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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首次规定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后悔权制度,赋予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但在实施过程中,产生出了许多新的问题,亟需细化法律、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被媒体和部分学者称为消费者后悔权(反悔权)。但后悔权(反悔权)带有较强的道德色彩,无法准确反映该权利之法定属性,不仅无助于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保护,还可能造成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撤回权的称谓因其客观中立特性则更能准确反映其法律性质以及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不同利益的立法本意。撤回权也不是绝对的无因退货,它的行使也有适用范围和限制性条件。  相似文献   

3.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逐渐成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一种主要途径,但是由于互联网经济的特点使得消费者在购买时对于商品信息掌握不足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侧重保护。该条款规定,网购消费者可以通过无理由退货等方式保护自身权益,降低自身权益受损的风险。但是由于我国消费者后悔权起步较晚,立法不完善,实施的过程中缺乏明确标准导致该条款在具体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经营者拒绝退款;消费者滥用后悔权;退货、收货标准,退货时间不明确等。通过对网购消费者后悔权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帮助今后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更加有效的实施。  相似文献   

4.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行一直沿用至今,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原先的许多法律规定已难适应社会形势。文章通过介绍后悔权,阐述了我国实行后悔权的必要性及对其容易产生的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5.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被称为冷静期制度,这项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享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具有特殊的保护作用。在国外,冷静期制度在商品交易领域早已被广泛应用,后悔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而在中国,后悔权制度却鲜为人知。在现今消费者主权时代,后悔权有其建立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冷静期制度,适度修正相关法律制度,构建后悔权制度,将其上升为法定权利,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6.
消费者后悔权与经营者无因退货许诺产生于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并经过了各自的发展历程。在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入法之前,经营者已有了无因退货许诺实践。消费者后悔权是一项法定的消费者权利,也是一项不同于合同法上撤销权和解除权的形成权,而经营者无因退货许诺则表现为民法上的允诺行为,对消费者也构成债法上的请求权。通过对两项制度的比较分析,以揭示它们在价值目标、行使机制等方面的异同性,从而探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消费者后悔权的背景下,两项制度在融合和差异化发展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潘家永 《老友》2014,(6):54-54
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与修订前相比,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本文试举几例,以飨读者。网购商品不满意可行使"后悔权"案例:退休多年的老李近来感觉身体乏力,夜里经常失眠。周围的老伙计们都说吃保健品有用,劝他也买点试试。老李在网上对保健品研究一番后,就通过某购物网站购买了一种据称有安神功效的保健品但是  相似文献   

8.
本文主要结合《会计法》和实际会计工作,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条款完善提出了进一步修订建议,从操作层面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供技术支撑。  相似文献   

9.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长期以来没有修改,其缺陷日渐明显,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确有进步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强化了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和作用,但也还存在着有待商榷的问题和改进完善的空间。应当充分把握好此次修法机遇,秉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遵循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进一步细化规定,进一步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0.
作为特定历史语境的产物,《沉重的翅膀》、《白鹿原》两部茅盾文学奖"获奖修订版"的生成,同时包含了政治性修订与非政治性修订两个层面,需要从"外部研究"和"内部研究"两种视角进行解读。首先,通过版本比较与校勘的实证分析,可以揭示它们在"思想越界"情形下如何修订,以及修订留下的无法弥合的内在裂隙。其次,借鉴李奇的话语结构理论和布迪厄的话语场理论,从版本修订与当代文学场域存在的"互文关系",可以从更为宏观的角度分析它与主流文学话语规范/妥协之间的复杂关联,进而对主流文学话语所在的"后三十年"当代文学的空间场域迁移做一番整体的扫描。  相似文献   

11.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施行以来,围绕着单位、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一直存有争议。从我国单位消费行为的分析、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以及消费者运动的宗旨来看,单位不宜作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不能因其主观目的而被排除在消费者的范围之外,我国"消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适用,不能以消费者的主观目的作为适用的条件,应当以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为要件。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应当借鉴主要国家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给予消费者科学、合理的定义,为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保障。  相似文献   

12.
消费者亏损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消费者亏损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通过将信息不对称这一信息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与古典微观经济理论中基本分析工具(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的结合运用,我们可以分析消费者亏损的形成原因,对经济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并从政府、企业、个人三个层面分析为减少消费者亏损所采取措施的经济学依据.  相似文献   

13.
广告代言人对消费者的影响日渐深远,但法律主体地位的缺失,导致对其追责和监管力度的严重弱化。无论是从地方和行业立法的准备,还是从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我国都已经具备了将广告代言人列为《广告法》中独立法律主体的条件。在进行《广告法》修订时,应以"广告保荐人"命名广告代言人,并明确其权责义,规范此类主体及其行为,打击虚假广告代言,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确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为中心,通过分析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法理基础、功能及我国惩罚性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1.进一步明确《消法》中关于消费者定义的解释。2.扩大《消法》第49条“欺诈行为”的适用范围,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证责任。3.合理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15.
特别关注     
新《消法》正式实施 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新《消法》明确提出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新《消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  相似文献   

16.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规范了通用机场的概念定义、规划建设、使用许可和安全运营等要求.然而,随着通用航空业的快速发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有关通用机场的规定已经不再适应实践需要,亟须进行修订.具体包括对通用机场进一步细化分类、不再套用运输机场相关要求等,并应做好对上位法《民用航空法》的落实,以及对下位法民航规章的引领,以保障和促进通用机场以及通用航空业的安全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17.
微观经济学从微观层面研究消费者行为和生产者行为.消费者行为理论就是研究理性消费者如何做出最优选择,是古典经济学中最基础的部分.20世纪70年代以来,行为经济学借鉴了一些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对消费这行为理论进行了更符合现实的阐述.文章主要研究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发展过程以及发展前沿,得出一些微观经济学理论研究中的启示.  相似文献   

18.
个体工商户的性质决定了它购买商品可能为个人或家庭消费使用,也可能为经营或职业之用。为此,我们必须寻找将个体工商户二重角色剥离开来的标准,以确定个体工商户在何时可以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这方面可以借鉴德国法和英国法的经验。如果个体工商户"在营业的过程中",则可以推定其是作为个人经营者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此时不宜将其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如果个体工商户"不在营业的过程中",则是自然人,属于消费者,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关于"在营业的过程中"的认定,需要考察缔约时买受人的身份、所购商品是否为经营的必需部分、购买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经常性、事后商品被使用的情况、所购商品是否重新进入流通领域而转卖出去等因素。  相似文献   

19.
对于后悔权中商品完好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基于大陆、英美法系学理的分析无法得出明确结论;基于我国的现行法律研究得出的结论,由于其理论基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趣旨相悖而有失妥当;从后悔权的趣旨和法经济学出发,应由经营者承担。对于主观证明责任,证明活动参与方应积极协同;同时充分利用表见证明、证明妨碍、主观具体证明责任转换等理论,推动证明活动呈近似正弦曲线的轨迹展开。由于经营者反驳后悔权的理由各异,有必要运用类型化分析方法展开不同理由下的证明活动。  相似文献   

20.
保护消费者权益通常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终极目标。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1条立法目的中明确要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因其并未赋予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一纸空文。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也愈演愈烈。消费者处于互联网竞争生态链的最末端,互联网竞争行为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论的层面,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作为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因素,同时赋予消费者集体诉权;在解释论的层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时,应放松对"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原则"的认定,而更加侧重于客观市场效果,重视消费者权益在判定竞争行为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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