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保证与质押这两种担保方式并存时,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以下问题:保证人与出质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其理论依据并非"物权优先债权"原则,债权人可以一并要求保证人和出质人按照约定的担保份额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内部追偿问题,本着公平原则,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数额超过按比例计算的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数额部分可以向对方追偿;保证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问题,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或者是怠于行使物权而致使质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第176条对人保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现顺位、物上担保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的法律规则同样适用于各种担保形式并存的情形:共同担保人之间的法律问题约定优先;无约定情形下,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优先于第三人担保权实现;若担保权均由第三人提供则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得向其余担保人追偿,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权也与其余担保人无关.《担保法》第12条共同保证制度中当事人无约定则推定保证人内部连带关系、肯定追偿等与《物权法》第176条立法精神相冲突的法律规则均不能再适用.  相似文献   

3.
我国《担保法》对物的担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完善物的担保形式,界定担保物的范围,明确物的担保以订立书面合同及抵押行为公示为成立条件,规定物的担保的限制条件、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  相似文献   

4.
5.
物保是以担保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人保是以保证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物权法》第176条集中规定了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物保与人保平等的立法态度。物保与人保并存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对物保先行受偿为由而主张先诉抗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得通过对债权的代位承受向其他担保人求偿;债权人放弃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或人保的其他担保人在被放弃的、担保人本应分担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第176条区别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首次在混合共同担保制度中引入意思自治条款,以达到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目的。基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推崇,理论界对此条款未见质疑者;2019年9月通过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宁可牺牲公平价值也坚守该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亦照搬此条款。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实证考察发现,大量的银行格式保证合同造成了对《物权法》第176条意思自治立法本意的背离。格式合同的存在使当事人约定担保权行使顺序在实践中变成了债权人事前单方决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立法设想难以实现,并造成保证人的权利失衡、道德风险增加、显失公平等不良后果,格式合同的弊病在《物权法》中再现。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设计应实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摒弃《物权法》第176条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或者保留该规定辅之以保证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是达成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利益平衡的两种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7.
抵押权之物上代位,非直接存在于金钱等赔偿金上,而是存在于抵押人所获得之赔偿金等请求权之上。抵押权物上代位的重要特征在于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抵押人因此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及取得的特定财产。因此,抵押物转卖所得之价金、租金债权、抵押物毁损后之残余物及抵押物拆除后之重建物均非物上代位之范围。  相似文献   

8.
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之正当性在于其对已设立浮动抵押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缓解和对营商环境的优化。当多个价金债权人竞存时应肯定优先保障自然人债权受偿处理规则,明确价金债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所有权保留制度存在类推适用价金债权制度的可能性,但需对其适用范围予以限定。在肯定"双重身份"规则完善价金债权制度的合理性后,有必要将浮动抵押下限制再抵押条款对价金债权的影响从登记要件主义的判断进路转换为探查价金债权人善意之路径,以保障价金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浮动抵押权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9.
确定公司违反章程规定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要考虑公司章程的公示效力、交易当事人的审查义务、《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范性质等。《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使得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应根据章程规定的机关作出决议并受章程规定的数额限额约束成为法律要求,具有公开宣示的效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原则上取决于其违反的是否属于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针对对外担保所制定的章程规则。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0条将保证金账户担保定性为非典型担保,同时又规定担保权人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规定与非典型担保为债权性质担保的属性相冲突,保证金账户担保实为典型担保中的权利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方式,保证金账户质押应当满足质押客体特定化和质押账户外观化的要求。就特定化而言,账户内的保证金债权虽然可以浮动,但不得突破预先设定的最低限额,这是确保保证金账户担保客体特定化的当然要求。就外观化而言,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加以明确标识,这一公示方法既符合账户质押的特点,也便于司法实务判断账户质押是否达到“合理识别”的标准。  相似文献   

11.
现行《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颇具争议.从民商事领域最基本的原则——意思自治的角度看,不能简单地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并未给担保债权人附加形式审查义务,公司自身债权人虽有一定风险但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保护;16条更侧重规范公司内部决议的形成,因而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程序订立的担保合同并不必然无效,违反16条所带来的后果更多的是追究违章董事对于公司在组织法上的责任.  相似文献   

12.
13.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制度发挥效用的直接体现。新《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对担保物权实现所做的程序规定完成了由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重大转变,契合了担保物权人权利实现的便捷需求,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然而,由于新法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加之相关司法解释的缺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为精准适用该程序,发挥其非讼程序的独特优势,应有针对性的规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明确案件的形式审查标准,同时规定不收取案件的申请费用,以确保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司法适用中的规范性、严谨性、一致性。  相似文献   

14.
我国电影产业融资具有多样化、专业化、新颖化的特点,如何辨别其中的法律风险从而选择正确的融资渠道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电影产业发展提供投融资服务,从而为我国采用金融手段支持电影产业发展、激发电影市场活力提供了法律政策指引.从我国电影产业融资概况出发,重点讨论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0条提及的三种融资制度——传统银行信贷融资、电影版权质押融资、完片担保的保险融资,阐释这三种制度的基本内涵以及在我国适用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困境,并结合我国有关行业实践及制度设计提出相应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电影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15.
侵害人不明的高楼坠物致人伤害案件,自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明确规定定纷止争,使得类似案件有了法律依据。本文对该规定的理论根据进行了探讨,提出高楼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不能让一个无辜的群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最后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缺憾。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这样一部秉承宪法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物权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嗣度的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的法律,如何处理与“其他相关法律”尤其是与《担保法》的规范冲突关系,如何处理《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与《担保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如何处理《物权法》条文本身看似矛盾的条文,透彻地理解立法本意和法条背后所蕴含的法理,是司法实践者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17.
农地“三权分置”视阈下,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和土地承包权的有效退出是缓解农村人地矛盾、促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两种不同思路。鉴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尚未形成且功能有限,形塑承包地退出机制确有必要。土地承包权是兼具财产和身份要素并承载社会保障功能的复合型权利,由此决定承包地退出必须慎重对待。在立法体例上,应坚持土地承包权退出事由法定原则,同时厘定承包地收回“原则禁止与例外允许”二元模式,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收回事由。在立法内容上,完善自愿交回和依法收回规则,承包地自愿交回在法权关系应表达为土地承包权的抛弃或转让,抛弃土地承包权须以丧失集体成员资格为前提,土地承包权转让给发包方以不超过剩余承包期限为原则,不影响农户成员资格和再承包权,应成为主要退出方式。“依法收回”可分为身份性收回和非身份性收回,身份性收回包括因户口迁移引起的收回和因承包方全家消亡绝户而收回,非身份性收回又分为因承包地灭失、承包地被征收而收回。为保障土地承包关系“大稳定、小调整”的格局,构建承包地退出制度的法定事由和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仅指居住用途的承租人,不包括商业用途的承租人。行使前提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给买受人,出卖也包括抵押权实现中的变卖、折价、拍卖和破产财产的拍卖及法院强制执行的拍卖,而买受人不能是出租人的近亲属。行使条件是同等条件,不仅房屋价款、支付方式等相同,承租人还应额外支付一定比例的房屋价款。行使期间为出租人在与买受人订立租赁房屋买卖合同之后的3日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行使。行使后果是出现双重买卖,但出租人只能向承租人履行,且无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9.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从“应当告知变更诉讼请求”到“将相关问题作为焦点问题审理”,在规范层面减轻了法院的释明负担,转以法律争点的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际上,法律争点审理程序需要与法律观点释明相配合,从而实现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充实程序保障与纷争一次性解决的多元目标。于法律争点审理中,法院应实质性赋予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适时开示心证,防止法律面的突袭性裁判;应放宽诉之变更的条件及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合并与预备合并之诉讼行为。  相似文献   

20.
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因买卖型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不仅各级地方法院的判决各不相同,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呈乱象之势,由此昭示着买卖型担保在我国陷于司法与理论双重困境之中。如何定性与定位买卖型担保,不仅事关我国经济发展之现实,而且事关我国担保立法与担保理论之完善。在乱与治、破与立的对立中,对买卖型担保应遵循宜疏不宜堵的策略,将其定性为一种不同于让与担保的新的非典型担保方式,并将其交由习惯法加以管辖与规范,由此产生的纠纷由法官在统一理论认知的基础上依其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裁判,引导买卖型担保助推与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