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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用航空器上不循规旅客处罚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浩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7(3):13-19
国际和中国国内立法的滞后导致不循规旅客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并因此使不循规旅客呈上升趋势,危害了民用航空的安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虽然启动了专门工作,颁布了《第288号通告》、制定了《关于航空器上实施的某些罪行的示范法》,但收效不大。美国、英国和韩国的国内立法从管辖权、不循规行为构成和惩罚措施三个方面响应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号召,形成了共性规律。中国有关不循规旅客处罚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健全,特别是针对不循规行为构成的清单式列举,但在管辖权和惩罚措施方面还需完善,以便应对《东京公约》的现代化进程和要求,有效处罚不循规旅客,维护航空安全。 相似文献
2.
杨彩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6):24-31
随着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在航空器上不循规旅客案件数量也呈现激增趋势. 仅仅依照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已远远不能实现对该类案件的有效规制:因其在管辖权方面的规定过窄,导致很多案件出现"管辖空白"的情况. 国际民航组织2014年通过《关于修订〈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作为《东京公约》现代化的最终成果,对管辖权方面做出了新规定,在原有的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基础上增加了航空器降落地国和航空器经营人所在国的管辖权规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东京公约》管辖权规定的不足. 在系统梳理国际民航不循规旅客管辖权规则的历史演变的基础上,探讨现有规则的积极意义及不足之处,建议中国相关规定亦需要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3.
2010年国际保安公约外交大会最终通过产生了《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这两项文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加强完善了现有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加大了打击恐怖行为的力度并增进了国际反恐合作。对于其中存在的管辖权冲突及修改年限等问题应当设立相应条款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4.
张君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5(3):34-38
防范非法干扰行为是民用航空安保工作的核心。然而,由于中国国内对此类行为的观点不同,导致相关民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同的界定,这也直接影响了实际工作的开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的最新修订将行为的危害对象明确规定为"民用航空安全"并对行为种类采取了开放式的规定。因此,当前应当以《附件17》第9版为基础,正确认识非法干扰行为的本质及特征,修改相关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减少国内规定与国际文件的差异。 相似文献
5.
王立志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74-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的修改需要考虑对已被我国批准的《蒙特利尔公约》(以下简称“MC1999”)的吸收问题,通过转化的方式而不是规则移植的方式吸收MC1999是恰当的方法。《民用航空法》与MC1999具有共同的历史法源和制度亲和性,MC1999转化为《民用航空法》的相关制度,具有实践和理论准备,使其转化具备了可行性。MC1999的转化需衔接《民用航空法》的修订与现有法律体系,对MC1999的漏洞进行必要的补充,消除中文作准文本错误,特别是消除因对华沙体系的误读而对MC1999理解产生的消极影响。未来修改后的《民用航空法》应当保障MC1999的强制适用;但对于不符合MC1999规定的国际航空运输,宜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同时,应当删除《民用航空法》第184条第1款关于条约优先适用的规定。在厘清国内与国际航空运输市场差异与联系的基础上,可利用MC1999的转化适当改造国内与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双轨制,于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建立国际国内承运人的公平责任体系下的新的双轨制,促进航空业市场的公平与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6.
郑派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2):105-114
鉴于对航空器安全及机上人员财产安全的关切和对遏止机上非循规与扰乱行为的关注,经数年努力,修订1963年《东京公约》(即《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于2014年4月在国际民航组织主持召开的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上审议通过。该议定书在适用范围规则、刑事管辖权规则与飞行安保员规则等三方面对《东京公约》作出重要变更,其努力值得肯定。然而,对议定书与《东京公约》的对比分析和对议定书约文本身的详细考察均显示,议定书对《东京公约》的几项主要修订尚欠成熟,且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与缺陷,势必影响其目的的实现。《蒙特利尔议定书》对《东京公约》的修订并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其生效前景也不容乐观。 相似文献
7.
张卫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0(1)
围绕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从国际民用航空安保条约的角度出发,在深入分析国际条约对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干扰行为的列举清单和管辖权的基础上,建议中国的新民航法应当在不同的条款中规定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罪行、普通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在专门条款中对涉外非法干扰行为的管辖权作出规定;并且根据民用航空安全的特殊需要,对航空器和机场内发生的非法干扰行为规定特别的行政处罚条款。 相似文献
8.
机上安保员最早是各国国内为打击劫机等恐怖犯罪而设立的,后来被更多国家采纳.随着国际航空安保形势的发展,国际民航组织启动了《东京公约》现代化的进程,并在2014年通过的《关于修订〈关于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议定书》中增加了机上安保员的内容.研究和分析了机上安保员的发展历史、设立的法律依据以及议定书对机上安保员的规定,指出机上安保员是国家公权力的代表,法律地位特殊,建议在中国国内法中建立机上安保员制度. 相似文献
9.
10.
孟小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110-116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第1款的“事故”普遍存在解释分歧,导致司法实践在适用“事故”时无法作出一致裁判,有违统一性和确定性的初衷。解释含有私法性的“事故”,不应完全套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方法,可借用法理学中一般法律解释方法进行尝试,最终厘定“事故”的要件。第一,“事故”具有航空运输的独特含义,包括独立价值和工具价值;第二,“事故”必须是不寻常的或意外的事件;第三,“事故”必须是旅客自身原因之外的事件;第四,旅客必须证明“事故”的存在以及“事故”是造成损失的近因;第五,“事故”是否需要与航空运输的固有风险或航空器的操作有关,具有灵活性。 相似文献
11.
民用航空运输中机长权力再探讨——兼谈机长与机上安保员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应对日益严峻的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形势,2014年,修订1963年《东京公约》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获得通过,其中,对民用航空器上的机长权力以及机上安保员的法律地位进行了重新界定. 通过对公约和议定书进行分析,指出机长与机上安保员的职责各有侧重,二者的关系既相互合作又相对独立. 目前,中国关于机长权力以及航空安全员与空警法律地位虽有法律规定,但其法律等级较低,存在权力冲突的情况,因此,亟待完善中国相关立法,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 相似文献
12.
李康斌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5):97-102
国际民航组织1999年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蒙特利尔公约》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它对各国国内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蒙特利尔公约》采用两级责任制度规制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即对乘客人身造成伤亡达到10万特别提款权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超过此限而无任何限制的适用举证倒置的推定责任原则.韩国已与2011年4月29日通过了商法典第6部分之国家航空运输法,该法明确了对乘客以及行李和货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条款,并采用了《蒙特利尔公约》中的主要责任原则.韩国有关航空承运人责任的国内法将有效解决在运送乘客、行李和货物方面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争议,并在其规定的抗辩和限制范围内,为受到损害的乘客和托运人提供适当赔偿. 相似文献
13.
周亚光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6):104-111
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管辖权规则,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33条一方面继承了1929年《华沙公约》第28条规定的4种管辖权规则,排除了不方便法院说等其他普通法系特殊规则的适用;另一方面又加入了旨在保护漫游的美国人的第五管辖权规则。美国法院在最近的判决中却试图割裂两个公约的内在联系,试图通过美国化的解释将不方便法院等特殊规则适用于所有管辖权规则。在条约法的视角下看,无论是从约文对原告在不同管辖权规则下的诉讼权利采取不同的措辞、从条约管辖权规则的统一性及旅客倾斜保护的目的追求、还是从条约的缔结过程对不方便法院说的妥协来看,不方便法院说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五管辖权而不能扩及其他4种管辖权规则。 相似文献
14.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通过将对全球海运业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介绍公约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从船员和航运业两方面分析批准和实施公约对我国航运业产生的影响,并从加强公约研究做好批准和实施公约的各项准备工作、履约文件体系的构建等方面提出履约构想。 相似文献
15.
在中国,妇女问题已成为公共政策和国家生活的主流,《妇女权益保障法》多数条文列举了侵犯妇女权益的法律责任。凡侵犯妇女权益的,依后果轻重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无论从国际人权公约看,或从中国相关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看,现实生活中差距都是存在的。就社会保障权利看,由于中国地区与地区间,城市与农村间,城市、农村不同社会阶层的妇女间,发展很不平衡,保障的程度差距很大。重男轻女的观念依然影响相当一部分人。由此造成的家庭矛盾不断发生,两性比例失调隐藏着巨大的社会问题;适龄女童辍学率高于男童,在农村和边远山区尤其如此,一些女童无法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文化程度差距影响她们就业和在科学、技术领域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的高等科学技术人员和公职人员中女性数目低于男性,不能说与此无关;全国范围医疗保障覆盖面在逐步扩大,但低水平的情况短时间很难改变,许多妇女仍不得不继续忍受缺少合格的保健医疗的现实。此外,在人身权利方面,遭受性骚扰和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方面,女性的数量仍然最多。以上问题的存在,既影响妇女权益保障的实现,也影响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当然,出路仍然是法治,各级政府和相关社会组织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将法律落到实处,使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一步一步达到新水平。 相似文献
16.
东京大审判是战后针对日本甲级战犯而进行的一次重要的军事审判。由于东京法庭的法官来自不同的国家 ,加上各国对战争的感受程度及适用的法律体系不同 ,审判中出现了尖锐的反对意见 ,其中印度法官帕尔的反对意见尤为典型。他将其狭隘的民族主义与日本帝国主义及其侵略战争混为一谈 ,竭力为日本帝国主义辩护 ,为日本战犯开脱罪责。其意见虽未被采纳 ,但却留下了长期而严重的负面影响 ,是当今日本蠢蠢欲动的右翼势力复活、发展的一个精神动力 ,也算是日本至今不承认、反省其侵略战争罪行的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