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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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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是国家,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权。但因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制度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导致在各级管理部门大量寻租行为的产生。本文针对这种现象,对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本文认为国有土地的无偿划拔制存在着种种弊端,必须予以改革。根据宪法修正案和土地管理法修改条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具有商品交换的属性。土地使用出让费即地租。要搞活房地产市场,政府应垄断一级市场,调控二级和三级市场。国家要完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方面的立法,强化土地所有权,保障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异常兴旺,土地的稀缺性和重要性正逐步体现出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保障这种宝贵资源的正常流转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其的性质作明确认定.法学理论界对此亦存在四种不同的学说:行政行为说、行政合同说、经济法律行为说、民事法律行为说.由于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在认定上认识不一,导致了法律实践上的诸多混乱,如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规则混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命令色彩过于浓重;受让方权益不受尊重;出让方有职权没有得到充分而适当地行使等.本文立足于论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希望借此厘清此类合同中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抵押是确立不久的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已有的立法规定尚不系统、完备,理论上的研究也比较薄弱。在实施这一法律制度中,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探讨和研究。所以,本文就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性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对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从变卖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土地使用…  相似文献   

5.
在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下,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出现了问题,未能按期支付受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的违约情况不时出现。在处理类似的合同纠纷中,对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性质的认定仍然存在不同的认识,各地的实践界也按照各自的理解进行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条款也涉嫌违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有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是土地行政划拨的产物。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行使的代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具有土地管理者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代表所有者)双重身份。土地管理部门在行使土地使用权收回权时,由于传统的土地国家所有观念与行政执法的路径依赖,使其在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权时常常模糊甚至混淆了两种身份,忽视了公民具有的土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物权法》立法条款用词的不严谨加剧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权与《物权法》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冲突。国家对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因公益利益之需要,则应该通过征收的途径,而非通过行使收回权;基于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则属民事返还性质,并非行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其违约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而非直接导致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收回,其是否构成违约而丧失土地使用权应通过司法途径确认而非行政部门一方认定。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混乱,不仅是造成房屋拆迁纠纷,也是导致"一地二主"并存后果的重要原因。现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必须重构。  相似文献   

7.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已经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但该规则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导致理论与实践上均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同时为了均衡分配土地资源,缩小贫富差距,续期应当以无偿为原则,有偿为例外;续期的期限应当以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年限作为续期的上限,且不应限制续期的次数。  相似文献   

8.
论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与可持续发展战略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我国房地产业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与这一基本战略的要求存在相当的差距。我国近年来房地产业已呈现出发展的非持续性态势,产生了一些令人关注的问题。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主要源于香港,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经济法律环境造成这种制度在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上先天不足。这种制度在香港有其合理性,但在我国内地产生的后果却十分严重,必须及时解决,具体举措可以加强土地资源的物权法保护、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以及广泛与国际相关规范接轨着手  相似文献   

9.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二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草案》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又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相似文献   

10.
中国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海洋主管机关以所有权人的代理人身份和海域使用权人之间订立的出让合同,无论是定性为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都要维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与平衡。从解释论上讲,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上没有法国法上那一套行政合同的利益平衡机制,如将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释为“行政合同”,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应该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释为民事合同。  相似文献   

11.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作为全国首个经济特区,率先对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改革,本文系统梳理了一系列的变革实践与成果,及其对地方立法和我国相关法律的突破性贡献,分析了其在高度城市化和土地资源短缺时期的探索实践活动对全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2.
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权能性质─—兼谈“田面权”的性质庆明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出租”二字删去并增加“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公民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形成侵权赔偿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土地使用权被侵害且造成了经济损失。侵害公民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有来自于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中的侵权行为,也有来自于不正当的行政干预行为,尤其是对“四荒”拍卖过程中的侵害土地使用权行为,必须依法认定侵害土地使用权的侵权责任构成,甄别侵权责任人或单位。构成侵害公民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赔偿,同时还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一个时期来,通过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学习,人们对土地的商品性,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及建立土地市场等有了新的认识,推动了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目前试点工作正在深圳、上海、天津、广州稳步开展。海南岛已颁布《海南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和抵押,并允许外国和港澳台公司、企业或个人参加土地开  相似文献   

15.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主体是作为土地所有人的"集体",受让主体可以是本集体内部和外部的任何人,但同等条件下本集体内部的组织和成员有优先受让权。入市交易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包括存量和新增的建设用地,以及城镇规划区之内和之外的土地;但在目前的试点初期,仅以城镇规划区外的存量地入市为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还应配套解决如何缩小征地范围、城市土地归属、"小产权房"能否转正、宅基地使用权如何改革等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6.
房屋征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本质上是对财产权的征收。虽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给予补偿和如何进行补偿,但财产征收补偿制度本身既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宪法依据,也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中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除了应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偿范围还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的投资开发利益和该土地的预期增值利益;补偿标准应根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方式,即出让方式与划拨方式分别确定:对于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应当综合考虑该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剩余使用年限和基准地价等因素;对于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土地开发成本等因素。  相似文献   

17.
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的划拨土地,由于历史原因,划拨土地中既有被用于公益目的的,也有营利性的.本文将划拨土地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二者严格区分开来,坚持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公益性和不可流转性.将划拨土地分为存量划拨土地和增量划拨土地,其中的存量划拨土地又区分为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存量划拨土地中的公益性用地和增量划拨土地作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载体,不可流转,而存量划拨土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则逐步纳入出让土地市场按照价值规律自由流转.  相似文献   

18.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土地使用权的租金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其中两种方式,其租金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这两种不同形式的土地使用权租金制度,对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和作用。因此,应当建立国有土地租赁制度,逐步减少国有土地有偿出让。  相似文献   

19.
文章在对我国《物权法》中土地征收规定进行评述的基础上,指出这一制度在适用中还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文章从制度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视角提出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须与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改革联系起来一并进行。文章的重点是对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提出具体建议: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限制为公共利益目的,将现有的非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转变为由集体与土地使用者直接协商,由集体将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出让。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少,划拨土地大量入市不可避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逐渐成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法律议题。国家对划拨土地的管制,经历了从禁止非法转让到依法转让的过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结构包含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两种合同关系。批准转让的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皆系对转让合同的履行,但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影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未经批准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存在无效、有效和未生效三种可能样态。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批不宜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绑定。未经批准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宜再被认定为无效。土地增值易引发转让人撕毁合同的道德风险,认定合同未生效不利于对受让人合同履行可得利益的保护。合同有效与合同履行应相区分,认定合同有效系最佳选择,能兼顾管制与自治,平衡当事人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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