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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已成为我国民族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社会转型期这个大背景下,针对日益凸显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加强司法救济的最终保障,从而继续完善业已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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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和人员往来会越来越频繁,民族散居化的格局将更加明显。进一步重视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注意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对增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些年来,党和国家以至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逐步加大了散居民族工作力度,较好地保障了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但散居民族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相对滞后、清真饮食的管理缺乏统一标准、对民族乡的投入不足等,这已不适应新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切实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还要做许多具体、细致的工作。因此,如何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更好地行使自身权益,是当前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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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这个制度框架下,少数民族享有和实现了当家做主的权利,也促进了各民族的发展、繁荣与共同进步.但是,对于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及其保障,却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系统的政策措施.就内蒙古自治区来说,城市中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及保障缺位严重.这既不利于民族法的贯彻落实,也影响到团结、平等、互助、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正确认识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状况,分析和阐述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设想,无疑会对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行使及保障,特别是对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民族政策决策产生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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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散居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研究——以回族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回族为例,从杂散居少数民族妇女发展的视角,阐述了回族妇女在婚姻家庭、社会保障、宗教信仰等方面所享有的权益,指出了杂散居地区回族妇女中所存在的早婚现象、家庭暴力、辍学等影响妇女发展的不利因素,并从正确对待婚姻形式、提倡晚婚晚育,提高妇女素质,关注社会性别的构建等方面积极探索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途径和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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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是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内容之一.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在立法体制及社会实践中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同时也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保障工作不力、自我保障意识缺失等消极因素.本文从构建以国家为主导的“外生型”保障机制和培养散居少数民族自我保障意识的“内生型”保障机制两个方面着手,探讨中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法治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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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切实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各项平等权利,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民族政策,是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研究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规律,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对于进一步改善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就加强故居少数民族法制建设问题谈几点看法,供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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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6700万少数民族中,杂散居少数民族约有1800万,约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22%,而且分布很广,全国97%的县市都有少数民族居住。杂散居少数民族中,居住于城镇的约有600万人,居住于农村的约有1200多万人。除了未建立自治地方的阿昌、基诺、德昂、门巴、珞巴、塔塔尔、俄罗斯、乌孜别克、赫哲、高山等10个民族,共约7万多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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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受多方因素的影响:立法体制以及包括散居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平等权、发展权保障等方面实践中取得的成效,是我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积极因素。而法律体系不完备、保障工作力度不大、散居少数民族自身的客观障碍以及自我保障意识缺失等则是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制约着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乃至民族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的消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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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 总被引:7,自引:1,他引: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水平有了长足的发展,而民族地区的城市化发展则相对滞后。少数民族为摆脱封闭和贫困,向城市流动的趋势逐年增强,少数民族的散居化在城市化进程中表现得更为深刻,更为充分。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共同发展繁荣的方针政策,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做好新时期城市少数民族各项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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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散居少数民族是相对民族自治地方而言的,一般来说,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都称为散居少数民族。由于散居少数民族分布比较散,人口比较少,对其重视程度还有待于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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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框架下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是综合反映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视角之一.本文基于实地调查获得的数据和经验,较为全面地展现<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20多年来凉山彝族自治州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总体状况,并就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提出具体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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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是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目前全市有48个少数民族成分,人口6.6万左右,其中户籍人口2.1万,暂住人口4.5万。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5.5%。,人口超过1万的有回族和土家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民族有:苗族、壮族、满族、朝鲜族、蒙古族、侗族、彝族、布依族、蒙古族、瑶族、水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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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朋友们,上一讲我们给大家谈了我国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保障聚居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有的朋友可能要问,不是聚居的少数民族,也就是通常讲的杂散居少数民族,他们的平等权利又如何保障呢?下面,我就作个简要的回答。首先要弄清杂散居是什么意思。我国6,700多万少数民族,3/4以上居住在119个民族自治地方内,这是聚居的少数民族。除此而外,还有1/4人口(约1,400多万)的少数民族分散居住在全国的城镇和乡村,他们和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杂居相处。一个是散,居住分散,遍布在全国各地;一个是杂,与其他民族杂居。合起来就叫杂散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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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保障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制定这个法,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散居少数民族。什么是散居少数民族呢?凡是从事民族理论研究和实际民族工作的同志对此都很熟悉,但是,由于自建国初国家规范性文件提出这个概念后,一直到现在没有给它下过定义,所以大家对此各有各的说法,认识并不一致。因此,给散居少数民族这个概念下定义,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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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杂散居少数民族?在我国6700多万(1982年统计数)少数民族中,除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的4900多万人口外,其余都统称杂散居少数民族。其中,一种是虽有一定程度的聚居区,但构不成一级自治地方;一种是零散住在汉族地区或民族自治地方的某些少数民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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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1月,凉山地区就建立了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政权——红毛妈姑彝族自治区。1952年10月,正式成立了凉山彝族自治区政府(1954年改称自治州),完成了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为方便充分行使自治权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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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紫阳同志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要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就民族自治地方而言,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现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繁荣的重要保障;就民族杂散居地区来说有无必要加强法制建设,以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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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益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长沙市作为湖南省的省会城市和有悠久历史的文明都市,对流动人口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每年有流动人口60万人以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3万人左右。在长沙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既有来自本省民族地区的土家、苗、瑶、侗、回等少数民族同胞,也有来自新疆的维吾尔族,四川的藏族和羌族,青海、宁夏、甘肃、山东、河南、辽宁、云南等地的回族,广西的壮族,还有部分是来自内蒙西的少数民族同胞。外省来长沙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上以经商为主。本省来长沙的少数民族以到各种企业打工为主。在外来少数民族中,也有极少数是无合法证件、无正当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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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制建设文/黄凤祥谭传位图/邱焰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制建设,既是散杂居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族法制建设乃至整个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对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以及国家依法管理散杂居少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