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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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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及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归责原则的规定不尽相同,有可能造成立法逻辑混乱、法律适用不统一。市场主体在公法设定的私权边界内行使权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否则会使法律设定的权利边界丧失对社会主体的行为指引作用。《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合理性,司法适用中要考虑"国家规定"的具体范围,生态环境损害与人身、财产损害的归责原则区分,同一行为引发多重诉讼时的顺位,未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生态环境损害的补救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司法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况继明 《学术探索》2013,(12):51-55
在环境保护领域,我国一直实行行政处罚为主、司法保护为辅的制度。但仅靠行政手段制裁环境违法行为,暴露出了诸多不足,以司法手段介入加强环境保护迫在眉睫。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切实有效地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环境司法保障,本文认为可以从提高司法惩治打击力度、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并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加强法制建设、推动国家和地方的环境立法、通过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接轨几个方面解决环境司法问题,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措施。从民事、刑事、行政、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五种案件类型,可分析我国环境立法历程、法律适用情况、环境司法专业化等问题;从保护对象不同分为整体性领域和重点性领域,可分析我国环境司法保护成果、环境保护意识、新兴领域法治等问题。典型案例具有展示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民主立法、增强立法科学性,倡导全民守法、实现守法有序,传播中国话语、提升国际影响力等价值。完善典型案例在环境法治中的运用路径,应通过及时向指导性案例转化统一法律适用,充分总结立法经验促进环境法律体系完善,深化审判实务研究助力法学理论创新。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存在规范依据、责任认定及修复执行三大层面的法律困境。具体来说,实务中存在法律性质模糊、修复考量因素多、替代修复依据不足和资金管理不统一等困境。而该制度可溯至环境公益诉讼,经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起诉主体、权利基础及责任内容等均有所改变,加之《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确立,使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司法适用与理论研究均上升到新高度,但上述法律困境亟待解决。有必要以该改革为契机,深入阐述生态环境修复基础理论及法律难题,从制度和实务两方面进行勾勒,确保该制度发挥显著的生态保护功能。  相似文献   

5.
消费公益诉讼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领域的公共利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在消费公益诉讼的界定问题上还存在着诸多误区。在界定消费公益诉讼时,应注意其与私益诉讼的区别及其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即消费公益诉讼保护对象的公益性、保护不特定利益主体的权益、受益人的非特定性和胜诉结果的不可分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并不能作为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判断依据。在确定消费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时,垄断问题、环境问题和公共服务问题不应纳入消费公益诉讼的范围。  相似文献   

6.
《江西社会科学》2013,(12):157-16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关键在于对适格原告的选择。2007—2012年30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显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涵括公民个人、环保局及资源管理部门、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及地方政府。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其有关原告的模糊规定使得法院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无法准确认定原告是否适格。在吸取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尤其应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条件地建立公民和环保组织、环境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三元制诉讼主体模式。  相似文献   

7.
我国行政机关在执法层面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针对由此造成的环境问题,事前预防远比事后救济更为重要。对此,检察机关应切实发挥其监督职能和诉讼职能,秉持"风险预防原则"的理念提起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提起此类型诉讼时面临法律依据空白、救济对象难以认定、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匮乏等问题,基于实践需要,需明确检察机关提起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求,规定法律依据,构建程序保障机制,以及探索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等举措。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不断增多,这对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而民事公益诉讼就是为了解决对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对国家和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参与民事诉讼就是其内容之一.检察机关既然可以作为"公益代表人",当然可以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者,而且还是目前提起公益诉讼最合适的主体.  相似文献   

9.
李义松 《兰州学刊》2015,(1):116-120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司法对环境问题的正确回应。环境司法专门化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需要兼顾环保需要和法治稳定。基于时空整体的环境法治观,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生成必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包含着司法经验与立法理性的无限往复和有序提升。检察机关应当在这一制度生长的过程中寻找自身的位置。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之构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邓一峰 《晋阳学刊》2006,(3):117-120
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的环境诉讼比较,诉权得到放宽,适格主体得到扩展,环境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为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环境立法、司法广泛采用。在我国仍为传统的环境诉讼,与环境现实需求、理论发展、制度完善极不协调,亟需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1.
劳动权保障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是以保护劳动公益为本质特征的,实际上也是对用人单位劳动违法行为的一种司法弹劾。它的产生并非偶然,尊重和保护人权、权力制衡和人民主权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诉讼效益原则等,是其存在的深刻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12.
由于政府采购中政府身份的特殊性,采购目的的公益性、使用资金的财政性等,导致了其中社会关系的复杂性。鉴于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条件下,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政府行政权力干预过大,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着许多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我国现行诉讼法尤其是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固有局限性,在追究政府采购过程中公益违法行为的不足,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也因此形成了相应的司法盲区。我们设想有必要建立一种新型的诉讼机制,树立新的诉讼理念与原则,从诉讼主体、诉讼管辖、举证责任、诉讼费用以及诉讼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设计政府采购公益诉讼的实现机制。  相似文献   

13.
作为一种实践先于立法的诉讼制度,检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有效化解单一公益诉讼模式局限性,显著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保障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平公正等重要功能。但囿于当前法律对于公益两诉一并审理尚未从制度上予以确立,司法实践中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在诉前程序、级别管辖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与问题。因此,需要不断探索优化路径来突破两诉衔接上的困境,从而构建检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使得公益“两诉”能够取长补短,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具体措施大致包括取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改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明确举证责任,强化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等。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障环境权益的最佳救济方式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诉讼法领域。以起诉权的主体为依据,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国家机关主导型模式;二是社会主导型模式。前者主要是指以检察机关或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的模式;后者则指以公民个人或社团为主体提起诉讼的模式。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应当是渐进式的,先实行国家机关主导型模式,即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确立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行使起诉权;最终建立起社会主导型模式,即以普通公民和环保社团拥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为主导、以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拥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为辅助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15.
创建西部旅游业环境公益诉讼对西部旅游业实现环境法治具有保障作用,对西部旅游地政府管理具有监督和促进作用,对西部旅游业环境公益救济及环境侵权行为则具有预防作用.创建西部旅游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应克服法律适应性和法律制度设计方面的难点,从立法形式和制度设计方面开辟旅游资源保护的司法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6.
行政公益诉讼与宪法的实施具有密切的联系。行政公益诉讼不仅有助于人民主权、人权保障和法治等宪法原则和观念的普及和落实,而且还可以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提供一块试验田,进而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宪法司法适用制度积累经验,创造必要的人文条件和法律条件。  相似文献   

17.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首先应解决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尤其应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然而囿于理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多方面限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非但不明确,范围也过于狭小,导致公益诉讼制度实践效果并不理想。从世界范围看,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应突破原有限制,在诉讼信托理论和程序当事人理论的基础上,确定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具主体资格,充分发挥其各自优势,不断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进程。  相似文献   

18.
《江西社会科学》2013,(12):152-156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况下,代表国家、集体或不特定多数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旨在维护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诉讼。相对于传统诉讼理论而言,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在当事人适格理论、环境权向环境诉权转换路径、能动司法等诸多方面有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传统环境行政执法的有益补充,兼顾了司法效率与公平。  相似文献   

19.
“后立法阶段”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当以构建相对独立与适用明晰的规则体系为着力点,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问题便是其代表问题之一。目前,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法提起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起诉期限在学理上尚未达成共识,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思路,“同案不同判”现象严峻,给司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的同时,也阻碍了保护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体系框架下,结合起诉期限功能定位、检察机关角色定位及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需求等功能主义分析,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受到起诉期限的调整。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应当从三个层面展开具体的体系构建:一是从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与时长,起诉期限的延误等方面设定具体规则;二是从审查启动、审查时机、审查结果评价以及两造对抗辩论之保障等方面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三是基于公共利益充分且有效保护的整体视角明确超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补救机制。  相似文献   

20.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私人的财产与人身损害。由于传统民法上的恢复原状制度无法对生态环境损害提供充分的救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明显区别于恢复原状责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有技术性、公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为解决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难点问题,急需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相关制度,以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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