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何晓行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6):55-59
证券的民事责任可由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组成。我国的证券民事责任的发展变化大约经过了四个阶段,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还应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及其执行机制。 相似文献
2.
杨峰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2)
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指证券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其具有形式的复杂性、取证困难、社会性明显的特点。美国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理论建立在普通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上,是由判例积累中逐步归纳出来的,具有类型化、针对性强的特点,因果关系的证明比较灵活,不同的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不同。而我国的证券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受传统的大陆法系和前苏联因果关系理论的影响,高度抽象,不易操作,举证非常困难,成为保护投资者的一道障碍。我们应借鉴美国相关理论的优点来完善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理论。 相似文献
3.
赵秀梅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4):21-23
虚假陈述是证券欺诈民事行为的一种,本文探讨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认为它既有违约责任,又有侵权责任,还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借鉴国外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最后分析了虚假陈述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因虚假陈述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和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4.
我国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制约--以证券诉讼制度和证券责任制度为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谭劲松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4(4):29-33
该文从证券诉讼制度和证券责任制度的角度讨论独立董事制度的外部约束和制约条件,基本结论是,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实行有限制裁"和"对普通投资者实行有限的法律保护"的证券诉讼制度和"重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的证券责任制度,不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制约因素.必须在加大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区分内部人和外部人的责任大小,加强公司内部人的民事责任,"固化"外部人(包括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以期为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5.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适用作了具体规定。应结合证券法的规定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合理界定,明确责任主体与责任形式,并采取因果关系的推定性和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6.
李雪然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6):132-137
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是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颁布施行,其可操作性已得到很大加强,但民事法律责任仍然是信息披露制度中较为薄弱的一环。文章从民事责任制度的起点——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和要求出发,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意义、立法现状及披露义务标准,深入分析了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性质和特征,着重探讨了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以披露义务人和披露担保人两种主体类别为线索,阐述了其不同的义务范围和归责原则,并与美国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借鉴,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从立法理念、立法程序和立法实体等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信息披露中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构想和具体意见。 相似文献
7.
彭冰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23,(10):21-40+121+125
随着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在我国展开,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诉讼呈现失衡状态,其中发行人往往承担了巨额赔偿责任。但是,发行时的虚假陈述和持续披露中的虚假陈述在民事责任上性质不同,应该区分对待。在持续披露中的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上,要求发行人承担严格责任、全面赔偿投资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应当对其赔偿额度加以限制,引导投资者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杨静毅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3(1):75-77
我国法律对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规定过于简单,因此,探讨受害的第三人的范围、会计师事务所与证券发行人责任的分担、赔偿金额的计算等问题,对落实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都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9.
李明发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4(1):90-94
我国现行法律对无效保证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以及承担责任的主体、方式和范围的规定尚不够明确 ,学者们观点不一。本文认为 ,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既不是违约责任 ,也不是侵权责任 ,而是缔约过失责任。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 ,其责任基础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由于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原因不同 ,其责任承担也有别。此种责任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 ,其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的可预见的间接损失 相似文献
10.
周丽娟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0(5):95-98
为有效防止专业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中进行虚假陈述,保证证券发行的科学、规范、有序,应加大让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力度。 相似文献
11.
近几年,我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不仅损害了社会与经济利益,而且影响了社会发展和稳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我国已基本上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等多个法律体系,使食品安全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进一步强化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惩罚性赔偿纳入其中,提高了消费者遭受不安全食品侵权时的保护力度。评析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制度和民事赔偿制度,建议保留综合立法模式、增加民事责任章节,并针对惩罚性赔偿等具体内容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的价值追求是有效竞争,而非填补损害。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其中的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种。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的构成除了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实际损害的发生、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外,还有其特殊的构成,即限制竞争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情形,也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追究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时,有一些特殊的程序要求,如放宽原告主体资格、给予物质利益刺激、实现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和在必要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 相似文献
13.
陈伟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0(1):82-86
学界通说基于过错责任、惩罚性赔偿以及《侵权责任法》出现“制裁”的字样,认为惩罚是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之一。然而,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重在赔偿而非惩罚,过错责任也只是分配损失的依据,并不能承载惩罚性,真正能够体现民事责任惩罚功能的民事制裁制度在《侵权责任法》中却没有规定。肯定侵权责任法惩罚功能不但混淆了公法和私法责任界限,而且违反了平等主体间无支配权原则。因此,侵权责任法不应具有惩罚功能。 相似文献
14.
吴春岐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28-35
民事法律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是不同分类标准下产生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并非"水火不容"。结合相关法理,以现行法制状况为基础,从解释论的视角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分析,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应界定为民事法律责任。而从赔偿责任承担的角度分析,其又是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艾尔肯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3(4):46-50
在医疗损害赔偿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行使请求权的不同,对医疗过失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文章依据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理伦,论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竞合中应采取的救济措施,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责任竞合的规则。 相似文献
16.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自罗马法以来就已经形成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并有不同的区分标准,二者在特定的情况下会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传统的法律理论认为,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中,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法学界和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一传统原则,允许受害方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7.
方志平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2):244-247
不存在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既包括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又包括间接结合的“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对于前者,得适用共同侵权责任规则配置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后者,若各侵权人之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则对于受害人而言,各该侵权人并不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故此应由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责任人责任份额的分配,应依据其各自的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的大小来进行确定。 相似文献
18.
郭丽红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17(4):70-75
证券欺诈是证券市场常见的违法行为,也是我国证券监管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针对目前学界在证券欺诈有关问题上的争议,本文提出,证券欺诈是一种包括若于证券违法行为在内的民事侵权行为,法律应对其规定全面的法律责任形式,特别是应完善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9.
曾文远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0(4):296-305
《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责任条款极具特殊性,突出地表现在第147条和第148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制、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上。对这三种特殊民事责任制的适用,理论和实务上并未达成共识。民事责任优先制会因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程序衔接上的时间差而落空。《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能因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首负责任制是先行赔付制的一种发展,均是程序性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意志,其适用条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比较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惩罚性赔偿同样既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可以因违约责任而发生,这就使得“知假买假”情形当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对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原因是一致的,但其在主观构成要件方面存有一定差异。 相似文献
20.
朱海荣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0(2):164-167
恢复原状独立性是指相对损害赔偿来说恢复原状能否为独立责任。否定恢复原状的独立性,即否定将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视为割裂存在的观点。通过分析恢复原状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借鉴德国与日本民法对恢复原状的制度配置,讨论得出否定恢复原状独立性的结论。否定恢复原状独立性,是正确认识恢复原状民事责任的重要理论前提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