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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制度是我们在理性择取的基础上并加以民族化改造的成果。在我国权力架构中,为弥补一元分立权力结构模式下权力制衡因素的缺失,实质上是借法律监督之名,让检察机关担当权力制衡的角色。实践中,检察机关一直强调自身司法机关的属性导致其实际权能限缩于诉讼领域,法律监督演化为诉讼监督,这与检察机关的应然角色不符。拓展检察机关具有权力监督内涵的权能是修构中国特色检察监督的首举之棋,应把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落到实处,审判权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内容,而不是重点。为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的行使处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与行政权、审判权保持一种相对协调平衡的状态,扩权之前必先找到适合我国权力结构模式和司法体制的监督检察模式。  相似文献   

2.
当下行政检察监督体制亟需实行适应时代要求的变革。在我国现行宪法框架下,以行政权为监督重心,从监督内容、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三个层面来构建行政检察监督新图景是一种可行选择。监督重心因应检察实务的困境而转移,在检察权向一般监督权回归新的理论范式下应重点关注行政权监督;监督范围的确定既考虑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又顾及诉讼外的行政行为,将抽象行政行为重新纳入监督视野;监督方式选择一种多元化路径,在坚持抗诉监督的同时,吸收支持起诉、参与诉讼等监督手段。  相似文献   

3.
根据行政诉讼的特质,行政诉讼检察权能内在地包括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和对被告行政机关诉讼活动的监督两个方面。当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只针对法院的单向性监督格局使得其陷入功能实施的制度困境。建构行政诉讼被告型检察监督制度不仅是实现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的需要,也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基本要求。被告型监督应当以检察建议为主要方式,并把检察监督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同时需要整合多元社会力量。  相似文献   

4.
当代中国行政权亟须加强监督,已有行政权监督机制运行效果不理想,而行政权的检察监督能够克服上述监督方式所存在的弊端。行政权的检察监督具有可行性。加强行政权检察监督适应我国的历史传统,符合检察权和行政权各自的权力属性,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权力分工制约机制的应然选择。但现有的行政权检察监督的框架存在监督范围窄、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等缺陷,需要进一步研究加强行政权检察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相似文献   

5.
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新方式,可以从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监督目的四个方面予以界定。类案监督针对的是类案所反映的普遍性问题,监督方式包括对类案进行审查、分析、比照后提出监督意见等,目的是规范某类司法行为、改进司法工作。与个案监督相比,类案监督具有能动性、对事性、普遍性、建设性等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增强检察监督的效能,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检察机关可以从类案的收集与分析、监督意见的提出、监督效果的保障三个方面开展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6.
一、对虚假诉讼进行检察监督的实践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权威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确立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按照该原则精神,检察监督及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监督对象自然也包括诉讼过  相似文献   

7.
检察权具有制约与监督国家权力的双重功能,一个国家选择的权力控制理论和模式是理解检察权制度目的的理论基础.“三权分立”理论下的权力制约模式是西方国家实行权力控制的有效尝试,注重分权与制衡.“权力一元分立”理论下的权力监督模式是我国实行权力控制的现实选择,注重权力的内部分工与外部监督.正因如此,中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在“原点”价值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长期以来,我国检察理论和实务界逐渐疏远了制度“原点”价值的学术争论和实践探索,弱化了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功能.为增强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处于更优越的地位,应将检察机关的诉讼权能与监督权能相分离,权力制约与监督相区分,坚持“禁止双重监督”的原则,跳出传统检察权制度的框架和仅限于诉讼监督的范围,回归我国检察制度的“原点”,以对行政权和审判权的监督为核心重新配置检察机关的权能,走自我完善和自主创新的道路.  相似文献   

8.
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企业合规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深度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创新举措。这有利于实现社会治理“诉源治本”,以高质量法治服务经济社会“稳中求进”。检察公益诉讼企业合规整改的启动形式多样,检察机关以诉前检察建议、签订合规协议、参与行政合规等形式启动。通过检察机关直接评估和审查、企业自我评估与检察机关审查相结合,第三方参与的模式进行企业合规整改,实现纠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公益风险的合规目的。针对实践中检察公益诉讼企业合规立法缺位,适用规则不明,第三方监督评估不足,合规验收标准不清等问题,未来可以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推动企业合规,规范适用规则,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明确企业合规经营验收标准等途径探寻突破与新发展。  相似文献   

9.
检察机关的双重职能属性,使其在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具有重要职责,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诉源治理现代化。检察机关推进诉源治理现代化面临过程性监督质效亟需提升、民事检察和解程序制度保障空白、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狭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采纳率较低等挑战。应当秉持以点带面、检察谦抑、司法能动理念,从协同治理、社会互构、多元解纷、利益衡量等理论出发,构建检察机关推进诉源治理现代化的理论体系,通过加强过程性检察监督、完善民事检察和解程序、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范围、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采纳率等路径,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现中国之治的检察担当。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行政检察监督因受“重刑事、轻行政”观念的束缚,对行政检察监督的理论问题研究不够,行政检察监督制度供给不足,司法实践又无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严重制约了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行政检察监督实践,须重塑司法理念,改革检察体制,保证刑、民、行检察监督均衡发展,完善行政抗诉机制,赋予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或参与行政公益诉讼,明确规定检察建议为法定检察监督方式,赋予检察机关在行政检察监督中相应的职权,重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推进行政检察监督法治化。  相似文献   

11.
正一、综合监督的提出综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对侦查、审判、执行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共同性问题提出综合性的监督意见,从而向执法、司法机关通报提出建章立制、加强整改建议的监督方式。而综合监督具有规模性、全局性和政策形成性等特点,是拓展、延伸和提升检察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发挥着个案监督难以比拟的监督作用。目前,类案监督已跳出个案监督的窠臼,实现了对某一类案件的监督,诉讼监督的视角呈现出从微  相似文献   

12.
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应当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建立“以公诉为中心,检察指导侦查”的模式,从多方面加强和完善对刑事侦查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3.
检察权与行政权是我国宪法结构中两种重要的国家权力。检察权行使法律监督权,具有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干涉;行政权行使执行法律的权力,具有辅助性与从属性。两种权力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按照程序分别行使,在特定事项的处理中相互配合,检察权监督行政权。决定两种权力分工、监督与配合关系的基础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检察权与行政权权力属性之差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其目的在于完成宪法任务,维护正义,保障人权。应在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分析前提下,深化对检察权与行政权权力属性的认识,为实践中两种权力合乎宪法目的运行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本刊编辑部认为,完善和发展行政检察制度,需要进一步丰富行政检察的内涵,适时制定行政检察法,明确行政检察的基本原则,适度拓展行政检察范围,合理选择行政检察方式,以及加强行政检察队伍建设。为了充分探讨这一问题,本刊编辑部特邀一批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得到了一些对此问题素有研究的学者的比较积极的回应。为了更好地以学术之力审时度势促进司法改革,本刊编辑部以《行政权和检察权关系研究》为总标题进行专题研究。本着倡导百家争鸣的态度,本刊对于受邀专家的来稿,只要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不论其所表达的学术观点如何,均一律照登,所以,本专题所有观点均不代表本刊编辑部之立场。  相似文献   

14.
检察权与行政权是我国宪法结构中两种重要的国家权力。检察权行使法律监督权,具有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干涉;行政权行使执行法律的权力,具有辅助性与从属性。两种权力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按照程序分别行使,在特定事项的处理中相互配合,检察权监督行政权。决定两种权力分工、监督与配合关系的基础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检察权与行政权权力属性之差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其目的在于完成宪法任务,维护正义,保障人权。应在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分析前提下,深化对检察权与行政权权力属性的认识,为实践中两种权力合乎宪法目的运行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本刊编辑部认为,完善和发展行政检察制度,需要进一步丰富行政检察的内涵,适时制定行政检察法,明确行政检察的基本原则,适度拓展行政检察范围,合理选择行政检察方式,以及加强行政检察队伍建设。为了充分探讨这一问题,本刊编辑部特邀一批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得到了一些对此问题素有研究的学者的比较积极的回应。为了更好地以学术之力审时度势促进司法改革,本刊编辑部以《行政权和检察权关系研究》为总标题进行专题研究。本着倡导百家争鸣的态度,本刊对于受邀专家的来稿,只要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不论其所表达的学术观点如何,均一律照登,所以,本专题所有观点均不代表本刊编辑部之立场。  相似文献   

15.
论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权与行政权是我国宪法结构中两种重要的国家权力。检察权行使法律监督权,具有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干涉;行政权行使执行法律的权力,具有辅助性与从属性。两种权力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按照程序分别行使,在特定事项的处理中相互配合,检察权监督行政权。决定两种权力分工、监督与配合关系的基础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检察权与行政权权力属性之差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其目的在于完成宪法任务,维护正义,保障人权。应在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分析前提下,深化对检察权与行政权权力属性的认识,为实践中两种权力合乎宪法目的运行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本刊编辑部认为,完善和发展行政检察制度,需要进一步丰富行政检察的内涵,适时制定行政检察法,明确行政检察的基本原则,适度拓展行政检察范围,合理选择行政检察方式,以及加强行政检察队伍建设。为了充分探讨这一问题,本刊编辑部特邀一批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得到了一些对此问题素有研究的学者的比较积极的回应。为了更好地以学术之力审时度势促进司法改革,本刊编辑部以《行政权和检察权关系研究》为总标题进行专题研究。本着倡导百家争鸣的态度,本刊对于受邀专家的来稿,只要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不论其所表达的学术观点如何,均一律照登,所以,本专题所有观点均不代表本刊编辑部之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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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与行政权是我国宪法结构中两种重要的国家权力。检察权行使法律监督权,具有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干涉;行政权行使执行法律的权力,具有辅助性与从属性。两种权力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按照程序分别行使,在特定事项的处理中相互配合,检察权监督行政权。决定两种权力分工、监督与配合关系的基础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检察权与行政权权力属性之差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其目的在于完成宪法任务,维护正义,保障人权。应在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分析前提下,深化对检察权与行政权权力属性的认识,为实践中两种权力合乎宪法目的运行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本刊编辑部认为,完善和发展行政检察制度,需要进一步丰富行政检察的内涵,适时制定行政检察法,明确行政检察的基本原则,适度拓展行政检察范围,合理选择行政检察方式,以及加强行政检察队伍建设。为了充分探讨这一问题,本刊编辑部特邀一批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得到了一些对此问题素有研究的学者的比较积极的回应。为了更好地以学术之力审时度势促进司法改革,本刊编辑部以《行政权和检察权关系研究》为总标题进行专题研究。本着倡导百家争鸣的态度,本刊对于受邀专家的来稿,只要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不论其所表达的学术观点如何,均一律照登,所以,本专题所有观点均不代表本刊编辑部之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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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与行政权是我国宪法结构中两种重要的国家权力。检察权行使法律监督权,具有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干涉;行政权行使执行法律的权力,具有辅助性与从属性。两种权力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按照程序分别行使,在特定事项的处理中相互配合,检察权监督行政权。决定两种权力分工、监督与配合关系的基础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检察权与行政权权力属性之差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其目的在于完成宪法任务,维护正义,保障人权。应在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分析前提下,深化对检察权与行政权权力属性的认识,为实践中两种权力合乎宪法目的运行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本刊编辑部认为,完善和发展行政检察制度,需要进一步丰富行政检察的内涵,适时制定行政检察法,明确行政检察的基本原则,适度拓展行政检察范围,合理选择行政检察方式,以及加强行政检察队伍建设。为了充分探讨这一问题,本刊编辑部特邀一批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得到了一些对此问题素有研究的学者的比较积极的回应。为了更好地以学术之力审时度势促进司法改革,本刊编辑部以《行政权和检察权关系研究》为总标题进行专题研究。本着倡导百家争鸣的态度,本刊对于受邀专家的来稿,只要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不论其所表达的学术观点如何,均一律照登,所以,本专题所有观点均不代表本刊编辑部之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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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作为两种重要的权力监督方式,各具特色,共同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法制统一起着重要作用。而在实践中,我们往往只运用其中一种方式,却忽视了另外一种方式去解决纠纷的作用,所以把两者结合起来、协调运用就显得尤为必要。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正确关系应该是建立在以坚持"三个之上"原则为指导,以检察监督为基础,以人大监督为补充,并适时完善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须立足于程序运作实际检讨既有的逻辑困境。以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为样本,检察公益诉讼在权力行为属性上呈现出偏离检察权的“行政化”趋势,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执法的“直接行政化”及诉前检察建议异变为行政指令的“间接行政化”。检察公益诉讼运作的“行政化”根因于检察机关自身的行政式工作理念与办案逻辑,解脱之道亦在于此。检察机关应通过调整公益诉讼检察履职方式,借助支持起诉强化公众参与。同时,为弥补社会团体在公益代表性方面较之于检方主导模式的不足,需要明确法官以公共利益监护者的身份主导环境公益诉讼,与之相应,须引入非讼法理以支撑法官主导的程序构造。  相似文献   

20.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是新增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检察监督方式,将违法审判行为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以诉中监督、过程监督、行为监督的形式实现对违法审判活动的纠错,但近期出台的司法解释未对相关纠错措施作出明确规定。鉴于民事审判行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纠正违法检察监督措施在不同诉讼形态下应表现为不同的纠错方式。对动态违法审判行为的直接纠错要求该行为本身具有可纠错性,并且纠错措施与纠错时间相匹配,可视情况分别要求撤销后重新实施、补正、补充实施等。在直接纠错不能的情况下,可将对动态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转化为对静态诉讼结果的间接纠错,或者对违法审判行为实施者予以警示与惩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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