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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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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育权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育权是决定是否生育以及如何实现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计划生育对生育权既构成一定的限制,也与之有内在的统一性.为了尊重子女,对他们负责,在我国现行法律架构中,生育权的主体以作为夫妻的公民为宜,因而生育权属于配偶权的组成部分,夫妻平等享有.生育权是生育决定权、生育请求权、生育方式选择权和生育知情权等具体权利的有机统一,有的为夫妻同等享有,有的则不对等地享有,以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相似文献   

2.
生育权辨析     
生育权是决定是否生育以及如何实现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 .计划生育对生育权既构成一定的限制 ,也与之有内在的统一性。为了尊重子女 ,对他们负责 ,在我国现行法律架构中 ,生育权的主体以作为夫妻的公民为宜 ,因而生育权属于配偶权的组成部分 ,夫妻平等享有。生育权是生育决定权、生育请求权、生育方式选择权和生育知情权等具体权利的有机统一 ,有的为夫妻同等享有 ,有的则不对等地享有 ,以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相似文献   

3.
生育权性质的法理分析及夫妻生育权冲突解决原则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生育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生育子女的自由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生育权是人格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性质。生育权行使的天然限定条件是夫妻生育权冲突的根源。生育权冲突的解决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和妇女生育权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4.
处理夫妻之间的生育纠纷不能无视当事人间的生育协议。因生育权的行使和实现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参与,因此生育协议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存在于所有行使和实现生育权的夫妻之间。生育协议的效力认定,应依据合同效力理论来进行,但在夫妻间生育协议履行中需赋予怀孕女方单方中止妊娠的权利,不过怀孕女方出于主观不愿生育的意愿中止妊娠,应视为违反生育协议的违约行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分别财产制下和发生离婚情况时享有基于生育协议的违约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5.
论"生育权"及其救济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生育权是公法赋予自然人的一项基本人权 ,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自然生育主体之外的其他任何人都承担不得阻止、妨碍或干扰自然人生育或不生育的义务。对生育权的保护包括法律救济和法外权利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6.
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从2001年罗锋案之后就成为关注的焦点,引起了法学理论界的广泛讨论。生育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根据法无明文禁止的原则,死刑犯应该享有生育权。男死刑犯的生育权可以通过人工受精技术得以实现,.但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其在实现生育权的时候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女死刑犯的生育权由于法律禁止对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及一切形式的代孕,因而女死刑犯的生育权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无法实现。要充分体现对死刑犯生育权的保障,应该对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尽管我国《民法典》第110条未明文列举生育权,但其条文内容的开放性为生育权的人格权地位证成提供了制度空间。生育权的正当性源于其自由价值,当下我国生育观念在保留传统家文化的同时,也基本完成对生育自由价值的吸纳。随着生育政策进一步放宽,公法对生育权的合理规制不构成对私法上生育权成立的阻碍。尽管生育行为须男女两性配合完成,但关于是否生育的选择本质上由个人作出,故生育权归属于作为个体的自然人,而非作为整体的夫妻。其中,即使男性在生理上无法孕育子女,但因其妻是否妊娠直接关乎丈夫的家庭规划,所以丈夫也有参与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这在人类辅助生殖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故男性也属于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与身体权、健康权存在本质差异。虽然对生育权的行使往往落脚于对自己身体的支配,但正如婚姻自主权、缔约自由权早已从“行动自由”这一兜底性权利中分化出去一样,生育权也因具有极其独特的内涵与外延,而应与身体权区分开来。生育权与健康权的区别较为明显,前者是自由性人格权益,而后者是物质性人格权,且两者价值追求也截然不同。生育权具有典型公开性,社会认知对于生育自由的重要性早已达成普遍共识;从对现有裁判文书的梳理来看,生...  相似文献   

8.
《宪法》婚姻家庭的国家保护条款中,明确夫妻的生育权行使受计划生育义务限制。回顾宪法中生育权相关条款的变迁,生育权应作为未列举基本权利,纳入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体系。宪法上的计划生育义务并不影响生育权作为基本权利的认定,而是在肯定国家负有婚姻家庭保护义务的基础上,强化计划生育的功能发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应围绕生育权保护展开,明确生育权基本性质、保护范围,为构建科学有效的生育制度提供法制支撑。优化生育政策,应强调失独家庭的再生育保障,回应因恪守国家人口规划义务而陷入生育困境的家庭需求;还应有限放开生育权主体限制,保障公民生育意愿的充分实现。公权力对生育权的干预应以理念转型为先,在实现国家人口目标路径选择上从强调权利限制转向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9.
当夫妻生育意愿发生矛盾,在无法藉由第三人实现生育自由的前提下,双方将困于生育权相互冲突之境况,对此应采取“分阶段优先原则”予以处理。尽管该原则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各方生育自由,但系最低伤害方案,且可作为夫妻间是否存在生育权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为嗣后的生育权救济提供依据。在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下,一方违反该原则时,应承担停止侵害等防御性侵权责任。在约定分别财产制下,若一方违反该原则造成“消极损害”,即致使对方生育意愿未实现,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若造成“积极损害”,即致使对方生下不被期待子女,基于生命伦理与父母义务考量,子女抚养费之财产损害与生育权受侵害之精神损害不具有可赔偿性。  相似文献   

10.
论生育权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生育行为是自然的生理行为,但人类的生育行为是有意识的生育活动,必然受到社会的影响和制约。人类的生育活动历经了自然生育阶段、生育义务阶段和生育权利阶段的进化。生育权是19世纪为女权主义者提出的基本人权之一,所以说,生育权是人格权,并非身份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由此引发男性是否具有生育权、独身者是否享有生育权、死囚犯是否享有生育权以及死后是否仍有可能享有生育权等一系列有关民法对生育权的保护问题,我国对生育权立法时,应充分考虑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11.
对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育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人格权范畴。国家可以对生育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生育权受到侵害时,法律必须给予适当、有效的救济。  相似文献   

12.
论生育权的历史演变及其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育权是指自然人基于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基于某些原因,我国法学界对生育权的研究并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生育权并非历来有之,而是先后经历了自然生育、义务生育和权利生育三个阶段。通过对“基本人权说”、“宪法权说”、“人格权说”和“身份权说”等诸种关于生育权性质学说的阐释,指出生育权作为自然人与生俱来的维系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需的一项权利,应当既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一项人格权。  相似文献   

13.
有关生育权,国际、国内法律都有相应的保护性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生育权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生育权的主体归属;生育权的具体权能构设;生育权的侵权认定。生育权最核心的问题是生育权的本质问题。对生育权的本质问题,目前学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生育权是合法配偶双方所享有的身份权这一观点。我国将来制定的民法典应将生育权作为一种艺术民事权利予以明确并将其规范于身份权中;婚姻家庭法应对生育权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应包括生育决定权、生育请求权、生育方式选择权、对行使生育权的限制、侵犯生育权的行为以及救济等方面。同时,婚姻家庭法应在其“总则”、“家庭关系”、“离婚制度”中具体设置生育权的相应内容。  相似文献   

14.
夫妻间相互忠实不仅是婚姻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体现。夫妻忠实义务随着网恋现象的增加和"精神外遇"导致离婚案件的频发,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也应随之变化,立法应将构成严重危害婚姻关系的"精神外遇"纳入违反忠实义务行为之列。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夫妻的法定义务,可对权利人又否定其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夫妻忠实义务成为不可诉条款。本文通过对新形势下夫妻忠实义务的界定,明确了违反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公法、私法救济途径,以私法救济为主,有条件的承认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对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予以严厉的刑事处罚,构建私法与公法相结合的法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5.
生育权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育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一种人格权,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均应是生育权的主体.未婚或独身者乃至死囚都应当享有生育权,至于其是否能够行使和实现生育权,则是国家立法政策的选择问题.  相似文献   

16.
传统的公司集团法律规制并未充分考虑公司集团治理的特殊性,导致相关的权利救济举措在适用时会面临一定困境.关注责任角度的事后控制、给予相关主体可行的责任追究机制,是回应公司集团权利救济需求的关键.一方面,对于控制公司等形成的侵害行为,可以因为适用了责任角度的事后规制而获得认可.另一方面,在为相关主体提供权利救济的同时,这种规制模式契合了公司集团治理的实践,有助于避免相关权利的恣意扩大,亦意味着法律制度选择了以尽量克制的方式调整公司集团的内部治理,继而在权利救济与公司集团治理弹性之间获得平衡.  相似文献   

17.
通过对生育权本质属性不同观点的分析、比较和综合,揭示观点来源,指出其缺陷之处,最终确认生育权是一种身份权。具体而言,生育权是合法夫妻之间互相平等地共同享有的一种配偶权。  相似文献   

18.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所享有的权利必然具有相应的部门法特色。行政法权利是由行政法所规定或确认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私人主体所享有的、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各种权利。私方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法权利具有不同于私法权利的部门法特征———其享有来源于行政法的规定;可以放弃,但不可自由让渡;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和不能自力实现性;要求特殊的法律保护。行政法权利不同于私法权利,也不同于行政权力,其实现需要特殊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的保障。  相似文献   

19.
生育权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在生育上的权利主张日渐增多,传统的生育观念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首先要确定生育权的本质属性,这是对生育权进行保护的前提。从人类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及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已受到多种生活方式的冲击和挑战来看,生育权是人格权,每一个人都享有生育的自由,都有权要求、主张自己生育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20.
人工生殖技术改变了人类的自然生育方式,对该技术如果任凭人们自由使用,将使我国人口发展与平衡的和谐受到严重冲击,必须对人工生殖技术的运用加以规范,即进行人工生殖立法.从生育权的属性及其特征出发,要保持我国人口的发展与平衡,人工生殖立法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夫妻的共有生育权应受法律的尊重和保障;生育必须符合人类繁衍、生殖的自然规律;采用人工生殖方式须夫妻双方合意;人工生殖方式是夫妻施行其生育权的辅助手段;合理限制原则;人工生殖方式的严格行政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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