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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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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债权的保全概述三角债、连环债是经济运行中的一个巨大障碍,仅靠行政手段不易解决,债权保全制度可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之处。债权人为确保债权获得清偿,原可以根据民法规定的债的担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用两种担保制度,即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制度。前者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后者于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就其担保物变卖的价款优先受  相似文献   

2.
刘福泉 《唐都学刊》2011,27(3):63-68
韩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以债务人财产明示制度、不履行债务者名单制度、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制度和债务人财产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了"以债权实现为中心、兼顾程序利益保障"的基本理念。韩国的经验为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提供了诸多启示:在制度形式上,应以增强条文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作为首要任务;在制度内容上,在加强执行威慑功能的同时,还要兼顾当事人程序利益之保障。  相似文献   

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风险也越来越大,债务双方签订合同时往往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以确保其预期权利的充分实现。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债权人对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一同考虑,在主债务人诉讼时效未完成时一并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而忽略了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是否完成,本文仅就债权人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否及于保证人这一问题提出如下看法。一、不同形式保证责任的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的确定保证合同是第三人与主合同的债权人签订的,以此保证到期债权的充分实现,即当主合同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  相似文献   

4.
当债权受到不法侵害或难以实现时,公力救济可能保护不周.债权自助是请求权自力保护与实现在债法中的具体体现,债权权能是债权人为享有和实现债权所拥有的全部能力,债权自助贯穿于债权权能实现的全过程.债权的处分、请求、保全与实现权能相互依托,债权自助有助于实现债权权能彼此之间的良性互动.债权人采取自力方式应对债务人的"失信"行为,以弥补债权请求权能的期待性、间接性;债权自助更适应债权保全的紧迫性、临时性要求,并为拓展现行程序法诉讼保全制度的适用空间提供实体法依据;债权人留置权突破了债权实现必须以债务人履行为前提的限制,但有必要厘清债权性留置与物权性留置的区别,为债权自助提供相应的制度依托.  相似文献   

5.
高晓春 《社科纵横》2004,19(2):46-47
定金担保是以一定数额金钱的交付 ,达成保障债权实现目的的债的担保方式。在债的担保中 ,定金担保属金钱担保的范畴 ,具有“双向担保”的独特功能。市场交易中 ,作为防范债权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 ,定金担保被广泛应用。  相似文献   

6.
债权让与通知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申建平 《求是学刊》2005,32(4):82-86
通过立法规范和鼓励债权让与已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共同特点。我国理论界所谓的债权让与合同成立生效,债权即发生转移的通说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应予以纠正。依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通知既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也是债权实际发生转移的要件。同时,让与通知是保护受让人、债务人利益的程序性规定。因此,让与通知是债权让与制度的核心。  相似文献   

7.
罗马人相继采用了债的继承、债的更新、诉讼代理、诉讼通知、债权继承等变通方式来达到债权让与的目的,这些方法由繁琐到简单,逐步达到切实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并简化债权移转的手续的目的.债的更新方式割裂了新债与旧债之间的同一性;其后的诉讼代理方式,既无须征求债务人的同意,且可保留原债权所有的担保;而后的诉讼通知消除了诉讼代理中受让人的权利可能被让与人随时收回的弊端,至优士丁尼时期真正的债权让与制度得以确立,并就让与的效力、让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等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债权让与制度的历史演进,既是债权让与所涉及的三方主体利益得以合理平衡的过程,也是债权让与制度不断趋于完善的过程.  相似文献   

8.
债权让与的发生在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关系。由于债权让与合同的订立不需要债务人的参与及同意,但在履行时却往往给债务人增加一些额外负担,因此,加强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是完善债权让与制度的重要方面。我国《合同法》对此仅在抗辩权和抵消权上有所涉及,由于其涵盖内容的局限,在实务中往往发生对债务人的利益保护不足的情况。从立法宗旨上看,受让人即使不知抗辩权或抵消权的存在,也不应影响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此项权利;受让人因此受有损失的,应在债权让与合同中予以解决。对于给债务人增加的履行费用,应由让与人承担,但当事人间有约定的从约定,该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表见让与制度的借鉴,则使法律对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显得更加周延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我国自1999年10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简称《合同法》)起,正式建立了撤销权制度。但《合同法》立法晚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关于撤销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尚不明确,有必要就行使撤销权的有关实体及程序问题作一探讨。  一、撤销权的概念、性质及立法状况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致债权人损害,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明知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一种权利。它具有两种情形:(1)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即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  相似文献   

10.
论无效抵押合同项下的法律责任张冬无效抵押合同项下的法律责任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中涉及原债务人、抵押权人(债权人)和第三人多重关系,而在立法上,此问题并无明确规定。目前,随着担保合同纠纷的剧增,“无...  相似文献   

11.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董惠江一、债权人的代位权与债权保全债权保全,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或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或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排除债权危害,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概念中包含了现代民...  相似文献   

12.
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原则的确定,应当有利于确保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特别是要协调好破产法和强制执行法的关系。在实行一般破产主义立法体例下,执行程序中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采用优先原则;在实行商人破产主义立法体例下,在执行程序中,非商人作为债务人的,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实行平等原则,商人作为债务人的,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实行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13.
界定期待权的财产权利性质,对期待权效力学说进行了观察与述评,期待权既不同于债权,也不同于物权,它是一种综合性的财产权利,一般民事权利的属性期待权都拥有,期待权益之所以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就在于权利人基于期待之地位而享有对未来完整权利实现的特定利益,期待权具有处分效力、对抗效力、担保效力、排除妨害与损害赔偿效力,期待权可以成为交易的客体,可视作为买受人和出卖人的一种物质担保形式,排除相对人或第三人的侵害,受到侵害之后,可就损失要求损害赔偿,具有现存的财产的价值及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也可以善意取得、出质或设定质押,既可以成立法定权利质权,也可以在期待权上设定用益权.实现价值最大化.  相似文献   

14.
二十世纪 90年代以来 ,银行业危机频繁 ,信贷资产风险度日趋提高。债的担保制度对于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 ,减少和避免信贷资产风险 ,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本文着重探讨现行担保制度在信贷资产风险控制中的具体运用以及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与信贷资产风险控制之间的紧密关系。  相似文献   

15.
合同法,作为调整财产法律关系的法规范,在《罗马法大全》中题为“债,契约之债”。近现代以来,民法学的法理论和民法债权法的立法活动主要体现于合同法之中,全社会的商品交换和财产流通机制也完全得益于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新方法、新手段的不断充实和完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商品生产和交换急剧发展和扩大,经济、社会关系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商品交换和财产流通法律关系突破旧的定对,形成诸多新的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的法形式、法原则和法规范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本文主要以比较分析论述现代合同法的形成和特征,对现代…  相似文献   

16.
民事执行改革中的若干理论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民事执行制度改革应该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只有在正确的理念引导下,民事执行制度改革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由于对执行权的性质认识不清,一些学者提出把当事人主义、举证责任制度、保持被动与中立以及平等对待债权人和债务人等民事审判原则引入执行制度之中。执行权与审判权不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因此,在执行制度改革中简单套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经验,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相似文献   

17.
所谓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债转股通常可分为纯商业性债转股和政策性债转股:纯商业性债转股针对一般公司和企业的一般债权,是一种纯商业行为;政策性转股主要针对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债权,带有较强的政策性和针对性。我们目前所讨论的是政策性债转股。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直呈上升趋势。据统计,国有工业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到 1995年已达 79%以上,其中流动资产负债率更高达 99 19%。高负债和高利息已成为企业…  相似文献   

18.
以动产为标的设定的抵押即为动产抵押。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虽然肯定了动产抵押制度,但立法上将不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适用于动产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将登记对抗主义适用于抵押权人与第三人,这实际上是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并为一谈,形成了理论上的矛盾。同时,我国《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登记动产的范围,只增补笼统的弹性条款其他财产进行一般概括,很容易增加恶意抵押人故意逃避法律的机会,进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害或者无法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担保法》仅依财产的重要性完成对动产公示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是不充分的,因此,应完善动产抵押制度。具体为:严格限制动产抵押物的范围,建立特定动产抵押制度;针对不同动产设立三种不同公示方法;采取一元化的登记生效主义;引入针对恶意行为人刑事制裁的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9.
王保民 《社科纵横》2009,24(6):87-89
关于被担保的同一债权之上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问题,中国《物权法》第176条和之前的《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均作了规定,但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为了明确《物权法》实施后二者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有必要对实现顺位、求偿关系以及责任减免等重要问题进行比较探讨,找出其中"不一致"之处,以指导担保行为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20.
论动产浮动抵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虽然是"浮动的",但也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限。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浮动性既突破了物权客体需要明确肯定的物权客体特定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使传统物权法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保全权、抵押物的转让限制等法律规则处于半休眠状态,而当抵押财产确定后,这些抵押权效力则又恢复活力。"浮动的"抵押财产也使传统的物权登记由物的登记沦为抵押合同等文件登记,并使浮动抵押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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