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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多样性与专业性特点,再加上权利人举证困难与侵权行为人财务及销售情况的隐蔽性,因此在确定知识产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时存在许多困难。法定赔偿制度的确立,在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所得利益难以查清的情况下,为人民法院及时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定赔偿原则指侵权人以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的全部损失为限,对其进行全面赔偿。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制度并非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到法定赔偿范畴。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存在定性不清、适用过滥的问题,由于对酌定情节在把握尺度上存在差异,法定赔偿缺乏应有的精确性,在相当程度上扭曲了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立法本意。解决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面临的问题,必须坚持非惩罚性原则,不仅权利人应当就侵权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客观上应当尽量缩小法定赔偿的酌定范围,以增强法定赔偿额的可预测性和司法统一性。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模式无法最大程度地保护著作权。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人通常很难通过损失计算和获益计算的模式来维权,最为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赔偿计算模式是法官在50万元以下进行自由裁量。这种模式在著作权人无法提供证据的前提下,为著作权人赔偿请求提供了适当的便利,但是最终更加减轻了侵权人的负担。  相似文献   

4.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是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遏制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但损害赔偿数额要在实践中适当把握。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要遵循全部赔偿原则、法定赔偿原则、法庭酌定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和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等。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只规定了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上,可操作性不强,需在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现行法律规定的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模式无法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而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存在大量的通过调解和撤诉结案的现象。高调解率和高撤诉率并非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与生俱来的独有现象,而是现有法律维权方式不力的无奈之举,在权利人无法证明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前提下,权利人最经济、快捷的获得赔偿的途径就是调解和撤诉,但同样,这对于侵权人来说也是最经济的。  相似文献   

6.
全部赔偿原则是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指导原则,有利于防止我国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在适用中的泛化现象以及随意性。为了著作权法定赔偿的适用能贯彻全部赔偿原则,应建立对作品价值的正确理解,设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法定赔偿幅度,强化举证程序,并在法定赔偿额的计算上考虑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相似文献   

7.
影视作品的网络著作权纠纷在2008年后大量出现。但由于举证困难,法院判定侵权成立后,常会适用法定赔偿以弥补著作权人的损失。因此,本文采用一种类型化的研究方法,以310例判决为样本,分别从法官进行法定赔偿所考量的因素,以及最终赔偿额两个方面认论证法官适用法定赔偿具有制度稳定性,也可以使当事人实现制度预期。并在最后部分提出提升制度预期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8.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作了原则规定,但仍不尽明确和完善。文章从归责原则、赔偿原则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等三方面对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作了探讨,明确了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坚持补偿性赔偿,赋予权利人赔偿方法的选择权,兼顾举证积极性和合法权利的保护,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9.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逐年增多,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增加的重要原因。惩罚性赔偿可以增加知识产权侵权人的成本,同时降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成本。在侵权人与权利人的博弈模型中,侵权损害赔偿额对侵权人和权利人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惩罚性赔偿的建立可以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0.
法定赔偿成为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方法,但赔偿低额化问题比较突出。司法实践中,考量因素混乱、片面、流于形式,不重视权利人对考量因素的举证责任是造成法定赔偿低额化问题的原因。以开放列举的方式规范考量因素、明确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并明确考量因素对赔偿数额确定的具体影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法定赔偿低额化问题。  相似文献   

11.
由于软件著作权的特殊性,采用"填平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额不足以达到惩戒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在著作权体系下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此外,应当对权利人的间接损失单独进行规定,并赋予权利人选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方法的权利,公正全面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与此同时,不能无限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原则上不能追究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但在最终用户将侵权软件用作商业用途的情形下除外。  相似文献   

12.
我国主流学说认为,发行权以作品“有形”载体转让为前提,著作权法上不应成立“网络发行”,网络环境也不应适用发行权用尽。然而,这种源自欧洲的学说已为2012年欧盟法院UsedSoft案件明确抛弃。它既没有成文法依据,也不符合当今网络经济的发展趋势。发行权的核心特征在于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转让”,无关乎作品载体是有形还是无形。网络发行和网络传播虽有相似,但本质不同。网络传播限于作品内容,其受众只可在作品传播期间享受作品内容,此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而网络发行必然含有转让作品复制件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其受众可以通过取得复制件无限期地自主享受作品内容,此行为受发行权调整。而且,作品数字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发行后,发行权也理应用尽。  相似文献   

13.
主流学说认为,知识产权请求权是类物权请求权,侵权即应适用停止侵害。这种类推是知识产权物权化的表现,容易使知识产权保护过强而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本质上,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是知识产权侵权之债的内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造就独特的事实状态,不仅牵涉知识产权人和侵权行为人的利益,而且可能卷入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法院应基于侵权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原被告对侵权发生的过错,平衡各方利益,公平地确定知识产权侵权之债的具体履行方式,采用灵活的措施修复侵权损害的社会关系,不应机械地判处侵权人停止侵害。在知识产权法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应类推适用民法有关债之履行的一般法律规范,在特殊情况下不判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改为责令其赔偿权利人损失和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来实现充分救济。  相似文献   

14.
在经济全球化的21世纪,人们越来越多地利用网络进行交流。数字音乐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然而我们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数字音乐版权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数字音乐的发展。从我国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障碍入手,分析我国应如何应对,从而有效地保护版权人合法享有的权利问题。  相似文献   

15.
证明商标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在保护农业地理标志方面发挥着独特且重要的作用。农业地理标志一经证明商标保护就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带动了农业产业化的高质量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假冒仿冒农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也同时盛行,司法中维权诉讼显得步履维艰,尤其是提起诉讼主体单一、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不一、损害赔偿存在不足等问题十分突出。保护好农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司法保护至关重要。扩宽起诉主体范围、引入公益诉讼、统一侵权行为判定标准、规范损害赔偿方式、提高赔偿数额等策略,可以完善农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16.
数字音乐版权利益平衡机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从传统音乐版权的法律问题入手,具体解释音乐版权中"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的不同之处,分析了相应的数字音乐版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并对数字技术与音乐版权的平衡机制的重构作出了思考,从三个方面提出观点及意见:一是版权授权方之间利益的平衡;二是技术与法律之间的平衡;三是收费标准与消费者版权意识之间的平衡。文章提出并重点探讨了数字音乐版权在音乐传播中的得失辩证及如何平衡数字音乐版权权利人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17.
互联网中的著作权保护领域存在侵权严重、孤儿作品大量出现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网络作品的确权存在困难。网络作品确权的核心问题实际就是解决谁具有在先的权利,因此具有不可篡改、记录创始时间等特性的区块链技术将其存在性证明功能运用到网络著作权领域将具有巨大潜力。同时,区块链在著作权确权与交易领域的应用需要通过法律在区块链数据证据效力、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智能合约是否为电子合同、与现有登记制度的关系等方面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8.
民法物权中占有制度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产权信息交流的不对称性、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性和权利客体的物理可独占性。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不具有物理独占性 ,因此根据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理 ,知识产权权利取得、转移等的公示方式是登记形式 ,不适用占有制度。但是 ,知识产权交易中同样需要保护交易的安全性 ,在某些情形下 ,如因真实权利人与实际行使人之间脱节而导致信息不对称 ,仍然需要适用类似于占有的制度 ,如善意取得等 ,来对知识产权客体的持有人及其交易相对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因此 ,在知识产权交易中 ,不应绝对地排除适用占有制度 ,而要根据具体的情形对占有制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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