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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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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豁免是国际法公认的一项原则,它的含义是指一国不能对他国行使管辖权.从司法管辖上说,即不得在一国法院对另一国起诉,或对后者的财产加以扣押、执行.国家豁免的法律根据是主权的独立和平等,“平等者之间无管辖”.《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因此国际社会中普遍认为管辖豁免是国家之间的友好往来必不可少的因素.十九世纪初,美国1812年麦克法登诉“交易”号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指出:“……由于世界是由许多享有平等权利和同样独立的主权国家所组成,一切主权者基于相互交往和良好关系而产生的互利,在实践中都同意对通常在其领土内可以行使的绝对和完整的管辖权加以变通,……这种同意已成为惯例,并且形成为公认的  相似文献   

2.
法官司法缘何要奉行克制主义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从司法的中立性要求来看,克制主义应该是法官的意识形态。司法克制主义要求法官对法律要忠诚;要克己守法,廉洁自律,尊重法律规则;要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其他社会公共权力保持谦抑的姿态。法官保持克制主义是法制本质中的应有之意;是保障法律自身意义安全性需要。虽然司法克制主义与能动主义在司法过程中都不是那么纯粹,在历史的长河中此消彼长,但在某一个时期总有一种姿态占据主导地位。我们认为现阶段中国的法制建设需要司法克制主义理论。因为,我们没有经历严格法制主义的熏陶,人们对法律规则还不够尊重,法律至上还没有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同。因而必须对法官和公众进行规则意识的强化和启蒙。实际上,没有严格的规则主义就没有法制,没有司法者等对权力行使的克制就不可能有法律秩序。  相似文献   

3.
龚刚在《中国金融家》2014年第5期撰文认为,所谓金砖货币体系是一种双重货币体系,“金砖”货币中的“金”并不指黄金,而是代表现有的金砖五国集团。其中,“金砖”称之为上币,体系中的其他主权货币可称之为下币。双重货币体制的基本运行规则如下:下币用于国内交易,上币用于兑换主权货币。这意味着当金砖国家间发生交易时,下币之间不能直接兑换,必须用下币和上币进行兑换。当金砖国家与金砖外国家发生兑换需求时,禁止使用其主权货币进行兑换,而需使用“金砖”货币与金砖外国家的主权货币(如美元)进行兑换。这一规则意味着金砖国家无需积累他国货币,而只需积累“金砖”。与此同时,就那些经常需要与金砖国家进行交易的商家而言,积累“金砖”也不失为一项有意义的选择。在金砖体系下,现有金砖五国共同发起成立发行“金砖”的超主权中央银行--金砖银行。原则上,“金砖”与各主权货币之间的牌价应该由各主权国自行决定。这一货币体系的好处在于:既能兼顾主权货币在对内促进本国经济发展、调控本国经济中的功能,同时在对外货币战略上又可聚五国之力,联合抗衡美元、欧元等超级货币。由于禁止使用本国主权货币与他国主权货币直接兑换,金砖国家无需积累美元等强势货币,而只需积累“金砖”。  相似文献   

4.
国际投资仲裁庭能动司法对国家规制主权形成的过度干涉,是导致投资仲裁制度“正当性危机”的重要因素。基于司法谦抑理念所具备的约束司法裁量权、调整仲裁庭和国家间权力关系的功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引入该理念可以针对性地缓解这类危机。国际投资仲裁庭秉持司法谦抑理念具有法理上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依据。司法谦抑应限定适用于公法性质的规制性争端裁决中,由仲裁庭依个案具体情况把控谦抑程度。实践中,仲裁庭可在管辖权认定、条约解释、审查标准选用、赔偿金额裁定等方面展现其司法谦抑性。  相似文献   

5.
主权财富基金是主权国家政府所有和控制的资产工具,具有与一般基金不同的特点和法律关系,其法律关系涉及不同法律部门及不同法域。在分析主权财富基金的特点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对主权财富基金规制的立法框架和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6.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最活跃形态,在长期弱监管、强保护的数字市场中,平台制定的自我管理规则率先承担了大量市场管理功能,进而形成平台秩序。大平台的运行秩序带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的表象,对平台秩序的底层权力关系认识不足,造成了刑法对干扰平台秩序行为的入罪过度。大平台依靠数字技术建立数据权力,趋向排斥竞争的垄断化秩序、支配用户权利行使的准社会秩序,但平台秩序的本质是平台营利的稳定性,它缺少社会秩序法益的可保护性。对于干扰平台秩序的行为,应区分平台秩序关联的不同法益而予以入罪限缩:对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优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价;对利用平台规则侵害平台财产法益的行为,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对侵害平台或平台内经营者、用户财产利益的行为,区分适用财产犯罪和计算机数据犯罪。  相似文献   

7.
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存在具有正当性,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原则是基本要求,主权责任理论是国家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马航MH17航班空难中,国际不法行为和损害后果在国家责任要件中是不容争议和辨驳的。国际空难可归因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可包括一国武装力量的不当行为、一国国家航空器不当操作与他国民用航空器的相撞行为、一国不法分子对他国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一国机关或个人的错误或失误行为、武装叛乱行为等,其中为武力袭击民航客机者提供武器装备的国家也具有一定条件下的可归责性。过错要件对于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方式和程度有重要影响。在不承认武装叛乱组织的国际法地位的前提下,乌克兰这个主权国家对马航MH17航班被导弹击落至少存在过失责任。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虽有实现障碍,但依然有政治解决、国际诉讼和协商谈判的路径可寻。  相似文献   

8.
美国跨境取证与他国主权的冲突,在数字时代聚焦为跨境电子取证与他国数据出境管制之间的冲突。在跨境电子取证当中,电子证据同时具有证据与数据双重特性;而对美国实践的实证研究表明,美国既无视作为证据的数据背后的他国司法主权,也无视作为数据的电子证据背后的他国数字主权。鉴于当前国际社会已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司法机关直接向他国网络服务提供商取证,我国不宜固守司法协助渠道的唯一性。但在接受直接取证或特派员取证时应坚持本国主管机关的审批前置;同时以数据分级分类为基础区分设计各类电子证据出境审查标准。我国阻断法律未必能够直接适用于美国跨境电子取证,但仍可以用于阻断美国授权下对我国当事人的制裁行为。  相似文献   

9.
沿海国主权扩张、沿海国管辖权扩张、国际海洋治理体系分权化从三个层面导致了航行自由与海洋资源开发的冲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试图通过海洋分区机制保障沿海国资源开发的权利与其他国家的海洋航行权,但是公约规定的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权利优位性之争衍生的国家博弈,以及晚近新国际实践的出现,导致传统权利路径下的利益妥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海洋资源开发与航行自由之间的冲突。协调航行自由与海洋资源开发制度,需要通过构建权利约束机制协调沿海国主权扩张所引致的冲突,通过强化责任机制协调沿海国管辖权扩张所引致的冲突,并通过拓展国际组织的联系协调国际海洋治理体系的分权化。  相似文献   

10.
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制度在其进一步的发展方向上受到其主权内涵的主导。这是因为主权理论是剩余权利概念的建构基础,剩余权利理论服务于主权理论。主权视野下的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包含有丰富的内容。国家追求海洋剩余权利的根本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扩展本国主权的行使范围和生存安全空间。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概念及功能的完善,一方面有助于从法理上维护沿海国的主权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进各主权国家间的利益协调与合作。  相似文献   

11.
数据跨境流动的刑事保护是推进“一带一路”进程不可避免且亟待解决的重大议题。当前数据跨境流动的刑事保护存在结果导向规制模式无法满足维护数据主权需求、双重犯罪限制在应对数据跨境流动犯罪时自限手脚、忽视刑事执法管辖规范导致扩张立法管辖权的现实意义大幅削减等困境。据此,应基于数据主权,在刑事立法层面设立直接规制数据非法跨境流动行为本身的专门罪名,以在行为阶段阻断其可能导致的无法预测的潜在风险;在刑事立法管辖权层面消除保护管辖中的双重犯罪限制和选择性适用条款;在刑事执法管辖权层面以数据存储地模式为原则,以对他国数据控制者模式进行对等反制为例外,并通过与他国签订双边多边条约消解数据存储地模式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2.
全球数字贸易蓬勃发展促使经贸规则的重要性显著提升,日本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领域取得了较多成果,基于其规则制定的具体实践,通过文本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研析其制定方式与模板应用,讨论其中蕴含的积极启示。研究发现,日本以3种方式参与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即通过WTO等国际组织踊跃参与数字贸易谈判,在国际合作中重视数字议题,通过EPA和FTA在经贸协定中纳入众多数字贸易规则条款,使得日本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博弈中位居前列;基于不同数字贸易规则模板的特征对比,发现日本在EPA和FTA中融入数字贸易规则的三大模板,并根据不同缔约对象灵活制定数字贸易规则,既追求“美式模板”高标准规则,又融通“欧式模板”数字监管模式,同时接纳“东亚模板”的包容性条款。研究表明,可以借鉴日本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经验,积极参与多边数字贸易谈判,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挥中国力量;贯彻落实RCEP数字贸易规则,推广“东亚模板”共识;提升规则广度、深度,对接国际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  相似文献   

13.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及相关网络法将互联网平台等市场主体视为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的看门人,为其设定了丰富的在线控制用户违法犯罪的看门人条款,形塑出“国家管看门人、看门人管用户”的看门人规则体系。看门人规则具有权力和义务二重性特质,看门人承担和履行国家设定的犯罪控制义务,但又由此拥有在线影响、干预用户的社会权力。制度能力决定治理能力,基于看门人规则的新型规制模式以元规制和自我规制的交互推动了犯罪治理的时点向前端防范和源头治理转移,回应了刑事规制作用范围有限、预防效果不显、治理主体单一等问题,催生出看门人规制和刑事规制二元并立的数字社会治理架构,成为数字化时代改善网络犯罪治理之国家能力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4.
数字浪潮席卷后的沙滩留下了许多名为“数字权利”的贝壳,引起学界热烈讨论,然而目前尚缺乏像数据接入权一样最为基础的权利概念。因此从新兴权利这一视角出发,宪法人权条款、人格尊严条款和概括限制条款为该权利的证立提供了宪法规范依据。数据接入权相当于公民在数字空间的生命,是个人通过数据与互联网连接形成的参与数字活动的资格,是数字时代的基本人权。该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数字法律制度的构建,充分发挥国家、平台和用户各个主体参与数字治理的能动性,明晰行政部门职能定位,建立完备的国家监管机制。数据的接入保护宜以分类分级规则为指导,尊重个人隐私权、知情权;同时,侵权责任遵循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关注预防性责任应对潜在风险,引入公益诉讼机制,从而为公民的数据接入保护拉起最后一道防线。  相似文献   

15.
主权理论自布丹在16世纪提出以来,几经变迁,人民主权从此成为不可超越的主权理念。但是传统主权理论在实践中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在国际法和自愿基础上的主权让渡不违背主权原则;而现在谈民族国家消亡为时尚早,主权并不是一个“过时”的概念,只要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军事的功能存在,主权国家就不会消亡;理论上的争执和相对主权观并不能成为干涉他国主权的理由;主权是解决国家利益问题的核心,是随国家利益的变化而变化的。  相似文献   

16.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数字政府与法治化相互契合,法治化成为数字政府建设的核心要素、重要标志,同时成为解决数字政府价值冲突的重要途径。当前数字权力的扩张与数字权利保障的失衡、数据共享成本高昂催生数据孤岛的形成、数字鸿沟加剧信息“贫富差距”、政务数据面临安全挑战等构成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困境。对此,首先需要在入口规制、过程规制和结果规制三方面抑制数字权力扩张;其次,加快推进平台共治重塑政府运行模式、消弭数字鸿沟以保护数字平等权、加强救济机制以保障权利免受数字权力的侵害;最后,在政务数据开放程序法定化、数据利用安全过程机制以及数据留痕备查和考核评估机制等三个方面构成政务数据安全防护体系。  相似文献   

17.
人们规避国家制定法而偏好“私了”并不一定是一种不懂法的表现,而是对“私了”进行博弈逻辑分析后所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从博弈论的观点分析了“私了”存在的经济根源,并从逻辑学的角度详细探究了“私了”现象所产生的社会根源和其它原因,提出应在法律的许可限度内,允许公民在一定规则和司法的合理引导下,通过“私了”的理性协商、沟通和对话解决问题,使公民合理地享有私权自治处理纠纷的权利与可能。  相似文献   

18.
跨境数据流动对国际贸易活动具有积极意义,却因牵涉国家安全利益而面临规制的需要。梳理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的发展历程,发现数据流动自由与国家安全保护之间的竞争始终存在,两者之间冲突的平衡与一国有关数据保护的国内规则密切相关,如何促进数据跨境流动的同时不减损国家安全利益,成为国内规则体系构建与完善的重要关切。具体到我国,RCEP的签署和CPTPP的申请进程,对我国数据保护规则提出了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相适应的要求;现行具体规则规制的不足与网络空间主权理论引发的冲突,使数据保护陷入规制不足与规制过度的双重困境。我国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体系应被进一步完善,例如以专业机构认证代替行政控制、类别化处理跨境数据,以及在互信互认基础上构建国家统一担保体系。  相似文献   

19.
通常海上承运人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广泛使用免责条款。为了限制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国际社会制定了国际海上运输规则——“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国家立法机构认可该规则的国家,没有必要制定“至上条款”,而没有得到认可该规则的国家,必须制定“至上条款”。而“汉堡规则”规定,如果属于该规则使用范围,没有必要另行制定“至上条款”,而不属于该规则的使用范围,必须制定“至上条款”。韩国的商法尚未批准上述国际规则,因此在使用上述规则时,必须设定“至上务款”。  相似文献   

20.
专属经济区上空权利有其法律渊源;海洋法公约批准国的沿海国与非批准国之间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权利与问题,仍然尖当遵循公约的规定。从国际法原理,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国家的实践等三个方面,沿海国都在其专属经济区上空享有无可置疑的主权权利,包括涉及安全考虑的主权权利,从而与公海上空的飞越自由相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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