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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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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主体虚置,权能不完整,客体不确定,承包经营合同性质不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完善,需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内涵;构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明确农民集体成员的权利内容以及成员资格获取及退出机制;完善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法律权能;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征用制度;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  相似文献   

2.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确认是集体土地流转的前提,其决定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人和利益的享有者,是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基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规定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赋能不足以及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等,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共有权被虚置,农民的土地利益被剥夺。破除体制机制壁垒、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通过立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明晰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份额、拓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强化农民土地利益的法律保障是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也是城乡协同发展和社会公平公正的必然。  相似文献   

3.
“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植根于“两权分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三权分置”下的农地改革实践,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的缺陷集中体现在:权利属性与权利主体的模糊性;行使主体与行使机制的不健全;权能体系和保障机制欠缺。未来立法应该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与农民集体成员权综合治理体系进行科学的立法表达。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需要:明确特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丰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缺陷的重要设计,建构其综合治理体系应该在理论上厘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之间的关系,设计出科学可行的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标准,丰富农民集体成员权利体系,健全农民集体成员权利行使规则与救济规则。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物权编应当界定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类型的本质属性,应将农民集体所有权界定为体现农民集体公有制的所有权类型。农民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社区农民集体的成员集体以保障本集体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为目的,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和财产依法管理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使集体成员受益的权利。以此为基础,才能完善农民集体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5.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制度, 在历史演进和法规范中, 经历了从明确到模糊的变化。明晰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能够保障集体经济有效运行, 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阻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 表现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规则运行之漏洞、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关系表达逻辑的不周延等问题。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是历史理性和规范理性的回归。一方面, 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以集体土地作为资产构成以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 并能够通过法人的特别责任规避集体土地资产的流失; 另一方面,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其成员权益的主体依托, 才能最终实现成员土地用益、收益分配、权利救济和意思表达等权益。

  相似文献   

6.
现行农地产权制度下的农民土地权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行农地产权制度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实施以来,曾一 度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力推动了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但 是,由于前期思想与理论准备不足,其本身存在的缺陷近些年日益显现。 尤其是土地所有权制度方面的诸多漏洞,导致了农民无论作为个人还是 集体都无法享有法律在名义上赋予的农地所有权,从而在土地使用权、收 益权和转让权等各方面受到种种侵犯,最终造成农民的普遍贫困。要改 变这种现状,必须大胆改革现行农地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农村社区集体主体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来说都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它牵涉到农村集体制度问题的方方面面,是一个重要的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立足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从现行农村社区集体主体的现状剖析入手,对农村社区集体财产权、农村社区集体财产权主体、农村社区集体组织多个法人共存等问题作出了阐述和分析,提出了农村社区集体主体重构和内部治理机构完善的对策建议:(1)一定社区范围内的三个农村集体主体变为一个农村集体主体——农民集体;(2)法律应赋予农民集体之特殊民事主体法律地位——非法人团体;(3)农村社区三级集体组织体系变为一级集体组织体系——村农民集体;(4)完善村农民集体内部治理机构——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村"经营管理委员会",村"成员自治监督委员会"。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第五章关于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规定涉及村民自治的有第59条、第60条、第62条和第63条,这些规定涉及集体成员的表决权、知情权和撤销权。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与《物权法》衔接、配合,方能更好地发挥集体财产的效用,保护集体财产权利。  相似文献   

9.
10.
城乡二元分割,主要是城乡居民所享受的权利悬殊.农民集约使用土地的主体权利贫困包括三个方面,其中最直观的是社会权贫困,最核心的是土地财产权贫困,最重要的是公共产品分享权贫困.促进农村土地集约使用,必须完善和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完善农民的主体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11.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破解城市建设用地供给不足和农村建设用地闲置浪费双重矛盾的有效方式,也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要求。在统筹城乡建设用地中,农民的土地权益容易受到侵害,需要通过提高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费用、征地补偿费用以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累进税等方式建立土地收益分享机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相似文献   

12.
目前,关于所有权立法的问题正处在激烈的论争之中.笔者认为,"三分法"的模式已不符合当今中国的经济结构,但在物权法中不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加以规定,令这两种重要的所有权失之规范,不符合中国社会的客观实际.因此取消"三分法",构建统一的所有权制度,在此基础上特别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所有权体系的合理格局.  相似文献   

13.
集体土地所有制是我国农村社会最根本的经济制度,但是现行法律对其主体一直没有清晰的界定,从而使其实际运行机制逐步演化为“组有村管”模式。该模式在理论上不符合基本的法理逻辑,在现实中也存在诸多负面影响。为此,应改革该模式,重构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从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并为落实我国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14.
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而在当下的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并未发挥出主体作用.农民主体性和主体地位的缺失,与农村法制建设缺乏农民主体性的视野,缺乏把保障农民主体地位作为制度建设方向的意识和努力有着直接的关系.新农村法制建设只有坚持"以农民为本",把农民主体性和主体地位作为主线贯穿其中,着眼于农民主体性的提升和主体地位的获得,处理好农民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关系,并构建农民的利益代表、表达机制,利益参与、决策机制,利益救济机制,才能从法制层面促使农民作为最终解决农村困境的主体性力量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5.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既强调市场机制的高度参与,也需要地方政府主导。这一制度现实决定了入市必须处理好市场化改革中的政府角色转换问题。唯有在公共利益最大化制度目标下,以农民权益不受损为前提,综合考量粮食和生态环境安全、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等现实诉求和界定标准,将地方政府从角色明确和角色回避两个维度进行定位,方能处理好市场和地方政府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中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转型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中频频出现的公民直接抵制公权力活动的现象值得关注,人权三种存在形态理论为公民拒绝权研究提供了独特分析视角.作为人的一项应有权利,公民拒绝权源自近代宪法思潮中的抵抗权.行政法律规范对公民拒绝权的明确认可,实现了其由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飞跃,标志着行政相对人主体性的回归.公民拒绝权由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有赖于无效行政行为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行政诉讼类型化思潮的兴起则为此提供了宝贵契机.  相似文献   

17.
当前农村土地承载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存保障的双重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民社会保障权之间发生了明显的冲突,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也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构建。论述了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障权利2种权利在属性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社会功能上存在着内部的冲突与外部的重叠、权利保护上存在的优先顺位关系。提出3点启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利用是农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物质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合理利用离不开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民社会保障权应该各司其职。  相似文献   

18.
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土地权利的变迁,以及由此带来的农民政治认同感在各个时期的变化,结果发现:农民的政治认同经历了4个阶段,即土地改革与农民政治认同的生发阶段、"集体化"及"人民公社"时期与农民政治认同的复杂变奏阶段、家庭承包经营与农民政治认同的再生阶段、市场经济要素的嵌入与农民政治认同的弱化阶段;农民政治认同的变迁有其内在逻辑,即改革开放之前,土地权利变动影响农民的生存诉求,从而影响着农民的政治认同感,改革开放之后,土地权利的变动影响着农民的利益最大化追求,进而影响农民的政治认同感。由此提出,应当从规范政府征地行为、加强农民组织化程度和谈判地位、规范土地市场秩序3个角度,保障农民土地权利,提升农民的政治认同感。  相似文献   

19.
三权分置是在当代两权分离的地权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提出的重大制度改革和创新。“三权分置”意味着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多项权利并存于土地之上,其权利结构与严密的物权体系无法相容,存在诸多理论争议。理论冲突的根源,在于土地的多重价值与所有权制度的不相容性。基于传统社会的永佃制与三权分置在权利结构、制度功能等方面的一致性,永佃制在地权分配、制度设置等方面对当代三权分置具有历史借鉴意义。从历史传承和发展的角度来看,宜修正和完善一物一权主义,使之适应社会现实的发展,将三权分置中的土地经营权设定为物权,并沿用实践中的固有词汇解决新旧法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20.
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是农民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需要立足法治化路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地方性立法是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法治化路径的重要部分。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经验,主要体现为贯彻上位法、凸显地域性,过程民主化、内容创新性,适应客观需求、体现探索性。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地方性立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未来的地方立法将完善体系化、减少分散化,创新区域立法协同性、降低立法成本,注重法律清理、防止法规冲突,回归人本性、防止唯地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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