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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中国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行政人员的法定职权和责任,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中国封建社会行政问责主要围绕特定的问责主体和客体展开。问责主要有举、弹劾和告等形式。受质询者在接受质询者的问责后,一般按规定的时间采取验问和推辟等形式,对检举官吏行政违法的问责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案验,调查事实真相后向上级回复。对构成行政犯罪的官吏移交司法审判机关进行验问,根据责任的大小依法确定不同的处罚形式,主要有行政处分、开除公职、赔偿损失、追究刑事责任等。  相似文献   

2.
弹劾制度是西方国家议会对总统或其他政府高级官员和司法官员的违法、失职及犯罪行为进行控告和制裁,迫使其承担政府责任或法律责任的制度.法官弹劾制度是法官独立、保障法官职务稳固性的重要制度.在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能否引入法官弹劾制度精神,通过何种有效制度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和司法廉洁需要进一步论证.  相似文献   

3.
御史制度,作为古代中国最基本的行政监察制度,贯穿自秦至清整个封建时代,在其实施过程中,虽然难免其先天不足,但在保障社会安定、防止官吏违法失职和腐败堕落乃至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深入了解古代御史选用的制度设计和原则规定,鉴古喻今,无疑对现代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公民检举权既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现实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同时也是历史文化积淀的结果,它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公民检举权来源于人民主权。公民通过行使检举权,来保证自己主权的实现。公民检举权同时也是公民运用自己的监督权利来制约国家权力的违法失职行为,因而是权利制约理论以及抵抗权理论的逻辑延伸。  相似文献   

5.
西汉关于渎职罪的立法与执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封建政治结构中,各级政府官吏既是封建国家借以统治广大劳动人民的工具,又是封建国家机器的神经中枢,因此,如何督促各级官吏勤勉职事,恪尽职守,有效发挥各级政府职能是历朝所关心的。在我国封建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西汉时期,政府已开始用法律手段来制裁各级官吏的渎职行为,并对后世的吏制建设、官吏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从文献典籍中的一人一事坐罪例出发,对西汉政府关于惩治官吏渎职行为的立法与执法情况进行考察,希望得到学界同仁的指教。  相似文献   

6.
我国是一个有着4000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适合当时中国国情的古代官制,如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制,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明清时期的内阁制,地方制度的郡县制或省州县三级制,以及培养、考试、选拔、监察、弹劾官吏制度,等等。作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制度既有其合理、进步乃至科学的一面,也有其落后、腐败、有害的一面。其进步面表现为:它们对维护中国的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政权建设,改善吏治,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社会物质生产,推动文化教育事业,促进朝政清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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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有着4000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适合当时中国国情的古代官制,如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制,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明清时期的内阁制,地方制度的郡县制或省州县三级制,以及培养、考试、选拔、监察、弹劾官吏制度,等等.作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国  相似文献   

8.
明代的监察御史制是明代中央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明朝最高统治者控制人民、监察官吏、网罗人才、实行中央集权统治的得力工具,对明代的政治具有较大的影响。本文拟从监察御史在明朝各个时期的活动情况来探究一下它与明代政治的关系。监察御史之职始设于隋唐,下及明清,明代共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其职责为:“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  相似文献   

9.
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弹劾制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弹劾制体现了代议制民主理论和权力制约理论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我国有必要借鉴现代西方的弹劾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尽快建立起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弹劾制。它对完善我国现有的权力监督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弹劾制体现了代议制民主理论和权力制约理论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我国有必要借鉴现代西方的弹劾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尽快建立起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弹劾制。它对完善我国现有的权力监督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必然分裂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时,为了使阶级冲突得到控制,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建立统治秩序,这就产生了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虽然社会主义国家同原来的国家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它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是过渡到国家完全消亡中的新型国家。在这里它第一次把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变成了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工具。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者。社会主义国家也有自己的官吏,但是由于国家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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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中,议会作为资产阶级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活动是不受选民监督的,具体表现在议员和官吏的政治言行不对选民负责上面。选民无权罢免任何议员和由他们选举产生的官吏。这就是说,竞选者一旦当选,便获得了凌驾于选民之上的特殊权力,而只为剥削阶级少数人效劳,成为名副其实的人民的主人。  相似文献   

13.
秦汉监军制度简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军制是封建专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在秦汉封建大帝国建立之后,君主为加强对军队的控制而创设的。秦和西汉的监军官吏除临时派遣的监军使者外,常设监军官吏分属护军、军正、监军御史三个系统。分别职掌监督将领、按皇帝符节发兵、刺举惩治犯法将士等责任。东汉一代,监军使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职责为监察出征将领有无抗命违法,作战不力等情事。这一制度为  相似文献   

14.
良好吏治为历代贤德统治者孜孜以求,但即便政治清明时期也难以禁绝腐败现象。清代康熙朝弹劾噶礼案就是作为监察官员的御史对为官不端官僚进行弹劾的典型案例,然三名御史先后两次严正弹劾都以失败告终,究其实质在于圣祖掌控对案件性质的衡量权和对案件处理的最终决定权,完全凭"圣意"予以裁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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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民事再审与审判监督的关系被立法的"监督情结"和国家本位主义扭曲,呈现出审判监督权的过度发达和再审诉权的缺失,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规律.修订立法时,应当辨正二者之关系,取消由法院内部职权发动再审的"审判监督",将检察院的抗诉监督地位界定为当事人申诉案件中的"公权发动再审者"和公益再审抗诉案件中的"中请人或原告",在制度上区分当事人"再审诉权"性质的"中请再审"和"检举控告裁判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性质的"申诉",以期解决现实中"再审无限"和信访成堆的难题.  相似文献   

16.
我国封建社会的御史制度,是世界各国古未有之的一项特殊的政治法律制度.设立御史职官,不理庶政,专督各级官吏,"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实为我国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官僚政治的一大特色.可是,建国三十多年来,论及这一问题的文章、著述甚少,涉及御史制度历史作用的论述更可谓凤毛麟角.笔者认为,研究御史制度的利弊与作用,对于研究封建社  相似文献   

17.
史学界已经明确,封建监察官——御史有推鞫狱讼、弹劾百僚的职权,却没有注意到这两种职权在唐代已形成了固定的、系统的职事制度.御史推弹制度指御史推按和御史弹奏制度.唐代御史有两种权力,即司法权和弹劾权.御史的司法权表现在御史可以受理、审讯和参与司法机关审判案狱,这在以前的御史是少有的,唐人苏冕说御史“有弹邪佞之文,无受词讼之例,今则重于此而忘于彼矣!”但是,御史审理狱讼之后要上报皇帝或交付大理寺判决,自己没有独立的判决权,最多只能在同大理寺、刑部联合审判案狱时有一定判决权力,因而,御史的司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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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封建社会的御史制度,是世界各国古未有之的一项特殊的政治法律制度。设立御史职官,不理庶政,专督各级官吏,“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实为我国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官僚政治的一大特色。可是,建国三十多年来,论及这一问题的文章、著述甚少,涉及御史制度历史作用的论述更可谓风毛麟角。笔者认为,研究御史制度的利弊与作用,对于研究封建社会政治制度及其法制,有不可低估的意义。本文试就御史和御史制度形成的原因及其历史作用作一简单论述,以期引起进一步探讨。一御史和御史制度史籍上有关御史名称的记载,最早的散见于周代及春秋战国。战国时,献书多曰:“献书于大王御史。”秦赵会于渑池,亦令御史书事。淳于髡曾云:“御史在后,执法在傍。”那时的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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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是国家法令政策的执行者,吏治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元史·刑法志》对官吏的受贿、失职、滥用职权、违礼等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并制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为监督官吏专门设立监察机关御史台。从《元史·刑法志》的记载看,元代已形成了较完备的廉政法制和系统的监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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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行政法不仅规定了行政工作的职责和行政规范,对行政违法和失职的犯罪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定,从犯罪形式上讲有赃罪、诈伪罪、擅为罪、稽缓罪、失职罪、失误罪等行为,从犯罪的内容上讲,涉及政治犯罪、职官犯罪、财政经济犯罪、司法审判犯罪、边防与军事犯罪、社会治安犯罪等行政工作内容的方方面面的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了谇、笞等教诫刑,赀、罚金、赔偿、赎等财产刑,夺爵、夺劳、负算、免职、废职等权力刑,黥、劓、斩左止、斩右止、腐、耐、髡等耻辱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迁等劳役刑,磔、腰斩、弃市、枭首等死刑,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交互为用,把行政惩罚与权力、责任和利益统一起来。依法规定了告劾、案验、鞫讯、判决、执行等行政惩罚的程序,对检举揭发的行政犯罪行为进行认真核实,判决做到过罚相当。秦汉行政惩罚机制对行政违法失职者起到了惩戒、预防、教育的作用,增强了官吏责任感,维护了公共利益,保障了人民权益,使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正常有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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