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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民法的人文关怀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比照近代民法以财产法为中心,现代民法强化了人文关怀,主要表现为从以财产法为中心到人法地位的提升,并广泛体现于民法中主体制度的发展、人格权的勃兴、合同制度的发展、物权法的发展、侵权法的发展、婚姻家庭法的发展等各个方面。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以人文关怀构建价值理念,注重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基于这一理念,在中国未来民法典中有必要增加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编。在中国民法的适用等方面更应强化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民事权益保障法。该法强调权利保护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责任承担意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途径包括:完善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体系;贯彻全部赔偿、惩罚性赔偿、限定赔偿原则。  相似文献   

3.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之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权益,是指主观权利,即民事主体有条件行使的权利.只有这种主观权利才能成为侵害的对象.民法贯彻的法官不得拒绝审判和遵守政策、社会公共道德原则,说明法规则并不完全限于成文法的规定.因此,不存在无法规则或者权利根据的利益.<侵权责任法>第2条广泛列举民事权利又用了"等"字的灵活规定,表明立法对受保护的权利采非限定主义,又归结为"人身、财产权益",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和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内在的连续性.本条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包括绝对权与法益.绝对权包括人格权、物权与知识产权.亲属身份权由于具有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双重特征,因此我们对其保护应该具体对待,但继承权与合同债权并非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法益包括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占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纯粹经济损失以及合同债权.我国侵权责任法应该借鉴德国民法典,对权利与法益的保护区别评判,采取例示性的立法模式,明确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的同时,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使其能够适应未来侵权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加快人格权法的制定对于完善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不能完全包含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也不能替代人格权法的功能,人格权法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独立成编.同时,人格权法应当对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个人信息资料权等重要制度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6.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他人民事权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利益范围做出了不受限制或者限定的规定,使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利益范围十分广泛;我国<侵权责任法>通过过错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来保护他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享有的各种民事权益,使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他人民事权益的保护建立在绝对保护的基础上.无论是不受限制或者限定的民事权益的保护还是公平责任保护方式的认可,均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中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对于是否有必要制定《人格权法》及是否能够独立成为未来《民法案》的一编,引发学界讨论。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不能替代人格权法;侵权责任形式的多元化并不否定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篇;侵权责任法替代人格权法将导致后者成为判例法;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内容上是相互衔接的。  相似文献   

8.
一般人格权的侵权法保护路径问题涉及到侵权法的制度设计。一般人格权虽名为"框架性权利",实质上为法益,其保护力度选择乃"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二种价值平衡的结果。拟制与衡平是一般人格权侵权保护的方式,但这两种途径均需借助侵权法一般条款,借助司法过程的裁量得以实现。如此,一般人格权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其中的特定法益成熟后,会上升为具体人格权。  相似文献   

9.
在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问题上,不宜构造出一个潜在地包含所有类型的人格利益的一元人格权.这种模式忽视了人格利益的特性,损害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来自德国民法的一般人格权理论,无法与中国民法理论和制度衔接,并且自身也存在过度限制法律对非典型人格利益保护手段的缺陷,不值得借鉴.比较合适中国的做法是确立人格保护的法律原则,当存在人格法益保护漏洞的时候,诉诸这一原则来实现对非典型人格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在《侵仅责任法》颁布之前,由于我国民事法律对此没有相关规定,再加之理论研究滞后,致使配偶另一方身份法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以充分保护。《侵权责任法》将属于民事利益范畴的身份利益纳入调整范围,为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法的人格权制度及婚姻家庭制度通过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保护,从本质上保护、实现了人的尊严、自由、生命与身心健康等人格利益。婚姻家庭法兼顾个人与社会的双重价值决定其所确立和保护的人格利益必然具有双重性。无论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都与人格权及人格利益密切相关,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合理调整就是对人格利益尊重与公平分配,是实现人格权的有效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12.
杨立新 《河北学刊》2008,28(3):159-165
《侵权责任法》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问题,涉及到各界利益的平衡问题,起草工作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8年4月21日在人民大会堂宾馆召开了第一次侵权责任法专家讨论会,广泛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起草工作中的一些重大法律问题,如侵权责任法的性质问题、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问题、侵权行为的类型问题、侵权责任形态问题、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等。对于法学界重点关注的《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哪些突出的侵权行为,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应当是什么等问题,笔者根据与会专家所探讨的这五方面问题,分别做出评述。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人民性和科学性极强的民法部门法。只有处理好这些问题,才能制定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科学的《侵权责任法》。  相似文献   

13.
《侵权责任法》中高度抽象概括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以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相结合的方式涵盖了绝对多数的侵权行为情况,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民事权益,并建立了以过错为中心,以推定过错和严格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4.
随着《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的颁布实施,人格权法的立法问题成为立法和实务部门关注的热点。研究肖像权商业利用中的法律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人格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肖像权商业利用中的"肖像"应具有真实可辨、特别性及一定的声誉或吸引力。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自然人肖像权商业利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形象大使、作价投资、用作商标等。对肖像权的商业利用进行法律保护,要完善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增加保护肖像权商业利用的规定,健全肖像权商业利用侵权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5.
当前立法规范所呈现的个人信息权利化路径面临着过度保护与保护不足的双重困境,同时也难以回应大数据时代系统性的信息安全风险.个人信息本质上是由一些具体人格权权利内容和其他人格性利益糅杂而成的综合体.内容上的复杂性要求私法采取"权利"与"法益"相区分的保护路径.属于"法益"部分的个人信息,承载了更多的社会公共利益,无法由具体人格权所覆盖,但可通过"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侵权责任"进行保护,从解释论的角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作为转介条款,将公法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性规定引入私法体系,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实现公私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6.
论身体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身体权,这是侵权立法对身体权保护的不足之一。在未来将身体权法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或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或借鉴他国作法将对健康与身体完整性的侵害作为一个独立诉因,这些作法皆可以实现对身体权的实质性保护。  相似文献   

17.
任欣悦 《天府新论》2012,(5):71-74,83
国家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保护人的精神权益,但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内容,条文简略,操作性不强,甚至落后于既有的关于精神损害保护的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保护人的精神权益的规定还需要完善细化:将精神权益损害赔偿数字化、具体化、可操作化,先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司法判例及时进行明确是可选之途.  相似文献   

18.
对个人信息的认定关键是能够识别信息主体,其民法保护的基础在于确立个人信息权,以个人信息权益为客体,并在具体权利中表现出不同层面.个人信息权应定性为兼有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双重性质人格权:在人格识别意义上,精神利益具有原始性、第一性,是信息主体内在的构成部分;物质利益来源并依附于精神利益指向的主体本身,具有附属性、第二性.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框架性人格权,应对包括姓名、肖像等传统具体人格在内的个人信息进行系统设计、统一调整.  相似文献   

19.
叶雄彪 《齐鲁学刊》2023,(6):88-101
个人信息侵权规则体系对于发挥私法在个人信息利益保护中的作用、确保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可识别规则”将可能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均纳入规制范围,体现了公法对信息处理全过程的关注,与公法全面保障信息安全、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功能相匹配。但私法对“可识别规则”的借鉴则造成了保护的信息范围过广,与私法关注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的定位不符。故而需要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进行限缩,在具体侵权样态中进行具体化判定。个人信息侵害造成的实际损害并不明确,差额说在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障碍,而风险损害说则面临风险不确定与风险多样等问题,亦难被采纳。较为妥适的办法是采取规范损害说,将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认定为法律保护的利益状态之变化以及给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两方面。而在归责原则方面,应当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确立的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制在采用自动化处理技术的场合,对于普通公民之间的个人信息侵权则应回归一般过错原则。  相似文献   

20.
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该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特征等方面进行探讨,以及对其缺陷进行分析和思考,有利于明确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在实践中能更好的适用近代民法中的这一重要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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