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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军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3)
继父母子女属于姻亲 ,可从是否成立收养关系、是否同居生活、是否负担扶养义务、子女父母的婚姻关系的终止方式等方面加以分类。继父母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彼此应负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应有监护的权利和义务。继子女是否随继父或继母的姓氏由法院依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加以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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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反映了我国在非婚生子女抚养方面的立法不足与现实困境:立法原则不明确;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二元划分不科学;亲子关系确定规则缺失;公法制度的保障不力。为切实保障非婚生子女受抚养的权利,顺应"子本位亲子法"的发展趋势,我国亲子立法应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建立统一的亲子关系确定制度,增设子女抚养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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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弟、妹对年老的兄、姐是没有抚养义务的,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弟、妹才有抚养兄、姐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兄、姐抚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助的义务。”同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成长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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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中的亲子抚养方式对子女行为问题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对 5 3 5名不同家庭抚养方式下的子女 ,应用家庭抚养情况调查问卷和CBCL量表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显示 :①不同抚养方式下子女行为问题存在比较显著的差异。父母亲抚养组的子女行为问题显著低于其他各组 ,父亲抚养组的子女行为问题整体水平显著高于其他各组 ;②男孩在不同的抚养方式下 ,行为问题表现出的差异水平明显高于女孩 ;②年龄越小的孩子 ,在不同抚养方式下 ,其行为问题差异水平明显低于年龄大的孩子。针对以上结果 ,我们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五条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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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中强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开展家庭教育的基本规范。父母家庭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义务权”,强调以子女利益为中心的父母共同责任。父母家庭教育权是一种利他性的权利,其行使要坚持以子女权益为本位原则,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并遵循家庭教育的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合理、正当地行使家庭教育权。当存在滥用教育权情形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司法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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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虽然对监护人的顺序、范围和职责做了原则规定,但涉及到具体案件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的一些具体法律关系问题并不明确。如离婚案件中已离婚的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监护职责要不要明确?如何确定?享有监护资格与实际行使监护职责能否混同等?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因此,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这是由离婚家庭的特殊形式决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在一般家庭,父母共同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行使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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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确定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在分析我国当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判定现状的基础上,建议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主,辅以主要照顾者和子女意愿原则,并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情况及抚养助力等因素,采取赋分量化的表格方式,有助于法院对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的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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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后浪推前浪,一代新人超旧人".父母肩负着抚养和教育子女的双重义务和责任."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为人父母者,无不期望子女胜过自己,比自己生活得更幸福,也更有成就.问题是如何把期望变成现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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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晓磊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9):79-81
未成年子女财产权是亲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未成年子女财产制度相比较,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存在不足。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建议完善我国未成年子女财产制度立法,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范围和父母财产亲权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以便使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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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联合国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所倡导和现代许多国家处理儿童抚养和监护问题所遵循的首要原则。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指导和帮助分居后或离婚诉讼前的夫妻妥善处理其子女的照顾、抚养和探视等问题。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是处理分居后或离婚诉讼前的夫妻之子女抚养和监护等纠纷的一种新机制。其成功的实践经验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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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核心家庭化、老龄化的进展以及介护保险制度的实施,当今日本家庭对老年人的介护方式正在由传统的长子同居介护为主转变为多种介护方式并存。与以往相比,家庭在介护老人上拥有更多的选择。在介护社会化的背景下,决定老人的介护方式的仍然是其家人。在抚养老人问题上有多种规范并存。家庭成员在介护问题上往往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社会观念和规范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另外,虽然父母应由长子抚养这个传统观念已经渐渐弱化,但是家庭成员依然会期待长子的作用。成年子女从父母处得到的援助更能加深子女对父母感恩的心情,比所谓的孝行观念更有助于提高介护老年父母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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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和保护儿童权益早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律话题与问题。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与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问题长期被忽视,相关立法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侵害可以归纳为三大类: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权益的侵害。我国应加强对有子女公民的道德法制教育,重视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法律的司法保护,加强对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现象的社会监督,注重对特殊儿童群体的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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