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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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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英国海商制度的影响,我国《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拟议中的《民法典》(草案)也承袭了这一规定。该项规定虽然简洁、明确,但却过于强调本国法的适用,容易造成不公平的审判结果。实际上,尽管各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法律冲突严重,法律适用规则也相互歧异,但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当尽量摈弃本地法主义,用更为周密、完整的条文保护船舶优先权人的既得权。  相似文献   

2.
船舶物权法律适用规则有规定在《海商法》与《国际私法》中两种立法模式。船舶物权法律适用规则有的国家采取统一制,有的国家采取分割制。中国立法应当将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并修改现有立法的相关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作出新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论船舶优先权的法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优先权是各国海商法均予承认的一项法律制度 ,对衡平海事债权人间之利益关系 ,具有难以替代之作用。但由于人们对船舶优先权的法理基础存在认识分歧 ,导致各国关于船舶优先权内容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对船舶优先权作用的有效发挥殊有阻碍。因此 ,对船舶优先权法理基础的研究已经成为我们认识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前提性问题。本文在比较两大法系立法与学说对船舶优先权法理基础的阐释的基础上 ,从船舶优先权的基本理念、立法理由和制度价值等三方面出发 ,探寻船舶优先权的法理基础。并得出船舶优先权是立法者以实质平等为理念 ,基于公益、共益和衡平之理由而规定之法律制度 ,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证航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主持公平、表达正义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海商法起源于古代,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船舶优先权是一类具有自己鲜明特色的海商法法律制度。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内涵丰富并且具有古老的历史背景,世界各国于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的说法各不相同,并且在学界产生了很多争论。船舶优先权如何实现,也是各国海商法理论与实务研究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5.
从比较法和法制史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适用的船舶经历了从海船到内河船的扩张。我国《海商法》第11章依现行规定无法适用于内河船,但从应然角度讲,应当将其扩展适用于内河船,最便宜的做法是对相关规定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  相似文献   

6.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问题在《海商法》出台30年后的今天仍争议不断,但《民法典》的出台整合了民商法体系在单行法时期的碎片化思维,使民商法的法律体系得到统一。在此基础上,应从民商法体系出发,对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再次进行从宏观到微观的思考。基于体系层面的思考方式,以物权法定原则作为思考视野,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的有益经验,通过比较法分析得出,船舶优先权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既非物权也非债权,目前只能将其认定为一项具有担保物权功能的民事权利,而造成该结果的原因系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及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下,对船舶优先权的具体性质归属欠缺体系层面的依据。这一问题需要通过在《民法典》中增设优先权这一担保物权种类或缓和物权法定原则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7.
2012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确定了特殊动产一物多卖时所有权归属的规则.其“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定,对船舶买卖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产生巨大影响.结合我国物权法、海商法、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分析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公示公信力等来研究船舶买卖中所有权的归属,可认为船舶所有权“登记优于船舶交付”,不应再适用该司法解释来确定船舶买卖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  相似文献   

8.
由于各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抵押权的规定不一致,在涉外船舶抵押权法律关系中就必须进行法律选择,以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文章对国际社会有关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的各种理论与实践进行了评析,建议中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规定为:船舶抵押权的基础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对第三人的影响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实现中的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  相似文献   

9.
根源于航运实践与法律条文的疏离、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分歧,2018年日本完成了时隔约120年的海商法全面修改.研究日本海商法修改对中国海商法修改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日本海商法修改尊重本土实践,缩减了船长权责,调整了船舶优先权顺位,新设了海运单制度与定期租船规则.日本海商法修改顺应国际立法潮流,修改了船舶适航义务、航海过失免责、海难救助特别补偿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上保险的告知义务等制度.针对本土性与国际化需要协调的部分,日本采用部分准用的立法方式将国内水路运输纳入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在海商编设置了统一的提单制度,在船舶碰撞规则整体国际化背景下,根据国内实践调整了第三人损害赔偿规则与时效制度.总体来看,日本海商法修改尊重了海商法的本土性与国际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海上运输立法的统一,形成了体系完整、结构分明、效果清晰、适用便利的法.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但只列举了一系列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并规定了部分用益物权的期限,对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详细规定。有学者认为建设用地权的70年期限是除斥期间,进而推及到所有的用益物权期限是除斥期间。这一观点得到广泛的传播。然而,通过法理论证可知,现有用益物权的期限不是除斥期间,亦非取得时效或消灭时效,只是法定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11.
船舶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在船舶融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效力具有两种不同模式,《海商法》和《担保法》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物权法》进一步明确船舶抵押权的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12.
互有过失碰撞船舶造成人身伤亡的,国际上有“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连带赔偿责任制”和“对一切人的人身伤亡连带赔偿责任制”两种制度,中国《海商法》第169条采用前者。第三人不应包括船舶所有入、船舶承租人等责任主体以及对碰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船员。两种责任制度各有其合理性和立法政策考虑。学者、司法者通过对“第三人”的扩大性解释,使之涵盖或等同于一切人,忽视了两种责任制度背后的不同的合理性基础和立法政策,是不合适的。  相似文献   

13.
船长公证职能是船长的五大职能之一。在详细阐述船长公证职能概念的基础上,结合船长公证职能的功能和中国《海商法》《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船长公证职能法律制度的现状,并指出由于中国《海商法》没有规定真正意义上的船长公证职能,因此应当在立法中赋予船长适当范围的公证职能并加以监督。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对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因此仍应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来确定船舶物权的准据法。然而,《海商法》中相关的冲突规则已渐显陈旧,很多条文已经不能为现实的纠纷提供指引。本文结合新法的指导思想及国内的司法实践,对船舶所有权、留置权、以及各担保物权受偿顺序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我国法律关于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采用不变的除斥期间的规定 ,这有许多弊端 ,主要是这样的规定会导致许多不能归咎于当事人过错的原因使期间届满 ,却要当事人承受权利消灭的不利后果。如果建立以保护当事人救济权的实现为宗旨的民事申请执行时效制度 ,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弊端。本文就时效制度与除斥期间的异同、建立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建立申请执行时效制度的具体构想和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6.
对于是否应当系统地引入优先权制度以及如何定位优先权制度,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引起广泛争议,而最终出台的《物权法》并未接受统一优先权制度。从优先权存在的社会原因、立法基础以及优先权在我国特别法上分散立法的缺陷等角度分析,规定统一优先权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十分有必要在相关立法中予以确认并科学定位。而在对统一优先权定位时,应当注意合理协调其与现行立法理论的冲突。  相似文献   

17.
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与民法规定的一般撤销权制度是有区别的。与我国相比,韩国《民法典》规定的赠与合同撤销权方面的规定比较完善。由于我国与韩国都属于东方文化的国家,因此韩国法规定的任意撤销权的限制范围、任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亲属忘恩负义行为的撤销权和赠与人穷困状态下的撤销权对我国立法更具有其借鉴与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8.
船舶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崭新的船舶融资方式,是一种集租赁、买卖、金融信贷性质于一体的独立的交易.但正是由于船舶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交易形式,我国<海商法>尚未对其作出特别的规定.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来看,其与光船租赁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本质区别,应依照<海商法>等海事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法>第十四章的规定来构建船舶融资租赁之若干制度.  相似文献   

19.
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针对当前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无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分析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民法通则》、《海环法》、《海商法》对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况 ,得出的结论是 :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适用《海环法》 ,而责任限制适用《海商法》。本文还比较了适用《海商法》和适用 1969CLC、1992CLC的区别  相似文献   

20.
关于《海商法》和《保险法》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原则上应适用该法第184条解决,但本条规定的原则在对具体纠纷的适用中仍时常产生争议。文章在比较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的若干规定与海上保险合同相关法律制度关系的基础上,讨论了其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影响,认为保险人以违反《海商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拒赔应以有效行使解除权为条件,《海商法》中海上航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人不适用,以及《海商法》应在《保险法》基础上补充规定第三方受害人对海上责任保险人直接请求权的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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