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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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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冲突与统一——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古代社会重视宗法伦理。对于每一个社会个体而言,他必须同时履行基于家庭伦理关系而形成的亲情义务和以国家统治为基础的法律义务,两者之间的冲突往往不可避免。为了化解这一冲突,中国古代的统治者较为成功地确立了具有东方色彩的二者关系原则和冲突解决模式——亲情义务和法律义务并重,将亲情义务法律化,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置。古代统治者在制度建设方面,不乏立法者的机智。但是,这一关系原则和冲突解决模式的确立也使得法律长期受到伦理道德的约束,从制度到观念都未能进入独立发展的阶段。同时,由于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并行,在履行保障的力度方面前者优于后者,这就使得社会个体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不能获得独立的法律人格,其独立性的发展在法律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如何超越死亡,达致永恒?儒家力主、力行最大限度地敦睦伦理,以期圆满伦理,贯通和绵延伦理之河。为此要求有起码保证,使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伦理间关系融洽,良性互动。其要件之一是伦理豁免:当伦理、法律关系因交集而陷入两难,主体在履行伦理义务、法律义务间陷入两难之际,法律规定,主体有权利适度免除其部分法律义务,圆满履行其伦理义务;被免除的、对他人和国家社会的那部分法律义务则或由该主体推后履行,或由国家社会交由其他主体履行,由此在伦理、法律之间解决两难,达到两全。伦理是永恒的,伦理豁免从制度上保证伦理臻于圆满、贯通和绵延,就从社会结构、个人美德两方面为永恒奠基。  相似文献   

3.
古代中国以农为本的自然经济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促使家国同构,国家形成的路径是:家庭—国家;古代西方国家(指古希腊和罗马)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家与国最终实现了分离,国家形成的路径是:家庭—私有制—国家。古代中国,国家规范采纳的是私权力特征的伦理秩序,法律秩序只是伦理秩序的变体;古代西方,国家规范采纳的是公权力特征的法律秩序。由于中国古代的法律秩序是伦理秩序的变体,所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农本文明向工商业文明的转型,需要对中国古代法律秩序进行全面重塑。  相似文献   

4.
从出土文献所见国家权力对战国秦汉人际关系的各种规制看,国家权力借助行政、司法手段,塑造、规范着家庭内部的夫妻、父子关系以及主奴、邻里等社会关系。这一时期人际关系方面的规范与制度是国家权力支配、建构的结果。国家权力对战国秦汉各类人际关系的规制以遵循既有伦理规范、维持社会稳定为先导,渗入其中的服从意识和等级理念决定了人际关系的基本特质。  相似文献   

5.
如果我们把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与西方作一外在形态的比较的话,可以发现,中国是一种伦理型政治,而西方是一种法理型政治。具体而言,中国的政治秩序主要靠伦理观念采维持,政治活动靠伦理观念来调节,政治权力靠伦理观念采制约,伦理观念在社会政治体系中居核心地位;与之相反,西方的政治秩序靠法律维持,政治活动靠法律调节,政治权力靠法律制约,法律是西方政治体系的核心。  相似文献   

6.
中国古代国家与社会的独特内涵和结构关系,不仅成为礼法体系赖以生存的深厚土壤,而且塑造礼法的精神特质与相互关系。因此,秦汉时代法制变迁的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政治国家官僚体制有效运作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适应维护宗法乡土社会秩序的要求。汉代循吏施政执法的风格,就是沟通国家与社会,协调法律与礼俗的桥梁或表示。秦汉时代法制变迁,不仅是对于当时社会政治经济诸多事实的回应,而且也是各种因素长期“磨合”的结果。而这,对于中国当代法制建设颇具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7.
秦汉是中国古代社会的转折时期,政治制度和社会组织均有重大变化。然秦汉想要实现从家—国秩序到国—家秩序的调整,一方面需要完成政治制度与社会组织的社会表征之改变;另一方面,则要完成意识形态的社会心理认同。具体而言,秦汉政府主要通过从公平性法律到普适性法律的法律认同、从封邦建国到郡县治理的行政认同、从"以吏为师"到"儒术独尊"的学术认同等诸方面的建构最终完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价值认同,达到了建立统一国家、统一天下思想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于浩 《中州学刊》2014,(5):62-67
法律体系承载并折射出与之相符的法律文化和社会价值,因此,对法律现象与法律文化的关系进行认知是研究法律价值与法治秩序的一种进路。这种认知能在虚实之间展开对法律本身的审视与反思,并展示出法律文化与法治秩序的碰撞、融合与重构。中国法律文化中蕴含"天道""情理"等伦理观念,而西方法律文化受宗教传统影响,其中包含法律与生命、伦理、宗教之关系的追问。中西方法律文化在伦理与宗教之维上的分野以及二者在证成法律的正当性上的殊途同归,为研究法律文化对法治秩序建构的意义提供了一个良好视角。中国的法治秩序建构既要关注西方法律文化的根源问题,又要关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内核;要立足中国国情,建设法治国家。  相似文献   

9.
王银宏 《社会科学》2022,(8):167-180
国家统一与繁荣富强是中华民族的最高价值准则。国家统一既需要理念、精神与文化的滋养作为基础,也需要通过制度、法律和军事力量来予以维护。中国古代注重通过法律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秩序,在必要时依据法律动用国家军事力量以“兵刑合一”的方式维护统一、稳定秩序。在中国古代的“大一统”观念下,“兵刑合一”既体现为法律上的制度规制,也体现为政治上的军事强制,以其秩序功能联结起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政治诉求与法律实践,实现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之间的互动。儒家文化和“大一统”观念的文教功能与制度维系功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实现了“大一统”观念的制度化、法律化,使中华民族成为一个“文化共同体”,奠定了“历史中国”的文化基础,丰富了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内涵及其表达。  相似文献   

10.
先秦儒家的夫妇伦理思想以"男女有别"为自然基础,以"俗世之情"为生活内容,以"夫妇有别"为伦理要求。其演绎的逻辑元点在于"别",即以"男女有别"为自然基础,突出性别角色和自然分工;而最终的演绎结论也在于"别",即强调"夫妇有别",强调家庭角色和社会分工,以维护社会尊卑秩序,体现了周代宗法制社会,向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社会过渡的历史进程中人伦秩序的不断强化,呈现出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特点。当代家庭伦理建设应借鉴先秦儒家夫妇伦理思想的精髓,在"夫妇有别"的基础上合理分工,团结协作,使夫妻关系由"博弈"走向"共赢"。  相似文献   

11.
奥斯丁的学术志趣在于解构社会契约论,终止对主权合法性来源的追问,将属于立法科学、伦理或道德科学的东西从真正的法理学领域中驱逐出去,以保证法理抽象研究和概念分析的准确性。独立的政治社会—主权—法律义务,是奥斯丁批判社会契约论的理论链环。其要害在于社会契约论本身要解决的问题,是独立的政治社会的合法性问题,而非法律义务问题,因而我们认为奥斯丁误解了社会契约论。当然,我们更愿意相信,他是为了完成其纯粹法律科学的第一步而进行的有意误解,其未完成的学术研究计划的第二步,也就是构建纯粹法律与实际道德、原则间的有机关系,足可透露在其理论整体架构中道德的位置。  相似文献   

12.
政党社会规范主要包括政治惯例与习俗、政治契约与政治默许、政治伦理三种形式.政党社会规范与政党法律规范、政党内部规范具有不同的形式特点、效力范围与实现方式.政党社会规范主要反映了社会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其核心价值.从功能看,政党社会规范是政党法律规范与内部规范的重要历史来源与现实基础;现实政党政治秩序的维护与构建,单纯依靠法律远远不够,还需要社会规范来维系;而且,政党社会规范与社会正义密切相关,事关政党政治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13.
两汉时期立法在经过汉初以法家为核心价值的阶段之后,逐步走向儒法结合,在维护皇权、政权,维护等级制度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表现.由于个体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两汉法律在维护皇权的权威、维护政权稳定并以此为目的的同时,极力维护以家庭内部等级秩序为前提的家庭稳定,以强制性的立法维护儒家理想的家庭形态和基本关系原则.  相似文献   

14.
伦理与道德都是历史范畴。在传统家庭中,家庭代际伦理是家庭伦理的核心,维护这种伦理核心的家庭道德规范便是孝道。传统家庭代际伦理和谐与传统孝道建构的"以孝治天下"的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模式有其合理性和历史价值。在当代中国改革发展与社会转型中,传统家庭代际伦理和谐与孝道面临有悖"善事父母"的突出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继承和创新传统孝道。  相似文献   

15.
学者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图腾祭祀仪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作为图腾崇拜祭祀仪式的礼逐渐从单纯的宗教仪式上升为一种以血缘为基础的国家制度以及维护这种国家制度(礼)起辅助作用的暴力工具——法(刑),两者一起构成中国古老的法观念,亦即“礼—法”。中国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社会背景对这种“礼—法”观念的形成起了促进作用。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孔子则适应形势对其加以改造,孔子“以仁释礼”的仁学建构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确定了伦理价值基础,并为礼与法的融合开辟了通道,为秦汉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法制建设实践奠定了思想基础。  相似文献   

16.
孝亲观:中国佛教伦理道德的儒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印度佛教传入中国之前,中国社会就存在着儒家血缘第一和家庭本位的伦理道德观念,而孝亲观则是这种伦理道德观念的基础与核心。由于“孝”被儒家抬高到了人生最高行为准则的地位,因此,原本体现人伦关系的孝父观念被投影到封建官僚政治上就放大成了忠君思想,君臣关系也被儒家伦理道德化了。印度佛教伦理道德主张等平利  相似文献   

17.
国家伦理的目的在于使国家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主体。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及社会,都需要现实中的国家具有整体的伦理观念。国家伦理要通过一定的形式体现出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将国家的价值观写入其中,构建理性国家伦理,使整个国家的宪政制度都成为这个国家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宪法是国家伦理的正式制度表达。  相似文献   

18.
赵凯杰 《理论界》2014,(5):145-148
作为儒家经典,《四书》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理想社会政治秩序。儒家理想的社会政治秩序首先强调个人修身,逐步推己及人、推己及家,在家庭内部实现以孝悌支配的理想秩序,进而将家庭秩序上升到国家秩序,主张以伦理道德规范社会政治。《四书》描绘的"修齐治平"秩序构建路径,为秦汉之后的帝国所不断效法。帝国现实的秩序在阶级结构上主要分为士绅、农民、商人,他们的行为规范、价值依归等遵循的都是《四书》中所展现的儒家理想社会政治秩序。在帝国兴替之际,《四书》所主张的秩序理想又为帝国秩序的重建提供了合法性支持。  相似文献   

19.
论道德秩序     
秩序与规律性可以等同起来,它是自然界和人类的公共领域中有规则存在的特定状态,是其即时发生的均衡状态。将均衡分析引入到伦理学中来,对道德秩序进行分析,可以使道德秩序问题数量化。这对于道德秩序的建立与维护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社会的伦理秩序是较为原始的人伦生活的有序化。近代工业化后,使社会伦理秩序以新的形式出现,衍生出市民社会中的等级制。在国家中存在的道德秩序是通过立法、政策调适而实现的。个人自由的社会公正等问题常与创造秩序的合法化相冲突。在一个好的国家中,公民皆愿在国家的指导下,过有理性的有秩序的生活。  相似文献   

20.
家庭夫妇伦理近代变迁的民间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往一般认为,中国以男女平等为基础的近代家庭伦理是维新时期明确提出的,主要是西方社会平等观念影响的产物。本文则通过考察后指出,维新运动以前一些通商城市里首先出现的单身化和小家庭化,以及妇女走上社会谋生的生活方式变动,是中国近代家庭伦理萌生的启动条件;而男耕女织劳动分工、夫妇对等的传统民间生活伦理是中国近代家庭伦理演生的主要内在源流,由此演化萌生了男女并立、夫妇为友的近代家庭伦理。由此表明,中国近代家庭伦理的最初演化萌生,主要不是受西方观念的影响,而是城市化、商业化社会变动带来的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变动的伴生物,具有中国社会内部民间生活变动的社会基础和民间生活伦理的观念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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