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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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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瑕疵出资股权时,对于受让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哪些责任,理论界观点不一致,立法对此更无涉及.通过借鉴国外立法,在国内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受让股东在已知或应知受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下,需积极主动地与瑕疵出资股权出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赋予受让人明确的救济权,即受让人可行使对出让人和公司其他发起人的追偿权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受让人能举证证明股权出让股东故意隐瞒出资瑕疵的,可提起合同撤销之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导致股权瑕疵出资的,受让人可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相似文献   

2.
戚枝淬 《兰州学刊》2005,(3):202-205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股东出资方式、对出资的处分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本文在对股东未足额出资、股东不适当出资、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四种典型的出资瑕疵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主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实体上明确规定出资瑕疵的责任认定及承担方式;程序上完善对瑕疵出资者诉讼制度,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公司及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杨善长 《晋阳学刊》2014,(5):135-140
在隐名出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公司法解释三》区分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分别采取不同的调整规则。在内部关系上,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实际出资人是股权的最终归属者;在外部关系上,依据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登记的内容确定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的身份"转正",必须受到其他股东同意权的限制,笔者认为,此限制应当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适用一致的同意权比例标准,即"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外观主义理论,并基于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名义股东应与实际出资人就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张云 《天府新论》2007,(Z1):181-182
从性质上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是一种特殊的出资转让,该出资转让既要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资合性,又要实现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人股权的继承是一项在公司实务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从性质上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是一种特殊的出资转让 ,该出资转让既要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又要实现继承人的继承权。为此 ,继承人股权的继受、公司形式的变更等均可作例外处理。  相似文献   

6.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取得并非尽善尽关,瑕疵股权的转让是司法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瑕疵股权的表征复杂,其仍然具有可转让性。瑕疵股权转让中一方面需要维持公司稳定,另一方面应注意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并衡平受让人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我们需要妥善处理瑕疵股权转让后的义务及责任承继问题。  相似文献   

7.
出资瑕疵是指出资人或股东进行的不符合法律、章程或出资人协议约定的货币或非货币出资,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延迟出资、未足额出资和不适当履行出资等表现形式。出资既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又是股东依章程而产生的约定义务,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初来源,而出资瑕疵会使公司失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所以正确认定股东出资瑕疵及其表现形式,对于维护公司本身、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虞嵘 《江汉论坛》2004,(10):139-142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以列举的形式对出资方式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有待解决的争议,比如以非法获得的现金出资的合法性问题、用以出资的实物定性问题以及工业产权出资这一提法稍显狭窄。同时,在有关股东出资责任的主体、适用及归责原则方面也存在着某些缺陷和不足。因此,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完善股东现行出资制度,完备股东的瑕疵责任机制和资本充实责任,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模式,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公司的存续和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司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股东资格是如何取得的、瑕疵出资者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以及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如何对待等问题都是解决现实中大量的瑕疵出资股权纠纷案件的前提条件,我国公司法对这些问题缺少明确的规定,这给现实中案件的解决带来很大问题.  相似文献   

10.
通过对劳务出资的必要性和适格性分析,得出劳务资本合法化的必要性.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劳务资本由于具有货币可估价性、可依法转让性和合法性,应该包含在合法的出资形式之列.并进一步对劳务出资的立法规定,从劳务出资记入注册资本、劳务出资的最高比例、劳务出资的流通性限制、评估机构的责任、破产时出资者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1.
作为连接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桥梁与纽带,相较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债权而言,股权这个新近出现的异物在内涵与外延上更具抽象性与复杂性,在制度价值上更具冲击力,立法者把持的立法尺度与力度难言精准。就股权转让而言,尽管我国现行公司法设置专章对其予以了详尽规范,凸显了立法者的良苦用心。然即便如此,立法者并未对公司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予以定调,实乃一大遗憾。鉴于此,对瑕疵股权转让问题中转让合同之效力、风险承担的探讨,对今后公司立法修订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推行人力资本出资形式需研究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推行人力资本出资多形式意义非常重大。在制度上需要建构一套完整的体系,这套体系需要包括:人力资本认定要件、人力资本作价方式、人力资本出资范围、人力资本出资比例、人力资本出资转让、人力资本退出机制、人力资本清算程序等内容。人力资本出资形式的研究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出资形式的合法性问题、出资额评估方法选择问题、出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出资风险预防问题。  相似文献   

13.
资本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出资义务是公司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出资瑕疵不仅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损害了足额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影响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隐名投资是一种非常态的投资形式,因出资瑕疵而引发的民事责任也更为复杂,根据商法公示公信的外观主义原则以及民法意思自治的真意主义探求,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应对隐名投资出资瑕疵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人力资本出资具备合法性。但是在经济实践中,基于人力资本本身的特殊性,人力资本出资又存在四大主要障碍,立法者应设计相应的制度对策来克服其负面影响,其中主要的立法对策有:一是建立人力资本出资的公正评估制度;二是建立人力资本出资的差额连带填补责任制度;三是建立人力资本出资的股份转让制度;四是建立人力资本出资者的竞业禁止制度。  相似文献   

15.
熊健奎  杨宇 《学术探索》2004,(11):34-38
股权是公司这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 ,股权转让 ,作为股权受让人 ,其投资目的是为了获得股权 ,但股权转让能否交易成功 ?受让人能否取得该股权 ?一方面受到转让客体有无权利瑕疵、转让主体和价格等实体性因素的制约 ,另一方面受到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等程序性因素的制约 ,同时 ,还受到理论与实践悖论的制约。本文就股权转让的制约因素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以期对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股权作为公司法规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权利形态 ,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性质。本文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 ,借鉴外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对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中涉及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务指导意义。内容包括未出资或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而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等。  相似文献   

17.
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因而以人力资本出资在企业中分享股权是顺理成章的事。但人力资本出资毕竟是一种新生事物,具有很多独特的特征,在给企业带来更高效益的同时,其进入、退出企业以及在企业运营中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大风险。应针对人力资本的特点,设计相应的规则来防止此种出资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18.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其他守信股东并非失信股东的债权人,无权请求失信股东向其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资本制度逻辑演绎的结果,与公司资本信用理念一脉相承.我国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废除了法定资本制,改采认缴制,基于资本充实责任而产生的发起人出资连带补足责任也应当废除.发起人股东对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仅负担监督和检查的义务,只有发起人违反此项义务,导致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张婷  李莉 《南方论刊》2007,(8):17-18
股权出资是指出资人以其对另一公司享有的股权投入公司,并由公司作为股东取得和行使对另一公司的股权。明显的债权属性、价值的不稳定性和出资程序繁琐性的特点。股权出资在我国是切实可行的,它具有无可代替的制度价值,在公司实践中的优势已经逐步体现出来,但是作为一项仍处于探索阶段的制度,它的弊端也显而易见。  相似文献   

20.
理论界对新《公司法》第43条有关出资比例的理解,有实缴说、认缴说及折衷说三种.从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实践、表决权的功能、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本身的特点、未出资股东与出资瑕疵股东的差异性以及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等原理考量,在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采用认缴说,将该出资比例解释为认缴的出资比例较为适宜.在表决权的行使过程中,要考虑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依据及股东未按约定的出资期间及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时表决权的限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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