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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发展权的法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土地发展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物权,设立这一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土地利用的效率以及土地利用中收益分配的均衡化。本文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其权属归属、交易行为等进行效率分析,并指出政府对之应加强宏观调控以使个体目标和国家目标趋向一致。 相似文献
2.
构建区域发展权的实现机制,应通过“社会需求一政策指导一法律规范”的路径演进,将经济增长与提高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节能环保水平等方面的可协调、可持续程度作为法律评价标准。政府负有维护区域公平发展的义务,疏于或怠于履行法定义务便构成侵权,应承担“不公平发展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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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发展权是流动人口应该享有的与流入地居民同等的就业、教育、文化、政治、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目前,我国流动人口的流动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平等发展权、社会保障权等遭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这与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户籍制度改革不彻底、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碎片化、流动人口文化教育程度不高等因素密切相关。随着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必须通过持续发展经济、促进流动人口管理的法治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途径,促进流动人口发展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刘世元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4)
随着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发展,区域国际经济法已成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法律部门,其发展现状呈现为地域性、层次性、不平衡性等态势。近十年来,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区域国际经济法出现了一些引人注意的趋势:从调整单一的贸易关系逐渐变为调整经济、贸易的综合合作关系;从条约规范向经济集团制定法规范发展;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区域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不仅使多边贸易法律制度面临新的挑战,也促进了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5.
刘世元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5)
区域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能够参加区域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并能够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实体, 包括成员国、区域经济集团的常设机构、法人和自然人。其中, 成员国始终处于最重要的地位, 是区域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主体, 这取决于它的地位的多重性: 成员国是区域国际经济贸易合作者, 是区域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管理者, 又是区域经济贸易活动的被管理者。区域经济集团的常设机构是区域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协调成员国的经济贸易政策、监督条约义务的履行、维护集团内的市场秩序、负责对外经济贸易交往。区域经济集团成员国的法人和自然人参与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范围和程度有所区别, 但它们同作为区域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在区域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基本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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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本质是公民平等权,农民在发展中必须保障享有国民待遇。农民发展权中的国民待遇包括的平等发展权利、机会、利益以及规则四个方面。给予农民发展以国民待遇,既是宪法赋予公民平等权的具体落实,也是农民发展权实现的权利基础,更是新农村建设中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关键。落实农民国民待遇,促进农民发展,不仅要为农民发展公平立法,更应强化政府责任,还应加强组织保障。 相似文献
7.
区域发展权属于集体人权,它具有平等性、集体性、层次性、渐进性、多元性及开放性等特征。中国区域发展权具有民族性、国家义务性、松散性及缺乏平等保护等特征。国内各区域协调发展是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区域协调发展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坚持权利平等、多元利益衡平、立法权与行政权能动及公平与效率统筹兼顾等法治保障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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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金融发展权,从宪法维度考察,具有宪法基本权利属性。作为金融领域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国家对此负有宏观和微观上的保障义务。宏观方面主要是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途径实现尊重、保障及实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义务;微观方面主要是围绕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权利体系——农民金融借贷权、农业保险权和农村合作金融权构建农村土地流转法、农业保险法和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农村金融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0.
硬法、软法与经济法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法的传统概念正面临着挑战.本文以依法治国的理念为指导,主要以经济法对经济领域的公共治理为视角,分析了由国家法之外的明规则组成的软法机制,它配合着由国家法构成的硬法机制,分别和共同发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功能.软法现象是经济市场化、社会民主化、法律社会化及全球组织化的产物,它适合了市场经济、和谐社会、公共管理和国际合作的需要.因软法机制内容的丰富和问题的复杂,对软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尚待深入探讨.但硬法、软法的区分和组合,这的确属于前沿性、现实性的课题,应当引起足够的关注,以推进包括经济法制在内的整个法制建设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一种回应型法.但文章认为,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的回应型法有其自身的语境和内涵.基于经济法产生及其目的的我国现实语境,经济法不是回应型法,也不能是回应型法.经济法应该是自治型法.将经济法定位于回应型法,可能不利于经济法的独立和发展. 相似文献
12.
经济法从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上,符合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要件,并且与其他法律部门划分明确,因此,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的部门之一.那些否定经济法独立性的观点是都是可以驳斥的.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13.
《江西社会科学》2014,(6):205-211
经济法作为适应法律的社会化诉求而诞生的新型法律部门,市民社会是其赖以存在的社会根基,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基本立场和归宿。中国经济法的社会观应该立足中国,借鉴并整合现代和当代市民社会的特点。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为社会整体利益,这一命题是在社会本位观的基础之上,通过正常的逻辑推演得出的结论,是对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超越与反思,也是经济法得以存在与发展的要件之一。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与相互联动过程中,社会整体利益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单元引起了人们的注意,确认和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也成为法律制度安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经济法天然地担负着全面确认和实现社会本位的法律功能和作用,实质正义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社会整体利益的存在理由和核心理念。 相似文献
14.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经济法最终所追求的目标,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经济法价值是法律价值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包含了法的一般价值目标。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有着其特有的价值取向。而在经济法诸多并存的价值目标中,体现了一个核心的、主导的价值理念,即社会整体效益。效益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基石;整体性是经济法效益价值的本质特征。社会整体调节机制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保证。 相似文献
15.
主体功能区的划分藉由差异化土地用途管制和开发强度调控,目的是规范空间开发秩序,优化空间开发结构和提升空间利用效率。但是,在我国,主体功能区建设在实施过程中有加剧区域发展的"中心—边缘"非均衡倾向。为解决此问题,可引入土地发展权区际交易,从交易主体、区际交易范围、区际交易与管制规则、资金结算与使用监管等角度建立发展权区际交易的运作机制,从而对于形成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导向机制,促进区域协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相似文献
16.
法的精神在法的理论和实践过程中,倡导一种动态的精神追求;在法律的功能上,更多地侧重于在事情和事中对经济主体进行价值指引,它平等公正地对待各法律主体的利益,从各法律主体的利益结合点出发,努力促进各法律主体通过价值指引的方式来消弭冲突和对立,进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本文以经济法为例,从法的概念这一新角度出发探讨法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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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是为了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出现的。经济法所担负的这一社会任务和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性质,要求其不但要准确进行价值选择,更要有恰当的法律类型来组织与安排它的结构和内容。回应型法作为回应各种社会需要的愿望的一种便利工具的法律,强调法律的能动性,在法律调整中同时关注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恰恰与经济法法律性质和价值追求相契合。因此,回应型法是经济法进行法律类型选择的必然之选。同时,如何在经济法的规范结构和内容中体现回应性,也是经济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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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经勇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5):21-23
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就其实质而言,是国家控制农民经济权利的一种制度形式。家庭承包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起着矫正传统体制对农民经济权利的强制性控制,把生产经营自主权还给农民。如果说,实行家庭承包制是农村改革的第一次制度性飞跃,那么,推进农村市场化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则是农村改革的第二次制度性飞跃。只有完成这两个飞跃,才有可能在解决农民生存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农民的发展权,使农村生产力得到彻底解放。 相似文献
19.
法是"理"和"力"的有机统一体。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中,其法"理"和法"力"都经历了一个从单一向多元的过程。在法"理"上,从只是对经济规律的确认,发展到对人类各种价值和美好愿望的确认和保障;在法"力"上,从只是国家强制力,发展到各种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权威力量、非政府组织的权威力量甚至各国民众的力量。各国共同治理全球的理念在国际经济法的法"理"和法"力"中得到了体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