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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应包括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伪造罪证的行为方式,对于本罪对象规定应从四个方面把握;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人能够成为本罪主体,对于本罪中的明知应从明知的时间、内容、程度三方面理解;对于本罪第二款的规定的理解关键是理解本款规定的"掩护"的含义以及对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掩护、包庇行为的定性问题。  相似文献   

2.
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的相关内容不得直接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依据,以“两高”司法解释的为依据,知情人员的认定仍须由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判断;行为人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还是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关键还是要看具体案件中其获得内幕信息的途径和渠道,是否属于因职务和业务而获悉。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包括与内幕信息之间并无职务或业务上的紧密关系但被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接触或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具有未公开性、重要性和真实性。构成不需要“利用”内幕信息,但必须证明该内幕交易与内幕信息相关。非内幕人员在获取内幕信息后又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情节严重者是否应当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论处。  相似文献   

3.
刑法中的"利用职务便利"不具有统一的内涵,而是具有相对性,应当根据个罪的保护规范、行为方式等进行具体判断。确定"利用职务便利"的内涵,需要根据行为指向、行为人所得来源作类型化的划分,同时结合每一个罪的具体法益。  相似文献   

4.
刑法通说关于侵占类犯罪主体、对象及行为方式的解读存在错误。遗忘物包括遗失物,但不宜扩大解释为脱离占有物;遗忘物、埋藏物以外的脱离占有物可以解释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窄于贪污罪,行为方式不包括窃取、骗取,应限定于将基于业务上占有的财物占为己有,公司人员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成立盗窃、诈骗罪;我国《刑法》第270、271、382条的规定,形成了法定刑依次加重的脱离占有物侵占罪、委托物侵占罪、业务侵占罪、公务侵占罪的侵占罪罪群体系;受委托占有财物是违法身份,基于业务占有财物是责任身份,基于公务占有财物属于二重的责任身份。  相似文献   

5.
论内幕交易罪中“内幕信息”的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内幕信息的界定是认定某交易行为能否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关键所在,对于内幕信息的判断问题,各国法的规定并不相同,但一般都认为内幕信息应当具有重要性(实质性或价格敏感性)、未公开性、相关性的特征,欧盟指令还指出内幕信息应具有准确性的特征。美国判例关于实质性、相关性的证明方式,日本法中关于重要信息的分类列举方式,欧盟法中的“准确性”标准等对于中国法的相关问题都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贪污罪的行为对象虽是公共财物,但也包括非公共财物;其犯罪主体的本质在于从事公务;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以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即直接利用为原则,但也包括间接利用即借助于他人的职务便利;间接利用的成立须以利用者在职务上足以制约被利用者并且同属于一个单位为必需。共同贪污的定性宜以主犯决定说为原则,辅之以身份犯决定说和实行犯决定说。  相似文献   

7.
理论界与实务界均认为,职务侵占罪既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吞自己保管的本单位财物,又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但是这种观点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也不利于保护法益。应当对“本单位财物”进行限制解释,将其限制为个人管理、占有的财物,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应以盗窃罪或诈骗罪论处,如此方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能使刑法条文相协调。  相似文献   

8.
信息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适用应谨防堵截条款异化.本罪法益是生产经营活动中与生产资料增值密切联系的经济利益."其他方法"的解释进路应以法益为基点,保证堵截条款与确定性规范间具有同质性,并整体把握"破坏"含义;行为模式应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或信息产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行为人破坏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关联的信息资料等经济利益,包括利用信息网络妨害生产经营并致重大损失或无法开展业务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司法实务和刑法理论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职务侵占罪的内涵始终存在争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9条职务侵占罪的刑罚配置,给司法实务和理论重新审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系提供了机会。围绕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内涵,有综合手段说与单一手段说行为方式之争,且以行为方式的不同形成了"竞合论"与"互斥论"两种区分理论学说。修改后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刑罚配置相同,入罪数额不同,如采取"互斥论",则会致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未达到6万元数额时,无法被职务侵占罪涵摄。采取"竞合论"可能会虚化盗窃罪的司法适用。根据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现有理论界分,应当在借鉴德国盗窃罪与侵占罪规范关系的基础上,采取"综合手段说"释义职务侵占罪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内涵,将盗窃罪解释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司财物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兜底条款和加重处罚条款,不仅可以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司法实践类型化,也可以跳出单纯的综合手段说与单一手段说之争,促进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理论共识之形成。  相似文献   

10.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他人有求于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公务人员以交付财物为前提而实施(包括放弃)职务行为,该财物成为其所许诺的职务行为的报酬或者对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表明财物与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要素,仅限于利用现在的职权。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认为"约定"贿赂属于刑法规定的"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的范畴,可以成立受贿罪。行为人在离职后借助原来的职务关系所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并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也没有约定贿赂,在离职后收取他人的酬谢的,既没有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也缺乏受贿罪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行为人仅仅是在工作调整后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当成立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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