度对公司的违规、逾常和越轨行为进行矫正和指引,从而使其不但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成为社会道德的践行者和引领者。我国民法典对公司的合规性要求,既明确体现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宏观布局中,同时也充分反映在法人、法律行为以及物权、合同、法律责任等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之中。对后民法典时代公司合规制度的系统完善,应坚持以民法典为基础、以公司法为核心、以关联法律为配套辅助的基本思路,通过将合规要求分散嵌入不同法律部门的方式,实现合规要求的覆盖与合规制度的协同。  相似文献   

20.
环境行政主体基于突发环境事故造成生态危害的紧迫性,自行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行为或者委托第三人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由此垫付的污染治理费用本质上应属于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关于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法律性质,目前主要有“公法债权说”“私法债权说”“混合债权说”及“转化说”四种观点。由于“转化说”立足于环境行政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代履行费用征收法律关系,既认为代履行费用具有公法性质,也认为代履行费用属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标的物”,不属于债权,相较于“公法债权说”“私法债权说”“混合债权说”更具合理性。司法实践中,对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追偿主要存在环境行政主体提起民事私益诉讼,社会组织或者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及环境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五种探索路径。由于前述四种追偿路径要么与代履行费用的公法性质不符,要么有违现行法律规定,要么存在多种实施障碍,因此删繁就简,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追偿通过“环境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方式更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