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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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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学权 《学术研究》2005,9(12):70-75
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护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护还存在一些缺陷。宪法修正案的通过,迫切要求刑事诉讼法在再修改时完善相关规定,确保被追诉人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度不仅是对刑诉法本身的完善,而且也体现了国家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人身权利的实际尊重与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被具体执行机关一定程度上扭曲运用而成为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财产权的借口。为此,必须从权力重构、程序设计和权利救济三方面对此制度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林林 《晋阳学刊》2006,(3):114-116
作为刑事被追诉人的一项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质证权已经为国际公约、地区性条约和各国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所确认并加以保护。基于质证权,被追诉人不仅可以参与刑事诉讼,而且可以积极主动地质疑控方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质疑控方证人的可信性。由此可见,质证权反映了主体性权利的属性:自主性、自觉性和自决性,体现了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通过对质证权的内容及模式的探讨,可以阐明质证权之于被追诉人的价值,提出完善我国的质证制度、保障被追诉人质证权的设想。  相似文献   

4.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按照2011年8月24日《修正案(草案)》第14条的表述,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这一规定不是要落实国际公约中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而是为了遏制刑讯逼供而对办案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作出的一项原则性要求,是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延续,是我国由来已久的“非权利”观念的必然反映.这一规定的运行要立足于我国现实的社会转型,虽不能完全排斥按照权利保障的逻辑由被追诉人直接主张,但更要靠办案人员利弊权衡下的主动落实.  相似文献   

5.
《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强化了法律援助的权利属性。伴随着《法律援助法》的出台,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意识不断提高,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背景下,有必要将公民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确立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目前《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与《法律援助法》并不匹配。经过对辩护制度历史发展的考察,刑事诉讼法规重在健全与完善辩护权利的运行规范体系,“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便立基于此。虽然法律援助内容也在扩展,但范围覆盖仍然狭窄,至多是实现辩护权利的配套保障。在现有法律规范体系内,可以将“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发展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原则,为法律援助与刑事辩护提供统一理论证成。与此同时,通过明确法律援助内容的类型化与法律援助质量的标准化,保障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利的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6.
随着刑事案件多层次诉讼体系不断完善,一审公诉案件审理期限制度逐渐成型。根据实务反馈和学理探讨,该制度总体上与一审审判程序类型多元化发展同频共振,但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难题,包括未能充分适应审判繁简分流的需要、影响公安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关系、损害被追诉人与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对此,需要统筹采取应对方案:以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统筹推进审理期限制度和相关制度改革;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以优化职权配置关系;调整现行审理期限规定以提升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水平;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依法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时间保障;完善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等绩效考核制度以提高刑事审判质量。由此,方能为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提供智识积累。  相似文献   

7.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危害当事人的权利,而且有损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形象.国家在法律层面,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中直接针对如何遏制刑讯逼供进行了制度的构建,试图消除刑讯逼供在司法实务中的存在,但效果不佳.在《刑事诉讼法》面临再修改之际,文章从思想意识和观念的转变这一角度来探讨我国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即改变传统文化中重公权轻私权的观念,培养公民的人权保障理念,落实国家对公民个体权利保障的制度;培养“法治国家”的意识;消除法律工具论的观念,培植法律公平、正义为核心的价值观念;培养公民自身的权利意识.  相似文献   

8.
刑事被追诉人在诉讼三角关系中是权利均衡行使的重要因素,保护其合法权利,可有效限制公权力恣意,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美国立法对限制公权力,保护刑事被追诉人权利具有优秀经验,不仅将其规定于刑事法律中,更上升至宪法高度。我国法治建设对刑事被追诉人权利保护虽作出系列改革,但仍存在如公、检、法三机关办案均以保障社会安全、惩治犯罪为目的等问题,公权力具有扩张可能。因此,文章认为借鉴美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刑事被追诉人权利保护,尤其是在隐私权、禁止残酷刑、尊重人格与迅速审判权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此有效限制公权力恣意,推进我国法治进程。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有的辩护律师阅卷制度可以保障有辩护律师的被追诉人的证据知悉权,从而保障其认罪认罚的明智性。但是,对于没有辩护律师的被追诉人来说,其认罪认罚的明智性便无从保障。从域外经验看,凡是建立“协商程序”的国家和地区,无不实行证据开示制度,例如美国和日本,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以及理论和实务上均承认律师与被追诉人谈论证据,例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以此保障被追诉人认罪前对指控证据的知悉权。开示范围作为证据开示制度的关键,当前应特别注意“不一致陈述”、“污点证人”证言、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技侦证据和无罪、罪轻证据的开示。对于没有保障被追诉人证据开示权的,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效。由于证据开示设置在审查起诉阶段,缺乏中立裁判者监督、维持开示秩序,因此需要规定控辩双方违反开示义务严密的制裁措施,尤其是赋予法院命令开示的权力。配套措施的完善至少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革检警关系,实现检察官对警察的指挥;二是加强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被害人的保护;三是加强法院对控辩双方违反开示规则的审查,以更好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  相似文献   

10.
赵金龙 《理论界》2023,(1):36-41
新时代对我国纪检监察工作中人权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的党纪法规,本文对新时代我国纪检监察工作中人权保障的落实,提出了三条路径:保障被调查人基本权利,要规定证据收集手段应合规合法、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的处理;注重人文关怀,要秉持治病救人的审查调查理念、谈话讯问工作要尊重人格尊严、外查取证要保障被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坚持人道主义,要保障被调查人的救济性权利、保护被调查人的隐私和安全。  相似文献   

11.
澳门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暂时中止制度具有很多本土化的特色设计,是暂缓起诉制度中的一个典型代表。作为一种起诉替代措施,其运用充分保障了被追诉者的人权,兼顾了被害人及辅助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有利于案件“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在非刑事化、轻刑化的现代刑事司法大趋势下,健全起诉暂时中止制度有极为深刻的现实意义。内地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对构建和完善起诉替代制度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尚有诸多不足或不合理之处需予完善。而澳门地区较为成熟的起诉暂时中止制度就具有了“他山之石”的效用,我们应该善采“他山之石”合理之处,完善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让内地刑事诉讼中的这块“玉石”熠熠生辉。  相似文献   

12.
贺振华 《中州学刊》2006,(5):101-103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来设计再审程序容易导致对再审程序的滥用,有关提起再审程序的具体规定宽泛、混乱容易导致再审程序提起的随意性,从而不利于维护生效判决的确定力和公信力。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可以考虑确立“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追诉”等诉讼原则,对申请抗诉的次数加以限制,建立包括申请再审程序和申请抗诉程序的完整的申诉程序等。  相似文献   

13.
陈祥华 《理论界》2008,(11):82-83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措施,人身自由又是人权的核心内容。强制措施的适用与人权保障有密切的关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存在有待探索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14.
刑事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也是刑事诉讼保护的直接对象。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方面有了较大发展。但是仍存在许多不足,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还没有从程序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法律规定与现实需要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15.
被追诉人反悔权是指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后,有权不再认罪认罚,之前达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有效。其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防范冤假错案。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单方声明,而不是公法契约,是被追诉人反悔权的制度基础。对立法的教义学分析表明,我国规定了认罪反悔权、量刑反悔权,限制了程序反悔权。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权应当主要采取明示的方式,不能基于辩护人的辩护推定被追诉人反悔。被追诉人反悔之后应当否定认罪协商之后取得的供述。  相似文献   

16.
被追诉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了程序从简的合法性及实体从宽的正当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意愿与行为形成了“身脑一致”的状态,其在主观上具有意志自主、内容明知和利益期待三项前提,在客观上体现为自愿供述、自愿认罪、自愿认罚三种行为。虽然当前立法规定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依据,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仍存在着立法疏漏、司法障碍以及整体运行环境限制等多重现实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特征,各有侧重地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依次加强对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供述自愿性的保障、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罚自愿性的保障、在审前阶段辩护权的保障以及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司法审查。与此同时,还应消除制度隐患,继续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使被追诉人享有充分的程序选择权,从根本上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相似文献   

17.
刑事指控体系的建构是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检察机关提出的理论命题,亦是对传统公诉理论的重要发展。刑事指控体系是检察机关为实现刑事追诉目标所进行的一系列环环相扣的指控活动的有机整体,应以刑事实体法为指引建构刑事指控的事实基础,实现“以证据为核心”向“以事实为面向”的转变。刑事指控的实体范畴包括定罪指控、量刑建议及财物追缴,其中,定罪指控是刑事指控的根基,量刑建议是刑事指控的必要延展,财物追缴是刑事指控的应有内容。在程序上应以事实为面向,发挥检察机关的侦查指引作用,全面搜集证据,强化证据能力的审查,完成指控事实的建构与证明,同时完善量刑程序、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为刑事指控体系的实现提供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8.
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刑事法理念的倡导下,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用权利制约权力是平衡控辩双方地位,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而将普通的被追诉人权利上升为宪法性权利,运用宪法来保障刑事被追诉人之人权,则为当今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所普遍践行。然而“无救济则无权利”,在提升权利之位阶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宪法救济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权利之宪法保障。  相似文献   

19.
注重制约是刑事诉讼中权力分工与防止权力滥用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被追诉者主体地位和基本人权的需要.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权力之间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且几乎不受当事人权利的制约,导致刑事诉讼呈现出明显的"追诉推进性"倾向,不利于防错、纠错以及保护无辜,不适应保障人权和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需要,应当向制衡型转变,即在制约措施设置上实行事先预防与事后纠正相结合;制约权力滥用与强化对不履行职责的监督制约并重;进一步明确公检法权力分工,并合理设置权力之间的制约,注重权力制约程序化,实现制约规范化;以及适当强化被追诉方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保障,以形成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实质化、有效化机制.  相似文献   

2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程序公正优先、优化司法资源和人权保障等宪法意义。但是,在该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存在有损害“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之嫌、抑制被追诉人救济性权利、削弱被追诉人防御性权利、被害人人权保障的缺位以及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不足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通过探析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体现,将宪法原则融入完善措施中,如以公权力间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协调公权力的分配机制、以公民对公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完善上诉权的救济机制、以实事求是的宪法精神完善值班律师的辩护制度、以人权保障原则促进被害人的参与机制和以法治原则增强自愿性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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