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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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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瑕疵设立会使公司内外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侵害交易相对人与善意股东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国外早已有公司设立无效制度,而我国现行公司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因此,我国需要在源头上廓清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借鉴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赋予营业执照以"确定性证据"的功能,公司法人格不得被随意否定,并结合大陆法系的立法例,在特殊的公司瑕疵设立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宣告公司设立无效,而对于一般的公司设立中的瑕疵,赋予利害关系人启动瑕疵补正的权利,以尽最大可能维持公司的存续,同时对公司设立无效时的民事责任及无效诉讼制度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2.
两大法系法律中的错误概念具有不同特征,罗马法与大陆法系中一些民法仅将内容错误纳入能够成为民事行为瑕疵的错误的范围,另一些民法还将传达错误、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也纳入其范围,英美合同法将共同错误、相互错误与单方错误纳入其范围.大陆法系中一些民法和英美普通法将因错误实施的民事行为定性为无效民事行为,另一些民法和英美衡平法将其定性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我国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实为内容错误,但依该法传达错误与表示错误也能作为民事行为瑕疵的错误成立,且它们或者能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或者能导致其无效.  相似文献   

3.
吴飞飞 《社会科学》2022,(1):108-118
受限于"公司决议内容违法无效规则"自身的法条设置缺陷,公司决议瑕疵规则的体系衔接障碍以及裁判者的实质救济裁判观等原因,公司决议无效事由的扩大解释成为当前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审理中的普遍性现象。该种法律解释适用逻辑过分偏重了公司决议无效规则的权利救济功能,既与法律行为效力评价规则对无效事由认定的缓和克制立场相左,也与公司决议本身的更强安定性追求不符,有待匡正。以公司决议内容瑕疵为基点,可将其类型化为侵权型决议与逾权型决议。侵权型决议又进一步分为权利冲突型侵权决议与权利滥用型侵权决议;逾权型决议则进一步区分为机关逾权型决议与事项逾权型决议。其中,在公司法框架内,仅权利滥用型侵权决议和事项逾权型决议属无效决议。  相似文献   

4.
章正璋 《江海学刊》2012,(1):222-227
法国民法上的无权买卖合同无效是相对无效,也就是可撤销。买方不撤销合同的,合同有效;买方撤销合同的,合同自始无效,买方有权要求无权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无权利人在出卖他人之物以后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或者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其原先签订的无权买卖合同有效。对于无权买卖合同,买方如为善意则可主张即时取得。善意购买人占有和用益购买的标的物如果受到侵扰或者追夺,出卖人须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不动产,除了适用即时取得外,还适用时效取得。法国民法上的无权买卖合同,涉及有效、无效、可撤销、缔约过失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违约或侵权责任、善意取得、时效取得以及权利表见等多项制度,构成一个内容完整、结构严密的效力体系。  相似文献   

5.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二分法"与"三分法"对于决议可撤销适用事由的解释存有差异."三分法"逻辑下的决议可撤销适用对象得到更合乎逻辑的界定.决议可撤销、不成立与无效的制度价值各异,严格区分三者的适用对象的难点是决议程序瑕疵的效力.属于决议可撤销的程序瑕疵严格限定在足够严重但又不足以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法定事由.在此原则框架下,适用决议可撤销的程序瑕疵情形得以深入讨论.  相似文献   

6.
宁红丽 《社会科学》2013,(9):88-100
《合同法》有关出卖人物之瑕疵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相当疏漏与不完整。理论界对该问题也未予以足够重视。随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颁行,我国法上有关出卖人物之瑕疵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拼图才基本成型,但仍存在着较大的完善空间。根据这两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卖人就标的物瑕疵承担瑕疵责任,需要具备标的物交付时存在瑕疵、买受人践行检验通知义务、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且不应知标的物有瑕疵、当事人未以约定减免出卖人的瑕疵责任等四项要件。虽然"司法解释"的准立法形式常受诟病,但它细化、补充乃至发展合同法上买卖合同制度之功仍不容否认。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法的结构营造技术出发,对新《公司法》进行了审视,发现其存在总则的内容不完整、分则整体内容设计适应性不足、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权利结构不完整、法条之间存在潜在冲突等瑕疵。最后,对于这些瑕疵的克服,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措施。  相似文献   

8.
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并非同一概念 ,是刑事证据一种特殊形式。我国现已有瑕疵证据制度的相关立法基础 ,但还有一定的缺憾 ,而完善相关立法的关键在于导入现代诉讼理念和运作规则。  相似文献   

9.
余珺 《天府新论》2007,(Z1):189-190
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存有设立瑕疵的公司人格采取的法律态度有很大差异,这是出于对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的偏重不同。尽管两大法系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相关制度内容不同,但各立法主义实质上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效力趋同于肯定。  相似文献   

10.
在公司从未召开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问题,或者股东会决议中从未涉及利润分配议题等情况下,法院受理“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应以股东权利行使为前提,即股东会的召集权和提案权,但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可以替代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决议.全体股东关于利润分配标准的约定除了对签订协议的股东有效之外,在新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形成之前,对公司、董事等也应有效.因股东会决议不分配而产生的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要审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并应区别股东会决议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而做不同处理.在股东会分配决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对所有股东一体适用财产返还责任.法院确定利润分配的标准时,可以借助审计报告或者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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