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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独创性①在著作权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没有独创性的客体一直被拒绝于著作权法律保护的门外;但在网络传播时代,数据库、多媒体等未必有独创性但有着重要的商业价值的网络新事物的蓬勃发展,对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要求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继续坚持对所有保护客体的独创性要求的传统思路和完全放弃独创性要求的信息产权法思路都未能很好地解决当前及今后所面临的问题。本文基于作品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功能价值的不同提出:在作品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中依然坚持独创性要求,而在作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中则以经济投入要求替代独创性要求,真正使著作权和邻接权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两种独立且平等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这是著作权法学术界和实践部门一致的观点。但是,对于何为独创性以及如何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目前尚无明确的立法或者司法界定。有些论者提出,作品应当有一定的水平和高度,方具有独创性,甚至有人提出了作品的最低要求。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对著作权理论和实践都是有害的。本文认为,一部作品的独创性,只要求该作品是作者自己独立进行智力创作活动的结果。作品的独创性应当从作者创作作品的过程来判断,而不应从创作的成果来判断。独创性不应与专利法上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混淆。  相似文献   

3.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这一概念表明了作品的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著作权法保护对象限于文学、艺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第二,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必须有一定的形式加以体现。第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这三个特征是互相联系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特征都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相似文献   

4.
独创性是作品判断的核心要件,作品和制品的区分标准是独创性的有无,还是独创性的高低,争论颇多。前者是著作权法的直接规定,而后者是法律推论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从独创性的本质来看,独创性是定性问题,而非定量问题,无关作品的价值。独创性的有无是作品和制品的区分标准,独创性的高低由作品中个性化表达的多少决定,影响作品的保护强度。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更多的是一种客观事实的记录,难谓具有独创性。对体育赛事画面录像制品的再创作可以产生独创性。应将体育赛事画面区分为不同客体,准确认定其法律属性,给予其合理公平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临摹本质是事实行为,其本身是追求与原作品高度相似,其行为本身不应当成为判断其结果的依据,著作权法对于作品是否给予保护的连接点也是以结果来进行判断。因而作品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是判断作品是受到保护的唯一标准,即使作者付出了大量努力,但作品本身没有独创性,也不应当给予保护。  相似文献   

6.
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可以从法律经济学、利益平衡、著作权限制的有限保护与增进民主文化原则、社会学等层面加以分析。这些分析涉及到公平与效益价值、著作权法的公共利益目标、作品创作的社会性与继承性、独创性与公有领域等方面。通过剖析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有利于深刻认识著作权法的价值构造和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7.
在各国著作权法中,独创性是判断作品是否受到保护的关键性要素。但何为独创性,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判定微博内容是否是作品,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因此,对独创性的认定对于解决这类问题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对独创性原理的分析,对微博内容独创性的判断给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卡通角色常被他人进行商业性使用,而权利人的权利却常常得不到保护。我国运用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对卡通角色进行保护,但著作权法未作出规定。基于卡通角色属于动漫作品的一部分,版权法对卡通角色的保护更为有利。一部动漫作品中存在有多个卡通角色,可以获得版权法保护的卡通角色应当具有独创性和可版权性两个标准。  相似文献   

10.
人类的思想、创意,常常要通过各种载体,以发挥其在合作中发展的社会作用。无论是作品中的思想,还是程序中的框架思路,构思、创意都是作品的灵魂与核心。构思是知识产权的起点,是创新和创造作品萌芽的种子。创意与创作可以作为创新实践的基础和桥梁,因此著作权具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创作的三性要求,即独创性、可复制性、合法性。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著作权的保护。作品独创性的法律界定标准,可以使创作者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多大范围内可以享有一定程度的借用他人作品的自由。可复制性推动着公众需要和文化发展。著作权的合法性要求,保护创作者权益以及推动发展与创新两者是辩证的结合;作品为表露个性的艺术性以及为产业利用目的而体现的技术性也是辨证的结合。当人们可以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创新思维,并可以适应多种载体而体现文化价值的时候,社会的智慧总量只会增加。对自主创新与和谐社会建设,也是合乎辩证和科学发展的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法性,是要求思想文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的潜在核心竞争价值创意思路也应作为商业秘密寻求法律保护。合法性推动美好的和谐性。  相似文献   

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立法滞后的现状威胁着人类文化的多元性及群体和民族的个性.历史和实证分析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性,版权保护应当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中的核心手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是多层次的.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是原始的版权主体,传承人等相关主体则依其付出的劳动的性质获得相应的版权或其他权利.通过群体的代表或组织承担相应权益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集体版权实现的有效途径.应当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构建相关的侵权行为和法律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2.
著作权法中独创性判定的分歧源于功能认知的偏差。由于独创性只能明确作品保护的正当性,对邻接权客体的判定与正当性解释无法律意义,独创性的体系划分功能不能被解读为邻接权客体无独创性或者独创性较低,而作品的独创性较高。由于“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的功能可被思想表达二分法取代,“一定程度的创作高度”在我国被错误地理解为单个作品获得保...  相似文献   

13.
情节是文学作品的重要组成要素,也是非字面侵权的主要“受害者”,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的依据既有以复制权和演绎权为中心展开的理论基础,也有中外各国司法判例的支持。情节要切实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应考虑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主要是最低限度的创新性。不同类型情节的独创性要求程度不同,在通过实质性相似认定判断是否侵权时,认定的主体标准也会随之不同:事实情节的独创性要求程度较高,应按照敏感性读者标准进行实质性相似认定;虚构情节的独创性要求程度较低,则由一般性读者标准进行认定。同时,相较于部分比较法的“切割”,整体比较法能够在保证情节完整性的前提下进行实质性认定。依此标准和方法,可以确定文学作品情节的保护范围和程度,使其获得应有的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14.
同人二次创作是一种新兴的作品创作方式,其产物即为同人二次创作作品。由于对同人二次创作作品的原创性界定不明,这种新的作品类型始终游走在违法与侵权的边缘,既不利于产业的发展,也无法体现著作权法立法的本意。对同人二次创作作品的的独创性界定标准进行研究,试图从界定标准适用的意义、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界定标准的内容对同人二次创作作品的独创性标准进行界定,并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15.
音乐作品因其构成要素的有限性,尤其是流行音乐因其市场需求的有限性,导致音乐作品独创与抄袭之间界限的难以把握.音乐作品中独创性的部分应该给予版权保护,但功能性内容不能垄断.按照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有证据证明“接触可能”也构成侵权.“实质性相似”标准有定量和定性的要求,对流行音乐来说,专家意见是参考,普通外行听众可以成为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主体.在音乐抄袭构成版权侵权的前提下,潜忆抄袭可以成为版权侵权的有效抗辩理由,可以通过减轻责任承担来平衡版权人和潜忆抄袭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电视节目模板是系列电视节目中每集重复的标准样板,它规定节目的理念、规则流程、参与角色、视听元素等。目前,各国司法界和学术界对于电视节目模板之版权法地位问题的认识仍然处于模糊不清的地带。电视节目模板具有可版权性,但由于受到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制约,节目模板保护的现实需求仍难得到满足,其原因为电视节目模板中最应该保护的"核心创意",正是思想表达二分法在版权法客体中予以排除的部分。对思想表达二分法作出突破的解决之道,即在坚持以汇编作品的标准为节目模板对元素的选择、安排、呈现提供较弱保护的同时,兼顾考量节目模板在理念框架上的独创性程度,对确有较高独创性且不过于抽象的节目模板"核心创意"同样给予版权保护。这是兼顾激励产业创新和公共利益的一种可行的节目模板保护方法。  相似文献   

17.
作为与著作权保护形成的专有领域相对而言的概念,公共领域保留的理念和原则在著作权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具有最终进入公共领域的性质,公共领域也是维系著作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重要保障。作品中不受保护的事实、题材即属于典型的公共领域和公共资源范畴,在著作权保护实践中应注意加以排除,以明确著作权保护的边界。我国著作权法在实施中应当在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同时,注重维护公共领域保留原则,以更好地实现其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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