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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行政单位于1997年招聘小刘为汽车驾驶员。2005年上级决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聘人员一律作解聘处理。小刘属无编制的自聘人员,用人单位把他列入了解聘对象。并找其谈话。小刘提出:自己于2003年7月在工作中因工受伤.至今未得到处理;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耒参加统筹.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未参加.加班工资未发放.要求用人单位把待遇落实清楚.并按每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多次协商。用人单位无法满足小刘的要求。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仲裁委在审查申请内容后认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劳动合同时,因保险待遇或经济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有权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劳动在收到处理决定不服并发生争议时,才能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不作处理,而直接把劳动告上仲裁庭的作法是不可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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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法基本框架的初步设计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劳科所课题组于2005年10月完成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问题研究》课题报告。在此基础上,课题组又就立法框架问题和内容展开了继续研究。本刊将初步研究成果刊发,供关心这一问题的人士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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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关系制约下的社会劳动关系,正在向着企业化、市场化、法制化方向变化发展,给企业带来了许多新课题,需要现念上更新,理论上探索,实践中解决。这里,仅就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变化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谈点浅见。一、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引起社会劳动关系的变化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国家为了使国有企业成为"四自"经济实体,在市场竞争中居于主导地位,颁布实施了《企业法》、《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使多年来我国劳动关系的主体、确定和处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劳动关系正在由国家主体变成企业主体。适应建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将国营企业改称国有企业,法定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资格,对职工承认其对自身劳动力具有合理流动、双向选择的自主支配权利。这就在法律关系上,使企业和职工两个当事人在企业劳动关系中获得了应有的主体地位,劳动法津关系主体的变化,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变化,它主导着劳动关系的确定、权利义务、终止和解除。(二)劳动关系的确定,正在由行政隶属关系变成平等协商的契约关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为了使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得到落实,赋予企业享有劳动、人事、工资、奖金自主权,使企业能够根据生产经营、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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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统一司法尺度,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共10条,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5类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具体解释了工伤认定中涉及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并明确了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规定》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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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当前劳动争议处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规定,江苏省泰州市全面推行基层劳动争议调处中心建设。2008年4月在姜堰市试点,9月份在全市全面推开,通过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全市基层劳动争议调处中心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预防争议、减少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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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也就是说,一项劳动争议,如果未经劳动仲裁,一般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劳动争议的仲裁是不可逾越的必经程序。当上述的前提确定下来之后,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决定了劳动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劳动仲裁机构准确地、全面地受理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那么,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工作就比较顺利,否则将立刻带来两个后果,其一是把不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受理了,另一个是把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排除在外。如果是前者,那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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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指谁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如果负有举证义务的人不能提出证据,则有可能导致在诉讼中败诉。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可以理解为证明责任的承担,即案件的事实由谁来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目前立法上尚无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由于无明确的举证制度,取证难、调查难等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当前在仲裁工作中有两种观点:一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应由企业方当事人承担。劳动争议,即当事人双方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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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中第一部程序性大法。本法不仅从立案、受理、审理、裁决等方面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还把“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方式作为一个专章,这对于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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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劳动》2001,(2):16-17
随着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就业结构也处于调整时期,劳动关系趋于多元化、复杂化.当前,青岛市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45%的速度递增,且集体争议案件及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维护劳动关系双方权益的任务日益繁重.几年来,我们从强化劳动争议预防、协调工作入手,建立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新体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