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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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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往往面临着行政公益诉讼模式抑或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两诉”选择困境。然而,单纯地选择行政公益诉讼模式或者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均有缺陷和不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有理念与实施机制等多方面的困惑和难题。从发展趋势上来看,检察机关应当融合行政公益诉讼模式和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内在制度优势,形成一种以一体化和整体性为特征的检察公益诉讼综合模式。为此,我国通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分别调整所形成的二元立法分离模式有必要加以修正,制定统一的“公益诉讼法”或“检察公益诉讼法”以形成一体化的检察公益诉讼综合模式乃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2.
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则要点与制度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具有易受损性,其利益代表模糊,救济机制残缺。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弥补相关法律制度缺陷、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维护社会公益的要求。本文认为: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中,应明确诉讼类型定位、起诉主体资格、起诉案件范围、举证责任承担、诉讼费用负担、损害赔偿金归属等方面的特殊规则,防范滥诉现象发生,禁止反诉和以牺牲公益为代价的和解调解,并应协调环境公益诉讼与受害人的诉讼、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环境行政执法以及诉讼支持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祖彤 《学术交流》2006,2(5):45-48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法领域的典型适用。环境公益诉讼着眼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全,提起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与环境侵害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诉讼目的在于对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抑制和预防。我国当前存在着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严重缺失。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首先要在实体法上创设环境权,其次在诉讼法上放宽现行民事、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原告资格,扩大可诉案件范围,同时采取减轻原告举证责任、降低诉讼费用等有效的措施加以保障。  相似文献   

4.
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更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结率一直处于低迷状态,长期徘徊在10%左右,有些法院甚至很长时间都是零执结率.面对如此严峻的执行现状,欲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有效实现,应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是保留和完善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的刑事和解及刑事赔偿先行审理、刑事赔偿主体、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相关制度的完善,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赔偿;二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济金制度的探索上,尽快建立和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5.
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是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主要方式.各国一般将诉讼请求及其原因事实作为民事起诉状的必要记载事项,该类事项的欠缺会导致起诉行为的无效.然而,多数国家对起诉状事实记载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满足法律上的最低限度要求这一问题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考察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民事起诉事实的法律规制发现,诉答阶段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所具有的功能定位决定着民事起诉事实的具体记载内容.我国民事起诉事实的记载应当达到特定诉讼标的的具体化要求,鼓励进行与要件事实相关联事实的记载以达尽早明确争点之效,同时立案法官还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以指导原告正确提出民事起诉事实.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环境污染及其造成的损害日益严重,客观上对损害救济的相关法律提出了变革与发展的要求。然而,传统环境侵权诉讼在原告资格、诉讼事由和诉讼主体——环保团体的诉讼资格方面面临诸多困境。环境公益诉讼在原告的起诉资格、诉讼标的、诉讼事由以及诉讼性质等方面,弥补了传统环境侵权诉讼的缺陷,在实现环境正义、保护环境公益、救济环境损害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性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诉讼经济和诉讼秩序的角度考虑,并非任何人都可随意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原告在欲提起环境公民诉讼之前,必须先将被控违法行为和自己的起诉意图书面通知可能成为被告的环境违法者,并向政府或其环境行政部门申诉.鉴于我国环保团体良莠不齐的发展现状,我国目前只能赋予少数经过注册、成立已经有一定年限、有一定活动范围、人员和资源的非营利性环保组织具有环境公益诉权.为了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检察机关、政府及其环境行政部门都只能对特定环境事件提起诉讼.环境利益的公共性、整体性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能有条件地行使撤诉权,且不能寻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接受任何第三方主持的调解.  相似文献   

8.
《社科纵横》2021,(1):115-119
自2017年7月起至今,中国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展开,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是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但关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不论是《行政诉讼法》亦或是《民事诉讼法》均未提及,这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造成了障碍。鉴于此,应当构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权制度,在此基础上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的深度调查权、举证权以及调查取证时的强制权。  相似文献   

9.
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重大事件频发,为有效弥补行政管理的不足,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的内容有其必要性,也有可行性。在实践中,较之行政管理权来说,公益诉讼只能作为行政管理的辅助和补充手段,否则,容易弱化行政管理职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对公益诉讼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对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规定有较大争议,检察机关不应具有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非官方的社会团体和个人应能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范围只列举了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需作进一步全面、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在公益诉讼的费用和诉讼请求种类方面,也应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0.
徐本鑫 《创新》2018,(4):58-67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实现了从理论探讨到试点推行再到全面实施的积极进展.在社会舆论的一片赞誉声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仍面临着违法事实难认定、公共利益难衡量、调查核实权乏力、诉讼处分权模糊等现实挑战,存在试点过后案件来源堪忧、公益诉权被滥用、法律责任实现落空等实践隐忧,需要从明确案件来源、充实调查核实权、明晰调解规则、增设撤诉条件、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1.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以诉的形式破解公益治理难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制度设计。构建完善的理论体系既有利于实现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高质量发展,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改革公共政策、完善法律制度、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证成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政治基础。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哲学意蕴。社会公共利益纠纷的频繁发生冲击了传统民事诉讼理论,“法化”不足无法满足现代型纠纷解决的需要,代表公共利益通过诉讼方式履行法律监督本职,破解现代型纠纷“法化”不足的难题为新时代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注入了诉讼法理根据。  相似文献   

12.
黄娜 《社科纵横》2011,26(4):94-96
目前中国法律层面中并未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国内学者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也日渐深入,但学者较多关注的仍然是民事诉讼法视野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笔者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固然非常重要,但仅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不够严谨和缜密的,本文试从除民事诉讼法外的其他法域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套为视角,提出有关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思路。  相似文献   

13.
诉讼代表人制度最早产生于17世纪的英国衡平法院。目前国外大致有美国的、德国的、日本的集团诉讼制度共三种类型。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必然产物。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两种类型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一种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已确定、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共同诉讼;另一种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共同诉讼。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正确适用,审判人员尤其要掌握好推选和更换诉讼代表人、案件的管辖、举证责任的适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14.
离婚案件的管辖,法律有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但是,随着社会就业的灵活性和人口流动的无序性,造成了部分人起诉无门。这主要是指被告人户分离、无固定住所、无固定职业人员。法院往往因被告常年外出,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为由不予受理,而被告实际生活地点有的无法查清,有的“狡兔三窟”.法  相似文献   

15.
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公众性环境公益诉讼和公共性环境公益诉讼两大基本类型,环保部门可作为原告提起旨在预防和救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的公共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从可行性看,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着国际上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具有现行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体验。环保部门务必对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活动进行合理限制和科学设计,譬如务必以已经履行了环境监管的法定职责为前提条件,一般应作为第二顺位原告等。  相似文献   

1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称附带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不尽一致,很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性质 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法律制度,是在程序法与实体法分立、民法与刑法分立、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别进行之后开始确立的,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渐趋完备,法律部门分工细密的产物。因此,只有全面揭示附带民事诉讼内部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才能正确把握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性质。 首先,从程序法的角度观察,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实质上同时存在两种诉讼法律关系:即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这就决定了附…  相似文献   

17.
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原始的对接交叉关系 ,为我们借鉴犯罪理论、修正民事侵权理论与实践提供了可能。首先 ,在民法理论中用“侵权法”或“侵权责任法”替代“侵权行为法”更为合适 ,因为侵权与犯罪一样 ,都是某行为所致 ;其次 ,民事侵权责任的成立与犯罪的成立都需具备一定的条件 ,借鉴西欧大陆刑法理论认定犯罪的三步骤即构成案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判断 ,有助于准确把握侵权责任的构成标准 ;最后 ,以教育改造为主旨的刑事制裁着重考虑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恶性 ,而以恢复补偿为主旨的民事制裁应将责任的重心放在客观的损害程度上 ,所以 ,认定责任时不应拘泥于归责原则所反映的主观心态 ,归责原则应是一种诉讼证明的方法。  相似文献   

18.
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镝 《学术交流》2013,(2):59-62
我国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而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当今,各国的环境立法趋势是不断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而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仍然将公民个人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之外,使得许多环境公益诉讼因资格不合而无法正常启动。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然会有滥诉、浪费司法资源等弊端,但从我国公益诉讼的实践来看,赋予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大势所趋。因此,深入理解和分析公民个人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劣,赋予公民个人环境公益保护的起诉权是合理的、更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9.
黄忠顺  李琛 《探求》2013,(4):25-33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创设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该规定受到"宜粗不宜细"立法思路的影响而显得过于原则,尤其是对"机关"、"有关组织"依据法定诉讼担当法理而分别享有的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之间的关系尚未有明确规定。基于法经济学"成本—效率"分析结果,在公益诉讼实施权的顺位方面,检察机关应优先于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优先于有关组织,并可考虑增设与本案诉讼标的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众作为最后顺位诉讼实施权人。为了贯彻法经济学基本原理在纠纷解决学领域的运用,宜鼓励备位诉讼实施权人以适当的方式参加到诉讼程序中,并允许被告在主位诉讼中提起不侵权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20.
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当前我国业已形成以行政权为主导的公法机制,以及以审判权为主导的私法机制.实践表明,单独依赖或偏好某类救济机制,不足以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周延应对.故此,公私协动就成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之应然选择.未来,我国应遵循"多元救济、尊重专长""政府主导、依法实施"以及"执法优先、司法补充"之原则,通过立法赋予政府主管部门更多环境保护职权,充分发挥"赔偿磋商+责令修复+代履行"机制之功效,将"穷尽行政执法方式"作为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民事索赔的前提条件.同时,为避免政府出现怠于履行职责之情形,应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并辅之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兜底选项,最终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体系化构建与协同化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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