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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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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熊波 《社会科学》2022,(12):175-187
刑法规范是经验事实的集合体,规范与事实无法截然分离。目前依据规范功能和内容性质的区分方法,无法明确给予司法裁判者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判断标准,这导致中立性客观事实和一般违法性价值事实,被直接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性事实,规范内部混杂的形式主义刑法观由此产生。刑法规范本质上是一种事实规范体系,“事实”来源于理论总结和立法进程中的事实趋势,而事实对象包含客观事实、价值事实、依据事实三类层级要素。刑法事实规范层级区分方法的类型化运用需要分步骤进行:在客观事实规范层级,区分中立性与否定性规范的出入罪;在价值事实规范层级,明确刑事违法性和一般违法性的衔接事实;在依据事实规范层级,塑造刑事违法性事实判断的独立方法。  相似文献   

2.
把违法性认识解释为是违反法律规范或法律秩序的意识较为合适.德日学者所主张的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判断标准中,良心紧张的标准完全依赖于行为人内在的主观因素,这非但在当前没有可行的检验手段,在理论上也是存在有不妥的地方,故受到了批判.而回避可能性的标准,没有注意到行为人的主现状态,所以也有进一步兵体化的必要.我国刑法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应以普通人的认知为标准,并与行为人的具体情况相结合.  相似文献   

3.
李亚龙 《天府新论》2023,(4):108-117
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犯罪成立的理论路径中,“责任阻却说”更具合理性。应该明确故意系行为人之于构成要件的容忍,其认识对象限于构成要件事实。基于“责任”与“故意”的关系而言,两者为评价与被评价之关系,“故意”为“责任”评价的对象,而非“责任”的内容,故两者并非处于一个层面。违法性认识系行为人对于违反刑法与否的抽象性评价之认识,征表行为人对于规范的态度,其为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提供依据。因此,违法性认识应为“责任”评定之内容。因此,行为人违法性认识错误时,行为人通过阻却责任而非故意出罪。  相似文献   

4.
我国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是一种特有的刑法评价。明知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自己行为有无违法性认识、或有无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引入违法性认识的概念是不合适的,刑法学界的通说社会危害性认识也存在着理论上和适用上的不能忽视的缺陷。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内容应是危害性认识,这将判断故意犯罪的标准降到了一个普通人可以正常理解的标准,不仅可以纠正违法性认识的不当性,也将社会危害性可能忽视的个人法益保护的漏洞加以了填补。  相似文献   

5.
传统的违法性判断属于实质判断,借助于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以及社会危害性说予以展开。但在环境犯罪领域,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以及社会危害性说均难以提供具有实质性的违法性根据,环境犯罪对人类利益侵犯的非直接性和环境伦理的难以感知性决定了环境犯罪违法性的判断依据只能是法律规范,具有非实质化特点。传统的违法性判断属于价值判断,表现为对法益的侵害、对文化规范的违反以及对社会关系的破坏等负价值。但就环境犯罪而言,环境的非价值评价性、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事实上的对立关系以及环境犯罪的法定犯性质,使得环境犯罪的违法性判断不具有价值性,而具有非价值化特点。传统的违法性判断属于个别判断,借助于违法性阻却事由和轻微原则来完成。但在环境犯罪领域,难以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故不存在根据违法阻却事由的排除违法性的判断,环境犯罪的法定犯特点也不允许对环境犯罪根据轻微原则作出排除违法性的判断,所以环境犯罪的违法性判断具有非个别化特点。环境犯罪的违法性判断标准只能坚持法规范违反说。  相似文献   

6.
犯罪本质作为典型的刑法哲学问题是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共通的命题。我国关于犯罪本质的大讨论集中体现在法益侵害说和社会危害性说的争议上,为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实现刑法的人权保护机能,必须厘清三大关系:犯罪本质与法益侵害说、社会危害性说的关系,犯罪本质与犯罪构成体系的关系,犯罪本质与刑法解释立场的关系。法益侵害说和社会危害性都是对犯罪本质的抽象概括,在退去社会危害性说的政治阶级外衣后,两者具有同质性;犯罪本质是犯罪构成体系的基石,犯罪构成体系是犯罪本质的具体化体现;对犯罪本质的实质违法性的判定直接影响到刑法解释立场的选择,在罪刑法定原则深入人心的当下,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不是对立而是可能调和的。  相似文献   

7.
公务员执行命令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命令时可能会给社会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我国《公务员法》对此类行为的归责、免责原则和条件作了规定,但《刑法》却没有相应的衔接性规定.考察外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及违法性理论,公务员执行合法命令造成损害的,依法应认定其阻却违法性;执行违法命令且缺乏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的,属于阻却责任;故意执行明显违法的命令的,可能属于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应当将执行命令行为的非犯罪性明文化.  相似文献   

8.
关于实质的违法性和犯罪的本质内容,存在着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说的争论。规范违反说认为违法的实质和犯罪的本质在于与国家所承认的文化规范或者说是国家的社会伦理规范的不相容。法益侵害说则把违法性解释为社会侵害性,认为违法性的实质和犯罪的本质在于法益的侵害或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本文分析了两种学说在认定未遂犯着手问题上的区别,认为在间接正犯的着手、隔离犯的着手、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和不作为犯罪的着手上,两种学说由于强调的重点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是在刑法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中尤其要注意的。  相似文献   

9.
2015年,一起“大学生掏鸟窝案”成为了舆论的焦点。民众对于该案中的法院判决提出的质疑,体现出我国现行法定犯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根据责任主义原理,违法性认识应当成为法定犯的责任要件,并须创设类型化的判断标准对其进行合理限制。此外,我国《刑法》对于法定犯的刑罚配置存在问题,未来应当逐步轻缓化,以实现刑法的民主性、谦抑性和经济性。  相似文献   

10.
刘隽 《理论界》2008,(10):99-100
刑事违法性,从形式上看,就是指行为违反刑法的实定法规范;从实质上看,行为还必须严重侵害或威胁了法应该保护的对象。刑事违法性包括立法层面的刑事违法性与司法层面的刑事违法性,立法层面的违法性判断是一种将具有实质违法性的行为法定化、形式化的判断过程。立法层面的违法性判断的标准是是否具有实质的违法性。实质具有刑事违法性的事由被立法予以犯罪化后,司法层面的违法性判断就需要进行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的双层判断,形式违法性的判断在前,实质违法性判断在后,行为不具有形式违法性,就无须进行实质违法性的评价。实质违法性标准针对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进行,旨在救济具有形式违法性的非罪行为以及收缩刑事法网。  相似文献   

11.
德日刑法学语境中实质违法性部分关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纷争,在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中应话语转换为关于社会危害性内容的讨论。通过对无价值、法益、规范的内容和我国立法模式的分析可知,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不能脱离前置法的规制范围而单独在刑法场域内进行讨论,否则会使论争成为无源之水。由于现有讨论各自坚守的概念不同,导致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交锋始终未能在同一对话平台展开,概念厘定是理论交锋有效性的基底。基于对理论前沿的掌握,目前通行的是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交锋。通过对社会危害性在前置法、刑法领域的不同呈现,认定其内容应为客观判断而不伴随主观认识,进而得出我国应主张结果无价值论,并运用于实务中偶然防卫的例子加以佐证。  相似文献   

12.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部分网络直播呈现出泛娱乐化、内容杂乱无序、无门槛和消费女性文化等消极特点,极易触犯刑法而构成犯罪。网络直播主体包括主播、平台提供者和观看者。主播可能涉嫌的罪名有诈骗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淫乱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平台提供者可能涉嫌的罪名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其他相关犯罪的帮助犯;观看者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故意杀人罪等。另外,在认定网络直播主体违法性认识时,应当将违法性认识必要说作为分析的前提,坚持责任说并将违法性限定为刑事违法性。在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时,应当根据自然犯与行政犯相区别的原则和推定与例外相结合的原则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15条以“预见”为中心规定了过失犯罪的规范内容,由此“结果预见可能性”的认定一直以来对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过失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契机说”为明确预见可能性的推导流程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框架,确有可借鉴之处,但在引入信息搜集义务、泛化理解“允许的危险”等方面存在不妥。在维持“契机说”基本思考方式的前提下,可以尝试以事发当时所存在的预示结果发生之危险的危险信号为推导起点,按照“探察行为当时的危险信号→行为人对危险信号是否存在认识或准认识→是否容易联想到因果经过的基本部分,从而肯定对最终结果的预见可能性”的认定框架进行顺次判断。在以同领域一般人为参照的基础上,通过比例原则对推导过程进行适当限制。如此,有助于破除司法实践中部分存在的过失责任的认定“黑箱”,将过失犯的成立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4.
将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内容,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对违法性认识本身如何理解,理论中尚有缺乏明晰之处。基于理论的完善与实践的需要,对违法性认识应注意三点:一、对违法性认识的主体应予明确化,即区分认识主体与评价主体;二、对违法性认识中“法”的理解,应采用违反法律规范的认识说;三、在违法性认识中,犯罪客体只是一种评价性要素,并非认识主体的认识内容。  相似文献   

15.
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目的均致力于法益保护,人权保障,但由于两者违法性判断标准不一,单一适用将在个案上导致不当入罪.而中国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背景又要求刑法具有限制入罪的功能.因此,从我国刑事法益的保护来说,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价值论需要进行合理融合,以充分发挥两者之优势,规避其缺陷,并通过两次违法性判断,不断缩小犯罪圈.  相似文献   

16.
张勇 《学术论坛》2022,(3):13-24
数据安全刑事合规即为预防数据犯罪、保障数据安全,以企业为主体、多方参与的合规治理活动,与行政合规、行业合规含义不同。其正当性根据在于,企业合规是责任伦理的要求,与单位犯罪理论不相冲突,并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融合。数据犯罪具有法定犯特征,其前置法具有“滤罪”机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数据安全法益保护为核心,在前置性法律法规中居于基本法地位,前置法的认定须坚持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相对独立性。“滤罪”以刑法为底线标准,以行政法规为一般标准,以行业规范为参照标准。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滤罪”包括入罪与出罪两个方面,包含刑事立法、定罪量刑、犯罪预防、刑罚执行等阶段。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滤罪”即案件过滤,涵盖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数据安全刑事合规的滤罪模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滤罪内容,以数据安全立法相关规定为基础,合理设置企业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数据处理活动中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企业内外部数据安全监管,国家安全和司法执法协助义务,法律需要协调不同主体数据利益的公平分配;二是滤罪体系,明确数据安全分类分级保护的滤罪层次,将制定与实施企业数据合规计划融入刑事司法过程,并与行政部门监管...  相似文献   

17.
《江西社会科学》2014,(12):181-186
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中是否采纳独立的违法性主要是法律技术上的差异,亦即在具体案件中的思维模式以及通过何种方式落实法律政策。是否采纳违法性要件一方面牵涉到具体司法过程中法官以何种思路、提供怎么样的论证来支撑其判决理由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会对一国的法律规范产生体系效应。根据我国的民事责任体系的特点,违法性要件可以将通常应属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利益与侵权责任所保护的权益进行一定的区隔,比三要件说以过错吸收违法性,更能适应我国的现有制度,因而应当采纳独立的违法性要件。  相似文献   

18.
《江西社会科学》2017,(7):157-166
高利贷行为应否入罪、如何入罪,须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准确界定高利贷行为内涵的基础上,针对普通高利贷和暴利贷两种不同类型,从形式层面进行民事、行政和刑事的违法性判断,从实质层面进行公平、自由与效率的价值评价和选择,以寻求高利贷行为入罪的正当根据。普通高利贷具有民事违法性,刑法不宜介入,但可追究催讨强索高利贷等衍生行为的刑事责任;暴利贷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前置法条件,因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可通过对催讨强索等高利贷衍生行为的刑法认定,追究高利贷者直接实行或参与实施相关犯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简永发 《学术论坛》2005,1(9):97-101
在犯罪故意的心理事实中,认识因素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犯罪人的决意就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认识判断的基础之上,通过认识犯罪人产生犯罪意志并外化为行为。我国刑法理论上对此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事实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的不同看法上,在事实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的内容上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另外,认识因素中的法益性认识同样也是犯罪认识因素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20.
环境侵权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环境侵权章和相关环境特别法共同加以规定,其中加害行为的构成,有过错要件和违法性要件两种不同理解路径.选择违法性路径解释能促进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精细化、协调《民法典》和环境特别法体系.违法性具有过错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并可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理论依据,应区分受侵害的权利和法益,结合污染行为和生态破坏行为分类及其权益保护来具体确定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运用结果违法判断违法性,适用于实质性污染行为和生态破坏行为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其他民事权益受侵害的情形则运用行为违法方法判断.行为违法的判断需要根据强制性标准、加害行为严重程度、作为义务的履行等因素综合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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