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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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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与限制是当下我国法学理论界争议颇多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认为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应为:侵权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其公务员;侵权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客观上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同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主观上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原则,以无过错为补充。与此同时,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当受法律的、合理赔偿等原则限制。  相似文献   

2.
宋才发 《南都学坛》2001,21(4):76-79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是指因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必须依法认定各种具体的致害行为,明确高度危险作业致害惩处的构成要件,依法给受害人予以经济赔偿。  相似文献   

3.
姓名侵权行为认定及赔偿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得以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凡是侵害姓名权权能的行为,都必须认定为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构成侵害姓名权的主要要件是:侵害特定公民姓名权的故意、侵害姓名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的存在。侵害公民姓名权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国家负有保障民族地区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责任。受教育权目前还不是民事权利,但平等地位的第三人侵害民族地区公民受教育权构成违反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的民事侵权,受害人有权获得民法救济,具体的救济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更换监护人等。  相似文献   

5.
通过分析全国首例“苏丹红”案所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责任竞合问题,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时有欺诈行为及消费者受有损失。法律应就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出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关系为合同关系。“苏丹红”案中,原告诉请涉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问题。责任竞合时,权利人最迟应在一审开庭前作出选择,如果不作选择或者放弃选择权,应由法院依据有利于维护权利人权益的原则,作出适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形式的判决。  相似文献   

6.
合同订立是整个合同的最前置阶段,是合同成立、生效、履行(消灭)的根基。在合同订立中,合同当事人往往更加重视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消灭)而忽略合同订立中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将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在司法实践中,违反先合同义务也易引起侵权法上的责任。要理解合同订立中的请求权基础构成,有必要厘清缔约过失和侵权责任的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制下,为更有利于实现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中民事权利的充分救济,在未来我国有必要认可缔约过失和侵权责任在合同订立中的竞存,摒弃合同订立中民事法律处理请求权竞合的一般性规则。  相似文献   

7.
确认公民房屋所有权遭侵害的前提条件 ,是公民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存在。法律保护公民房屋所有权不受侵犯。任何侵害公民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公民可以依法索赔。对于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房产权纠纷 ,以及历史遗留下来的特殊房产权问题的处理和赔偿 ,必须依保护公民合法房产权的精神及有关具体政策 ,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相似文献   

8.
商事侵权责任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发生的新型侵权责任,是商事主体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商事赔偿责任。商事侵权责任区别于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以严格责任为基础,责任形态经济化,其侵害的客体也较为复杂。鉴于商事侵权责任内涵的独特性和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在未来的制度设计方面必须有所反映。  相似文献   

9.
我国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因而公民具有对城市土地的使用权。但在我国的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城市土地使用权及价值很难实现,这也是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纠纷不断的根源。借鉴德国的土地登记制度,我国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应该增加公民对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比例,即房屋居住面积或建筑面积占该宗地总居住面积或建筑面积的比值,确保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在拆迁安置或土地交易或转让中得到保护和真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传统法律框架内,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通常视为侵犯公民隐私权,其法律保护模式往往是侵权法保护。在信息经济市场,个人信息的市场资源属性日益显现,个人信息的合同化收集方式逐步成为主流,在法律保护上,与此相适应的违约责任保护模式亟待建立,个人信息权违约责任保护可以与侵权责任保护模式实现良性互补。以个人信息权的违约责任保护为立足点,重点研究确定个人信息控制者的合同责任、违约责任构成、违约形式、违约赔偿责任范围及标准,以构建网络实名制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合同法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11.
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前,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仍较严重,其危害极大;我国法律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作出了原则的或专门的规定,但还不够统一、完善;要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还需继续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相似文献   

12.
我国农民工土地权益法律保护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城镇用工环境或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农民工返乡现象增多,他们便会重新要求其土地权利(承包经营或居住),致使村内已有的人地关系产生了新的矛盾。为解决这类矛盾,在分析其制约因素的基础上,可以从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权利并将其转化为财产权利、规范宅基地流转行为、完善相关的法制建设与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13.
文章在对我国《物权法》中土地征收规定进行评述的基础上,指出这一制度在适用中还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文章从制度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视角提出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须与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改革联系起来一并进行。文章的重点是对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提出具体建议: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限制为公共利益目的,将现有的非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转变为由集体与土地使用者直接协商,由集体将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出让。  相似文献   

14.
“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产物,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被《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代替)予以规范,“城中村”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其拆迁补偿方式及程序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物权法》规定,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同拆迁城市房屋一样,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不得拆迁、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拆迁、非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不得拆迁。当前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存在许多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好宪法和《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精神,规范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行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农民工法律地位,是农民工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及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综合体现,它具有法定性、独立性、合法性等特点.考察农民工的法律地位,可以从法律关系切入:一方面,在抽象法律关系中,集中从宪法视角研究农民工在宪法关系中的根本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从多元视角观察农民工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相对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6.
征收取得土地特定空间的使用权,必须对土地所有权人补偿。这种补偿的性质应该是财产权之限制所生特别牺牲之补偿。土地空间征收补偿的原则一般包括完全补偿说、相当补偿说及折中说三种。征收取得土地空间,应采取完全补偿的原则。征收取得土地空间的使用权后,其土地补偿的价格,与一般征收土地,取得其所有权的征收补偿不同。区分地上权之补偿因仅使用土地之上空或地下空间,其补偿系参酌临近土地或类似土地之正常交易价格乘以该特定土地立体利用阻碍率计算。  相似文献   

17.
作为伦理学命题出现的动物权利论,在西方及我国法学界得到了部分学者的支持,他们提出了动物应当成为法律主体,享有法律权利的主张。从法学或者法律的角度主张动物权利,不得不面临动物权利法定化的困境:动物主体如何确定,权利内容为何,如何实现权利?这些问题在目前的法律架构中是无法解决的。事实上,动物权利的初衷也是为了保护动物,但它却无法法定化,在社会现状及立法技术条件下,真正能行之有效的动物保护立法策略仍然是动物福利。  相似文献   

1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路径在理论界有法定说和自治说两种不同的学说纷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方面应当直接通过立法明确,还是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明确,要回答这个问题,需首先明确成员确定行为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某一个体被确定为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能否被剥夺或忽视。如果此种利益是不能被剥夺或忽视的,则必须通过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唯有如此,相关主体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保护,才不会因为自治或因"多数人的暴政"而被剥夺。反之,则可以将其交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处理。成员身份的确认与成员确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成员原有身份的核实与认可,只能以事实状态为依据,否则,便可能侵害成员的既得权益;后者是对组织成员的实际构成所作的决定,它既包括对原有成员的确认,也包括对新加入成员的接受。由于行为性质与涉及的利益不同,对两类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对前一种行为,只有在具备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合法实施;对后一种行为,则主要由双方根据自己的预期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为更好地保护成员权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在路径选择上,应当对成员确定中的成员身份确认和新成员吸收分别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对于成员身份的确认,相关立法应当采用法定路径;对于新成员的吸收,则应当采用自治路径。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只能以历史与现实作为基本依据,对此,应当根据法定原则确立以户籍为基本依据的成员身份确认制度,明确依照户籍应当认定的成员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或政策对因户籍恢复、调整而应当获得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范围进行界定,对应当丧失成员资格的人员进行排除,由此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的范围。对集体经济组织新成员的吸收或接受,应当根据自治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申请加入该组织的人员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章程对接纳外部成员的条件、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并对外部成员的权利范围进行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子女获得成员身份的权利等不应当由外部成员享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固有成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农村土地原则不能进行调整。但随着社会转型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更改,农村土地亟须作出相应的调整才能确保相关农民的合法权益。文章对农村土地调整过程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农村土地调整的价值意蕴进行分析论证并对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调整过程中关于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0.
风险刑法视野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集中体现了风险刑法视野下刑罚前置化、预防积极化等主张。由于我国刑法“重罪重刑”的特点较为明显,随着犯罪圈的进一步扩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一轻罪进行处罚时要格外慎重,避免刑罚权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所以,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我们要按照罪行法定原则等要求,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等相关概念予以规范,而且要明确关联犯罪的处罚原则,最大限度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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