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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益识别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还是下游犯罪预备行为所侵犯的法益,都难以应对本罪在行为类型、情节严重、竞合条款上的适用分歧,毕竟这都是由单一法益观决定的。应对分歧的关键在于应由单一法益观转向层次法益观。层次法益观决定了本罪既有阻挡层法益也有背后层法益。其中,阻挡层法益为信息网络利用秩序,背后层法益为下游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二者存在前后置关系。在层次法益观的解释指导下,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应是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作用,不仅在于其能反映阻挡层法益受侵犯的程度,更能在其整体评价下将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理解为“犯罪”;竞合条款中的“同时”限于一个犯罪行为,竞合条款不是牵连犯、吸收犯的适用依据,也不表明本罪与其他犯罪要么是想象竞合、要么是法条竞合的非此即彼关系,相反二者的关系呈现动态变化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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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上有关法条竞合的各种概念界定具有不合理之处,其应为刑法规范的规范确定理论,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刑法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相对于真正竞合,法条竞合是假性竞合,其实质是法条排除,本质上并无复数构成要件被实现.在中外刑法理论上,关于法条竞合的定位看法不一,但是不论是法条形态论、罪数形态论还是折中论都有所偏颇.基于对法条竞合的概念、本质的解读,法条竞合应当定位于法律解释论,其理论价值就是探讨法条排除的方法和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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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法律竞合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中的法条竞合,亦称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刑法分则条文,这数个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只能选择一个最相适应的刑法分则条文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排斥其他刑法分则条文适用的情况。我国刑法理论对法条竞合的研究并不充分,各种观点大同小异,只是在法条竞合的适用上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与“从重选择”之争。分析这些观点,总感有些不如人意,似有探讨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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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理论的混乱现状根源于对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之间关系的误解,实际上,两者之间是反对关系而非种属关系。同一论域下特别罪名和普通罪名所涵盖的犯罪事实处于此消彼长的反变状态,故普通罪名对于特别罪名具有拾遗补缺功能,当适用特别罪名无法评价为犯罪或者量刑明显偏轻时,说明该犯罪事实并非特别罪名所能涵盖,此时,对特别罪名的特有要素不予评价,也不存在评价不充分的问题。由于只有数罪外延中似乎相同的犯罪事实才能引起法条竞合,故只有考虑这些"相同"部分之间的关系才有意义,故所有法条竞合都表现为"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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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是关于法条适用的一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在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条文中,存在着诸多的法条竞合现象。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将能够帮助我们很好的解决在假冒专利罪的认定过程中发生的众多法条竞合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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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是刑法制定和运用过程中的常见现象,正确地适用法条竞合原则对于定罪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中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以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为原则,以重法优于轻法为例外。但从我国法律的条文规定出发进行研究,重法优于轻法应当是我国刑法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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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为刑法体系下,追究单位刑事责任是因为单位行为。由于单位开展各种社会和经济活动必须依赖于自然人的行为,是自然人行为通过法律评价上升为单位行为,进而产生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所以,单位犯罪不过是自然人行为的特别法律评价,其与自然人犯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以法条竞合理论解读单位犯罪,不仅能够有效诠释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而且能够有效解决单位犯罪的实践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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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巍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11):71-73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罪名争议和法条竞合是该罪的两个热门话题.“食品监管渎职罪”这一罪名是科学的,它符合文理解释的要求,解决了司法实践的纷争,遵循了罪名从简的原则,体现了立法技术的进步.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应按照法理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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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论上讲,应当废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解释论上讲,应限缩解释其构成要件,避免该罪适用的“口袋化”;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威胁,这是该罪的立法目的之所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即成犯,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继续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就在于对社会的严重对抗性,因此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数罪并罚的规定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于参加者而言,应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理,对于组织者、领导者而言,只有在实施了够罪的犯罪行为之外,还实施了未达罪量尤其是通常不处罚的性质一般的犯罪的未遂的,才能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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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还是侵权行为法甚至是刑法,都对欺诈这一客观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评价.民法中将其称为欺诈行为,刑法中将其称为诈骗行为.法律行为制度关于意思表示行为效力的规定应当起到对各类虚假表示人束以合同法拘束力并保护受欺诈人意思自由的作用;侵权行为法上的规定则着眼于令欺诈人承担赔偿责任,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至于刑法制度则偏重于对情节严重的欺诈行为施以惩罚性制裁.民法法律行为制度与刑事法律制度对行为的评价表现为效力性评价与违法性评价.而同时,效力性评价并不影响违法性评价,民法上被评价为有效的行为并不影响其被刑法评价为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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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青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109-112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所涉及的罪数形态主要包括牵连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或伪造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非法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又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标识,成立牵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成立法条竞合,两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符合想象竞合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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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正当性评价包括伦理评价和历史评价两个尺度。这两个评价尺度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其对立统一的基础在于法的制度道德。法的制度道德兼具理想性与现实性、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是沟通立法后正当性评价的尺度和标准的桥梁和纽带。法的制度道德可以进一步具体化为不同的价值标准,这些标准可用于检验立法和法律实施的正当与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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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3)
犯罪中止是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主客观相结合的刑法观,其刑事责任的政策依据是预防犯罪的金桥理论,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在于犯罪中止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条件。处罚中止犯的原则有:1.以中止犯非罪为前提而免除刑事责任;2.以减轻刑事责任为主,以免除刑事责任为辅;3.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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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一罪与数罪的认定及区分标准为基础,探讨了在金融犯罪中如何界定法条竞合、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等问题,并就其中学界的争议问题作出评析,提出自己的具体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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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超规范出罪事由”“期待可能性”理论项下的热点疑难案件挑战了传统犯罪论的实践应变能力。通过“顾雏军案”再审判决,抛开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进一步论证犯罪行为“危害不大”而出罪并援引《刑法》总则来规范出罪,为中国特色刑法学发展提供一种理论逻辑指向。基于促进刑事法治发展、完善社会危害性理论范畴之初衷,从本土研究视角,引入“情境因素”概念,揭示当代刑事司法裁判的思维逻辑,建构社会危害性考量评价体系。从“法律工程研究”语境出发建构出罪评判的理论模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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