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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晶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2):41-45
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项不动产登记制度,为德国、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所采纳,我国以往的民事立法并没有这项制度。探讨了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登记原因、效力、消灭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借鉴该制度的现实意义,并对如何在我国建立该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2.
崔祥翠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5(1)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确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这对于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减少交易风险、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制度还有许多细节问题有待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修正.根据预告登记制度的涵义、适用范围、效力等问题,提出建立并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浅析《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唐勇 《广东培正学院学报》2007,(2)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这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经预告登记后的这种物权变动请求权不是一种物权,仍属于一种特殊的债权。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登记是各国物权立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我国的物权法对于物权变动公示方法之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保持了现行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且根据现实需要创设了一些适应社会需求的制度,呈现出一定的创新性。从不动产登记的概念、性质出发,介绍了我国物权法关于此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张艺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和安全性的必要之举,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相关的法律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不同规定,应当尽快随之配套修改,做好各项规定的衔接。登记机构的职责还应进一步细化与明确,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体性纳入简政放权的进程中。 相似文献
6.
陈龙江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28(3):55-61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种不动产登记效力,即,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的效力、登记对抗力、登记推定力和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效力,这在立法上是一种大的进步。但是,《物权法》关于这四种效力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未来应当通过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取消登记对抗主义等措施,保障和提高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进而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登记推定力和扩大登记公信力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7.
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入手,阐析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内涵及基本特征,论述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提出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等,明确了学习和研究不动产预告登记,对于预防"一房二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陈晓筠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4(3):90-93
文章通过分析中国现存不动产登记现状,认为不动产登记交由行政机关负责更为妥当,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是我国立法的必然选择。提出我国应确立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并建立审查责任的分化制度,因登记机关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与船舶登记制度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立志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58-62
《物权法》在两个基本层面上确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并规定了船舶物权登记制度。虽然不动产登记制度与船舶物权登记制度之间存在相同之处,但二者存在的制度基础及要求的制度配置不同,导致其间存在诸多差异。故此,需要针对船舶登记单独设计适当的登记程序。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是一种新的不动产登记类型,但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简洁,以致于不能满足现实中复杂的法律关系规制的需要。本文比较分析了德、日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认为预告登记制度应当具有保全权利效力,保全顺位利益,破产保护效力,预警效力。 相似文献
11.
吴向军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4):37-40
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与形式登记主义相比,实质登记主义更有助于发挥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应当确认不动产登记的司法性;相应地,不动产登记应当由特定司法机关统一承担;确立完善而全面的不动产登记种类,以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2.
建立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制度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毛瑞兆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7(3):110-113
我国的商品房买卖市场处于初建阶段,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了购房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文章在借鉴国外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对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及如何建立我国的房屋买卖预告登记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介绍和论述,意在从制度上杜绝房地产商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切实保证购房者取得其期待的房屋及所有权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董新忠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4):51-56
通过对古今中外关于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历史及内容分析,通过对物权公示的对象及功能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九条规定不符合我国国情,应当修改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可以以登记、交付不动产、交付不动产证书以及公证等可以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事实的方式为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的立法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也符合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基本理论,还足以保护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以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为切入点,详细分析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法律制定和具体执行层面存在的典型问题,并结合具体问题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5.
16.
柳婷婷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8(6):103-108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预告登记制度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在我国明确下来,但学界对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构成要件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有必要在借鉴大陆法系预告登记制度的实践中,吸纳各国相关制度之合理因素,对这一制度予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7.
张志义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128-130
不动产制度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制度,一方面牵扯着国家的土地制度,另一方面牵扯着我国广大老百姓的重要利益,它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通过对新旧不动产制度的分析比较来论述我国物权法中对不动产制度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18.
张宁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变我国当前不动产“多头登记”的现状,有利于界定不动产归属,维护交易安全。总则部分关于登记范围的规定遗漏了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这三种重要的权利,且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确定唯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故没有真正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首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薄的设置、保管、查阅等内容,但是依然欠缺登记簿法律效力的规定,没有彻底地贯彻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登记程序亦没有和《物权法》的程序性规定实现有效整合。登记机构对于登记申请的审查义务的规定明确、具体,在明晰审查义务的基础上,援引《物权法》的规定确定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19.
吴春岐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预告登记后的权利是一种"债权物权化"的典型.预告登记具有预防妨害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但预告登记不能对抗不动产征收.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属于该不动产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获得征收补偿.在违法不动产征收中,对于不动产尚未灭失的情况,可以采取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请求恢复原状;对于不动产本身已经灭失的情况,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采取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请求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20.
张敏 《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80-84
预告登记制度具有保护买受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稳定、培育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重要社会价值。本文就预告登记的特征、性质、效力进行了分析,并从预告登记的立法完善、适用范围、发生条件和程序、登记效力等方面来探讨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