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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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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乡村振兴战略意见》提出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的增设弥补了宅基地"两权分离"的制度缺陷。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范畴,权利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人享有可期待利益。法律法规应当规范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与退出,该权利随身份的产生而取得,随身份的丧失而灭失。宅基地资格权的典型权能包括宅基地分配请求权、政府征收补偿权、退出权以及退出补偿权。"保障宅基地资格权"是为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明晰宅基地资格权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租赁、赠予、抵押、继承等不同情形,法律法规应当重新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2.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律制度上落实中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需要重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元权利结构.在健全的宅基地所有权规则之上,才能建立健全的宅基地资格权与使用权.中国需要按照物权规则对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进行拓展,并建立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规则.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村集体成员依据其成员身份申请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取得权,其不具有可转让性,这保证了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福利性权益的实现.在这种前提下,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可以解决宅基地保障功能与财产属性之间的矛盾.鉴于农村宅基地的多种功能与属性,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框架应当在作为私法的《民法典》和作为公法的《土地管理法》中同时搭建.  相似文献   

3.
“三权分置”政策是我国调整农民和土地关系的重大制度创新,必须用科学的法思想和法理论来对政策的法律内涵进行明晰,实现从“政策语言”到“法律规范”的全面转化。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三权分置”是围绕着农地展开的“三农”改革,即农业生产方式与土地市场化的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自治组织关系的重构、农民的身份利益与自我解放。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四种观点进行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权结构表达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是以身份权为基础,包含财产权内容的复合性权利。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规定为总有关系;修订细化成员权得丧变更的制度规范;建立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农村宅基地所有制形式经过三次制度变迁,才形成现有的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二元”权能结构。当前,学术界普遍认为,法律赋予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能不完整,从而束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的宅基地“三权分置”着眼于农村现代化改革的需要,促进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结构从“二元”向“三元”转变,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施遇到“资格权”创设法理依据不足、农民享有处分权能的问题存疑、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诸多困局,通过宅基地“资格权”的具体化、“三权”权能结构优化、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式,方可有效促成农村宅基地所有制改革的完成。  相似文献   

5.
随着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农村宅基地进一步盘活市场和发展空间需求的重要性逐渐显现。对中国农村宅基地政策演变和不同开发模式进行比较,讨论三权分置政策内涵,以陕西省礼泉县官厅村为个案,结合问卷调研和深度访谈法,通过对现状宅基地实际宗地数量、人均拥有量、人群对宅基地用途意愿等分析,研究农村宅基地发展变革历程,探索宅基地利用实践策略。研究认为,在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平衡需求的驱动下,宅基地发展存在制度缺失、市场秩序混乱、多元利益主体需求难满足,理论指导和实践应用不匹配等方面困境,通过指标互补、产业融合、休闲共享等实践模式,形成三权分置体系下农村宅基地的盘活作用机制,即摸清宅基地荒置底数,部分建设用地转化为耕地;引入文化运营企业,植入乡土体验、精品民宿等新业态新功能,实现企业+村集体+村民的三方共赢;对原有农房户型进行现代化和适老化改造,城市居民与原住户共享养老空间;利用实际建设与运营成效来验证开发模式的可行性,能够纾解农村宅基地发展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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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宅基地逐渐由“二权分立”向“三权分置”转变,资格权成为其“三权分置”的关键。通过分析其现实状况及区域特色模式,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应用存在主体认定不明,权利内容与登记制度不健全,行使制度与救济制度等困境,需要从制度与实践层面完善其主体制度,健全其权利内容与登记制度,明确其行使制度与救济制度等,以期促进我国宅基地法律体系的完善,规范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的开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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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乡二元化体制下,我国原则上是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但随着城乡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法律一直在突破这个原则,理论界对农村宅基地能否进入土地市场也存在着重大分歧。基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解决农村面临的融资难题,实现“物尽其用”的物权原则,应当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许可宅基地使用权进入土地流通市场。同时建立与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登记制度,完善农村保障体系,确保宅基地使用权有序、平稳地进入流通市场。  相似文献   

12.
作为新的制度优化举措,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存在制度绩效损失的风险,而产权治理结构是引发制度风险的关键因素。基于产权治理结构的视角,从产权安排、外部环境与主体因素方面构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风险生成的理论分析框架。在改革实践中,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存在"弱市场+自保障""弱市场+强保障""强市场+自保障"和"强市场+强保障"等差异化产权治理结构,但由于产权治理结构存在内在运行机制和环境适配性缺陷的不确定性,导致实践过程中产生宅基地权益难以充分实现、宅基地再配置与再利用效益不足等潜在风险损失。为防范和管控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风险,应从健全交易体系,完善配套措施,提升宅基地产权治理结构效率;强化农民主体地位,因地制宜推进改革,改善产权治理结构适配性等方面制订风险管控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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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一户多宅”、宅基地大量闲置、村庄空间布局散乱等现实矛盾,江西省余江区在乡村转型全面加速背景下率先探索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成立了村民理事会组织载体,建立了自愿退出机制,创新累进收费有偿使用制度,同时构建以多元赋权为手段的宅基地利用制度,在激发内生动力、注重平稳推进、坚持多元取向等方面具有重要创新价值。在此基础上,针对性提出扩大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范围、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监督管理能力、构建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地多元利用路径及加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潜在风险防范等六个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实现更大突破。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资源利用存在严重浪费现象,其中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主体不明确是原因之一,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构建合理有效的宅基地继承机制。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主体的明确能够有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主体按照是否有继承主体资格进行分类方式,不符合继承主体条件的,可以有偿获得;符合继承主体条件的,可以有偿退出,以达到权责清晰,可以使宅基地资源得到合理高效的利用。  相似文献   

15.
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户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旨在为自己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条件处分的权利。农户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可以依法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当其失去集体成员身份时,集体组织应当收回其占有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有差别的、有条件的流转制度。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6.
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是协调乡村人地关系、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及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引擎”。推进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对于激活农村土地要素、盘活农民“沉睡”土地资产、增加农民收入及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用地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现阶段,农业人口转移市民化进程中的宅基地功能演变和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宅基地功能拓展为推进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提供了契机,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在乡村振兴战略下,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存在“人的障碍”和“地的障碍”双重制约因素。鉴于此,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下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破解路径:一是激发农民参与的内生动力以有效破解“人的障碍”;二是探索宅基地多元利用,突出服务乡村振兴以有效破解“地的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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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解决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粗放利用、流转不变、资源浪费等问题,浏阳市在中央的授权下对本市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进行了改革。经过三年的改革,浏阳市在宅基地集约利用、自由流转、有偿使用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显现出村委会难以切实发挥主体作用、宅基地退出制度存在障碍、改革资金缺乏等问题。在未来的工作中,需加强村集体组织建设,探索多重模式的宅基地退出制度,并借助民间资本解决资金危机,以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18.
乡村建设不仅依赖国家资源下乡,而且需要有效的宅基地制度供给。围绕乡村建设的宅基地制度基础,形成了开禁宅基地流转和强化公共治理两种不同的改革路径。从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实践看,在用地规模和边界确定的背景下,乡村建设的重点是村庄空间的重新布局,涉及村庄规划及其有效执行,面临基层宅基地管理困境,适用于公共治理路径。可行的破解之道是以宅基地制度改革为契机,激活县乡村治理,从产权再造、二元共治和制度规约三个方面切入,形成有效的宅基地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基层村庄的乡村建设目前取得积极效果,基本形成“规划先行、村社主体、资源下乡”的乡村建设模式,低成本、高效率地实现乡村建设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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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基层多样的制度创新,传统农区宅基地制度改革超出了现行政策提倡的财产化改革的范畴,需要在理论上作出新的概括。以两个村庄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案例为分析对象,通过治理视角考察宅基地制度改革背景下,宅基地地权集体化的政治社会效应及其结构性条件。研究发现,传统农区宅基地地权集体化超越了保障农民财产权的经济效应,具有提高宅基地管理效率,推进村庄建设,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政治社会效应。宅基地地权集体化的实现,有赖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制度基础、“权责均衡”的治理基础及政府支持的政治空间。研究证明,传统农区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关键不是扩大权能,而是实现宅基地有效治理。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中,“集体”的权利可以被激活,因此,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给村集体留出实践其所有权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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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国法制实质上经历了一个法制现代化的运动,并且这一运动还会持续到21世纪中叶以前。本文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道路为主题,分别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动力以及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意义三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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