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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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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罪犯罪对象得到刑法的保护,是维护和促进我国网络事业发展的关键,但现有刑法条文由于立法时的局限性,并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之中。若通过刑法中的财产犯罪解决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则必须要面对其作为犯罪对象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之间的冲突与整合。  相似文献   

2.
以计算机为手段实施的财产犯罪成为现代社会一种新的财产犯罪形式,由于这种犯罪形式的特殊性,在判断该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上,刑法理论上产生了激烈的争议.基于对外国立法的比较,以及对我国刑法理论上争议的考察,我国刑法应当以行为人修改数据的行为实施为该罪的着手时间,依据行为人对于其所虚增的财产数据所代表的财产是否实现了事实上的控制或者支配为既遂的认定标准,严厉打击以计算机为工具实施的财产犯罪的未遂行为.  相似文献   

3.
于阳  章桦 《理论界》2010,(8):75-76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在我国正式生效。我国《刑法》就贪污犯罪的规定与《公约》的基本要求大致协调,但二者在犯罪的主体范围和对象范围、相关条件限制以及刑罚规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这就需要扩大贪污类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对象范围,取消挪用公款罪的条件限制;废除腐败犯罪的死刑等,以期在《公约》框架下完善我国惩治贪污类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4.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它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盗窃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侵犯财产犯罪中的一种主要的犯罪类型 ,此罪在罪过上是直接故意 ,包括认识因素“明知”和意志因素“希望”两方面的内容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目的也是主观要件之一  相似文献   

5.
财产罪的法益保护应当尊重和维护社会财产秩序。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坚持"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的法益以所有权为核心,主张对占有权是否合法不作区分地施以消极保护,特别是对于所有权人侵犯被他人占有的本人财物的情形,该学说对罪与非罪的认定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受"所有权说"影响,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财产占有权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我国刑法应当在遵循财产罪法益保护三原则的基础上重构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应当保护"合法占有"和"具有相应权利外观的占有",合理控制私力救济的范围,构建更为健全的财产犯罪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6.
网络“原始数据”反复交换聚合为价值丰富的“大数据”。我国《数据安全法》虽明确规定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各个环节,但刑法多聚焦于数据的获取与提供,对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公开等其他流动环节仍欠缺有力规制。数据犯罪所侵害的法益非常容易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虚拟财产等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产生重叠或者混淆。刑法对数据的保护并不是以数据背后的代码逻辑为依据,而是以数据的具体法益为基础。数据作为载体本身与其反映的信息内容明显不同。数据安全所包含的确保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成为数据犯罪保护的法益。建议增设“侵犯数据安全罪”,充分涵盖数据从产生至销毁的全生命周期,以覆盖动态流动全流程,如将非法收集、处理、传输、使用、销毁数据的行为作为“侵犯数据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从而最大化地对数据安全法益进行保护。建构数据动态流动的公益与私益双重保护,明确数据出罪情形以兼顾数据创新。强化数据跨境流动的刑事治理,以完善数据动态流动的刑事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7.
古今刑法之中,侵犯人身和侵犯财产的犯罪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古代刑法称此罪为强盗罪,"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正是指的这种罪.现代刑法称此罪为抢劫罪,列于侵犯财产罪一类的首位.作为中国封建刑律的集大成者——唐律,总结唐以前历代刑律中关于强盗罪的情况,以较为完整的律文体系加以规定,基本形成了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定义,并为后来的历代王朝沿袭,影响深远.比较古今刑法中对此罪的规定,重新评估唐律对中国现行刑法的影响,不仅具有法制史方面的意义,而且对我们深入理解刑法中抢劫罪的渊源和实质,有着重要的认识价值.  相似文献   

8.
大数据安全问题是信息时代刑法面临的全新挑战,在大数据技术的推动下,计算机数据的价值属性通过“量变”实现了“质变”,催生了新的法益保护需求并弱化了传统法益的刑法保护效果,传统的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体系严重滞后。重新解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进行微调,是实现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体系完善必经的司法途径和立法途径。  相似文献   

9.
扩大与加强对财产的法律保护,包括刑法保护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要求。当前,重新建构我国财产犯罪立法体系,是刑法学界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一、侵犯财产利用关系犯罪“当代社会的财产问题,事实上已集中表现为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这样两个相对独立的方面。”①伴随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所出现的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的高度分离现象,使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随着各种侵犯财产利用关系行为增加,已有学者提出增设侵犯财产利用关系犯罪,并且就其设立的必要性作了论证②。我们认为这一主张是积极可行的。其实,我国刑法对某些…  相似文献   

10.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及对法的正义性之期待,现代刑法必须重视法益保护优先性的价值.基于法益保护的优先性以及现代刑法优先保护国家安全、人身权利之规范目的的考虑,犯罪构成解释必须立足于实质解释立场,以法益保护位阶为基本划分而有所区别对待:当以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或价值性冲突犯罪在遭遇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难题时,刑法解释应该强化一和入罪或罪重解释.这是合理组织对犯罪反应的现代刑法教义学的应有立场.  相似文献   

11.
早期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侧重于保护个体利益价值,而此后的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九)》更关注一般性的公共秩序价值。刑法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罪名体系初步形成。《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条文,虽然进一步扩大了“虚假信息”的范围,严密了刑事法网,但是它回避了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的立法正当性问题,又可能造成虚假恐怖信息与新设的四类虚假信息的界限不明等问题,是一次不完美的立法修正。应有的解决方案是,取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改为一般性的“虚假信息”。  相似文献   

12.
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应摒弃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相对立的思维定式,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重视生态环境法益和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及公共利益的协调保护,加强对生态环境要素的保护。按照这种思路,我国《刑法》应当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独立出来,设置"危害生态环境罪"专章,并适当增设一些污染环境犯罪的新罪名,严密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法网。同时,应适当提高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定刑,充分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制作用,增设资格刑,对污染环境犯罪人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特定经营活动的资格予以暂时或者永久性的剥夺。  相似文献   

13.
法定数字货币是网络技术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产物,兼具数据、财产和货币属性,现行《刑法》对数字货币犯罪的规制应对凸显不足。数字货币应纳入《刑法》中的货币范畴,作为货币犯罪的对象进行规制。根据数字货币的形式特点和技术特征,数字货币犯罪可分为生成型和事后型两种类型,呈现出伪造、使用、买卖、运输数字货币钱包,以及侵入数字货币发行系统等新型犯罪形式。因现行《刑法》难以对部分新型数字货币犯罪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故建议在《刑法》的伪造、出售、购买、运输货币犯罪中增加行为对象为数字货币钱包的表现形式,对生成型、事后型数字货币犯罪规制予以补充;同时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增设破坏数字货币管理秩序罪,以在数字货币情境下对国家货币管理秩序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浅议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2月28日,我国颁布的第一部《食品安全法》,对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认定也有重大的影响。该法的具体内容是依照刑法定罪的具体标准,并对非法经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的入罪以及犯罪构成有直接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赵桐 《兰州学刊》2023,(7):94-107
财产性数据是指具有可被利用的经济价值且该价值能被市场客观化确定的数据,包括一般数据、大数据集合体、大数据产品、流量数据、数字货币、虚拟财产等。根据数据流通和集合的原理,一般数据和大数据集合体的价值来源于数据流通,无法确立财产权,而流量数据体现了企业的竞争利益,也无法被视为财物,故而这三类数据都不应被纳入财产犯罪中保护。数字货币和虚拟财产之上只能确立债权,可以被解释进诈骗罪构成要件范围,但仍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计算机诈骗罪和数据变更罪予以保护。大数据产品的价值来源于知识产权,在与财产犯罪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使用更为具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除了财产犯罪之外,我国当前的计算机犯罪也无法完全覆盖对财产性数据的保护,因而应当转变刑法保护观念,从权利确认转为秩序维护,同时衔接《数据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规制非法窃取数据行为,落实交易秩序和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16.
有关“超规范出罪事由”“期待可能性”理论项下的热点疑难案件挑战了传统犯罪论的实践应变能力。通过“顾雏军案”再审判决,抛开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进一步论证犯罪行为“危害不大”而出罪并援引《刑法》总则来规范出罪,为中国特色刑法学发展提供一种理论逻辑指向。基于促进刑事法治发展、完善社会危害性理论范畴之初衷,从本土研究视角,引入“情境因素”概念,揭示当代刑事司法裁判的思维逻辑,建构社会危害性考量评价体系。从“法律工程研究”语境出发建构出罪评判的理论模型。  相似文献   

17.
国家治理现代化聚焦于网络犯罪领域可概称为“网络犯罪治理现代化”。网络犯罪治理现代化囊括了网络刑法规范体系的现代化和网络刑事司法体系的现代化,网络刑法规范体系的现代化是网络刑事司法体系的现代化的前提。网络犯罪治理现代化的立法实践经历了迷失、兴起以及完善的演变历程,这实则是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和网络空间犯罪因应变化治理过程的体现。网络犯罪治理现代化的立法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的历程中蕴含了维护秩序、保护法益以及保障人权三大功能。网络犯罪治理现代化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着立法理念滞后、罪质存在缺陷以及罪量存在失衡等诸多现实问题。新时代网络犯罪治理现代化的治理方案应从两个维度展开:既包括转变网络犯罪立法理念,适度扩张网络犯罪圈层;又包括修改现行网络犯罪条款,使罪质与罪量的规定得以规范。  相似文献   

18.
中英个人信息犯罪的差异表现在诸多方面。立法模式上,英国采罪群模式,《2018数据保护法案》共规定了13个罪名,可分为四大罪群;我国采单一罪名模式,《刑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统一规制买卖、提供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定罪模式上,英国检察官与ICO均有权起诉,警告是案件分流的重要措施;我国以司法解释细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犯罪构成上,两国在个人信息的定义、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主观过错上存在异同。刑事责任上,英国只配置了罚金刑,我国配置了自由刑和罚金刑。未来,个人信息犯罪将围绕具体的个人信息权利、义务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9.
刘凌梅 《中州学刊》2008,(1):119-122
商业贿赂犯罪是目前各国关注的重点,2003年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此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有较多内容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相协调甚至存在立法空白,今后应从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体例、罪名体系、构成要件等方面予以完善,如设立独立的商业贿赂犯罪,在《刑法》中增加规定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犯罪、影响力交易犯罪、法人犯罪等,使许诺给予、提议给予与实际给予在刑法上受到同一评价等.  相似文献   

20.
严格区分计算机信息犯罪的刑法学或犯罪学属性、狭义属性或广义属性 ,在非专指侵害计算机信息罪的场合 ,并无必要。从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的属性 ,以及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对刑法的要求来看 ,有必要将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的犯罪客体的归属对象予以扩大。侵害他人计算机信息的犯罪行为更适合脱离盗窃罪而单列罪名“非法窃取、使用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主观过程构成要件 ,应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必须认清构成该罪的“后果严重”是已然还是未然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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