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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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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代对州县官的任职定有完备的制度。知州由现任官员升任、调任,知县则大部分由进士、举人、贡生、吏员和捐纳人员除授;通过划分题缺、调缺、选缺等实现吏部与各省督抚之间的权力划分;州县官出缺后,新官通过委代、委署和补授等三种方式继任,任职程序和资格均有定制。有清一代,督抚采取各种手段破坏定制,实际上主导了州县官的任用。通过清代州县官任职制度的运作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政治对于地方行政首脑的权力进行制约具有合理性,但由于缺乏合理的地方分权制度,这种制约难以奏效。  相似文献   

2.
魏光奇 《河北学刊》2008,28(2):76-81
清代对州县官的任职资格与程序等定有完备的制度。清咸同以后,督抚多方破坏各种有关州县官任用的定制;州县官委署与补用漫无章程;滥开捐例与滥行保举导致候补人员壅塞,吏治腐败,州县官任职制度因此陷于紊乱。透过晚清州县官任职制度紊乱的表象,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政治和社会体制中所存在的各种深层矛盾,主要包括"人治"与"法治"无法协调,官僚队伍恶性膨胀不可避免,以及良性政治不能见容于恶劣社会环境等。  相似文献   

3.
对移是宋代地方官调换差遣的制度,执行者是地方的监司、知州。作为地方政治空间中的对移处分,固着于北宋后期,并在南宋时期制度化。从相关对移处分法令中,可以发现对移是对庸懦地方官员的较轻处罚,具有及时性,但处罚力度要远低于因违法而受到的奏罢、弹核。《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诸多对移处分事例的记载,可见"州县自理之案"的对移处分是地方行政空间中监察制度的重要形式,也影响着宋代地方州县政治的运行状况。  相似文献   

4.
神宗熙宁七年,北宋政府为了便于"买茶博马",开始禁榷川茶,在川陕地区设置茶事机构和茶事官,并逐步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茶事官考核制度.无论是茶场司的提举官及其属官、诸买卖茶场的专职监当官及产茶州县的兼职之官,还是搬运茶货的押纲官,针对他们各自岗位特点,都制定了标准、内容各不相同的考核条令.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川陕地区茶马贸易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也促使一些茶事官贪功急利,为了邀功请赏,往往加重对广大茶园户的苛剥.  相似文献   

5.
清代,“自督抚以下司道府州县,衙门虽自不同,俱各延幕宾。”这是清代社会政治的一大特色。幕府由封疆大吏至州县“父母官”皆置,其结构与功能都有了新的变迁和扩展。尤其引人注目的地方在于幕府成了地方行政机关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门。州县一级行政机关,是官僚政治系统的“终端”,与民相接,直接处理社会基层事务,是国家的根本所在,其政治上的意义尤其重要。所以,州县衙署中的幕府也特别值得重视。正缘于此,本文把视点放到州县的幕府,试探讨其设置的原因,以求正于方家。  相似文献   

6.
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国家行政系统实施必要的制衡和监控,在保证国家机器持续正常和有效运作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监察效果的好坏,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监察任务的监察官员。韩非就曾指出:“明主治吏不治民””,其意无非是通过“治吏”去更好地“治民”。而监察官员就是为实现“治吏”的目的而设置的,实际上是一种“治官之官”。他们肩负着“彰善津恶”、“激浊扬清”、“纠劾官邪”、“肃整朝纲”、“绳瓶纠谬”、“匡辅人君”、“封驳冷谏”以及“荐举贤良”、“矫平冤狱”等重任。这种职责,…  相似文献   

7.
在清代州县行政中,各项常规运作和其他兴革举措均须通过相关具有固定格式的文簿向上司衙门报告,各上司衙门对于州县的相关指令也要通过文字形式发出。这种文簿册报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弊端严重。它一方面具有马克斯·韦伯所谓“合法型”政治的理性化、法制化、规范化表征,另一方面具有“传统型”政治的人治、随意、无序性质;二者相较,后者对当时的政治、社会和民生的影响更为主要。通过这种制度,可以较准确地把握中国传统行政制度的实相。  相似文献   

8.
宋代州县间是以州统县的上下级行政关系。在朝廷的授权之下,州拥有对县较为广泛的管理权力。在职事上,参与县级官员的考课监察,并以批书印纸、历子的形式评以考等;在人事上,州级长官对县级亲民官的不法行为,采取对移的方式加以惩戒。这些行政职能的完成,依赖于相应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职能的实施以及有关行政文书的上行下移。这对宋代行政体制的运作有重要影响,即通过州县之间的监察行政,将中央和地方联结起来。  相似文献   

9.
宋代监察体系的发展是一个逐渐完备的过程,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逐渐明朗化,朝着中央权力越来越集中,地方权力逐渐减弱的趋势发展。宋代中央对地方强有力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监察体制上,其中宋代监司出巡是重要的一环。以两宋监司长官的选任、官属的设置、出巡周期、出巡随员及要求、出巡事项等制度的内涵为着眼点,观察宋代中央对州县地方监察的细节,可以透视宋代中央集权的方式和目的。  相似文献   

10.
清廷于咸丰三年( 1853)起实施“就地正法”政策,藉以应对太平天国起义后全国性的大动乱.两湖地区自19世纪50年代后“盗贼会匪”充斥、社会一直动荡不安,因此,此间督抚们根据清廷的就地正法政策和两湖地区实际情形,制定相关的惩办措施,不仅明确了就地正法的范围和对象,而且使就地正法执行者下延到州县官甚至乡绅、团练,他们都可以随意就地处决“盗匪”.州县实施就地正法分为绅团直接正法、州县官直接正法和州县官审讯、道府委员复讯、督抚批饬正法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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