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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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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立法需要明确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以及过失相抵等问题。为保护受害人利益,交通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应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采过错责任原则。在过失相抵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损害的对象之不同予以区别对待。在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上,应予以严格控制,以受害人故意为唯一免责事由。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存在诸多的疏漏及不足,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中,特别是无过错侵权责任中能否适用及如何适用过失相抵的问题,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通过对过失相抵的概念和适用规则进行探究,以及对各国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过失相抵进行比较考察后发现,交通事故责任中完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在我国现有立法背景下,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主要进行过错比较,适当考虑原因力;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不能证明机动车方有过错的,则应以原因力的比较为主,同时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  相似文献   

3.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混合的立法发展过程。《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用数条条文具体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和过失相抵规则,既要赔偿直接与间接财产利益损失,也要赔偿精神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4.
在高压触电侵权案件中,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下,高压电设施经营者承担了较重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40条,高压触电侵权案件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的,高压电设施经营者可以免责、减责。目前,在高压电设施经营者的免责事由中,受害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实务界处理高压触电侵权案件时存在对受害人故意内容的认定不统一、受害人是否构成故意的判定标准不统一、对受害人故意和过失的界限认定不统一等问题。今后,应不断完善高压触电侵权案件办案思路,判定受害人是否构成故意时,不能仅以受害人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认定其主观存在故意;在判断受害人的过错状态时,除非有特别事由,否则仅应在受害人过失范围内依据其违反注意义务的等级判断其过失程度;对于受害人有预谋的自伤自杀、不顾明显警示和他人反复劝阻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  相似文献   

5.
我国新合同法关于合同归责原则讨论的焦点已由传统的主观归责还是客观归责过渡到仍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还是走向严格责任。合同责任性质和内涵界定是合同归责的基础,合同归责服务于其功能的实现。过错在我国合同责任的支柱性意义,免责事由的严格性规制,使得我国新合同法仍有坚持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辅的归责体系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6.
危险责任自产生以来,促进了侵权责任法的发展。由于危险责任通过损害的分配实现公平正义,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根据,使侵权责任法的哲学基础由矫正正义转向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并存,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转向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存。危险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危险控制理论,这决定了责任主体应是对造成损害的危险行为负有责任的人,通常为危险活动或者对危险物的支配者和控制者。危险责任虽也有免责事由,但由于发生损害后果的危险源的危险性不同,危险责任不能如同过错责任那样有统一的一般免责事由,同一免责事由在不同的危险责任中免责的效力也不同。在传统侵权责任法上补偿是其首要功能,但对于危险责任来说首要目标是预防损害的发生而非以补偿为首要目标,因此,现代侵权责任法上预防功能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风险社会,一方面因危险造成的损害会是极严重的,为保护产业发展,法律对危险责任有的还规定赔偿限额,另一方面对于受害人又须给予充分的救济,因此,作为救济法的侵权责任法在现代出现了救济多元化的趋势,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救济受害人。  相似文献   

7.
科技创新的未知性、责任主体的多元化、因果关系的复杂化导致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类型多样化,也暴露出立法的滞后性。为实现鼓励创新和救济损害的法律价值衡平,应当明确不同责任主体的差别化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探明复数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分担规则,提高法律的张力和监管程序的灵活性,完善行业标准,建立行业补偿制度和强制保险制度,确保数据信息和消费者隐私的安全,以积极的法律革新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8.
机动车致损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同时实行过错相抵制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损行为的违法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损的事实以及机动车交通致损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为了无过错责任的顺利实施,必须同步跟进一些相关的制度,如: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险和设立社会救助基金。  相似文献   

9.
<道路交通安全法>总体上规则制定得较好.但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交通事故归则原则上,现在的规定强加给了机动车一方过于严苛的责任,还应当坚持过失相抵原则,以调整和完善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0.
高度危险作业是19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工业化的飞速发展而出现的。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它与一般的侵权诉讼不同。因此,如何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成为解决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案件的要点与难点。论文论述了该类案件中原告、被告的证明责任,论证了对此类案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阐明了加害人对免责事由的证明责任,认为不可抗力不是免责事由,并主张实行过失相抵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假定未成年子女效用最大值为常数,为使损害的社会成本最低,归责原则应是严格责任与过失责任的复合,对父母监督义务的存在实行事实判断,并令父母与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负连带责任,原告的过失则仅作为父母过失责任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2.
《侵权责任法》第71条专门规定了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该条在归责原则方面采取了统一模式,只要民用航空器造成损害,无论受害人是乘客还是地面第三人,都承担危险责任。与此相应,其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民用航空器运营危险的实现、受害人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主体是其经营者,免责事由限于受害人故意和特定类型的不可抗力。此外,此种责任实行赔偿限额制度。  相似文献   

13.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比例是指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所应当承担的具体份额。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还存在不明确之处,没有明确规定行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此外,在实践中,法院一般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来确定其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时,当事人具体承担多大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因而,应确立一种标准,以具体确定当事人在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时所需要承担的具体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相似文献   

14.
航海过失免责的沿革,集中反映了承运人对其所承运的货物应承担的责任的归责原则或者基础。在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运输法草案的过程中,各国代表团对是否应该取消航海过失免责的意见并不统一。针对是否应该取消航海过失免责的争论,论述了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对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保险制度、共同海损制度等海事法律制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为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利益 ,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文章认为在民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已为无过失责任 ,为实现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目标 ,理应在未来的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中实行无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6.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服务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服务责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重要问题,但是学理上对于服务责任问题的研究尚属空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身的规定也极不完善。本文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服务责任的概念、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进行了探讨,提出服务责任应是指服务安全责任,即经营者提供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或财产安全要求,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服务责任不是单纯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而是兼有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质;服务责任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服务责任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服务责任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论医疗损害责任的竞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契约时,对于医疗损害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说认为,医疗失败不能评价为契约违反,侵权责任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范围及免责条款等问题上有利于受害人。违约责任说认为,医师对患者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医师违反此义务,就是违约,契约上的纠纷应以契约上的方法处理。本文认为,其实二者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免责条款、时效、责任范围等方面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8.
受害人同意是侵权法上的重要抗辩事由之一,具有使侵害人实施加害行为而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法律效力.受害人同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受害人同意法律效力的基础有正当理由说、权利抛弃说、受害人过错说.受害人同意是一种正当的抗辩事由,而非免责事由,其基础应当考虑行为自由、权利滥用、利益量衡、法律价值趋向等方面.  相似文献   

19.
判断交通事故中的自己责任或替代责任,应以事故车辆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对于单方责任或双方责任,应以交通事故的种类、各方主体的主观状态及归责原则为标准;而对于单独责任或共同责任,则应以法律关系某方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并且严格区分共同责任中的不同责任形态,从而保护交通事故中各方主体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正>●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不考虑未成年受害人的过失,而是直接将其监护人的过失视为其过失而进行过失相抵,学术界对此问题也争论不一。范平同学在《论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为视角》一文中从过失相抵原则的理论着手,讨论了三个问题:一、是否应当考虑未成年受害人的过失;二、是否应以过失相抵能力作为未成年人过失相抵的要件;三、监护人的过失能否被视为被监护人的过失,进行过失相抵。该文对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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