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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现行行政体制的分割性和流域水污染属地化治理的特征打破了流域水环境的整体性,使得流域水污染治理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地方政府的自利化倾向在分割治理体制下强化了地方利益,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突出,最终导致"公地悲剧"——流域水污染治理失效。如何在实现集体理性的同时满足流域各级政府的个体理性,实现激励相容,必须打破流域水污染治理的行政分割,实现政府间的协同治理。因此,在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的政策取向中,一是要强化流域管理机构的权威,二是要建立科学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三是要构建流域水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2.
为协同应对跨边界生态环境风险,我国各行政区加强了合作,尤其是省际跨域合作启动较早,从运动式协同应急治理、平台搭建、制度固化、模式创新等方面强化了协同治理,并不断的规范化,呈现出了一个螺旋式的演进趋势,效果明显。同时,跨域生态环境治理形势依然严峻,跨域治理外部性明显、跨域全过程多主体长效机制不完善、跨域协同决策与协同执行难及效果差、跨域治理能力缺乏,严重影响了治理效果。为消除治理困境,跨域各政府应积极探索协同治理路径,推行跨域生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构筑跨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四全”机制,强化跨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合作决策与执行效能,提升跨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能力。  相似文献   

3.
推进“三全育人”协同治理是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战略举措。当前,在“三全育人”协同治理的文化生态场域,面临着大学文化本质的遮蔽,教学、科研、管理文化的分野,学科文化藩篱的阻隔和制度文化价值的遮蔽等问题。文化治理作为一种新的治理范式,契合“三全育人”协同治理效能提升的客观要求。重构“三全育人”的文化治理,在于回归大学文化本质、增进大学核心价值文化认同,重塑关系信任、推进“三全育人共同体”建设,促进价值认同与关系信任的融构、实现协同治理的文化自觉,纵深推进高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  相似文献   

4.
《江西社会科学》2017,(12):173-181
法治是实现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的重要保障,协同治理需要科学立法的引领和推动,而恰当的立法形式是实现科学立法不可或缺的形式保障。区域合作协议是顺应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立法需求的规范表现形式,但由于法律定位、缔结主体、缔结程序、效力等级等方面的不明确,要成为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立法形式还需从理论和立法层面完善。在域外跨行政区环境治理立法中,以缔结契约的形式实现跨行政区环境治理立法已取得良好成效,这为我国探索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立法形式提供了借鉴,并为构建跨行政区协同治理"契约性"立法形式奠定了实践基础。  相似文献   

5.
协同治理是流域环境治理公共性扩散的内生语义与实践逻辑,既有研究强调协同治理之于流域生态治理正当性的应然价值,缺乏对协同模式及其内隐机理的系统考察。协同势差是对现有流域生态治理模式的一种理论反思,概括了部分地方政府依托优势位阶持续且稳定地获取优质资源进而引致“伪协同”现象的潜在肇因。基于协同势差视角,流域生态治理的“伪协同”乱象遵循着“分锅”避责驱动下的“非强制性”协同逻辑、制度衔接“碎片化”的实践逻辑、多任务多目标考核背景下的“达标式”回应逻辑以及行政资源“漏斗”效应下的分事逻辑。结合长三角水污染联防联控实践可以发现,协同势差可具体演化为“法治结构与治理体系”权衡下的交互难所诱发的利益势差、“府际网络与社群系统”协商下的耦合难所造就的主体势差和“资源归集与智慧赋能”接续下的桥接难所缔造的信息势差。就此而言,破解流域生态治理“伪协同”困境,亟须以国家自主性嵌入为准绳、以基层党建牵引为靶向、以平台型政府搭建为鹄的,构建基于“利益—主体—信息”的协同治理界面整合机制。  相似文献   

6.
张丽艳 《江海学刊》2023,(6):162-170+256
传统的单一部门治理模式难以应对日益多元的社会治理问题,系统治理成为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新方式。从系统科学视角来看,如果将社会治理看作一个复杂巨系统,司法治理系统则是其子系统。司法治理系统自身及其与社会治理其他子系统间的协同发展可产生超出个体效应的叠加效应,从而促使和谐理性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形成。运用系统科学理论的协同论深入分析司法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和运行逻辑,可为探寻司法协同治理的实践进路提供理论支撑。运用系统科学方法从战略协同、规则协同、组织协同、实施协同和环境要素协同等多个维度建构司法协同治理机制,可为达至“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目标提供可供选择的路径。  相似文献   

7.
跨域公共问题协同治理:理论预期、实践难题与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协同治理倡导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平等性、协同性和有序性,通过系统内各要素或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协作产生集体效应,为解决单一主体无法有效治理的跨域公共问题提供了可能,可以实现服务与资源、政策与管理的协同增效。但当前在跨域公共问题协同治理过程中,仍面临着目标一致形成困难、权力共享实现困难、公民社会发育迟缓和正式规范先天不足等实践难题。因而,以协同理论为指导,培育跨域公共问题协同治理的社会资本,完善跨域公共问题协同治理的法规制度,规范跨域公共问题协同治理的权责体系和健全跨域公共问题协同治理的运行网络,就成为实现跨域公共问题协同治理中各要素、各系统、各部门协同增效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8.
中国大气污染治理已初步实现了总量遏制与结构改善的目标,取得了阶段性成功。成功的秘诀在于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大气污染治理模式,即中央督察下的地方环境竞赛与区域协同治理模式。这种“三位一体”式的大气环境治理模式不仅能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借助自上而下、内外结合的作用机制提升大气环境治理效能,而且能够立足于顶层设计视角为污染防治提供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智慧的解决方案。但是,这种治理模式仍面临来自体制、机制与执行三个层面的挑战。未来应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明确中央地方在大气环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同时紧扣“双碳”目标新要求,动态改进大气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并优化区域协同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9.
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开发区治理呈现出政企统合治理的运作模式,但近年来地方实践中的开发区治理模式出现了新的变化,在拓展政企统合治理基础上形成了三元协同治理模式。该模式将行业协会组织引入开发区治理中,从而组成了“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元协同治理形态,在政府指导基础上通过行业协会发挥主导作用,由其成立公司采用市场化方式对园区进行开发和运营。本研究以中德金属生态城为例,从政府指导、协会主导、企业运作三个层面,阐释了三元协同治理模式的内涵和运行逻辑,并对三元协同治理的有效性和局限性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有待持续观察和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我国长期以来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公园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和治理能力的提高。而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对跨区域环境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章以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为视角,通过对祁连山国家公园跨区域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现状的调查,分析其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有效提升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效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中共十八大以后,长三角区域治理进入了全面对接与深度合作的新时代,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制度创新实践,将带有探索意义的当代中国区域治理从协同治理形态推向了共同治理形态。由此,长三角区域治理形成了差别治理、协同治理、共同治理共存的多样化区域治理模式,三者在区域性质、治理形态、基本原则、组织架构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并在服务要素、治理要素、发展要素方面形成了层层嵌套的关系。长三角区域治理共同体建设,主要表现为通过共同治理形态的建构,带动基于“发展—服务—秩序”的共赢生态格局的形成,以及由此构筑的由规划行动共识与跨域共建共治机制为核心,集创聚新优势、创建新平台、创新新体制、创造新动力于一身的区域发展“四新”模式。  相似文献   

12.
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本位主义等因素影响,我国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碎片化的问题,治理效率低下。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及其生态服务功能的公共性,决定了流域治理必须从碎片化走向协同,这是实现流域可持续发展、建设流域生态文明的必由之路。为此,要构建流域内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领域跨区域协同决策、协同执法、协同司法、执法与司法相衔接等协同治理体系,构建约束和激励并举的机制,将协同理念融入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建设的各个环节,使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获得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和全社会的支持。随着流域、区域协同发展的加强,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具体事项范围应更加广泛,相关体制机制应适时完善。  相似文献   

13.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开始探索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之间跨部门协同的机制与模式,以解决政府、市场及第三部门单部门失灵的难题。学界也对"协同治理"理论进行了大量研究,但对什么是协同治理、哪些领域可以协同治理,以及如何才能协同治理等问题,认识并不统一。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协同治理的理论依据、现实基础等进行梳理,尤其需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探讨协同治理在中国的具体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4.
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城市基层治理主体开始了数字治理的行动探索。数字技术的技术优势与城市基层治理的制度优势,并不必然实现对城市基层治理行动的赋能。通过对S市G区F街道数字治理创新实践的参与式观察,发现必须在城市基层治理行动中形成技术系统与治理系统的互嵌耦合,才能够实现数字技术的赋能效用。目前城市基层数字治理的行动效能并没有充分呈现数字技术的技术优势和城市基层治理的治理优势,存在着多重行动障碍。基于技术-治理双向互动的分析框架,城市数字治理行动效能障碍的根源,可以归结为数字技术与治理机制的“脱嵌”所造成的城市基层精细化治理与精准化服务的价值偏差、目标偏向、结构失衡。对此,城市基层数字治理行动应在主体、结构、过程、规范、资源五个方面确立技术-治理互嵌耦合的行动策略,促成技术要素与治理要素的正向耦合,均衡推进城市基层精细化治理、精准化服务,进而实现数字技术对城市基层治理的赋能,不断满足城市居民美好生活需要。  相似文献   

15.
区域协同立法是指跨行政区域多个立法主体,为解决公共治理领域的共同问题,按照各自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分别立法、相互对接的地方立法模式,其具有地方立法、跨区域立法和合作型立法的特征。区域协同立法的政治价值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经济价值是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社会价值是提高区域治理现代化水平,法治价值是回应区域法治发展需求。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基础是整体性法治、居间性资源整合和区域性利益均衡。区域协同立法仍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同时需要建立健全沟通协作、立法参与、交叉备案、联合评估和统一指导等机制。  相似文献   

16.
雾霾天气出现频率增加、污染范围扩大凸显大气污染的严重程度,对其实施有效治理已迫在眉睫。大气污染具有跨域性,它要求相关政府之间进行合作治理,并形成持续协同的机制,以实现整体环境最优化。从"公地悲剧"和"集体行动困境"的生成逻辑来看,京津冀地区府际合作治理大气污染存在协同乏力、制度掣肘等问题,具体表现为治理激励不足、治理组织虚置、治理标准不统一、相关法律不完善、补偿机制缺失等。利益需求的差异性和治理方式的不协调,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京津冀合作治理大气污染的效果。从价值共识、组织共建、法治互动、利益共享等维度实现动力激励和制度保障与约束,是府际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17.
随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作用日益凸显。鲁豫两省签订的生态补偿“对赌协议”属于“政府间行政协议”,其实质是“公法契约”,具有“软法”治理价值。政府间行政协议作为黄河流域协同治理的主要机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面临“决策难”、“执行难”的困境,其克服路径为通过政府间行政协议进行协同治理。政府间行政协议体现了绿色发展原则,以“软法”促进治理法治化、提升执法协同创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政府间行政协议的完善路径为:由《黄河保护法》明确规定、完善协议签订和管理组织体系、多元利益主体参与缔结程序、凸显核心内容、建立信息共享和动态评估机制、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以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8.
孙宾 《阴山学刊》2021,(2):8-15
新冠肺炎疫情是由未知因素叠加引发的跨域范围内的重大公共卫生危机事件,是新中国历史上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公共卫生危机事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多元共治的治理思路。新冠肺炎疫情必须采用多元共治的逻辑机理,构建多元主体协同的重大公共卫生危机治理体系的逻辑架构,树立多元协同的治理理念,提升多元协同主体之间的协同效应,强化舆情监测过程中多元主体的有序合作,健全法制体系以确保多元主体协同的运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要求,从而推动新时代重大公共卫生危机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19.
在全球气候变暖和资源环境约束的背景下,以绿色新政为标志的治理改革正在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在社会对绿色发展需求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开始对如何绿色治理进行了深入探索。当然,实现绿色新政需要合适现代公共管理范式与之相匹配才能实现良性的治理效应。因此,有必要在简要介绍绿色新政与现代公共治理的理论基础上,系统分析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绿色新政的模式构想,并以此提出合理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20.
在转型期的中国,诸多协同要素及各种干扰源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实现.其中,体制吸纳限制了权力系统的开放性,利益冲突损害了自组织的协调性,信任式微稀释了子系统的协作性.在社群主义的理论视野里,共同善是协同者参与公共生活的共同价值追求,开放的话语构成了协同者真诚、平等、友好对话的共同场域,情感、责任、相互依赖和互惠则是协同者互补联结的纽带.因此,须将社群主义的观念植入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实践中,通过培育利益共享体、责任共同体,重塑治理主体间的信任机制,使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形成有机的合力,实现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协同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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