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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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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丽燕 《浙江学刊》2001,(4):164-167
第三人侵害夫妻身份权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是婚姻法修订过程中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修订后的<婚姻法>虽规定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但该制度仅针对婚内过错方,且受害方在离婚时才享有赔偿请求权,对于第三人与婚内过错方同居或通奸造成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是否应承担责任没有规定,受害方的民事权益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作者从侵权法的角度进行考察,认为第三人和婚内过错方均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侵害著作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著作权并致损害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承担侵害著作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与过错。损害赔偿涉及到利益分配,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理念不符,也不利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因此不应承认著作权侵权的无过错赔偿责任。权利人行使类似于物权请求权的著作权请求权时不要求对方有过错。  相似文献   

3.
快递服务合同作为一种不同于邮寄服务合同的新型合同,理应受 《合同法》 等民事立法的调整.寄件人和收件人对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不履约行为,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收件人作为利益第三人,只有在寄件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请求权时,方可独立行使请求权.当出现不可抗力、 寄递物品的自然性质、 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过错或其他免责事由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在快递服务合同中,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债务之外,违约损害赔偿应遵循限额赔偿,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保价制度来排除其适用.  相似文献   

4.
同质婚是指夫妻双方社会人口特征比较相似的婚姻,是社会阶层固化程度的一个反映。使用2013年"社会发展与社会建设"全国抽样调查数据,考察不同社会群体选择教育同质婚、职业阶层同质婚和户口同质婚的影响因素。结果发现,位居教育层级两端的被访者更可能选择教育同质婚;位居职业阶层底端的被访者更可能选择职业阶层同质婚;受教育水平越高的被访者,越可能选择非农户口同质婚;女性比男性更倾向于选择非农户口同质婚。总体而言,婚配模式的选择既体现出了个人偏好与个人理性,同时亦受个人所处社会结构位置的约束。  相似文献   

5.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了这种违约救济形式.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是使守约方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的状态,但并未考虑到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的经济状况,且违约方实施违约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也不会影响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因此在机会违约中,即使守约方赔偿损失后依然可以保留剩余违约获益.加之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守约方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远远小于其因违约所丧失的可得利益,因此守约方经常处于无法获得充分补偿的风险之中.  相似文献   

6.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侵权损害赔偿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实践中往往不被引起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产生变更和竞合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特别是《民法典》即将出台,再不重视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将会出现理论上的混乱及实践的差误,因此,对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7.
杨道现  杨琴 《创新》2012,6(6):81-86,127,128
以许某离婚案切入,剖析我国现行配偶权制度之不足。我国现行配偶权制度存在忠实义务内容过于局限、相互扶助权内容不完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缺失等几个亟需完善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性权利、扩大忠实义务请求权范围、扩充相互扶助权内容和延伸扶助权期间等建议,并设想构建婚内侵权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8.
侵害家庭安宁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春雨 《社科纵横》2008,23(7):77-79
现存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责任主体没有将"第三者"囊括在内.虽然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之外单独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但对于请求权基础为何--学界和实务中是存有较大争议的.鉴于提起直接干扰婚姻关系有日本案例可导,故从其侵害客体--家庭安宁权的词源、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说明其在中国设立的缘由,并结合中国台湾地区在此问题的流变,期待着提供一种思考的路径.  相似文献   

9.
吴洋 《社科纵横》2006,21(9):101-102
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范围出发,讨论了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的可能性与实践上的必要性,把离婚中的损害区分为离因之精神损害和离婚之精神损害,重点研究了离婚之损害的法律继受、权利义务主体、请求权的让与与继承、赔偿原则及适用范围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论违章建筑侵害赔偿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违章建筑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任何权利,只是一种占有事实;对侵害违章建筑的行为,违章建筑建造人只能提起占有之诉,而不能提起基于所有权的诉讼;对侵占违章建筑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返还原物,毁损违章建筑的,却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请求恢复原状。侵害了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而导致违章建筑人不能使用、收益的可得利益损失,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赵晓红  杨云 《学术交流》2006,(12):71-73
婚内强奸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否将其犯罪化,日渐成为理论争议的热点,并在学界出现了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在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出现了不同的认定。梳理各种学术观点,并对其理论基础进行反思,不难发现,问题的关键在于婚内强奸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强奸行为,以及丈夫是否因有同居权而豁免。因此,研究婚内强奸犯罪化问题就不能忽视对刑法上强奸罪的分析,而正是婚内强奸与强奸罪的同质性,决定了即便是夫妻间的性权利也不能使得丈夫得以豁免。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性的自主权利作为妇女的基本权利,对妇女性自主权利的保护已成为当今任何一部文明刑法所确立的强奸罪设立所要保护的法益,而正是这一点,构成了丈夫成为强奸罪的可能主体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12.
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问题颇为复杂,各种学说都有待于进一步批判或论证。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应因合同解除方式和解除原因的不同而不同。在协议解除合同场合,是否有损害赔偿及赔偿多少,应依当事人的约定;若未约定则不发生赔偿问题。在一方违约,另一方根据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且受有损失场合,当有赔偿责任发生;从当事人的目的、法律公平理念及赔偿范围来看,此责任应为信赖利益赔偿责任;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丧失赔偿请求权。在双方都未违约,而一方依约解除合同并支付给对方解约金时,不属赔偿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3.
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在婚内获得产权证的房屋,离婚时其权属较棘手,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亦有个人财产的观点.两种结论体现了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和法定夫妻财产制之间的冲突,也体现了身份法和财产法在影响财产关系变动中的不同理念.从维护两性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出发,综合按揭房屋多种类型,最终确定房屋权属以及增值部分的分割规则.  相似文献   

14.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歌雅 《求是学刊》2004,31(4):81-87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制度。如何适用和完善这一制度为理论界所关注。文章试图从立法反思、立法定位、立法完善诸环节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一深入探讨 ,以有益于该制度的完善与操作。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日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劳动损害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建立一套由劳动法与侵权行为法互相配合调整劳动侵权法律关系,以工伤保险补偿与劳动侵权损害赔偿相结合,根据具体情况判令雇主、承包人(承租人)、非法用工主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下的股东、具有重大过失的相关劳动者等承担劳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劳动损害救济机制,对于解决前述问题就尤为必要与急迫。  相似文献   

16.
周青  王俊 《创新》2009,3(6)
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婚内强奸"行为持一定程度的默许态度,文章探究这一现象背后蕴藏的法文化肇因,评析婚内强奸行为反对论者的观点,鉴于我国该制度法文化肇因,认为我国刑事立法应该将婚内强奸行为应列为亲告罪并按强奸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7.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在性质上应为瑕疵给付责任,属于债务不履行的一种表现形态;瑕疵给付责任的效力在我国立法上表现为补正措施、合同解除(退货)和损害赔偿,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相比,缺少价金减额请求权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基于交易便捷的考虑,在瑕疵给付责任的实现上应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权利主体不应局限于真正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义务主体以销售者为主导,承担一种较为严格的责任,生产者则承担类似于一般保证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8.
王文静 《社科纵横》2013,(1):126-127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是目前中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次引用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概念,《侵权责任法》第22条在法律中第一次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使之成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又一法律武器。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功能切入,之后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进行详细的界定,最后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时应加以考虑的因素进行详细地分析,力求在对他人研究成果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这个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违反合同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在观光旅游、医疗美容、婚庆服务等一些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合同中,违约行为造成消费者的精神损害显而易见。但是,对于违约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学界众说纷纭,笔者试从保护人权的历史潮流、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扩大的趋势、合同法保护范围的扩张、责任竞合制度保护的缺失等方面论述在我国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20.
“死亡”不是一般价值物的灭失,而是生命的丧失。生命价值如何计算,不仅在于它是一种抽象的、精神上的东西,而且涉及到伦理道德诸方面的问题。又因为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被害人既已死亡,也就无损害赔偿请求权,故“死亡”本身无损害赔偿的余地。因此,实务上所探讨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死亡”本身;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也只能是死者以外的第三人。死亡赔偿的理论基础,立法例上有继承丧失说和抚养丧失说。但是把死亡赔偿的基础无论是解释为继承丧失说,还是抚养丧失说,都会出现难以自怡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因此需要另辟蹊径。人的价值学说,可以作为死亡赔偿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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