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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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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宇宙”是基于新科学技术条件下建立的与物理世界平行的虚拟数字空间,其与传统互联网最大的差别在于其空间内活动与现实社会产生真实联系,货币的价值交换是提供跨空间联系的重要逻辑基础。目前,在“元宇宙”下适用于交易结算的为数据平台企业发行的数字代币,虽然具备价格标识、支付清算等一定的货币职能,但由于去中心的发行主体与缺少国家信用背书,始终面临币值不稳、无法监管、规模受限等难以克服的缺陷。数字人民币是数字化形态的人民币,以中国国家信用为背书,具备先进的数字技术优势与数据市场优势,对数据权益的识别与保护存在公信力,契合“元宇宙”空间的货币治理。确定“元宇宙”空间下的货币治理标准需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以软法形式先行开展双边或多边数字货币治理合作,明确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过程中的监管、数据保护等关键合规标准。应通过加强对数据平台企业权力的限制,逐步提高数字人民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抢占“元宇宙”经济发展的制高点。  相似文献   

2.
“元宇宙”风险源于共识瓦解、体验扩张、虚拟泛化、技术瑕疵、认知不足、理念滞后和监管缺位等因素。传统网络空间治理的各项法律机制虽仍有延伸适用空间,但若不同“元宇宙”的内部秩序相勾连,则无法彻底消除其风险盲维。因应技术发展与嬗变,未来法律规制应当充分把握“元宇宙”各主体因持续互动和反复博弈而不断形成的动态均衡,在理念上完成“节点—全局”“臆想—理性”“单向—多维”“碎片—体系”的认知迭代,并以公共利益为基准、整体安全为导向、有效监管为目标,构建良法善治的“元宇宙”规制框架。法律规则的实证化有赖于多元制度体系的因势利导,监管主体在兼顾科技创新、平衡各方法益的同时,还应着力实现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间实体法律和社群规范的耦合联动。  相似文献   

3.
“元宇宙”风险源于共识瓦解、体验扩张、虚拟泛化、技术瑕疵、认知不足、理念滞后和监管缺位等因素。传统网络空间治理的各项法律机制虽仍有延伸适用空间,但若不同“元宇宙”的内部秩序相勾连,则无法彻底消除其风险盲维。因应技术发展与嬗变,未来法律规制应当充分把握“元宇宙”各主体因持续互动和反复博弈而不断形成的动态均衡,在理念上完成“节点—全局”“臆想—理性”“单向—多维”“碎片—体系”的认知迭代,并以公共利益为基准、整体安全为导向、有效监管为目标,构建良法善治的“元宇宙”规制框架。法律规则的实证化有赖于多元制度体系的因势利导,监管主体在兼顾科技创新、平衡各方法益的同时,还应着力实现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间实体法律和社群规范的耦合联动。  相似文献   

4.
“元宇宙”概念的提出彻底改变了信息技术的未来图景,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交融势必会对现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新的挑战。但是,技术创新并不当然意味着专门立法或特别监管,“法律应当专门规制‘元宇宙’安全风险”的制度建构性主张正模糊了法律基本功能的范畴。从早期的大数据、云计算安全监管,到当下的算法规制和数据安全保护,再到未来“元宇宙”的治理体系,法律对技术创新的回应方式不应当是建立在纯粹假想风险的基础上,而是应当以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发生真正变化为出发点。依据“元宇宙”现阶段的发展特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没有超过现有的社会风险类型,故而“元宇宙”安全风险的规制思路依然应当遵循法律回应技术的一般立场,即以过程风险预防为核心,重新解释现有法律条款的基本概念和适用方式。  相似文献   

5.
数字技术的迭代升级不断丰富着地缘政治理论,由数字技术架构的元宇宙将成为地缘政治继海陆空天并行发展的新空间,成为未来大国国际竞争的重要战场,进而引发“智缘政治”博弈。“智缘政治”博弈是行为体通过引领元宇宙数字技术、控制元宇宙虚拟世界的数字主权和数字疆域以实现政治博弈的目的。元宇宙逐渐对“智缘政治”的浸入,将威胁国家数字主权安全,激化“数字疆域”博弈态势,加剧“虚拟边界”模糊而催生文化冲突。为此,应从完善数字空间战略布局,树立元宇宙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从“以人为本”的价值共识角度构建数字空间治理方案,以防范化解元宇宙空间的“智缘政治”风险。  相似文献   

6.
“元宇宙”的横空出世不仅伴随数字经济发展和内容技术革新,随着其生态版图的扩张,文化帝国主义也开始尝试掌握并控制“元宇宙”拟态环境中的“信息真相”,从而进行文化侵略与渗透。基于“元宇宙”技术媒介创构的拟态环境,文化帝国主义依托其虚实交织的时空场域得以隐蔽地“野蛮生长”,本质上是超越技术又附着在技术之上的价值观、领导权、话语权等西方意识形态输出。这种文化“同质性”输出一方面不断削弱民族国家的主流文化认同,另一方面,它加剧了社会分化和人际隔阂,特别是青年社群作为“元宇宙”的主要受众,沉浸式体验与“无限制”自由正在宰制青年核心价值认同异化趋向。因此,必须高度警惕“元宇宙”媒介拟态环境中的文化帝国主义倾向,辩证看待其带来的经济利益和文化风险二者间的关系,构筑文化安全的防护网。  相似文献   

7.
段强 《国际公关》2023,(23):176-178
在数字科技创新战略的引领下,元宇宙的概念已经延伸到围棋中,这意味着围棋的保护和传承工作逐渐呈现数字化的特征,即基于扩展现实、数字孪生等新技术而产生出新型围棋生态和融合产业。本文论述数字赋能背景下“围棋元宇宙”的创新价值与传播策略,探讨科技对围棋文化的赋能、融合和沉浸作用,助力围棋文化产业的发展,深度探讨“互联网+”背景下中国围棋的国际传播。  相似文献   

8.
元宇宙是一个基于多种数字技术构建的、以数字身份参与的虚实相生甚至以虚运实的数字虚拟社会,其本质在于社会性而非虚拟性。尽管元宇宙已经在娱乐、医疗、教育、工业和法律等领域获得初步应用,但是仍面临法律、伦理和技术的多维困境。从法律上来看,元宇宙的应用可能直接与个人信息保护权、隐私权、著作权等权能形成冲突;从伦理上来看,元宇宙的发展趋势与道德哲学对人之主体性的强调不相兼容;从技术上来看,元宇宙仍面临交互设备差、算法算力弱、经济系统不完善等瓶颈问题。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困境,推动元宇宙应用的良性发展,需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展开法律规制:一是以现实社会为中心,构建一体融合的法律体系,促进现实社会的法律系统与虚拟社会的算法系统之间的跨系统沟通;二是以风险为基础,根据比例原则对元宇宙应用实施从原则上禁止、全流程监管到行业自律的差异规制。  相似文献   

9.
非同质化通证(NFT)有望成为元宇宙与现实世界最有价值的经济流通连接器。NFT在虚拟现实世界的转移并生成对应财产称为映射行为,亟须构建数字法制促进NFT映射合法合规。债权履行、物权变动、知识产权转移、数据可携带权无法规制NFT映射行为,鉴于此,探索信息产权视阈下依照新型网络虚拟财产权说构建“新兴”权利——NFT映射权。映射权构建路径应明确主体、客体、权利内容及权利保护等,任何人均可成为映射权主体;参与映射及映射完成的NFT属于映射权客体;映射权规制元宇宙内NFT区块链间跨链映射、NFT从元宇宙映射到现实世界、实体资产从现实世界映射成元宇宙内NFT,并规范生成、读取、保有、存储、处分、修改、备份NFT财产转移的数据和信息记录等行为;映射权的保护可通过民事、刑事及行政法律途径实现。  相似文献   

10.
“元宇宙”不仅仅是未来数字经济的核心,实现对移动互联网产业结构和数字经济结构的重构和再造,而且对于包含工业经济在内的整个经济体系将产生根本性影响。其发展不仅关系到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还与创新创业密切相关。技术的创新给组织模式带来巨大变革,DAO(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出现,既对工业经济时代的公司制形成巨大挑战,又为主体组织模式的重构提供了思路。不妨先从DAO存在的结构优势着手探索全新的数据利益分配模式和众筹金融(We Finance)消费者保护模式以增加社会总福利。共票(Coken)理论针对数据这一核心要素的共享与保护提供原创的中国方案,继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同时,将PDA分析范式应用于“元宇宙”主体重构有利于促进组织的责权利效相统一,推进平台之间互联互通,让数据财富充分涌流,保障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之中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相似文献   

11.
“元宇宙”不仅仅是未来数字经济的核心,实现对移动互联网产业结构和数字经济结构的重构和再造,而且对于包含工业经济在内的整个经济体系将产生根本性影响。其发展不仅关系到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还与创新创业密切相关。技术的创新给组织模式带来巨大变革,DAO(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出现,既对工业经济时代的公司制形成巨大挑战,又为主体组织模式的重构提供了思路。不妨先从DAO存在的结构优势着手探索全新的数据利益分配模式和众筹金融(We Finance)消费者保护模式以增加社会总福利。共票(Coken)理论针对数据这一核心要素的共享与保护提供原创的中国方案,继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同时,将PDA分析范式应用于“元宇宙”主体重构有利于促进组织的责权利效相统一,推进平台之间互联互通,让数据财富充分涌流,保障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之中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相似文献   

12.
元宇宙归根结底是一个以数字人为主体、具有虚拟实在性的数字虚拟社会。作为虚拟社会的元宇宙也是社会的一种,且与现实社会之间高度嵌套、相互构造,而非独立于现实世界的平行世界。元宇宙社会的底层逻辑是虚实交互、人机互融、游戏范式和用户共创内容。元宇宙的架构化重新构造了社会行为、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同时也彻底改变了法律的调控进路,元宇宙中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都将基于数字人主体而展开。尽管如此,但并没有为元宇宙社会构建单独法律秩序的必要,它仍然应该接受现实法律治理体系的统一干预。法律对元宇宙社会的治理,不是法律与代码技术的二元共治,而是借助代码技术实现法律的代码化预嵌与算法化运行。与此同时,去中心化治理的实现不单单取决于元宇宙背后的技术支持和价值倾向,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社会探索一种从中心化到去中心化的法律治理机制之转型的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13.
通过引入虚拟媒介考古学方法,进一步发掘元宇宙的多重含义,揭示元宇宙与实际的媒介文本之间、已实现的游戏文本与人们渴望的元宇宙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元宇宙理念下的数字虚拟空间发展并不等同于简单机械的“游戏化”过程,而是游戏化理念在具体行业的跨界融合,并最终实体化为可供体验的内容、产品或服务。元宇宙以游戏为底层逻辑并进行多维拓展,以此激发用户的创造力,改变用户的参与形式、内容生产和消费方式,同时结合线上沉浸式消费体验生成经济价值,为数字虚拟空间的表征形式和经济系统构建提供了新的可能。  相似文献   

14.
根据构建技术不同,元宇宙中的数字人可分为虚拟增强技术下的现实型数字人和人工智能技术下的造人型数字人,后者还可被细分为自动化数字人与自主性数字人。各类数字人的性质不同,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现实型数字人是自然人在元宇宙的映射,由现实所对应的人承担权利与义务,应当为其设立准入制度。自动化数字人受算法程序控制,应认定为法律客体,其行为导致的损害责任由其生产者、设计者与使用者承担,可建立监督者制度对其进行管理与监督。自主性数字人已经能够完全脱离其生产者、设计者和使用者的控制,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应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令其享有人格权和财产权,承担友善义务。  相似文献   

15.
元宇宙以互联网、数字化、仿真模拟等技术为支撑,通过耦合虚拟与现实形成了类现实空间,它的出现引发了众多关注与讨论。相较于传统的虚拟空间,元宇宙具有深度临境体验的沉浸性、共创共治环境的去中心性、即时交互的慢延时性、时空对话的虚实融合性等特征。作为未来之势,元宇宙必然会对教育产生巨大影响,如在促进教育资源利用的高效化、学生学习意志的自觉化、教育效果评价的科学化、人才职业培养的高质化等方面都会产生积极影响;作为一项新事物,元宇宙所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小觑,如技术风险、政治风险、资本风险、健康风险、文化风险等。教育元宇宙作为新事物,在被大众所接受的过程中必然少不了受到质疑和批判,但这阻挡不了其发展之势,因此,要对其保持乐观的态度,既不能盲目普及,也不能一味冷漠旁观或刻意批判否定。  相似文献   

16.
 “元宇宙”是虚拟现实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产物。人类需要构建起沉浸式互联网,从而让各领域的全仿真程度的数字化转型工作以更具整体性的形态得以全面展开。目前“元宇宙”仍是处在其基础技术阶段的未来概念,但它已彰显了构建下一代互联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元宇宙”所涉及的最初级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软件技术,以及应用端的内容生产机制都已具备雏形。虚拟现实技术的升级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契机的同时,也蕴含着相关风险,如何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和开创新局面是需要审慎对待的时代课题。  相似文献   

17.
“元宇宙”是虚拟现实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产物。人类需要构建起沉浸式互联网,从而让各领域的全仿真程度的数字化转型工作以更具整体性的形态得以全面展开。目前“元宇宙”仍是处在其基础技术阶段的未来概念,但它已彰显了构建下一代互联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元宇宙”所涉及的最初级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软件技术,以及应用端的内容生产机制都已具备雏形。虚拟现实技术的升级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契机的同时,也蕴含着相关风险,如何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和开创新局面是需要审慎对待的时代课题。  相似文献   

18.
2021年是“元宇宙”这个名词成为网络热点的一年,元宇宙概念的实现已成为可能,并且将成为以后数字媒体技术的重要研究方向。在元宇宙语境下,影像传播载体将完成二维媒介向三维媒介的转向:结合三维影像的空间叙事特征与元宇宙媒介下的多重可能性,尝试探讨两者结合之下空间叙事的特征迁移与多元化的叙事可能,并尝试构建未来元宇宙概念中的空间叙事部分的叙事逻辑及叙事策略。  相似文献   

19.
“元宇宙”概念的提出彻底改变了信息技术的未来图景,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交融势必会对现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新的挑战。但是,技术创新并不当然意味着专门立法或特别监管,“法律应当专门规制‘元宇宙’安全风险”的制度建构性主张正模糊了法律基本功能的范畴。从早期的大数据、云计算安全监管,到当下的算法规制和数据安全保护,再到未来“元宇宙”的治理体系,法律对技术创新的回应方式不应当是建立在纯粹假想风险的基础上,而是应当以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发生真正变化为出发点。依据“元宇宙”现阶段的发展特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没有超过现有的社会风险类型,故而“元宇宙”安全风险的规制思路依然应当遵循法律回应技术的一般立场,即以过程风险预防为核心,重新解释现有法律条款的基本概念和适用方式。  相似文献   

20.
元宇宙是数字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后由多种技术融合而成的“技术集”,是一个与现实世界平行的智能化虚拟世界,具有智能运行逻辑、精神满足功能、无碍穿梭技术和数字永生主体等显著特点。元宇宙的出现解构了现实世界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使空间无限大、时间可重启、数字主体可变化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也带来了伦理风险:在个体层面,元宇宙主要带来人的异化、隐私泄露的伦理风险;在技术层面,元宇宙主要带来数据霸权的伦理风险;在社会层面,元宇宙改变了以人为中心的已有社会伦理结构。当前,可通过培育数字素养、嵌入伦理原则、完善法律法规、推进国际合作等途径来防范元宇宙伦理风险,引导元宇宙技术发展向善,促进人类文明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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