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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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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古以来,律师通常以其执雄辩之辞、秉严密逻辑的职业形象展现在人们面前,他们在法庭上口若悬河,力挽狂澜,游走于法律与事实之间。事实上,许多律师的工作并不如此惊心动魄,他们更多的只是为一些普通的百姓、企业解决纠纷、争取利益,在一些清官难断的家务事中,捍卫着法律的公正。他们正是律师中的主力军——民事律师。  相似文献   

2.
律师的职业定位和政治认可是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方向的基础;律师职业精神和执业技能是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作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只有同时具备律师的职业精神、律师的社会良知、律师的道德力量、律师的执业信念,才能更好地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才能担当起社会的责任,才能积极参政议政,为实现依法治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   

3.
作为法律职业之一的律师,其业务能否为律师所垄断,是否为律师垄断,这与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完善与否有密切关系。在法律日臻完备的今日,律师业务垄断制度的建立越来越成为必要。  相似文献   

4.
律师是法律职业群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民间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是我国建设法制国家的主要推动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法制进程。然而,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当事人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文论述了律师应当具有的法律职业伦理,提出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规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2014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将建立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制度。律师和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二者分享共同的法律知识体系、共同的职业荣誉、共同的职业能力,这些构成了律师与法官流动的职业基础。立足我国现实,借鉴外国成熟经验,在我国建立从律师中遴选初任法官制度应该从发挥律师协会作用、制定合理透明的评价指标、进一步改革司法考试、改革法院内部制度等方面着手。积极探索并建立从律师中遴选初任法官的制度,能够拓宽律师参与依法治国的渠道,发挥律师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作用,进而促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律师作为法律群体重要角色之一,对推进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进程起着重要作用,律师职业伦理建设自然而然成为其中重要一环。在不同意义上对律师职业伦理做出阐释,律师职业伦理的内涵分为“底线伦理”和“更高道德义务”两个层面。整体上看,律师职业伦理弱化原因有二:一是律师行业缺乏良好的竞争秩序;二是整个律师队伍缺乏有效监管。良好行业竞争秩序的构建,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实现,而对于律师整体队伍缺乏监管的现状,则需要通过建立不良行为披露机制来提升整体监管水平。  相似文献   

7.
律师在中国是一个古老而又年轻的职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有力推动下,中国律师业正迈入全面发展、整体提高的新阶段。没有法律文化支持的法治如同空中楼阁,没有律师文化支持的律师如同无本之木。中国的律师文化在内涵上的定位是理念、制度与行为的统一,在性质上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文化,它的发展与培育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  相似文献   

8.
香港的律师制度渊源于英国,在律师团体管理方面表现出自主性、自律性的特点,具有典型的法律职业主义色彩。香港的律师惩戒制度作为体现上述特点的主要内容之一,具有民主性、程序性、公正性和司法性特征。具有法律职业主义色彩的律师伦理规范和律师惩戒制度,体现了社会一部分职业相对于国家所具有的独立性,但同时也是律师团体通过自我控制实现市场垄断所作出的努力。香港律师团体管理模式中所具有的这种两面性为大陆律师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很难得的研究样本。  相似文献   

9.
正"无律师,不成法治。"这是全国律协会会长于宁曾经说过的一句话。社会主义的法治蓝图中,无论如何也少不了律师这一笔。法治徐州建设离不开律师的添砖加瓦。如何结合律师的职业特点,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职能,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话题。第一,律师可以通过案件调解,致力化解社会矛盾,为"法治徐州"与和谐社会的实现打下基础。社会矛盾存在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虽然社会矛盾和纠纷  相似文献   

10.
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较为曲折,近现代律师职业及律师制度是在西方法律文化的介入和影响下渐变而来的,而期间又经历了国内诸多历史、政治变迁的影响。律师制度直接体现了国家的文明发展水平和法制化程度。律师在我国执业刑事诉讼的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不妥善解决律师执业所面临的问题,将对律师职业的发展,乃至国家法治的实现造成现实的障碍。  相似文献   

11.
各级审判厅是清末司法改良的产物,其成立之后,在设立审判厅的通商口岸乃至内地,以洋人为原告的华洋诉讼案,尤其是民商诉讼,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变化:首先,许多外人迳自把纠纷案件提交审判厅审理;其次,新式审判厅在审理华洋讼案时,其适用的法源某种程度上汲取了清末大规模修律的改革成果。理案过程中亦极力把不平等条约所规定的西方领事的观审权局限于旁听,从而有力地冲击了当时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在评析理论界对政治参与涵义界定的基础上,首先结合律师内部的分类,论述律师作为政治参与主体的特殊性;其次结合律师职业的特点和中国政治权力结构的特殊性,分析律师政治参与客体的范围;最后按照律师活动的领域,研究律师政治参与的渠道。  相似文献   

13.
中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继承和发扬中国民间调解的历史传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的法律制度。2008年4月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一起相邻排水纠纷调解过程中,借鉴瑶族传统的纠纷处理习惯法,吸纳瑶族固有习惯法的现代价值,圆满地解决村民之间的冲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这表明瑶族习惯法在当代中国纠纷解决中是有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14.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亲属编和继承编中不再有宗祧继承的规定,使地方宗族在处理立嗣和族产继承问题时失去了法律依据。在新发现的龙泉司法档案中,围绕本地大族季氏1929年至1932年修谱前后所发生的诉讼档案,展现了宗族在近代社会、法律演变背景下的主动调适和转变。宗族没有跟随新民法放弃宗祧继承,而是一方面积极调整族规谱例,限制、规范立嗣行为;另一方面,用“民主”这种新的权力话语取代“宗法”的话语,以民主评议会这种形式为族规提供新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15.
二程礼学思想继承儒家以礼治国的政治理念,主张将礼的原则精神和制度规范运用到政治领域,实现礼在改造现实社会秩序时的政治功用。同时,二程既注重礼治教化,又高度重视刑罚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避免社会动荡和危机时发挥的强制性作用。在二程的政治哲学中,一方面提出了“礼治本于人性”的哲理化主张,从人的天性入手解决礼治的内在基础问题,进而逐步使“礼”由一种外在的仪式升华为本己的、内在的自觉意识;另一方面将礼与法之间的紧张关系转化为教化为本、刑政为辅的主次关系。由此,二程的政治哲学在实践层面完成了礼与法的动态结合,在国家政治运作过程中时时处处彰显着礼法之间的体用关系,成为后来影响中国政治思想的重要源流。  相似文献   

16.
我国1996年刑诉法确立了时间提前但作用有限的侦查阶段律师准入制度。时间提前是保障人权思想的亮点,而作用有限则是打击犯罪,规避律师隐性危险的需要。这种变革在当时无疑是立法的进步,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司法实践中暴露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严重危及到刑事被控方权利的保障和辩护职能的发挥。以审前程序人权保障的视角,围绕我国侦查、起诉环节中辩护制度的疏漏,提出了应确立的司法理念和完善立法之举措。  相似文献   

17.
所谓版权,亦称著作权,是指著者及其他著作权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末时期的涉外版权纠纷问题,是中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最重要的原初形态之一。关于该问题的研究,以往学者  相似文献   

18.
中国消费者受到外国产品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但维权面临困境。中国受害人近年尝试去美国起诉美国生产商,尽管还未有胜诉案例,但通过调解获得圆满赔偿的案例不少。美国法院一方面通过"长臂管辖"扩大司法管辖权,另一方面通过"不方便法院"原则限制外国原告到美国起诉美国生产商。选择适用何种原则,完全取决于能否保护美国当事人利益。中国消费者应了解美国法律本质并加以利用,达到维权目的。产品责任跨国诉讼有诸多优势,是目前解决中国产品责任纠纷的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19.
教会医院与晚清教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传斌 《南都学坛》2007,27(5):25-29
教会医院与晚清教案发生了较多联系。除一些教案对教会医院产生影响外,教会医院有时还引发教案。因为教会医院所传播的基督教和西医与中国的文化、习俗完全不同,它们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案的发生。列强的侵略也是教会医院引起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除以上二者之外,中外利益冲突也是值得注意的。在上述诸多因素中,有时是一种原因,有时则是由多种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了教案的发生。需要指出的是,教会医院并不必然引发教案。  相似文献   

20.
12世纪法学复兴促成了律师职业在西欧范围内的兴起,也奠定了西方律师职业伦理的传统。这一理论体系可以分为两条主线,即律师是“骑士兼教士”以及“法官的奴仆”。其中,律师是“骑士兼教士”的命题引申出了不得违背良心而辩护的原则,决定了律师职业的社会地位、社会责任和得体服装等。而律师是“法官的奴仆”的命题则揭示了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和律师的主从关系,律师是帮助法官发现真相的工具。因此,律师应当仅仅陈述真相,不得以烦冗的讼词干扰法官判断,且必须具备得体的行为和情感。1274年起,中世纪法学中的相关伦理讨论不断渗透法兰西王国立法,其影响甚至超越了旧制度并延续至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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